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中如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郑大治撤销假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刑执监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撤销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郑大治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自2007年6月20日被羁押,至2007年7月30日羁押于广东省看守所,2007年7月30日至投牢前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于2010年3月17日投牢至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郑大治的哥哥郑某某通过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干警黄某帮忙提供郑大治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获嘉奖的获奖证书,黄某私自提供了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已停止使用的17份盖有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公章的空白获奖证书给郑某某,供郑大治在广东省武江监狱申报假释中使用。其后,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郑大治在服刑考核期间(罪犯假释呈批表显示其考核期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获得25次嘉奖,2011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为其悔改表现突出,于2011年6 月9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予以假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郑大治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25次,2011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故裁定对罪犯郑大治予以假释。而该犯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除2009年9 月25日因带领全仓获得该所的队列比赛第三名成绩外,未获得包括嘉奖在内的其他奖励。其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考核期间(2010年3月17日至2011年5月31日),实际只获得嘉奖13次,2011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刑事裁定中认定罪犯郑大治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25次,仅有13次嘉奖系罪犯郑大治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期间取得,即罪犯郑大治获嘉奖25次中含郑大治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获得的嘉奖,而郑大治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获得的嘉奖系其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即罪犯郑大治为了达到假释目的,弄虚作假,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改造成绩,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及认罪悔罪意识,原裁定认定罪犯郑大治确有悔改表现不当,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因此,罪犯郑大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刑事裁定;(https://www.daowen.com)
二、对罪犯郑大治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从实际收监之日起计算)。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理解。
根据裁定减刑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6]虽然罪犯郑大治实际获得了13次嘉奖和一次改造积极分子的成绩,但其属于职务犯罪,并且在服刑期间怀有侥幸心理,通过其哥哥私自填写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虚假的行政奖励从而获得假释机会,属于利用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刑罚的行为,可见其并未从内心服从法律的制裁,不属“认罪服法”,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假释条件。
编写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素雅
[1]*本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25日作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参见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3]参见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4]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流氓罪。
[5]向朝阳:《中国刑法学教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6]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