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场域内的主体
对于“场域”(field)的概念,布尔迪厄曾这样定义:“我将一个场域定义为位置间客观关系的网络或一个形构,这些位置是经过客观限定的。”[1]布尔迪厄以场域概念为切入点进行他的社会学研究,分析了诸如政治场域、教育场域、新闻场域、艺术场域等不同的社会领域。在此,借用布尔迪厄的概念,我们把电视剧艺术生产也视作场域,分析其中各种主体、各种力量的运作。其中,管理者、制作者、播出者与评论者是场域内主要的行动者。
(一)管理者
中国电视剧诞生之初并不是商品化的存在,而是以宣传品的姿态出现,并通过电视媒介传播的文艺形式。换句话说,电视剧不是在形成过程中被国家宣传管理部门纳入管控的,其本身就是脱胎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中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不断转型,电视剧通过制播分离完成了生产与播出环节的独立,脱离了宣传品的属性并在市场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但是政府也没有放弃对电视剧生产的管理控制,这一职能主要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这一部门操作执行的。通过一些具体措施的施行,广电总局力求确保电视剧艺术生产在意识形态上不与政策发生矛盾冲突,也防止境外的意识形态或文化价值观渗透。具体来看,广电总局对于电视剧的管理把控的相关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准入机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机构实行市场准入机制,向符合条件的制作机构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制作生产电视剧产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电视剧制作还需要另外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甲种证”和“乙种证”两类,“甲种证”是长期固定制作生产的许可证,一般颁发给资质较强的制作机构;“乙种证”是临时制作生产的许可证,一剧一证。
图3.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证”)
其二,题材调控。2006年之前,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通过广电总局和各级地方广电局进行层层行政审批。2006年,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由制作机构将拍摄计划向广电总局报备,总局通过系统将备案情况进行公示。这样一来,电视剧制作的题材规划就由完全的计划经济式行为转变为市场自主行为与行政相结合,制作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待拍摄题材的整体情况,自行调整制作计划。
其三,内容管理。1999年之前,电视剧完成片需经播出台审查通过后才能播出,从1999年起,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等。2004年,广电总局以行业法规形式出台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式将电视剧内容审查列入国务院行政许可序列。2010年,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电视剧内容管理做出了比较清晰、明确的要求。2011年出台了《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剧内容审查的具体实施细节。
其四,播出管理。播出环节的管理是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面向观众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产业链实现价值的核心环节。2000年颁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规定:在电视台每天播出的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不超过15%。2002年下发的《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黄金时段不得播出引进剧和合拍剧。2009年12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规定省级卫视综合频道每天播出电视剧的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时间总量的45%,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六集,同一部剧在19∶00至24∶00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三集。2014年推行“一剧两星”政策,要求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
其五,广告管理。电视剧广告是电视媒体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过多的广告、干扰观众收看的广告都会影响电视剧的播出质量。2003年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每集电视剧广告插播次数和时长进行了规定。之后又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政策。2011年,广电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另外,广电总局还会针对虚假广告、违规广告(如保健品广告)进行专门整治,并对违规播放部门提出批评。
2014年以来,网络剧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审查也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网络剧作为一种新兴的文艺样式,有广泛的受众关注,在制作、播出等环节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各级广电局是网络剧领域的主要管理部门。广电总局对于网络剧监管原则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方针,强化管理的同时推动发展,并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节目内容审核标准方面的统一——无论是电视剧在视频网站上播出,还是网络剧等网络自制节目的播放,均要求按照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先审后播、不审不播。
广电总局对播出平台实行许可证制,明确播出平台对播放内容所担负的责任,颁布了多项管理规定。2012年7月9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通知规定,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须同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通知也对网络剧、微电影的内容审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4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也被纳入管理范围之内。这类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按照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一般而言,传统电视剧内容审查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具有严格规范的内容审查及播出审查机制。传统电视剧的审查首先需要将剧本提交广电总局进行备案公示,取得拍摄许可;拍摄完成后成片交由广电总局审核,审查通过后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而网络剧的审查是先由播放平台视频网站进行审核,再上传至广电总局网站进行备案。简单说,电视剧的审查是由广电总局完成的,而网络剧的审查是由网络剧的播出方“自审自查”,因此,在尺度上会和电视剧有所区别。在国内,很多网络剧没有走上电视台渠道,原因就在于题材、内容不适合电视的标准,例如《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本计划网台同步播出,在东方卫视首播,但由于涉及盗墓、鬼怪的敏感题材,最终没能够登上电视。
“网站自查”一直是网络剧审查的主要方式,播出方视频网站的自审自查通常是组织三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但随着网络剧的受众扩大及广电总局政策的调整,更多的审查方式也在应用。网站的审查员也在接受更严格的培训,而对一些重点项目,广电总局可能会提前介入。在内容审查方面,原则上,电视剧与网络剧的审查标准是一致的,不适于电视剧播出的内容,在网络上也不能播出。不过,由于具体审查方式、审查流程的不同,网络剧与电视剧最终呈现出的尺度也有所不同,总体上,网络剧的内容审查尺度较为宽松。
(二)制作者
制作机构是电视剧市场的主体之一。制作机构内的行动者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负责电视剧创作环节的人员,如编剧、导演、摄像、美术、灯光、剪辑等,他们是制作机构的核心,是场域内文化资本的拥有者,通过他们的劳动创造了电视剧作品;另一类是经济流通环节的负责人员,以出品人和制片人为代表,还包括策划人员、宣发人员、影视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董事会人员等,他们是场域内经济资本的拥有者。
就创作环节而言,创作过程是艺术生产的核心环节之一。长久以来,创作过程都是艺术理论所关注的重点,所得到的理论成果汗牛充栋,在此本书不再赘述。电视剧艺术生产的创作环节与一般的艺术创作也有所不同。首先,电视剧创作是一种“集体创作”,在作品的创作环节里有不止一位创作者参与这个过程中,因此,当我们谈论电视剧的创作者时,往往是在复数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电视剧集体创作的各成员包括策划、编剧、导演、制片、摄像、灯光、美术、剪辑等,他们在创作环节中各司其职,都对电视剧作品的艺术性负责。虽然不同电视剧作品的具体情形不同,但通常说来电视剧编剧与导演这两个职位对于电视剧作品的艺术性影响较大,所以有时人们也会把某部剧的编剧或导演视作这部剧的创作者。其次,电视剧的生产方式相比与传统艺术,更具有商业性的特点。作为商业的电视剧生产以利润为追求,以市场为导向,这种生产方式与传统艺术强调艺术独创性的特点截然相反。从某种程度上看,商业化的电视剧创作对创作者的创造性是一种压制。类型化是商业化创作的第一大特点,类型是一套已成熟的表达体系,这种表达体系经受得起市场的考验,能够吸引观众,因此成为创作者需要遵守的规则。不过即使是商业化的类型创作,许多创作者依然能够在其中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有所突破。
就制作机构来看,制作机构可以分为国有单位和民营企业。电视剧最早出现时还没有作为文艺形式的独立地位,只是作为电视宣传媒介的内容生产的一部分。直播时期的电视剧都是由各个电视台拍摄制作的,其中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前身)制作电视剧的数量最多,在1958年到1966年间总数达到了90集,其次是上海电视台,也达到了39部。[2]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四级办台方针的实施,电视节目内容出现了巨大的空缺,为填补这些播出时间,政策鼓励大办电视剧,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拍摄制作电视剧。在这个背景下,全国各大电视台纷纷成立电视剧制作中心,从事电视剧制作,1980年,全国共有31家电视机构制作电视剧。[3]1982年,中国第一家电视制片厂——北京电视制片厂成立,1985年,北京电视制片厂改名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是中国最有影响、最具实力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之一,也是至今北京市拍摄数量最多的电视剧专业制作单位。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拍摄完成了《四世同堂》《便衣警察》《渴望》《编辑部的故事》《北京人在纽约》《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等一大批电视剧精品,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多次荣获“飞天奖”“金鹰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多项大奖,培育了一大批优秀创作人员。[4]1983年,当时的广电部党组决定将广电部内部的三家电视剧制作单位整合成为一个国家级的制作团队。中央电视台的电视剧部、广播电视艺术团的电视剧部、电视剧艺术委员会的采录科三家单位合并,成立了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1986年,广电部决定将其合并到中央电视台,成为中央电视台下属部门。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是国有影视制作机构的佼佼者,在电视剧方面取得的最高成就是改编四大古典文学名著的电视剧《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和《水浒传》,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是该中心创作的重要领域,代表作品有《中国命运的决战》《日出东方》《解放》等。[5]
2003年,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外,其他社会各类投资、咨询、发行公司或机构,如需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均可向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即可开展有关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同年,广电总局第一次向全国8家民营企业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标志着电视剧制作产业开始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2 442家。这些机构中,非公有制(包括国有资本参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有限公司1 900余家,占有限公司总量的77.8%左右。
目前全国每年播出电视剧7 000集左右,其中只有1 500集赢利,3 000集持平,2 500集赔本。在全国的影视制作企业中赢利的不到1/5,这些赢利企业也大都是国有资本背景。[6]从2014年的统计结果来看,超过70%的制作机构在过去的一年内只生产了1部作品,只有10%的制作公司生产了超过3部作品,可见,民营电视剧制作企业市场的稳定结构还没有形成,“一片公司”“草台班子”、投机者充斥其中。与此同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由于资本集中而形成了几家大型的民营电视剧制作公司,其中的佼佼者包括华策影视、华谊兄弟等已经成功在A股上市的公司。[7]
就网络剧而言,其产业的生产主体是各类的影视制作公司。这些影视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传统影视制作公司,它们本是电视剧市场上的主力军,有着强大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它们开始制作网络剧大多是为了消化过剩的产能,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剧成了它们产业转型布局的重要战略;二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网络剧大潮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影视制作公司,它们的优势在于熟悉网络文化,擅于运用互联网思维,与网络剧这种新兴文艺样式有着天然的联系。另外,基于网络剧需求巨大、因剧集投资过大而需共担风险等原因,影视制作公司与视频平台联合出品成为网络剧的主要生产方式。
从2015年左右开始,老牌影视制作公司纷纷试水网络剧,华策影视、慈文传媒、唐人影视、新丽传媒、欢瑞世纪、正午阳光、完美建信等均有优秀的网络剧作品产出。从作品上看,目前市场上质量较高、取得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剧仍然大多是由传统影视制作公司制作出品的。这些公司的普遍特点是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有专业水平较高的制作团队,有较强的生产制作能力和雄厚的资本优势,受到市场的认可。例如,2016年慈文传媒的《老九门》占据2016年度网络剧播放量榜首,也是第一部点击量超过100亿的网络剧。
新兴的网络剧制作公司也开始崛起,其中以万合天宜、五元文化、亿奇娱乐、小糖人、新派系、南派泛娱等公司最具代表性。这些影视公司有的是由草根UGC发展转而生产专业内容,有的是其他领域的佼佼者转型探索网络影视界。以网络剧《万万没想到》成名的万合天宜是UGC转型的典范,陆续出品了《报告老板》《名侦探狄仁杰》《西涯侠》等作品。五元文化主打犯罪题材,以《灭罪师》和《画江湖之不良人》为人所知,2017年推出了当年口碑最高的网剧《白夜追凶》。小糖人主攻青春校园题材,在《匆匆那年》成功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制作出了《最好的我们》《你好,旧时光》等优质作品,巩固了在这一类型上的优势。亿奇娱乐凭借在游戏行业深厚的经验,将游戏IP转化为网络剧爆款,制作了《仙剑客栈》《器灵》等作品。另外,乐漾影视的《太子妃升职记》,新派系的《重生之名流巨星》等都取得了不错的反响。面对不断做大的网剧市场“蛋糕”,新兴的网络剧影视制作公司也吸引了不少资本的注入。2017年11月,拥有网络影视头部资源的淘梦完成了9 000万元的B轮融资;2018年9月,面向年轻市场开发台网联动剧和超级网剧的留白影视完成了1.5亿元的D轮融资,投后估值达到了15亿元人民币;同月,上海一家互联网影视公司笨熊智酷也获得了1 500万元的天使轮融资。[8]
(三)播出者
播出机构是电视剧市场的另一主体。播出机构内的行动者主要是电视台、网络公司里负责电视剧业务的工作人员,如频道总监、选片购片人员、编排人员、宣传人员等。由于电视剧播出对于播出单位的重要性,电视台领导或网络公司高管也可能直接负责电视剧业务。
电视台是电视剧播出机构的绝对主体。1983年第十一届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确定了四级办台的方针,各级电视台纷纷成立,电视台数量在一年内提高了4倍。随着市场化以来的持续发展,各级电视台逐渐形成了以中央台、省级卫视、地面频道为分层的三级平台,三级平台有各自的发展特点与电视剧经营相关策略。
中央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主要频道是一套综合频道和八套电视剧频道。一直以来,中央电视台由于其整体实力的优势,播出的电视剧无论是收视份额还是影响力都处于领先的地位,虽然近年来其他平台的电视剧收视发展迅速,但还未能撼动中央电视台的位置。“主旋律”是中央电视台选剧的审美价值取向,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以及特定事件的“献礼剧”、现实题材电视剧是中央电视台偏爱的题材。
省级卫视是电视剧播出的主力。省级卫视总体电视剧的播出份额有35%以上,收视份额可达到40%以上。和中央电视台相比,电视剧播出更多,2012年央视电视剧的播出份额为12%,收视份额为15%,省级卫视的播出份额为37%,收视份额为45%。省级卫视之间在电视剧播出方面的竞争也非常激烈,2010年发生的《我的团长我的团》“恶播”事件,是竞争走向恶性的一个典型体现,同时也激发了省级卫视改变电视剧播出策略。“独播剧”就是一种竞争策略,买断一部电视剧的电视播出权,虽然增加了购剧成本,但是通过优质剧目可吸引大量观众,积累品牌优势。湖南卫视通过独播剧的策略使播出的电视剧达到了稳定的高收视率,领先于其他省级卫视。
地面频道单独来看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位置,但是依靠着数量优势——全国有几千个地面频道——结成了攻守同盟,多家地面频道合资购买电视剧,分摊购剧成本。由于地面频道播出覆盖面积仅在当地,因而彼此不会构成竞争关系。有些电视剧发行方也经常先将电视剧售卖给地面频道播出,观察播出后的反响,之后再卖给省级卫视或中央台。因此,有时地面频道观众会比全国观众更早看到某部电视剧。
近年来视频网站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可以和电视台一争长短的电视剧播出平台。在发展初期,视频网站主要通过盗版点播电视剧吸引观众,随着互联网行业整体快速发展,视频网站储备资金也迅速增长,开始购买正版电视剧版权。起初视频网站只是购买电视剧的网络点播权,即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后再上架视频网站,这时的版权费用也比较低;随后视频网站开始购买电视剧的网络首播权,电视剧可以在网络上与电视上同步播出,版权费用飞涨。2010年,《步步惊心》的网络版权只有10万元一集,而到了2011年,《太平公主秘史》的网络版权就涨到了200万元一集,[9]已经超过了电视台的购片费用。过高的版权费用又促使视频网站转而寻求自制剧目,这种网络自制剧是视频网站独立制作或者与影视公司合作制作的、专门适应于在网络播出的剧目。
当下,网络剧的平台已经逐步成熟,在发展过程中,平台不断调整制作模式、分账模式、盈利模式,以寻求长久的、良性的发展。分别隶属于BAT三巨头的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是国内三大视频网络平台。除这三大平台之外,还有乐视、搜狐视频、PPTV、芒果TV等几家有较大影响力的视频网站。而像AcFun、Bilibili等视频网站,斗鱼等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新型视频平台也从不同领域参与进入网络剧的产业之中。
网络视频平台的内容来源或制作模式不尽相同。目前,各类平台的主要制作模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平台自制,所有制作环节均由平台来把握;二是联合制作,平台联合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内容制作,提出内容需求,参与部分制作环节;三是内容采购,平台不参与任何制作环节,通过购买或分账方式获取内容。
自制、独播内容是各大视频平台差异化竞争、争夺用户的核心内容。网络剧早前之所以常被称为视频网站自制剧,正是因为网络剧多由视频网站投资制作,是其打造品牌,区别传统电视内容的重要手段。近几年,视频网站减少了单独出品制作,转而与影视公司合作出品,但播出权一般都被独家买断。收视火爆的网络剧几乎都是由某一视频平台独播的,而爆款网络剧也是网站争夺市场的武器,例如,2015年爱奇艺凭借《盗墓笔记》等一系列独播剧,以56.4%的市场占有率成为当年视频网站的领跑者。平台方充当制作方参与自制网络剧俨然成为主导力量,几乎所有平台都有优秀的代表作,不同平台在题材、类型的选择上也有所偏好,以此来精确圈定用户,实现差异化竞争。
近年来,网络视频平台从最初的以采购内容为主已经逐渐过渡到当下的以自制为主,尤其是头部作品基本上都是由平台来主导的,同时为腰部和尾部作品提供传播。平台掌控了行业主动权,从三大网络视频平台联合六大影视公司发布的声明即可看出。[10]这一方面是响应政府部门的号召,对当下影视行业存在的如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不遵守合约等诸多乱象问题的治理,另一方面也显现视频平台的强大话语权。而这种话语权的提升正是得益于制作模式的转变与稳定。网络视频平台的机制体制越来越接近于电视台的配置,以各个内容形态为划分标准,成立不同的制作中心,同时由“总编室”负责整体资源的配置与播出规划。
(四)评论者
迪基在论及“艺术世界”的概念时特别注重艺术评论机制对于艺术世界成立的关键作用,他提出,“艺术世界的中坚力量是一批组织松散的却又互相联系的人,这批人包括艺术家(画家、作家、作曲家之类)、报纸记者、各种刊物上的批评家、艺术史学家、文艺理论家、美学家等。就是这些人,使艺术世界的机器不停地运转,并得以继续生存”[11]。电视剧的评论机制主要由电视剧奖项、电视节以及学院内电视剧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中国电视剧目前有三大奖项,分别是飞天奖、金鹰奖、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开始于1981年,当时叫“全国优秀电视剧奖”,一年一评。2005年改为两年一届。飞天奖是中国电视剧最高政府奖,主要由专家学者、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家集体评出。1983年,由《大众电视》杂志主办的“大众电视金鹰奖”主要由观众投票选出,2000年升级改名为“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简称为金鹰奖)。电视剧领域的相关专家学者是电视剧评论的权威群体。行动者成分比较单一,主要是学院内的学者,也包括学院外电视剧领域的权威专家、业务骨干和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