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艺术生产与价值研究
(一)价值
关于价值现象本质的问题,相关理论体系有着不同的回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观念说”,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现象,是属于人的主观方面的一种感受。二是“实体说”,认为价值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或现象体系,或是客观唯心的实体如柏拉图的理式王国,或是庸俗唯物论的抽象实体。三是“属性说”,认为价值虽非特殊的实体,却是某些实体的某种特殊属性。四是“关系说”,认为价值既非观念,也非实体或属性,而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关系的产物。马克思论及价值时曾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8]可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也是建立在价值“关系说”的基础上的。李德顺将价值定义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19]关于价值,以下的问题域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价值的主体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第一次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的,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0]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因此,对象化活动所包含的两个尺度就是由对象所决定的客体的尺度和由人本质力量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主客体之间的统一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一个是以客体为准,主体统一于客体,这是知识和真理的内涵;另一个是以主体为准,客体统一于主体,这正是价值的本质和内涵。就是说,客体有什么价值,实际上取决于主体,总是“因人而异”的。这就是“价值的主体性”特质。
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如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即价值的个体性;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价值,即价值的多维性;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方面,在不同的时间也有不同的价值,即价值的实效性。[21]其中,价值的个体性决定了价值的多元化,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体系,不同主体的价值体系不可能完全等同,甚至会发生冲突。
二是价值的划分。一种是从客体方面划分,可归纳出物的价值、精神文化现象的价值、人的价值三大类。另一种是从主体方面划分,其中,依据主体的形态和层次划分,有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等;依据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来划分,有满足物质需要的物质价值与满足精神需要的精神价值;依据人的不同生活领域也可分为经济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等;依据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活动中的整体性质和地位,可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举例来说,所谓“艺术的价值”是指艺术这种精神文化现象或具体艺术作品作为价值客体对人的价值;而“艺术价值”一般指某价值客体满足主体艺术方面需要的程度,“审美价值”与之类似。
三是价值与价值观。价值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和表现称为价值意识。它是人们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全部意识中有关价值内容的心理、思维、精神活动的总抽象、总概况。价值意识可分为个体心理水平上的“价值心理”如欲望、动机、兴趣、情感、意志;以及自觉理性的、目的明确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22]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价值观念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观”,不过严格意义上价值观念与价值观略有不同,前者是关于价值状况的总体的、概况的看法,而后者是关于价值的根本看法,是价值观念的核心和基础。[23]价值观一旦形成又对价值观念起统摄和制约作用。[24]价值的本性决定了价值观(价值观念)的特性,包括“主体性”与“超知识性”。前者是指任何价值观(价值观念)都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价值观(价值观念),不存在无主体或超越一切主体的绝对价值;后者是指价值观(价值观念)的存在与作用和知识不同,不是知识能够代替的。价值观(价值观念)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它构成了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标准系统。人们在现实生活的价值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价值观(价值观念),它内化为人的内在尺度,成为接下来实践中的评价标准。这是价值观(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作用。
(二)价值冲突
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价值的主体性,这一点前文已提及。关于价值冲突的内涵,大体上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价值冲突就是价值观冲突,如兰久富认为,“一种价值和另一种价值就其本身来说是不会冲突的,发生冲突的是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价值冲突的实质就是价值观念的冲突,在价值观念冲突之外并不存在价值的冲突”[25]。广义的价值冲突除了包含价值观冲突之外,还包括了不同价值主体之间“需要—满足”环节上的利益摩擦、博弈。德国社会学家L.科塞将价值冲突定义为:“社会价值冲突是个体或社会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念或经济、非经济利益的对立而发生的对抗。”[26]本书采用广义价值冲突的概念,即价值冲突包括观念层面与物质层面。这是由电视剧艺术生产的价值二重性所决定的,如前文所述,电视剧在文本内容层面是反映、表征了价值观念及价值观念的冲突,而统观整个艺术生产环节,产业领域的经济利益博弈与价值冲突、创作环节与接受环节的审美取向上的价值冲突也是不容忽视的。
联系当代中国的现实情况,价值冲突又有具体的表现。
首先,引发价值冲突的直接原因在于社会转型。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27]。社会转型不但改变了经济基础,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刻全面的影响。社会转型导致价值冲突,主要在于三点: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从以集体、国家为单一利益主体转变到个人、家庭、团体等多元的利益主体,随之而带来的是价值的多元化与价值冲突。二是主导价值的缺失。集体主义在经过一系列极左运动后遭到人们的误解和厌弃,而新的主导价值观还没有建立起来。三是中国的特殊历史处境,即农业文明、现代文明和后现代文明等原本应该历时交替的文明形态以共时的方式出现在中国,造成了价值体系的混乱。[28]
其次,价值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价值冲突是文明的冲突的表现。亨廷顿认为文明已经成为认同的中心,最普遍的冲突不再是阶级之间、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而变成了文化实体之间的冲突。他把世界上的文明归纳成八种形态:西方、儒家、日本、伊斯兰、印度、斯拉夫—东正教、拉美、非洲文明,并把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间的冲突列为重心,尤其强调了西方与中国和西方与伊斯兰的冲突。[29]显然,这是一种西方中心论的视角,正是在这种视角下,“普世价值”等概念大行其道。在当代中国,“中与西”的矛盾一直存在,并常常幻化为“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如余英时所说,“‘西方’不再是一个地理名词而是‘普遍’的代号,‘现代西方’则象征着‘普遍的现代化’。通过这样的转换,认同‘西方’变成了认同‘现代’”[30]。从本土的视角看,对当代中国的价值冲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真理性价值观与实用性价值观是新时期发生着的根本性的冲突;[31]也有学者认为当前冲突来源于“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冲突,两者在行为的宗旨、动机、方式等方面有着根本不同;[32]还有学者采用传统伦理中的“义、利之辨”来概括当代价值冲突。[33]总之,一切都离不开中国经济基础变革与社会转型。在此基础上,当代中国的价值冲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真理性价值观与实用性价值观、目的性价值取向与工具性价值取向、传统与现代、民族与西方。[34]
最后,价值冲突有多个表现层面。有学者将价值冲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同一主体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一类是不同主体在某些相同价值上的冲突。[35]对于前者而言,同一主体不同价值的冲突体现在价值选择或价值取向上,例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就是描述这种价值两难的处境。对审美价值的选择和取舍也是如此。对于后者而言,如果将价值主体划分成个人主体和团体主体两种,以团体为主体的价值冲突则主要表现为国与国的矛盾冲突、不同政治团体的利益冲突、不同经济组织团体的利益冲突等。以个人为价值主体,我们可以发现价值冲突主要包含了三个层面:一是人与环境的矛盾冲突,这里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环境,体现了人与其存在方式之间的深刻矛盾。二是人与人的矛盾冲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矛盾的辩证解决方式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三是人自我层面的矛盾冲突,这里是指自我与他我、本我与超我等复杂的矛盾关系。
从美学视角切入,就“冲突”的本质而言,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关于冲突的论述对于我们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黑格尔利用辩证法的观点对冲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理想的美在于它的未经搅扰的统一性、静穆和自身完满。冲突破坏了这种和谐,使本身统一的理想有了不协调和矛盾。要表现这种破坏,理想本身也就会受到破坏,这里艺术的任务可以只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使自由的美在这种差异中必不至于遭到毁灭,另一方面是使分裂和连带的斗争只暂时现出,接着就由冲突的消除而达到和谐的结果,只有这样,美的完满的本质才能现出。”随后,黑格尔提出了三种冲突情境:“第一,物理的或自然的情况所产生的冲突,这些情况本身是消极的,邪恶的,因而是有危害性的;第二,由自然条件产生的心灵冲突,这些自然条件虽然本身是积极的,但是对于心灵,却带有差异对立的可能性;第三,由心灵性的差异而产生的分裂,这才是真正重要的矛盾,因为它起于人特有的行动。”[36]显然,在黑格尔那里,这三种冲突情境的重要性并不等同,第三种“由心灵性的差异产生的分裂”在黑格尔看来才是真正的矛盾冲突,第一种和第二种冲突由于它们涉及的是外在的自然或是由自然而产生的,因此都不“理想”。从冲突的性质来讲,第一种冲突是由自然条件所带来的物质层面的冲突,第二种冲突是物质层面冲突与精神层面冲突的结合,而第三种冲突则是纯粹的精神层面的主体的心灵性的冲突。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庶几可以认定,黑格尔认为的理想的冲突形式就是价值冲突,即最能揭示、最能显现出美的理念的就是价值冲突。在这种意义上,价值冲突也将艺术与现实相勾连。
(三)电视剧艺术生产的价值冲突
马克思在论述艺术生产时,将艺术生产看作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精神生产又是在与物质生产的比对中定义的,物质生产是满足人类物质需要而进行的生产,精神生产则是满足人类精神需要进行的生产。而“需要”是“价值”的出发点,马克思论及价值时曾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7]价值本质上是与人的需要相联系的,是指那种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状态,相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社会的规定、文化的规定,都是某种派生的东西,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起作用的东西”[38]。因此,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相对应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生产出了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艺术生产是特殊的精神生产,它满足人特殊的精神需要,生产出特殊的精神价值,也即艺术价值,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艺术价值属于某种审美价值。就电视剧而言,作为艺术生产,电视剧的价值本质上也是审美价值。不过并不是脱离了现实生活、社会道德内容的所谓“纯粹美”,而是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娱乐价值的统一。另外,电视剧生产不但生产精神价值,也生产实实在在的产品,并进入电视剧交易市场。因此,电视剧也有物质层面的功利价值,这种功利价值与审美价值相互交织,构成了电视剧生产中重要的二律背反关系。
以上是对“电视剧价值”的简单分析,然而电视剧的价值问题复杂,具有两重性。价值关系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在特定的关系中有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客体。上段论述“电视剧价值”,其价值客体是电视剧艺术生产的整体,其价值主体是一般人,或者也可理解为价值客体是电视剧作品,价值主体是电视剧观众,所说的是“电视剧”对于“人”的价值。而在论及“电视剧价值取向”的时候,多是指“电视剧价值”的另一重含义,即电视剧中表达出来的“价值意识”。[39]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价值意识则是价值存在的反映。价值是人们在生产和生产过程中、在社会实践中经常遭遇的现象,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价值意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价值选择。电视剧的创作者和接受者有各自的价值意识,接受者的价值意识主要表现为对电视剧作品的选择、评价,创作者的价值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创作对象的筛选、改造、重组。电视剧中表达的价值意识主要是创作者的价值意识,创作者通过创作过程,将自身的价值内化在电视剧作品中。不过,这种表述并不意味着要脱离生产活动而片面分析创作者的价值观。由于电视剧艺术生产的特性,电视剧“创作者”不是单一概念,编剧、导演、演员乃至播出方的编排,都会对最后呈现出的作品有所影响。另外,价值意识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层次的、复杂的现象,其层次可大致分为下意识、情感心理和理智观念。[40]我们若追溯单一创作者的价值意识,也仅可能追溯到理智观念的层次,无法涉及下意识的层次和情感心理的层次;况且创作者的意识也是由社会文化心理所塑造的,在某种程度上创作就是一种“集体书写”。因此我们应该在具体的艺术生产系统中分析价值问题。
电视剧中的价值意识,通过创作(生产)过程,体现在电视剧作品中。这种价值意识可以通过移情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观众。然而,在现实中,电视剧常常因为其中的价值观念不能被所有人接受,而引发争议。对同一个对象,有不同的评价,这是由评价标准的不同造成的。评价总是以一定的尺度、标准来衡量对象,评价标准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评价主体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的多样化是由价值标准的多样化造成的。那么,价值标准本身是否有对错之分呢?笔者认为,从绝对意义的对错,即真理和谬误的角度来说,价值关系不是认识关系,是没有对错的;但是从相对意义来说是有对错的。
价值标准的多样化基本上是当下社会(包括电视剧)价值问题争议的来源。价值标准多样性的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价值的一个本质特性——价值的主体性。“‘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说价值存在于人与外界物的关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主客体关系;二是说价值的根源在于人的需要。在这里,马克思主义中人的概念是指实践中的人、现实的人,因此,人的需要本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性的、社会性的需要,“一个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和需要结构,就表现了他具有什么样的生理—心理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41]。因此,人的需要是客观的,价值也是客观性的。价值客观地展现了人的需要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象被称为价值客体,人被称为价值主体。“价值就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形成、并随着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现象,是客体的存在、结构、功能和变化趋向与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一致性和统一,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42]价值关系中主客体的地位是不同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地把握价值的特性。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价值的特点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题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43]。价值本质上是主体性的。
价值的主体性特性导致了价值的个体性和独特性。价值主体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个体的实践经历、文化背景乃至身体生理的不同都会导致需要的不同,进而导致价值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待同一对象也会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就有了多样化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电视剧也是如此。同为婚姻家庭题材的电视剧《蜗居》与《媳妇的美好时代》,其体现出的价值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创作者价值标准的个体性不同;针对同一部《还珠格格》,80后、90后观众可能认为这是一部优秀的电视剧,而年纪更长的、严肃的观众则可能认为它毫无价值。
如此看来,价值的主体性似乎会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既然每个价值主体都有自己的尺度标准和价值观念,这种标准和观念在主体内部具有完全的合理性,那么,其他主体就失去了讨论、评判这个价值现象的立场和可能性,“价值问题”也就成了个虚妄的话题。显然,这一论断是不正确的。价值问题并非虚妄,而反驳这一论断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首先是绝对价值论,即认为有一个终极的、绝对的价值存在着,所有价值可以以符合绝对价值的程度来进行评判。这些终极价值是人类所有行为的指导,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信仰。对有信仰的人来说,信仰是不言自明、无须解释的,具有超越性。事实上,当下中国价值出现问题很大原因就在于信仰缺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基础变化和社会转型,不同价值观之间的矛盾越发激烈。另一种解决方案寓于价值的主体性之内。价值主体不但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由个体组成的共同体。个体有个体的需要,群体有群体的需要,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群体的需要是为了满足个体的需要。然而,二者并非完全同一,有时为了满足群体需要不得不牺牲个体的需要。每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必须遵守社会的价值规范。社会价值标准也成为一种通约性的存在。但是,我们也不能以社会价值为标准来评价所有价值现象。其一,在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辩证关系中,社会价值是否高于个人价值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其二,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处于变动与重建中,作为标准的通约性不足。因此,并不能以社会价值标准评价所有价值现象。
不过,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价值主体的需要关系中,有一些价值对象既可以满足甲主体的需要,也能满足乙主体的需要,对甲、乙来说都具有价值,如果以甲、乙两主体的价值标准为半径画圆,那么这些价值对象就在其交集之中。其中,甲、乙可以代指任意主体。
图1.1
此外,甲、乙主体同处于一个大的社会共同体之中,他们的价值标准符合社会价值标准。
图1.2
我们把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共同价值”称为核心价值。可见,核心价值有如下特点:第一,核心价值满足绝大多数主体的需要,对绝大多数主体而言具有价值,具有普遍性,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价值主体,比如,“生”就是一种核心价值,它对所有人都适用;再如,金钱就是非核心价值,权力也是非核心价值,因为它们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核心价值一般是一种“经验的事实”,即某种人人都能感知的、无须争辩的事实。第二,核心价值符合社会价值标准。社会价值是符合社会总体需要的价值,社会总体需要是以个人需要为基础的。既然核心价值满足绝大多数主体的需要,那么它也必然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核心价值观念也必然是社会价值观念的一部分。
回到之前的问题,价值标准是否有对错之分?本书认为,在相对意义上,一般的价值标准有对错之分,这种相对是指其符合核心价值标准的程度,越符合核心价值标准,越是对的;越不符合核心价值标准,就越是错的。
核心价值标准具有普适性和共享性,是可以对不同价值主体都有效的,因此,也是可以唤起人类普遍情感的。在此意义上,核心价值与艺术价值也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