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

第三节 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

在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通常有自认、[75]否认、沉默、[76]不知的陈述[77]四种态度,其中尤以否认为常态。在否认之场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使受诉法院确信其所主张的事实,必须积极地向受诉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之,此即否认的意义之所在。否认有单纯的否认与附理由的否认两种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不仅能限缩当事人间之争点,并且有助于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也正因如此,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皆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不能仅仅为单纯的否认,从而使得附理由的否认呈现出义务化之趋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