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的体现——备忘录
一、要研究到什么程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求知的漫漫路途上,永无止境既是对人们的激励,也是困惑。在一切研究中,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要研究到什么程度?具体说来,就是客户咨询或合伙人交办的问题,需要研究到多深、多细,才可以妥当“交货”。这是我们在提交研究成果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一项研究可以无限制地深入下去,并且这项研究正确与否、深入与否,评价是相对的,关联着得出研究结论的时间、地域和目的。很多法律问题随着新通过的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同,昨日今时,可能得出全然不同的研究结果或结论性意见。故而,一项研究结论是否正确,或者说适当,总是要放在特定的场景中,不可脱离场景作绝对性评判,也无法去作这样的评判。换言之,研究结论要联系上下文,因时因事去考量。因时因事——这不仅是评判研究结论的考虑因素,也是思考研究应该做到何种程度的考虑因素。
一般而言,法律研究的场景有三种类型:
●●客户咨询
●●律师交办
●●自主学习
第一种偏重于策略型,往往时间要求较紧,只要能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初步结论,这个结论能指导客户继续推进下一步,或能解决目前遇到的疑问或障碍,就可以回复客户。对待客户咨询型的法律研究,切忌用写论文的方式查了三天资料才开题,尽管这样可能更深入、全面,但你必须要在有限时间内尽快提供一个适当的结论,而非在无限的研究中探寻一种完美的方案。此外,客户的咨询有时是连续性的,比如是置于整个交易项目中的某一环节,遇到阶段性的疑问。你需要尽快完成研究并回复后,交由客户结合项目实际或公司情况,去判断结论是否可行;如有偏差,补充项目信息或公司情况后,再做进一步研究。于此,研究结论在实务中不断修正,可行性得到实质提升,而不是将问题压在手上,闭门造车。
第二种偏重于知识分享型,由于研究结论的受众是团队律师或合伙人,在研究的体系和完整性上要更为注重一些。比如,对于客户的咨询,研究结论可以是肯定或否定,或者具体如何操作;而对于律师的交办,研究结论中还应适当呈现相关法规或监管措施的历史沿革,有代表性的实践案例以及下一步的监管趋势,以便整个团队甚至事务所可以分享你的知识研究成果。
第三种偏重于深度学习型,这是法律研究中最自由的情形。没有确切的程度要求,依着自己的兴趣和好奇心出发,不问时限,不问目的,直到研究所获能够安抚你的疑惑。自主学习的法律研究虽然不受限,但容易流于泛泛而查不得要领。在做研究时,可以有意识地要求自己形成一些书面成果,并主动分享给团队或同行。从青年律师成长的角度来看,从输入到输出的研究过程,比单纯检索查询提升要大得多。
二、法律备忘录的草拟要点
无论做到什么程度,法律研究的成果都需要以一定形式体现出来。只要不是非常紧急、在线等的情形,都建议优先选择法律备忘录呈现研究成果。备忘录至少有两个利好:一者,便于同步分享给其他同事或同行;再者,若仅为电话或口头沟通,容易遗忘,也不成体系,书面成果更好一些。有时,客户咨询的是某个细节性问题,回复客户后,合伙人可能会安排更为系统的研究,在你完成研究后,又有延伸学习。这个过程中,如果一直伴随备忘录,在自主学习完成后,一篇专业文章便形成了。以下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备忘录的草拟要点。
(一)回复客户的备忘录:聚焦问题,结论前置
对于回复客户的备忘录,在结构上应首先提出结论或建议,其次才是法律分析,最后附上参考资料和关联法条。考虑到客户的咨询都是面向实务的,有强烈的解决问题导向,故而在展开分析前,应先呈现你的研究中最具结论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便于客户在第一时间阅读到研究要点。
比如,客户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拟与券商合作,通过办讲座和沙龙的方式,向券商营业部推荐的高净值客户推介某私募基金产品,客户向我们咨询该推介方式的合规性。推介方式的合规性主要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要求,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在结合法规分析监管机构对募集行为的合规要求前,宜将结论前置,这与学术研究先分析后结论的思维正好相反。
于此,在备忘录第一部分草拟如下:
在事先已了解营业部推荐的高净值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并能控制沙龙参与对象和数量的条件下,贵司的推介方式是合规的。但若不了解该等客户,对其未经任何特定对象确认程序,或无法有效控制沙龙受众和规模,则贵司的推介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风险。
其后的分析过程和关联法条,再结合上述法规详细展开。[5]
图7-4 回复客户的备忘录结构
(二)律师交办的备忘录:适当延伸,注重分析
为律师交办而拟的备忘录,则可以按照学术研究的思维,先分析后结论,并且在体系、引用上,都需要尽可能完备。前述客户咨询的推介行为合规性问题,在将法律研究结论向客户反馈后,我们发现,诸多基金管理人客户不仅在推介方式上面临边界模糊的问题,在募集对象、发行对象、登记备案以及利益承诺等关键问题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为边界模糊。这可能致使基金管理人在无形之中踩到私募行为监管的红线,尤其在自2016年以来新监管趋严的政策背景下。
于此,我们对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及行为边界做了系统的法律研究,将推介方式合规性问题拓展到下述提纲:
问题:私募合规的行为边界法律研究
1.推介方式:是否以非公开的方式
2.募集对象: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3.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人数限制(https://www.daowen.com)
4.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
5.利益承诺: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1)利益承诺的常见形式
(2)结构化基金产品的合规性
(三)自主学习的备忘录:广泛拓展,专题研究
上述法律研究完成后,我们将备忘录提供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客户参考,并分享给团队其他律师。在反馈交流中,进一步发现客户普遍有个共同的疑问,即假如相关行为违规,除了涉及行业自律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否会有刑事责任,具体如何。这不仅是某项具体行为合规与否的问题,而且是广泛拓展到基金管理人在实践中如何规范化运营的问题。对此,我们又研究了私募违规运作涉及的刑事责任;同时,出于备忘录的体系完整和逻辑圆恰考虑,增加私募行为合规的基本要求和现行监管体系,将备忘录结构调整如下:
问题:新监管下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及合规边界法律研究
1.私募行为标准与现行监管体系
(1)概念和行为标准
(2)现行私募监管体系
2.私募违规运作涉嫌的刑事责任体系
(1)主要罪名
(2)犯罪认定
(3)豁免规则
3.私募合规的行为边界分析
(1)推介方式:是否以非公开的方式
(2)募集对象: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3)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人数限制
(4)登记备案:是否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
(5)利益承诺: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a)利益承诺的常见形式
b)结构化基金产品的合规性
青年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尤其在做助手时,会有很多需要法律研究的问题。前文讲到的回复客户、律师交办和自主学习,既是研究的三种分类,也是研究的三种层次。若能在把问题搞清回复客户之余,花点功夫深入研究,或者在备忘录基础上撰写专业文章,不仅是自我知识更新,也能在业余有意外收获。以往的法律研究中,我保持了对重要问题、感兴趣问题形成备忘录的工作习惯,并在此基础上成稿业务随笔或专业论文。这些文章,发表在不同的学术专辑、期刊、业务论坛或新媒体。它们带来的物质奖励极微薄,但精神鼓舞极深远。
法律研究不止于研究,备忘录也不止于备忘。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让人学会独立判断,而非迷信权威或人云亦云。从客户到合伙人,没有谁是天然正确的,哪怕是极其权威的观点或做法,都存在探索和挑战的空间。《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中,顾准对科学精神的洞察,给人无尽的激励。知识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业务知识亦如此。每一个法律人,都可以在法律知识的宝库中添加一点东西。这是法律研究最迷人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