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被告人旧罪再审和新罪一审的合并处理——池宝利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池宝利,1980年9月18日出生。2010年4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池宝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且缓刑刑罚已执行完毕。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池宝利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供出2000年1 月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于2006年1月10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9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存在累犯情节、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决定再审。
另,原审被告人池宝利于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2010年4月9日因判处缓刑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池宝利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逮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5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审理。
【案件焦点】
对该二案能否合并审理。(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判决书首部对二案由来和审判经过进行了详尽阐述,在事实部分分别对旧罪、新罪进行事实查明。
生效裁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池宝利在他人纠集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新发现的事实池宝利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依法不应适用缓刑。针对原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池宝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池宝利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池宝利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新犯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池宝利被他人纠集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可证被告人方聚众斗殴人数超过十人,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对被告人池宝利应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系持械聚众斗殴证据不足,对该项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池宝利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10 年4月9日作出的(2010)滨塘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池宝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池宝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所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法官后语】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规定,对该二案能否合并审理成为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对案件分别审理,无论是先审新罪还是旧罪,无可避免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一、须待先审判决生效后方能启动后审程序,如果先审判决被上诉或抗诉,将会导致后审程序启动过分迟延,影响诉讼效率;二、刑期计算困难,曾有法院[1]将旧罪再审刑期和新罪一审刑期分别确定,刑期接续计算,但该种计算方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如果被告人在前罪执行过程中被减刑、假释等,会出现前后二罪刑期衔接断片问题。
而采用二案合并审理的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但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并审理是指被告人A犯甲罪与被告人B犯甲罪或乙罪的合并审理,而本案是指被告人A犯未决甲罪、乙罪的合并审理,这与被告人一人犯数罪被审理并无不同;二、旧罪在被提起再审后变成了未决犯罪,被告人池宝利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应数罪并罚情形,由于池宝利在旧罪、新罪处理中均被先行羁押过,对其刑期确定和先行羁押日期折抵刑期都较为简便;三、由于原审是第一审案件,再审依法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合并审理不影响被告人池宝利的上诉权。
在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进行适度的创造性司法,所遵循的是不妨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便利与高效原则。
编写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刘连军 刘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