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的具体化

第二节 主张的具体化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较为妥当的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欲使其所期待的某一法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能为受诉法院认定,必须积极地向受诉法院主张符合该法律要件的事实。[24]当事人若未为此主张,便将遭受该法律要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能得到法院认定之不利益。受诉法院经由证据调查纵然知晓此法律要件事实存在,亦不能径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这一事实认定过程的规律在民事诉讼中称为主张责任的法理。[25]对于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而言,[26]其仅向受诉法院抽象地主张某一法律要件事实之存在尚不能认已完成主张责任,而是需要向受诉法院作具体性的陈述,此即主张的具体化(Substantiierung)。关于主张的具体化,德国自帝国法院时起即积累了丰富的判例,学说上也有许多探究。在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即有学者致力于介绍德国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判例与学说。此后,在承袭德国学说的基础上,日本对主张的具体化理论也有所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在构造上与德国及日本的民事诉讼相近,民事审判实践中也一直致力于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建立,主张的具体化关系到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适格进而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已完成了主张责任,是我们建构辩论主义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无论如何也不能绕开的问题。因此,探讨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具体化理论及其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颇具实践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