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艺术生产价值冲突的诸层面
美国当代学者艾布拉姆斯在其著作《镜与灯——浪漫主义的理论和批评传统》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艺术四要素”的理论。按作者自己的说法,该理论是一个“分析的系统”,一种“参照结构”,对于艺术批评、艺术理论和美学研究,都具有普遍意义,尤其是在方法上。对于电视剧的艺术生产,“四要素”理论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解释力,有助于我们厘清电视剧艺术生产系统及其各环节之间的相互联系。
艾布拉姆斯在书中提道:“每一件艺术品总要涉及四个要点,几乎所有力求周密的理论总会在大体上对这四个要素加以区辨,使人一目了然。第一个要素是作品,即艺术产品本身。由于作品是人为的产品,所以第二个共同要素便是生产者,即艺术家。第三,一般认为作品总得有一个直接或间接的导源于现实事物的主题——总会涉及、表现、反映某种客观状态或与此有关的东西。这第三个要素便可以认为是由人物和行动、思想和情感、物质和事件或超越感觉的本质所构成的,常常用‘自然’这个通用词来表示,我们不妨换用一个含义更广的中性词——世界。最后一个要素是欣赏者,即听众、观众、读者。作品为他们而写,或至少会引起他们的关注。”[44]
这四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以“作品”为中心的动态的系统,为了突出这种结构,同时使分析更加具体化,艾布拉姆斯在书中用一个三角形表示作品与其他三个要素(世界、欣赏者或艺术家)的关系,把阐释的对象作品摆在中间:
图1.3 艾布拉姆斯“四要素”
艾布拉姆斯在批评了先前理论的单一性或孤立性的缺陷后,进一步指出了自己的结构框架在分析文学诸要素中的作用:
艾布拉姆斯所说的第一类理论范式的基础在于“作品”与“世界”的关系。在西方文艺理论史上,出现最早的模仿理论就是基于此。就电视剧艺术生产而言,电视剧作为一种“叙事”的样式,对故事的叙述,使“作品”与“世界”之间往往呈现出一种直接而显见的关系。作品中通过叙述而表达出来的“主题”“人物”等要素成为“世界”的一种想象性再现,构成了与现实世界互为映照的“第二世界”。
基于“作品”与“艺术家”的关系而构建的第二类理论范式是艾布拉姆斯所说的“表现说”,也就是《镜与灯》中主要探讨的西方浪漫主义理论批评传统。单数的“艺术家”并不适宜于描述以集体创作为主要方式的电视剧创作,而且“艺术家”命名中所隐含的精英主义取向也与当前电视剧工业化生产的状况颇有矛盾。我们不妨以复数的“创作者”指称电视剧创作过程中的编剧、导演、摄像、灯光、录音、美术、剪辑、特效等部门,其中,编剧和导演又可以说是对电视剧叙事影响最大的两个部门。
“实用说”是艾布拉姆斯所说的第三类理论范式,即基于“作品”与“接受者”的关系并强调作品对于接受者的影响或教育目的。在《镜与灯》成书之时,接受理论还未有兴起,故艾布拉姆斯只是探讨了从贺拉斯的《诗艺》到塞缪尔·约翰逊的《莎士比亚戏剧集序言》以来的注重观众快感、受教育情况的研究。研究者的目光也越来越多地投向了受众环节。尤其是近年来的大众文化研究理论,视观众为主动的消费者,认为观众能够在接受作品的过程中生产出意义来。这无疑为中国电视剧艺术生产的研究打开了更为丰富全面的视野。
最后一类理论范式被艾布拉姆斯称为“客观说”,他认为持客观化倾向的批评家在原则上对除艺术品之外的所有外界参照物都视而不见,而只看重作品本身,只根据艺术品自身构成方式的内在标准来分析它、评判它。对电视剧研究而言,这一理论倾向并未占据主流。不过同为影像叙事系统的电视剧“近亲”电影艺术中曾出现过类似的理论研究,如以克里斯蒂安·麦茨为代表人物的电影符号学,将影像看成一个自足的表意系统,无须外界的参照物就能够分析得到它的意义生成的机制。这一理论资源对于我们探讨电视剧的艺术生产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借鉴艾布拉姆斯经典的“四要素”,我们在“世界”“作品”“艺术家”“欣赏者”的视角下将电视剧艺术生产划分为四个层面:文化语境、艺术作品、艺术创作与审美接受,这四个层面与艾布拉姆斯的四要素相对应,它们相互之间密切相连,是不可割裂的。划分层面的意义在于我们分析研究时更加方便地切入。文化语境、艺术作品、艺术创作与审美接受这四个层面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价值冲突,这是本书关注的核心。
除了前述依据艾布拉姆斯对艺术“四要素”的传统解释所做出的分析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四要素”间复杂关系的进一步考察,得到另外三个电视剧艺术生产的表现层面,即除了“作品”“世界”“艺术家”“欣赏者”这四个要素和“作品—世界”“作品—艺术家”和“作品—欣赏者”三个“内三角”关系结构外,还有“世界—艺术家—作品”“世界—欣赏者—作品”“艺术家—作品—欣赏者”三个“外三角”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4
从而,我们讨论电视剧艺术生产中的价值冲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入手:
第一,从“世界—艺术家—作品”的动态系统切入分析,电视剧艺术生产中首先值得观察的就是外部整体环境如何通过生产创作环节作用于电视剧作品。我们有必要先澄清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一部电视剧作品,即使是最具艺术性或是蕴含深刻哲理的那类,也不应将其仅仅视作艺术家的创造,而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电视剧艺术生产的外部整体环境或“世界”,我们可参照伊格尔顿在《批评与意识形态》中定义的范畴,将之视为“一般社会生产”与“一般意识形态”的集合。而根据伊格尔顿的观点,文学生产或艺术生产一方面是“一般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受到“一般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电视剧艺术生产中,物质生产关系对艺术生产的影响是直接而重大的,这也与电视剧突出的商品属性有关。制作机构、播出机构、广告机构构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正是这条产业链决定了电视剧作品以什么样的形式被制作、创作者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生产、接受者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消费。因此,在“世界—艺术家—作品”的动态系统中,价值冲突首先会在电视剧艺术生产的物质生产层面表现出来,在以电视剧产业链为基础的电视剧场域中凸显出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这里的价值冲突就是不同价值主体的冲突,尤其是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一般意识形态”是指某一时代的社会整体的、普遍的意识形态。马舍雷和伊格尔顿都认为,任何艺术生产中的主体都无法直接与真实的历史发生关系,而只能以这一时代的意识形态为中介;在这种意义上,意识形态是艺术生产的原材料。所以,这里的价值冲突就直接表现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另外,创作者除了受到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制约外,其自身的作者意识形态也往往与之发生矛盾,展现出错综复杂的价值冲突形貌。
第二,“作品”可视为一个多元话语互动的“交往空间”,而非一个孤立的意义载体。长久以来,作品都被视为艺术家的个人创作,而被忽视了其中多元话语存在的可能性。马舍雷发展了他的“离心”结构,认为作者个人的意识形态是无法完全体现在作品中的,作品因而会有许多空白、断裂、沉默之处出现,而正是这些空白断裂之处显示出了意识形态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把电视剧艺术生产中的文本视作一个话语场,在这个话语场中有多元力量和多元价值观的存在,这些多元价值观处在持续的矛盾冲突之中,而这也正是艺术作品的本质所在。这些多元价值观未必是创作者赋予的,或者说大多不是创作者的价值取向,而是自行置入于作品之中的。如今,电视剧作为“交往空间”的现实指向更为明显,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视剧创作者与观众的距离前所未有地缩小,甚至某些网络剧通过UGC的方式将创作者与观众的身份合二为一。虽然这还不是一个成熟的艺术生产模式,但已经打破了既有的传统。另外,在“作品—世界”这一环节中,作品也并非机械地反映“世界”,艺术生产论是对艺术反映论的反拨,这一点是艺术生产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可以用“再现”或“表征”[45]来代替“反映”,描述作品与“世界”的关系。从这一角度看,电视剧作品就是以“表征”“世界”为目的的符号系统,这一表征系统是一种文化的建构,其间蕴含着复杂的权力斗争和利益分配,而这些又通过价值冲突表达出来。
第三,从“世界—欣赏者—作品”的动态系统切入分析,以“观众”为中心的电视剧艺术生产理论视角就被显现了出来。历史地看,接受者的重要性在文学艺术学理论中是最后被发现的,接受者被默认为会一丝不苟地领会作品中负载的各种意义,毫无异议地与创作者达成一致。阿多诺对于“文化工业”的深刻分析也是基于此,他认为文化工业生产出的文化艺术产品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会使民众的进步性、革命性丧失于持续的娱乐之中。之后的研究越来越把接受者当作研究的重点,这与大众媒介的飞速发展导致普通大众与精英阶层的知识鸿沟被部分消解、大众话语权的上升密切相关。显然,电视剧是大众文化的一种形式,对电视剧艺术生产的研究显然不能绕过或忽视观众的环节。菲斯克认为电视观众是“积极的观众”,他们不会消极地去接受电视作品中负载的意义,而是会采用各种策略和手段去主动生产自己的意义,电视作品仅仅是观众生产意义的原材料。这一观点为我们打开视野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既然作品与观众并不存在简单的服从关系,那么电视剧艺术生产的接受环节必然存在激烈的价值冲突。当我们把电视剧观众视为主动的接受者时,可以发现在价值冲突发生时观众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应对这种冲突,并有可能从价值冲突中生产出新的价值和意义。此外,将“世界”列入以观众为中心的电视剧艺术生产时,“一般意识形态”的影响又是无法忽视的,它将作用于接受者并影响其对于作品的接受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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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我们常说的“价值观”本质上就是价值意识,价值观是价值意识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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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再现”“表征”皆可以用英文“representation”表达,两者是同义的,不过近来研究者将representation翻译为“表征”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