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洪武年间,明朝政府在江南地区实施的对民间土地的籍没,究竟有何种结局呢?
籍没的对象是富民阶层,当时的政治需要成为直接的诱因。这就是说,籍没是随着历史的起伏而逐步推进的,它经历了朱元璋创立自己的政治势力、消灭张士诚与元代政权、完善和维护皇帝集权的国家机器等一系列政治事件。仅就苏州府而言,洪武二十四年至明中叶的在册田土面积平均在95000顷(101) 至98000顷之间(102) ,其中籍没田在洪武前期之末已达到16638顷。根据笔者的计算,包括因元末动乱荒废的官田在内,洪武末年苏州府的官田面积大约为30000顷。(103)
笔者赞同宫崎市定和韦庆远的观点(104) ,即洪武时期籍没富民田土的政策,与明朝政府在巩固权力时期所面对的财政需求有密切关系。但是问题在于,明朝政府在解决财政问题时,为何没用采用其他的方法,而是籍没富人土地?为何明朝政府在继承了宋元两朝的官田之后,仍然继续采取这种方式呢?
笔者认为,明朝政府籍没富民田地这一事实自身说明了,元代以来江南地区地域社会中富民的经济社会力量非常强大,明朝不得不正面去对抗这股势力。明朝政府采取籍没政策有如下两个政治方面的原因。
第一,明朝政府时常对政治上并无大问题的富民进行籍没。比如在被认作是胡惟庸党羽而处以连坐的富民中,实际上有些人纯属冤枉。即便有些人与某项政治事件有所关联,但也未必是事件中的主角。例如,被移住和籍没的元朝“故官”中,并不一定都是政治上的敌对者。
第二,除了因政治事件籍没富民土地之外,经济上的不法行为也是籍没的理由之一。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就规定,受贿的里长土地会被没官。在洪武年间的中后期,在注册田土、缴纳税粮、承担徭役等经济问题上有不法行为的富民,也是籍没的对象。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在洪武年间始终推行以江南富民为对象的田土籍没政策,这一点与元代以来地域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有密切关联。矛盾之一是,富民土地所有与佃农农业经营之间的生产关系,即地主佃户关系。司农丞杭仲玉在吴元年十月完成“经理”松江府田土的任务,返回应天府复命之际,杨维桢代“冯县尹”写下赠别之文,其中说:
抑余有告于仲玉者,主上新收浙地,官民田土,夙有成籍。然佃人租额,岁为地主有增无减,阡陌日荒,庄佃日贫,至于今,盖穷极无所措手足矣。农丞之秩,上亚大卿而司吾庶土之生者,归觐主上,主上问吴氏疾苦,倘有以言之,三吴之农幸矣。
杨维桢所说“佃人租额,岁为地主有增无减”,“庄佃”则“日贫至于今”,反映出地主经济势力的发展。这不一定是当时所有地主对佃户的态度。如第三节所述钱鹤皋与佃户的关系,双方主观上关系良好,也看不出有什么矛盾。但杨维桢所说的情况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朱元璋在洪武三年称,“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这一点与杨维桢指出的情况应该有很大关联。第三节介绍的方孝孺、吴宽及史鉴等人言论也基本上与朱元璋的观点一致。
朱元璋并非从最初就认为,“豪强”型富民与地域社会小民之间的矛盾是由地主佃户关系直接引起的。他绝不是要改变这种生产关系。从《御制大诰》各篇中表述的各种见解来看,他并没有批判地主佃户关系本身。但朱元璋通过多次实施的籍没政策,开始着手处理元代以来地主佃户关系中被积蓄的矛盾,特别是土地所有不均问题。
朱元璋认识到“乡里”中豪强即富民与小民的关系,与杨维桢所说的“地主”与“庄佃”的关系有密切联系,而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又相对具有各自的独特之处。朱元璋也从前者角度注意到地域社会中富民与小民的关系。他对富民或与富民有紧密关系的士大夫进行过严厉的批判。根据《资世通训·士用章》中的记载,朱元璋曾说:“名士者,坐视市村。”
总而言之,在明代的江南官田中,洪武年间的籍没田明显是元代以来地方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朱元璋的“官田政策”是否属于主动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政策,是战后北村敬直和古岛和雄争论的焦点。但两人的争论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应该从洪武年间籍没的实施和籍没田土的扩大入手,同时关注有关元代江南地域的研究,从而尽可能全面细致地解决这一课题。
在以下两个方面,洪武年间江南地区的籍没田及其主要部分——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与上述课题也有着密切关系。
第一,洪武年间因籍没而新设的官田的税粮每亩税负具有何种特征。第二,明朝籍没富民土地以后,是哪些阶层经营新设的官田且缴纳税粮的。这两个问题属于明初江南官田存在形态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章进行详细论述。
(1) 参考第二章第一节Ⅱ。
(2) 根据第二章表2所示《(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所载《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另请参看第二章第110页注①。
(3) 《况太守集》卷七《请减秋粮奏》(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4) 同注释②。
(5) 《诸司职掌·户部·仓科·征收·税粮》。全国统计及其中苏州、松江两府所占的百分比,计算来自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6页《明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分区秋粮实征收数——其百分比》。梁方仲使用的是《(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四《会计一·税粮一》转载的《诸司职掌》中的数值。
(6) 刘郇膏等撰,同治五年(1866)刊《江苏省减赋全案》,全9页。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奏。该上奏文收录于《显志堂稿》卷九第2至10页,题为《请减苏松太浮粮疏》。如序章中所言,村松祐次在《清代のいわゆる<蘇松の重賦>について》(《一橋論叢》45卷6号、1961年)中,以上述史料为基础文献,对清代苏州、松江两府的“重赋”问题做了周密详细的论证。
(7) 赵用贤:《松石斋集》卷二《奏疏二·议平江南粮役疏》。
(8) 顾炎武:《官田始末考》,二卷。1977年台湾广文书局影印本。另见《日知录》卷一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请参看笔者《<官田始末考>から<蘇松二府田賦之重>へ——清初蘇松地方の土地問題と顧炎武》(《名古屋大学東洋史研究報告》6号、1980年)。【译注:该文在修订后构成了本书的序章和终章。原文收入《森正夫明清史論集》,汲古书院,2006年】
(9) 和田清编:《明史食货志释注》(东洋文库、1957年)的《田制》部分(藤井宏执笔)。
(10) 本章分为三个时期,即洪武前期(元年——十二年)、洪武中期(十三年——二十二年)、洪武后期(二十三年——三十一年)。划分上述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是,洪武元年明朝开国,洪武十三年中书左丞胡惟庸之狱与废除中书省,洪武二十三年韩国公李善长案和吉安侯陆仲亨等的公田还公。官田的形成时期与上述时期划分基本相同。上述时代区分与孙正容《朱元璋系年要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完全一致。
(11) 《明实录》吴元年九月丁巳。
(12) 《明实录》洪武元年正月乙亥。
(13) 《明实录》吴元年七年辛丑,洪武元年八月丁丑。
(14) “田始占于寺,曰僧田。始占于观,曰道田。始入于官,佃之民而官收其租,曰官田。今此三田,皆散于编氓而户占之矣。即如广德湖之官田,远自宋熙宁间,官收其租,以为公费。今之税额,即当时之租额也。易而胜国,又易而国朝,乃其额则因之宋之佃租,以为税法。”
(15) 参考本章第三节Ⅰ·3。
(16) 植松正:《元初江南における徴税体制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33卷1号,1974年)。
(17) 《(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该书在记载了至正十五年(1355)的田土和税粮数目后,附有编者顾清的按语。云:“按,是时苗税公田外,复有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领故宋后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财赋府领籍没朱[清]张[瑄]田,以供中宫。稻田提领所领籍没朱[国珍]管[明]田,以赐丞相脱脱。拨赐庄领宋亲王及新籍明庆妙行二寺等田,以赐影堂寺院、诸王近臣(夹住略)。又有起科白云宗僧人田粮。皆不系府县元额,其数莫考。”关于籍没朱清、张瑄、朱国珍、管明等地主土地,以及籍没田的管理机构问题,请参看植松正《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張瑄について——その誅殺と財産官没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27卷3号,1968年)及注释16所引植松正论文。
(18)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官田税粮减额条附。
(19) 《明实录》洪武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免松江府华亭县荒田租税。先是,上以民间多荒芜田土,有司仍征其赋税,民甚苦之。命户部榜谕天下郡县,凡土田荒芜者,以实奏报。于是华亭县言流民七百二十户,该征税麦丝绵租米四千一百二十余石。诏核实免之。”。另见《明实录》永乐二年二月甲申:“除直隶苏州府昆山等六县户绝田四千七百九十七顷九十一亩有奇税粮。”由此可知,江南三角洲的中心区域——松江府华亭县的荒芜土地,及苏州府昆山等六县的户绝田面积达到了相当的数字。苏州府户绝田面积占当时苏州府全部在册田地95417顷的5%。关于宣德年间的苏州、松江两府的逃亡户绝田地的扩大,请参看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节。
(20) 《明实录》洪武十三年正月甲午、戊戌、己亥各条。
(21) 关于胡惟庸之狱,请参看檀上宽《明王朝成立期の軌跡——洪武朝の疑獄事件と京師問題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37卷3号,1978年),这是近年来杰出的研究成果。
(22)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中仅仅言及了《明实录》中的资料。此外,在《明书》卷十八《赋役志》中还有很多详细的资料。
(23)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军需徭役附》,第43页b面第2至8行夹注。
(24) 《明实录》洪武十四年二月庚申。
(25) 《明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丙寅。
(26) 参照第三章第五节。
(27)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公墓表》。
(28) 《明实录》洪武三年二月庚午。参照本节Ⅱ·1、第二章第三节。
(29)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
(30) 史鉴:《西村集》卷五《侍御刘公愍灾序》。
(31)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32) 元末明初文人杨维桢于洪武元年著《祝大夫碑》(《(嘉靖)上海县志》卷八《文志下》)中云及“大姓钱者”。同时代的文人陆居仁在所撰《何润传》(《(崇祯)松江府志》卷四十一《笃行》)中称“海滨豪民钱鹤皋”。
(33) 关于钱鹤皋抗击朱元璋军队的过程,请参看拙稿《14世紀後半浙西地方の地主制に関する覚書》(《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44,1967年)。【译注:该文收入《森正夫明清史論集》第1卷,汲古书院,2006年】
(34) 参考上页注③内容。
(35) 参考第50页注③。
(36)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国朝》。
(37)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一。
(38) 贝琼:《清江贝先生文集》卷二十五。
(39) 贝琼:《清江贝先生文集》卷二十六。
(40) 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关于“经理”,请参看本章第一节。
(41) 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
(42) 见本书附录一《元代浙西地方の官田の貧難佃戸に関する一検討》(原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56,1972年)。
(43)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五《陈处士墓志铭》。
(44)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45) 《明实录》洪武四年九月丁丑。
(46) 《明实录》洪武三年二月庚午。(https://www.daowen.com)
(47) 《明实录》洪武四年九月丁丑。
(48) 贝琼:《清江贝先生文集》卷一十九《金陵集》。
(49) 陈兆弘:《明初巨富沈万三致富和衰落——读沈伯熙墓志铭》(1983年11月,明代经济史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
(50) 清水泰次:《沈万三説話考》(《史観》41,1951年)。
(51) 前揭第42页注②檀上宽论文。
(52) 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10期)66页。周良霄根据《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六百八十七《苏州府部纪事》中关于洪武十年的记载介绍了这一事件。根据《天下郡国利病书》手稿本原编第六册《苏松》的记载,金炯应为江南三角洲南部的嘉兴府之人(第57页a面)。
(53) 《明实录》洪武十三年正月癸卯。
(54) 同第42页注②。
(55) 关于被朱元璋诛杀的具体人数,最具权威性的资料是《皇明诏令》卷三《宥胡蓝党人诏》(洪武二十六年九月初十日)。笔者在此基础上,承蒙檀上宽的指教,还参考《明史纪事本末》卷十三《胡蓝之狱》、《明史》卷三百八《胡惟庸传》及卷九四《刑法志二》的记载。
(56) 《明实录》洪武二十二年二月戊子。
(57)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贞义处士郑君墓表》。
(58) 《明实录》洪武十三年正月甲午、戊戌。
(59) 《逊志斋集》卷二十二。
(60)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一章·二“设立粮长的目的”。
(61) 第50页注③论文及檀上宽《元明交替の理念と現実——義門鄭氏を手がかりとして》(《史林》65卷2号,1980年)。
(62) 前揭方孝孺:《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公墓表》。
(63) 关于洪武十五年革罢粮长,请参看《(正德)大明会典》卷三十七《户部二十二·仓科·征收一·税粮》。关于洪武十八年复设粮长,请参看《明实录》洪武十八年七月癸丑。
(64) 小山正明:《明代の糧長——とくに明前半期の江南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27卷4号,1968年)。
(65) 关于粮长阶层自身的财富规模,请参看《御制大诰·三编·王子信害民第二十五》记载了曾短期担任过粮长的松江府王子信的供述:“本人田地广有,佃户极多。若将一年分受私租本分自用,计其人口,丰衣美食,十年不能用尽。洪武四年,验户点充粮长。……呜呼!如此富豪,以巨富论之,王子信非上上,必居上中,不居上下。”
(66) 《御制大诰》续编《粮长妄告叔舅第二十》。
(67) 《御制大诰》续编《粮长金仲芳等科钦第二十一》。
(68) 《御制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十二》。
(69) 《御制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十七》。
(70)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之第十八项。
(71) 《御制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
(72) 参考第61页注①。
(73) 参考本章第三节Ⅲ·1。
(74) 前揭方孝孺:《贞义处士郑君墓表》。
(75) 《(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参考本章第五节。
(76) 《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乙卯。
(77) 参考第63页注②。
(78) 《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丙申。
(79) 《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甲午。
(80) 《明实录》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己未。
(81) 《明实录》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
(82) 关于公侯禄米的缴纳方法,见《御制大诰》三编《公侯佃户第三》,另参考第42页注②檀上宽论文。
(83) 《明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关于洪武年间明朝政府向南京的徙民政策,参考夫马进《明代南京の都市行政》(中村贤二郎编《前近代における都市と社会層》,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0年)。
(84)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二十四。
(85)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二四。
(86) 同上书,卷六十九《韩夫人墓志铭》。
(87) 同上书,卷七十二《耕隐翁墓表》。
(88) 同上书,卷六十八《虞母邹宜人墓志铭》。
(89) 同上书,卷五十九《倪文毅公家传》。
(90) 《(光绪)周庄镇志》卷六《杂记》。最初言及此项资料的是第61页注①所引陈兆弘论文。
(91) 《(光绪)周庄镇志》卷六《杂记》。最初言及此项资料的是第61页注①所引陈兆弘论文。
(92)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
(93) 《诸司职掌·刑部职掌·都官科·抄劄》中收录了很多洪武后期关于籍没的规定。本文引用原文中带“※”者均与经济犯罪有关,“※※”则是包含经济犯罪的事件。宁波府与蓝玉案相关的籍没事例,请见下节。
(94) 《玄览堂丛书》本和《皇明制书》本都重复出现“奸党”项,应为衍字,姑照录。
(95)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郑处士墓碣》。参考本章第三节Ⅲ·2。
(96) 根据《(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中关于鄞县的记载项算出。
(97) 《(延祐)四明志》卷十二《赋役考》。“职田标拨各官,九十九顷三十九亩五分。”据此可以确认当时曾向官僚“标拨”职田。《(延祐)四明志》纂修于元延祐七年(1320)。
(98) 《(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广慧院田土》。该书纂修于元大德二年(1298)。
(99) 《(延祐)四明志》卷十四《学校考下·本路乡曲义田庄》。
(100) 关于明代和元代鄞县、奉化县各类土地面积的比较,主要参考了如下史料,即至正二年(1342)修《四明续志》(《(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田土》,及《(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
(101) 根据第二章第一节Ⅱ。藤井宏《明代田土統計に関する一考察》(《東洋学報》30卷3—4号和31卷1号,1944—47年)认为,明代苏州府土地面积以《姑苏志》卷十五《田赋》的所载最为可信。即官田地60094顷,民田地35323顷,共计95417顷。
(102)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民科·州县·田土》作“苏州府田土计九万八千五百六顷七十一亩”。
(103) 参考第二章第一节Ⅱ。
(104) 宫崎市定:《宋代以後の土地所有形体》(《東洋史研究》12卷2号,1952年。后收入《アジア史研究》4,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译注:后收入《宫崎市定全集》第11卷,岩波书店,1992年】韦庆远:《明初“江南赋税畸重”原因辨析》(1983年10月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