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许可制度

三、污水排放许可制度

(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简介

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之一,污水排放许可制度是从排放根源上控制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法监管实施排污许可证。我国历来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开始研究并且深入引进了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环境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各个地方都开始全面并且积极地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排污行为,并在很多地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尚存在法律支撑不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和管理力度不到位等问题,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我国现行排污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建立在排污总量控制基础之上的。长期以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可以说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辅助制度。直到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才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经过多年试点,尽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就我国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而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专项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正处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关键期,现阶段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建立在排污总量控制基础之上的。自排污条例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当前有一些关于排污许可的制度安排,但是却在专项排污许可上缺少针对性的指导,进而对各地在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以及创新过程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给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2.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所适用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实施的运营单位,适用的范围是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集中处理的城镇污水。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未纳入其中。因此,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界定存在遗漏等现象,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十分重要。

3.民众和企业参与度不高

民众和企业对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认识也非常片面,认为排污许可制度只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行政执法的手段,将其真正的内涵狭隘地定义为排放注册或罚款。其次,他们认为排污许可证只需要有权威的立法即可,忽视了其发挥作用的制度以及现有的技术条件,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度应有的作用。

4.监督和管理滞后

污水排放许可制度是对整个污染物排放过程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污水排放许可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环保机关的监管。但目前我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并不严密,监管措施定义模糊。从而使得企业的责任义务没有得到精细的分解,没有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细致化的管理,最终导致企业的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并且在排放许可证管理体系中,发放许可证作为管理工作的开始,仅仅只是整个管理中的一个环节。但在政策实践中,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等各种原因,导致排污许可证“只发不管”成为普遍现象。发放许可证后监管薄弱,与其他制度的联系不够紧密,执法依据可操作性差。这些都是导致排污许可这一环境管理制度并未充分地发挥出其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