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提之诉一旦合法成立,受诉法院即负有就诉讼事件作出全部终局判决之义务。受诉法院因为疏忽无意识地仅就其一部作出判决,便构成了判决脱漏。在判决脱漏,未受法院判断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尚系属于受诉法院,受诉法院仍负有对其作出终局判决之义务。因此,判决脱漏后,受诉法院应依职权或依当事人之申请就脱漏部分作出终局判决,此乃判决脱漏应有之救济途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1项将判决脱漏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显失允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