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脱漏及其救济

第二节 判决脱漏及其救济

依“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之本旨,受诉法院于任何情形下皆应对当事人所提之合法成立之诉作出本案裁判。受诉法院若对当事人所提数项诉讼请求之一或诉讼请求之一部漏未判断即构成判决之脱漏。判决脱漏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彼此之间的民事纠纷未能得到法院彻底的解决,故立法对其应设救济之途。依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可以得知,[11]在现行法,判决脱漏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可经由再审程序对其予以救济。不过,在笔者看来,依再审程序对判决之脱漏予以救济并不合乎诉讼法理,从操作上看,其亦非便宜之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