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自认的审判排除效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并未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旧《证据规定》第8条首次明确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92条在承袭《证据规定》基础上对自认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正。对比可以发现,《民诉法解释》第92条前两款是《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沿袭,而该条第三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乃增设的内容。该项规定为各国自认制度所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如此规定的用意何在?有无正当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