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除应按第一节至第十四节规定编制重组报告书外,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号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1号准则》“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二)在“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号准则》“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内容;
(三)在“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号准则》“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五)在“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1号准则》“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六)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号准则》“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七)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1号准则》“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