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权交易中政府监督与市场机制的配合

第六章 污水排放权交易中政府监督与市场机制的配合

污水排放权交易是指在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法定的污水排放权,并允许该权利可作为商品买卖,以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水环境保护总目标。污水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理念是建立污水排放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常以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示。鉴于市场机制和环境资源的特殊性,污水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协商实现排污主体间剩余污水排放权的合法交易,以鼓励污染物减排。另外,由于水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治理成本较低的经营者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污水排放,剩余的排放权可以卖给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经营者。同时污水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欧美等国的成功说明,该制度在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等方面是行之有效的。我国也在浙江嘉兴等多个地区试点推进,但排污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度均不高,并未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在其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对其公权力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其次是我国的污水排放权交易并未充分发挥出市场的灵活调控作用,污水排放权交易高昂的信息成本与谈判费用大大降低了排污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另外,当前我国污水排放权交易的外部条件也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当前我国与污水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欠缺,这导致污水排放权交易过程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流程标准。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针对政府地位、交易市场灵活性以及其他外部保障条件提出了如下几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