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拘传制度之立法目的
2026年02月15日
二、我国民事诉讼拘传制度之立法目的
拘传本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具有极强的人身强制及制裁性质,为何要在保护私权利益,采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根据笔者悬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采拘传被告到庭制度可能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为了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深受职权探知主义的影响,强调法院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当案件存在着诸多难点、疑点,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时,部分法官怕错判而一定要等到被告到庭才作出判决。这样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的拖延故为了保障实体公正和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拘传作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予以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出于社会影响和审判效果的考虑。《民诉法解释》规定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被告也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被告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案件及时解决,及时兑付原告生活费用,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78]司法解释制定者认为,在有关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的案件中,只有拘传被告到庭当场对其进行劝说和教育,才能产生一定的教育意义,更好地保障原告的生活,同时由于赡养,扶养,抚育关涉社会道德和传统美德,若此类案件未妥当处理,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牵涉到公众敏感的神经。正是基此考虑,《民诉法解释》才将此类被告纳入“必须到庭的被告”之列,在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可对其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