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合并审理——陈某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份,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镇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各种材料的电镀、加工、表面处理的生产项目,被告人陈某系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为节约排污成本以谋取私利,指使周世某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一条排污暗管。2013年6月初至6月27日间,陈某指使周世某直接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龙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归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就整改的情况及时向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作书面报告,且被告人陈某在庭审前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用于消除污染造成后果的相应赔偿款,且在庭审前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4年6月4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本案以陈某和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向九龙江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九龙江水域产生的危害;2.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龙海市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陈某及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所预埋的排污暗管;2.被告陈某及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60000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于修复九龙江水质。
【案件焦点】
1.中华环保联合会能否成为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2.本案该如何处理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因此,其就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有据。另外,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符合程序法规定,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调解协议予以肯定。
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陈某及其所在公司能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已购买六万元鱼苗进行放养,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后语】
适格主体新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社会组织”,并明确了适格“社会组织”的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据统计,全国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只有300家左右,但其中,基本上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少数社会组织有意愿、有条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以,在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条件之后,还应加强它们的诉讼能力。
审理模式新探索。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同时,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以陈某为被告的公益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并促成双方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角色委托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该做法一方面使程序便捷,另一方面使公益诉讼的审理结果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
生态修复新模式。法院向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咨询水污染治理相关措施,经了解可以采取放鱼治理水污染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人陈某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购买鱼苗,庭后在九龙江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放养鱼苗的生态修复方式不仅能直接有力地修复被污染的水域,也能使当事人更贴切地感受到人与环境的密切关系。
编写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郑潇
[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以(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