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之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除公知的事实、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事实外,皆须以证据调查结果作为基础。[1]为保障事实认定结果之客观、公正及当事人之程序参与权,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原则上必须以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方法为其范围,并遵循法定程序为之。非法定的证据方法仅在自由证明之场合方可采用,此即证据法定之意义所在。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方法中,每种证据方法皆不同于其他证据方法的不同证据调查方式,此亦乃法定证据类型确立之正当性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从而明示了证据法定之意旨,但在证据类型之确立上并不科学,亟待完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