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4条、《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以及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6款关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制裁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于在不同诉讼中实施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所科处的制裁并不相同。若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最高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而在行政诉讼中实施,最高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类似这样的在不同诉讼领域实施危害程度相当之行为却遭受明显不同的处罚之规定在现行诉讼立法中并非个别现象。从表面上看,新修订的三大诉讼法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似乎仅体现为立法者没有周全考虑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三大诉讼法之间以及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但笔者认为,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立法者没有正确地厘定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应然性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