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求同存异,没有又甜又不蛀牙的交易
有了准备工作和逻辑思维,就能应对好法律谈判了吗?似乎还缺少点什么。谈判,作为一种交谈方式,还需要清晰的表达,将你的准备和逻辑恰如其分地表达出来。谈判中的表达,不只是如何说的问题,说只是浅层次的;我们对谈判这件事的理解和认知,深层地影响着我们在谈判中的表达,进一步影响着谈判的效果。下面这三条表达原则,或许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法律谈判,并更恰切的表达你的主张和依据。
表达原则一:清晰的表达,不是咄咄逼人的表达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表达风格,有和风细雨式的温婉,有疾风骤雨式的猛烈。谈判场合可以包容不同的个人表达风格,但这种表达必须是清晰的。人情世故中推崇表达含蓄、说话婉转,这一原则在法律谈判中并不适用。比如,前一节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触发股权回购的情形之一。在谈判中,你需要清晰地表达哪些情形是你所代表的客户一方认为的“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这些情形对方是否认可。倘若双方对此含蓄婉转,不进行明确界定,事后目标公司发展不及预期,创业者和投资者极易对触发回购权行使的条件产生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清晰的表达,不是咄咄逼人的表达。千万不要以为咄咄逼人可以营造出一种强势的、占据主动的谈判姿态。能否占据主动,取决于你对自己一方目标的明确,对对方需求的把握,以及你手上可以交换的条件多寡,而不是气势汹汹或盛气凌人。人们常常形容某一领域的大佬“霸气”,往那儿一坐,自带气场。你仔细观察,他们从不会咄咄逼人地表达;相反,他们大多平和淡定。我们无法一时一刻就学会这种不怒自威的平和,但每一次清晰表达的训练,都在无形之中塑造你。
表达原则二:每一个条款都竭力争取,往往是缺乏经验的表现
上一节虽然概括了投资协议各个条款的谈判要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每一个条款都应该——或者说都能够——去争取。回头看那些谈成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只有进攻一个姿态,必要的妥协以及在可以退让的地方留出空间,也是一种策略。事实上,对每一个条款都竭力争取,往往是创业者或律师缺乏融资经验的表现。当然,公司牛气得一骑绝尘不愁人追另当别论。回到普遍情形,尽力争取和适当妥协是一块糖的两面,大家都吃得高兴了,交易也就达成了。而这,必须建立在对投资条款了解的基础上,不仅知晓条款的字面意思,更理解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https://www.daowen.com)
有人说,创业者与投资者好比是夫妻关系。投资者看上创业者的能力,创业者看上投资者的资金,大家领证(签署投资协议)一同把公司做大,共享红利。但实际上,投资者管理着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有一个时间限制在那儿,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投资者不可能“长情”。短则三五年,长则八九年,投资者必须拿钱走人,这是投资协议中经济性条款一多半都旨在退出的原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投资界普遍认为,投得出来不牛气,退得出来才是真本事。理解这个原因,创业者就不会对投资者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二者并非“长情的陪伴”,而是——也仅仅是——阶段性商业合作伙伴。定位清晰,谈判才能高效推进。
表达原则三:设置可以让步的底线和备选方案
既然需要适当妥协,就得和客户明确可以让步的底线。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根据“阅人无数”的投资经历,曾经评价企业家们有这样的特征,“他们往往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低估自己可能遇到的困难”。创业者在谈判中同样如此,他们往往只关注谈判目标是否达成,却低估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从而忽视去评估自己可以让步的底线。你可以和客户在谈判中设定最高目标,这是大家尽力跳起来去摘的“金苹果”。同时,不要忘记和客户明确可以让步的空间;更完善的,可以制订一套备选方案。它虽然不是最优,却可以保证你在没摘到金苹果时,仍然有个新鲜苹果可以吃。
我们曾代表投资者尽调过的一家目标公司,在A轮融资时和多家投资机构对估值无法达成一致。他们的团队和产品都不错,但在谈判中始终咬定一个理想数值。后来,几家投资机构尽调完后都认为该公司估值过高而放弃投资。几个月后,受A股大跌的影响,宏观经济环境变紧,投资机构对该公司早前的估值都显得过于乐观。最终,这家公司在那一年没有完成A轮融资,早期天使投的资金用尽,无奈之下整个团队被另一公司并购。
很多时候,我们不是只有最优方案才能让自己走下去。设置可以让步的底线,多准备一套备选方案,路才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