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立法规范有违具有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之内在要求。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一直未能清晰地认识强制措施的行政秩序罚性质。笔者认为,在将来进一步修法时,应当立足于强制措施的秩序罚性质对其作合理、正确的制度安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