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
2026年02月15日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证据,须依当事人之申请始能为之。[17]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并结合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2款所作的解释可知,[1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够依职权调查证据也仅限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项。通常情形下,当事人欲获得于己有利的事实认定,必须积极地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由于证据调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诉讼的成败有着重大的影响,故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显然不能委诸法院自由裁量,而应设有一定的判断基准。征诸各国立法通例,其主要体现为:(1)证据调查申请应特定证明主题与证据方法;(2)证据调查申请应适时提出;(3)证据调查具有必要性。这三者分别从申请内容、申请时期、证据调查必要性等不同层面规制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