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罚款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罚款

201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逾时举证、恶意诉讼、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等作为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规制,更是大幅提高了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其中,针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原《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针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原《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以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万元以下相比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200元以下,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1000元以下及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万元以下,分别增长了500倍、100倍及10倍,不仅远远高于同期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增幅,[44]甚至与现行《刑法》针对入罪的同一形态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所科处的罚金数额相当。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罚款金额的设定不仅没有照顾到其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即其本身也是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罚款的应然本质,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之所以有这样的修法,根本的原因在于立法者自《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即未能正确地认识民事诉讼罚款的性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