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
2026年02月15日
三、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
基于上述对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一般考察和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之纰漏的梳理,为求庭审之公正且富有效率,笔者特就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初步构想:
其一,从立法上明定被告提交答辩状是其应尽的一项诉讼义务并同时规定被告如逾期提交答辩状将承担由法院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判决之不利后果,藉此避免因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而导致的诉讼迟延。
其二,取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建立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所拥有的以证据资料为主体的诉讼资料的相互交换制度,借此以整理当事人争点和防止法官在对案情认识上的先入为主,同时规定,任何方当事人在此阶段没有提交的诉讼资料或没有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均不得再行提出,以保证开庭审理能真正地连续、集中进行。(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10]也即在立法上明定法院的判决须以双方当事人言词辩论的事实为基础,未经双方当事人言词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之依据,以凸显当事人之言词辩论在庭审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防止开庭审理流于形式。
其四,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使举证责任的履行与否与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挂钩,并且健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与合法的手段及时收集到用以证明其所提主张的相应证据,为当事人争点的整理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