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累犯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适用——王某、张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240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后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于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某村某组某号,攀爬、钻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窃得联想牌B4320型笔记本电脑、IPAD mini各1台及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元。
2014年6月14日、7月3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名被告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涉案部分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焦点】
1.因我国刑法规定了累犯的前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王某的前罪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并罚,在判断其是否构成累犯时,应将其看成一个整体,抑或是区分开来存在争议;2.减刑期在前罪的故意和过失两个罪名中如何分配,相关法律亦未明确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扣押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违法所得。
【法官后语】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减刑半年,故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半。王某前科中,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并罚的前罪应当看做整体还是分开来看存在分歧。对于前罪的减刑如何处理,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规定,亦难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对于争议焦点一,前罪是否应当被看做一个整体。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数罪并罚的四年半刑期全部执行完毕后,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完毕”,这样王某必然构成累犯。然这一观点与法条规定相悖,笔者不赞同。我国刑法已明确将过失犯罪作为认定累犯的除外情况,那么即便是故意与过失犯罪并罚,也不能将过失犯罪包含在内,从而加重被告人后罪的刑罚。故应当将前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开来看,累犯的前罪仅指故意犯罪。
对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减刑的处理。首先将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少服刑的半年看做是一种变相减刑。再加上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刑的半年,被告人实际减刑一年。比较前罪的刑期,故意犯罪(盗窃罪)的刑期是一年半,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是四年,明显长于故意犯罪;同时结合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可将前罪的故意犯罪的减刑期认定为整个减刑期限的一半,即半年,被告人因为前罪的故意犯罪服刑一年,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从前罪刑罚执行一年起算。这样在遵循有利被告人原则的基础上,既保证了对前罪依法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又对前罪的减刑作出公平、全面、客观的评价。
按照此种观点,被告人王某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时间是2009年6月26日,后罪的犯罪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此构成累犯。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与国外出入颇大,国外多采用将数罪宣告刑绝对相加,无限制合并执行;我国遵循在数罪宣告刑相加的基础上,执行刑酌减的原则。且不论何种观点较为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现有的法条规定进行处理。数罪并罚的目的是限制刑罚加重,实际上就是变相减刑。应将数罪并罚后被告人少服刑的半年看作一种变相减刑,再加上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刑的半年,被告人实际减刑一年。
在明确了数罪并罚的“减刑”与实际减刑的意义后,遇到的又一难题是一年的减刑在前罪中如何分配。当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按照刑法原则和精神去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此时应否根据刑法中的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将一年的减刑期全部归为对故意犯罪的减刑?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数罪并罚,还是被告人因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去的刑期,都应当看做是对前罪这个整体的评价,不可割裂。一年的减刑应当是对前罪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的减刑。然后再根据前罪的两个罪名的宣告刑、主观方面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只能结合法理及主客观情况进行裁量。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
编写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李群 宋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