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歌的形式

一、民歌的形式

音乐中的形式是作曲家以理性技术创作的作品,凭借形式音乐被赋予了秩序。形式问题是西方哲学中古老的研究范畴,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里,“形式”相当于柏拉图的“理式”,被认为是与“材料”相对应的[2]。柏拉图的“形式的命意”指的是每一事物的原始本性,是“从技术造成的制品,其形式出于艺术家的灵魂”[3]。形式美的理论是比较明晰严谨的,形式美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不与具体内容发生关系。形式美与美的形式是有区别的,美的形式却与美的内容密切联系,并构成完整的统一体并受内容制约。但是形式因素不能脱离一定的具体条件,其特征并不一定凝固不变,有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变化。

形式美是人们普遍较直接所感受到的美,是无固定形式规律与人类的审美思维功能相结合的产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是辩证统一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美的事物也不例外。一般来说,美的内容比较隐晦、曲折,而美的形式则比较直观。它所具有的深刻内容,必须要以感人的具体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形式美的规律,同时要与美的内容相统一。因此,美的形式表现美的内容,形式必须服从内容的需要,为内容服务。二是具有直观性、独立性和变异性。形式美通常以其生动的外在形式,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审美特征,直接刺激审美主体的感官,激发想象、唤起美感,使其直观感受审美对象的内在美。

音乐形式美学中,“形式”指的是什么?从哲学层面上看,形式美学处理的是音乐材料与其潜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并把这个潜能实现,即形式的获得。形式美学家多推崇的诗人王尔德说,“形式就是一切,是生命的奥秘”[4]。形式美学的形式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说在理论上是传承关系,批评家布鲁克斯认为,“形式从何而来?它最初是鼓励哲学探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不是通过推论,而是通过运用,以形式统摄程度不同可被驯服的质料”[5]。维姆萨特也说,“形式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形式或本质,正是该形式或本质赋予某种质料已存在形态” [6],如石头成为雕刻。但要注意的是音乐美学中,形式不是现实的材料,艺术结构的形成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重构。音乐的形式是一种历史的范畴,它的种种形态是在不同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的音乐文化发展条件下的产物,而音乐形式自身,也处于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历史过程中。一种形式一旦成熟定型化,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音乐的形式也具有历史继承性,音乐形式就是在表现内容、同内容辩证的对立统一中发展自己的。

音乐的“形式”是使“精神内涵”得以体现的音响构成样式,是创作者音乐审美表现意图的声音外化物。因此不包含“精神内涵”的纯粹客观的“形式”是不存在的。音乐的形式就是应用作曲技术(传统的或现代的),依据和谐、对比、整齐一律、对称均衡、调和对比、节奏韵律、多样统一等形式美的法则,通过旋律、和声、复调、曲式调式调性、配器等组织手段,把音乐的要素(诸如力度、速度、节奏、音程、音色等)组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