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之撤回

第三节 诉之撤回

撤诉,一称诉之撤回,谓诉讼系属中,原告请求受诉法院毋就其所提之诉继续为裁判之意思表示。诉经由原告撤回后,得生诉讼系属消灭之效力。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制度之规范颇失允洽,端以撤诉条件之缺失、二审程序中撤诉之失当、按撤诉处理不妥等三者为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