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文档前,要做这三个准备
如王泽鉴先生所讲,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使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序,故而在法律允许之范围为双(各)方创设行为规范。合同在汉语中又称“协议”“契约”。“契”这个字很有意思,它是形声字,右上方是刀形,左边的丯(jie)为草芥,表示用刀除掉野草的意思,它还形象地反映了上古时代结绳记事之外的另一种记事方法——契刻记事。所以,从词源上,“契”有一种刻下作为互相约束之证据的含义,如“地契”“房契”。
无论称之契约、协议还是合同,其间的“契刻”“协商”与“合意”之名,都蕴含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创设规范并互相约束之意。
不同于合同审阅,各方已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画好蓝图,律师审视修改即可;合同起草需要从无到有,为各方创设交易行为规范,兹事体大。作为青年律师,当你收到起草合同的任务时,一方面说明你的专业度获得基本认可,否则难以承担“创设交易条款”之重任;另一方面,你更需要慎思明辨如何为各方安排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俗语有言:磨刀不误砍柴工。在你新建文档之前,要做些准备。
一、了解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的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尤其在起草合同时。很多律师会有这样的感受,给出一份合同模板很容易,但要结合客户情况或交易背景拟定一份合同,却不是件容易的事。其中需要付出的,绝不只是往合同模板的空白处做几道填空题这么简单。好的律师就像一位手艺精湛的裁缝,量体裁衣,讲究衣服与人的熨帖程度,正如协议与项目的匹配程度。如何做到熨帖和匹配,尽可能多了解交易背景是不二法则。
交易背景是个高频词汇,或许你听起来熟悉,却在实务中无从把握。我始终觉得,要把道理、原则赋予可操作性,思考如何在实践中通过具体行为来验证或执行。对于交易背景的探察,可以借鉴新闻的“6W”叙事法来操作。新闻叙事时,有六个基本要素,即谁(Who)、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为何(Why)、结果/方式如何(How)。
通过这六个要素,可以迅速把握一个事件或一篇文章的主体内容,筛选有效信息。交易背景结合“6W”基本要素,具体化为六个关注点,即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标的、交易目的、交易结果或方式。
图9-1 交易背景的六个关注点
通过上述关注点,便将交易背景拆解为需要你去探查、询问、沟通确认的问题。每一个关注点,在实践中又可以衍生出不同的子问题。比如,明确交易双方后,进一步确认自己代表哪一方主体;知晓项目预期的交易时间后,询问有无过程控制表或时间计划表;了解交易地点后,意识到对于拟议交易,可能会有地方性法规对项目产生影响并安排研究。当然,很多项目是在充满不确定性中推进的,无法在草拟协议这一刻,将“6W”回答完整。这完全正常,且很常见。客户在对项目一无所知,尚无任何定论的情况下,就要求律师先起草协议的情形,不是没有遇到过。但无论如何,要对交易背景保持五星关注度,尽可能多地获取信息。律师询问和确认的过程,也能帮助客户明确交易细节,将项目往前推进。
二、确定合同类型
大致了解交易概况后,需要考虑项目适用的合同类型。我们从合同名称和必备条款两个维度分析。
(一)合同名称
你可以从名称开始,先考虑需要起草的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部分明确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9]若需要草拟的属于有名合同,则合同必备条款和权利义务安排遵照《合同法》的规定,较为清晰。若需要草拟的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并可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0]
除了以有名、无名的分类确认合同类型,还可以通过非诉业务中常见的交易场景来确认。比如,股权投资项目,所需的交易合同要么是增资协议,要么是股权转让协议;并购项目,常见的交易合同有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分别对应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交易方式。这类合同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太多明确规定,主要还是依靠商业实践确认的交易规则,以及欧美尤其是美国对协议的成熟安排作为参考范例。
(二)必备条款(https://www.daowen.com)
名称确定后,合同的指向性便明确了。接着需要考虑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一份协议的“主心骨”。《合同法》第12条提供了合同常见必备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范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实践中,不同合同类型必备条款也有所不同,交易各方完全可以依据项目实际来增减删改。但律师应当对必备条款的大类心里“门儿清”,否则很有可能犯下复杂条款写好了却遗漏了必备条款的笑话。我曾看过一份设计复杂的股权转让协议,以股权转让的名义意欲取得出让方名下的土地。协议大约80页,全文看下来没有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在合同较长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客户忽视。因为人们在合作初期处于“蜜月期”,不习惯也不乐意去想此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僵局。律师草拟协议时,更应留意在必备条款中,除了标的、数量、质量等与项目有关的条款要完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也应设置妥当。
三、明确客户需求
有的律师认为,客户需求就是交易目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存在微妙的差别。通过了解交易背景,你可能已经获知客户的交易目的。但是,客户对项目的某些需求,有时并不包含在交易目的中。比如,在股权投资项目中,律师需要起草投资框架协议(Term Sheet)。客户的交易目的非常清晰,就是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但是,在股权投资的过程中,从各方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到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和股权交割,对投资机构而言,其间还有较长的流程,包括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为了保证项目能顺利投成,有的投资机构会对目标公司有排他的要求,即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后一定期间内,目标公司暂时不能接触其他潜在投资人,确保双方商谈的“专一”。假如你代表投资机构一方,除了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在达成这个目的的过程中客户有无特别的需求。比如,是否要求排他的磋商,是否需要在投资之后的某个时间点继续增持目标公司股权,进而考虑是否需要在投资框架协议中设置排他期条款 [11]或者再次增资选择权。[12]
由此可见,交易目的是客户直接希望达成的目标;而客户需求,则是为了确保目标达成,客户某些倾向性的权利要求或诉求。这需要律师评估客户需求的合规性和可履行性,并在起草合同时将其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