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这是件大事

第九章 合同起草:这是件大事

契约系特定人为规律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创设之规范。契约系属一种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其结合程度因契约类型而异。在买卖契约(尤其是现实买卖),当事人所负之义务,或为价金之支付,或为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其结合关系较为单纯;反之,在雇佣契约等继续性契约,当事人所负之义务,例如劳务之提供或忠实、照顾义务,兼具属人性及继续性两种特质,其结合关系较为密切。

基于契约关系,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给付除作为外,尚包括不作为,如夜间不弹奏钢琴。债务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时,应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就债权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然而,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义务。此等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契约发展过程中,依事态情况而有不同,故在学说上又称为“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或“其他行为义务”(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附随义务之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使债权人之人身或其他法益,不致因债务人之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债权人受有损害,构成加害给付者,应负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王泽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