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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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以明初洪武年间苏州、松江两府为中心对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进行了考察,这是以前面关于官田系统、面积、每亩法定税负额三者的定量分析、针对减免官田杂役政策的分析等为基础的。从洪武年间苏松两府最为普通的官田事例来看,官田税粮无论对依靠自己劳动纳粮的小农来说,还是对以自身劳动为主、但也依靠他人劳动而交纳税粮的地主来说,持续、稳定地负担这些税粮并不是不可能的。这两个阶层均是官田的承担者,也是事实上的所有主体,这就是我们通过这项考察而得到的认识。

但是,在计算作为该项分析核心的官田每亩平均税负时,我们以洪武后期的田土登记面积和洪武二十四年关于秋粮征收总额的统计为基础,对统计数据不完备的部分,灵活采用了与其有着明确关联的后来的各种统计进行补充。因此,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即洪武年间被抄没官田的每亩税负至多不过3至4斗(这是宣德期苏州府知府况钟的说法),与本章计算得到的洪武至宣德间苏州府官田每亩平均税负为4斗3升6合9勺之间,的确有着相近之处。需要说明的是,本章计算后得出的数据反映了经历了洪武七年、洪武十三年、洪武二十一年共三次削减官田每亩税负之后的水平。

现在,我们将《明实录》中记载的三次减税命令(39) 的年月、对象地区、土地种类、削减额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次 洪武七年五月 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 7.5斗→3.75斗

第二次 洪武十三年三月 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 7.5斗/4.4斗→6斗/3.2斗。

4.3斗/3.6斗→3斗。0.5斗以下→无变更。

第三次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 两浙·京畿及江西官田 现状→两浙·京畿4斗、江西3斗。

首先,《(洪武)苏州府志》中记载的各县起科等则表中的“抄没今科田”,是否就是宣德期苏州府知府况钟的上奏中所引户部意见中的“抄没今减科田”呢(本章第一节Ⅰ)。这个“今减”可能就是指上述洪武七年的第一次减税。

这样,洪武年间三次发布减税命令,并不意味着中央的命令在地方未得到实施。有关洪武和永乐年间的法令实施情况,通常认为是“国法森严”(《(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二·征输》)。籍没在洪武年间实施了多次,而因随之形成新官田的规模也逐步扩大。与其相对应,明朝政府也在摸索适当的征税标准,尽管出现过每亩税负6斗的高税率(第二次减税),但以后逐步确定在3至4斗或4至5斗之间。

如前所述,明朝洪武年间,实施了通过在江南地区增设官田以增收税粮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还存在着与维持农业生产力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明太祖朱元璋本人在洪武七年第一次减税时认为,“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税太重”。洪武十三年,他“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时指出,“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

本章指出,持续、稳定地负担官田税粮的征收体制,就是这样在洪武年间,在不断摸索每亩税负、减免杂役的过程中形成的。但是,这一征收体制,在运用上绝非简而易举,它在以苏松两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中不断孕育出紧张的局面。

官田占据了先进地区苏松二府田土的绝大部分,由包括地主阶层在内的大部分农民承佃纳粮。在这里,为了使问题更加明确,我们姑且以亩产2石为基准,故6斗官田的30%,5斗官田的20%,4.5斗官田(接近苏州府的平均税负)的22.5%,4斗官田的20%,3斗官田(接近松江府的平均征收率)的15%要用于纳税。尽管官田每亩税负明显低于与平均税负50%的私租,但与民田相比,比苏州府平均税负还多6合左右的5升民田的征税率为2.5%,比松江府平均税负征收率少3合多的6升民田为3%,7升民田为3.5%,1斗民田为5%。由此可见,官田与民田之间在每亩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尽管存在着持续、稳定地从官田获得税收的可能性,但却加大了税粮交纳者的成本支出——小农从自家生产物收入中支付,地主阶层从获得的私租收入中支付。尤其是地主阶层还需要在粮长制和里甲制之下,负责征收和运送将占官田粮90%以上的秋粮,并且通过承担圩长、塘长等徭役以维持包括官田在内的众多水乡圩田。尽管减免官田杂役的措施充分发挥了作用,但是对于被编入里甲、“轮当”正役的小农来说,类似前面提到的正役仍然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以苏州、松江两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官田税粮征收体制,在洪武年间尽管情势紧张,还是保持了相对的稳定状态。但是,洪武年间从未出现过导致该体制面临着巨大危机的外部挑战。这些外部挑战中最大的,就是随着永乐年间的国都北迁,大大延长税粮的运输距离,运输劳动以及粮米损耗等附加性支出因之大大增加,结果导致每亩的实际税负显著增大。洪熙、宣德年间(1426—1435年),拖欠税粮、逃亡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困扰着已经远离江南三角洲的明朝权力中枢。此时,地域社会内部和官田承佃者内部,新的社会矛盾也在加深。这就是大户和小民之间的矛盾。对这些15世纪前期的问题将在下一章中考察。

(1) 根据藤井宏的看法,断入官田多形成于张士诚灭亡之后的苏州、松江、嘉兴和湖州四府。参见前揭和田清编《明史食货志译注》上《田制》(执笔者为藤井宏)。

(2) 前揭爱宕松男《朱吳国と張吳国》。

(3) 清水泰次:《明代庄田考》(《東洋学報》16—4),并参考第一章第三节·Ⅲ·4。

(4) 参见藤井宏《明代田土統計に関する一考察》(《東洋学報》30—3、4,31—1.1944—1947年)。而且,本文的数值是根据藤井宏的见解进行修正的结果。《(正德)姑苏志》载“弘治十六年一州七县实征官民抄没田地山荡等项共九万四千八百顷有奇。官田、抄没等项六万五千三顷有奇。民田等项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七顷有奇。”藤井宏根据该史料双行夹注中记载的各州县数值,进行了重新统计。这是有根据的补正。如果根据上述原文,本文的表述也应是“官田·抄没等项”或“民田等项”。而原文中双行夹注中则作“某县官田地等项、民田地等项”,故从夹注。又,本文在统计苏州府和松江府的田土时,除受到藤井宏的很多启发之外,也多有藤井宏未曾述及的部分。最近,中国学者顾诚发表了《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开始对起自藤井宏的关于明代田土统计的学说进行了重新考察。我个人认为,藤井宏关于苏州府、松江府田土统计问题的看法仍是值得信赖的。

(5) 关于《(正德)松江府志》的税粮科则表。该书中有以“附记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为标题的一系列记录。其中,在卷七《田赋》中载有“总书王奎故纸册载,不著年月”的税粮科则表,笔者在计算了比率之后,将其转载入表2。根据这个税粮科则表的说明,可以明了以下情况。据“总书王奎故纸册”,官民田地的总计44073顷6亩余(实际44072顷80亩余),包括前面税粮科则表中开列的“见在有征”的官民田地山池涂荡39845余顷和“逃绝抛荒抄出海塘坍湖坍泖坍江仓基召佃累陪寄庄告申等项田地”4227顷80余亩。另外,《(正德)大明会典》卷十九载弘治十五年松江府官民田土总计为47156顷62亩,藤井宏在前揭论文中将其视为明代松江府的基本数值,表1中也引用了这一数据。它十分接近上面提到的“正德六年户总科数”47204余顷。在与“正德六年户总科数”进行比较时,前述“总书王奎故纸册”的数值少了3130顷。但是,“总书王奎故纸册”的数值与“正德五年岁报”相比只少了4顷4亩。

如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那么就很难利用表2即王奎的统计来了解田土面积的绝对数量。但是,王奎的统计还是可以用来了解松江府官民田每亩税负的分布状况的。在现存江南三角洲地区的明代地方志中,保留有类似记载的文献仅有注释(8)所引用的《(正德)华亭县志》。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非常珍贵的数据。还有,根据《明会典》可知,官田占总面积的比率为84.52%,这与府志所载王奎统计的81.54%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异。

“总书王奎故纸册”的统计没有记载年份。我们将其作为宣德中期减轻官田税负之后的统计是根据以下的理由。

在《(正德)松江府志·田赋中》,从洪武二十四年起,几乎每隔十年都要记载“官民田地山池涂荡”的合计面积和夏税·秋粮的税粮额。这明确显示了该记录为每十年一次编造赋役黄册的结果。其中,永乐十年(1412年)的统计数字最为接近宣德五年减轻官田每亩税负以前的统计,宣德七年(1432年)的统计数字最为接近减税之后的数值。兹将这两者中构成税粮主体的秋粮部分整理为表3。

然而,上述“总书王奎故纸册”的秋粮统计中,转载于表2的“见在有征”部分与未转载的“概县包陪”部分的合计,即被记载为“通共”的数值为939570石。这一数值如表3所示,明显地接近减税之后宣德七年的数值。可以推测,担任总书的王奎为正德期间或者接近于正德期间的人物,但或许因为不言自明的缘故,没有关于他的专门记载。《(正德)松江府志》所载统计的下限是弘治十五年(1502年),该年秋粮额为939265余石,我们可以认为这十分接近四年之后正德年间的情况。因此,我们不妨将“总书王奎故纸册”的内容看作宣德中期至正德年间的记录。

(6) 关于明朝在宣德五年至七年减轻官田每亩税负的问题,请参考第三章第五节Ⅰ。

(7) 表2所示各阶段的每亩税粮征收额中,我们可以复原宣德五年减税前的每亩税负,这是根据22.23%的平均减税率计算得出的。详细内容请参考第110页注①。

(8) 关于松江府宣德后期至正德期的每亩平均税负的计算与洪武至宣德前半期的每亩平均税负的复原。

如表4所示,计算松江府华亭、上海两县每亩平均税负,是以下面的情况为前提的。即《(正德)华亭县志》卷六《田赋上》所载“附记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的内容,与前引《(正德)松江府志》所载“附记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的内容属于同一系统,府志所载华亭县田、地、山、池、涂、荡的各种面积与县志所载数值完全一致。同时,该“附记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的统计,不只是对田的统计,也包括了地、山、池、涂、荡等。无论在原文中,还是在对其整理所得的表2中,在记载每亩征收额的部分,都如“〇〇以上起科田”一样仅仅使用了田字,而实际上包括了自田至荡的各类。具体地讲,只要从府志中减去华亭县相应项目的数值,就可以得出上海县在同一项目之下的数值。为了复原洪武至宣德间松江府华亭县、上海县各自的每亩平均税负,笔者进行了以下工作。表3中所示永乐十年(1412)和宣德七年(1432)的秋粮差额,也就是秋粮项下的粳米、糯米、赤米、黄豆、斑豆、绿豆、赤谷合计额之差为267906余石,接近宣德五年下令减税总额30万2855余石(粮米麦豆谷合计额)在扣除夏税之后(大麦和小麦)的数值——289417余石[上述数字均出自《(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可见,上述差额就是根据宣德五年(1430年)诏敕,在数年后于苏松等地下调官田每亩税负的结果。我们利用比较永乐十年和宣德七年的秋粮额的表3的数值,可知实行了22.23%的减额。秋粮中虽然也包括了民田粮,但该下调是专以官田的重额部分为对象的,而且因民田面积非常小,粮额也少,所以我们不妨将22.23%直接看作官田粮的减税率。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时松江府官田每亩平均税负也减少了22.23%。很明显,表2中的官田粮额,如前所述为宣德下调后的数额。据此计算出每亩平均税负的数值相当于为下调之前亦即洪武至宣德前期数值的77.77%。因此,在将表2的每亩平均税负额乘以1.28的话,则可以复原得到洪武至宣德前期的数值。

(9) 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本章第三节。

(10) 山根幸夫:《十六世紀中国における賦役労働制の改革》(《史学雑誌》60卷11号,1951年)。后收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

(11) 前揭藤井宏《一條鞭法の一側面》。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出版,1986年)。

(12) 均徭法是明代杂役实施方法中最初的改革。该法是将原来非定期科派的杂役,改为与里甲正役相同的十年一次定期科派,科派时以均徭册上的户则顺序为主,再参考田土(或者税粮)的多寡。这一改革至迟在15世纪后期的弘治元年(1488)以前,被推广于全国(见山根幸夫前揭论文。此外,请参考本书附录二的拙论)。在包括苏松地区在内的长江以南地区,田土作为杂役编审基准的性质一直受到重视,而且越发明显。可以想像,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作为减免对象的官田自然成为问题。即是否将官田作为编审的基础?如果是,那么是否完全与民田相同?还是实行递减换算?作为最直接的问题,在官田面积占80%以上的松江府,以及官田所占比率低于松江府,但同属重要官田地区的嘉兴府和常州府,在均徭法实施后的正德至嘉靖年间(1522—1565),“官田和民田均作为杂役编审的基准、或者作为直接对象,两者之间通过官轻民重加以区别”的情况在史料中得到具体的证明。

A. 近岁均徭并计丁产,甲首亦计田出钱。……而均徭官田亩取银四分,民田亩六分,甲首民田取分五厘,官田亩一分。皆十岁一轮,亩岁为钱四五文而止。尤未重也(松江府华亭县人顾清的《傍秋亭杂记》卷上。森案,根据文后记载,我们可以确定这是正德十一年[1516年]以前的规定)。 

B. 而况均徭之编,五升田亩出银五钱,五斗田亩仅出银三分乎(华亭县人徐阶《世经堂集》卷二十二《与抚按论均粮》。该文撰于隆庆三年[1569]松江府统一官田民田科则之前的嘉靖二十五年。请参考第五章第四节Ⅵ)。

C. 嘉善土贡在该年里甲,而均徭则在先五年者。其一斗至五升及无耗田以每亩计,二斗至三斗者以半亩计,四斗至五斗者以二分计。此田差法也(《(正德)嘉善县志》卷三《土贡》。森案,这可能是当时的惯例。此外,根据《(嘉靖)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的记载,嘉善县属于嘉兴府中官田比例最高的地区,官田为2770顷73亩余,占田地总数的46.94%,民田为3132顷27亩余,占53.0%)。

D. 常州府于嘉靖十四年(1535)改革了科派杂役的方法,武进县知县马汝彰在该县创立了十段法,其编审基准为“官田一千三百九十六顷六十三亩七分,每五亩折民田一亩”(《(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

可见,A为《官2》比《民3》,B为《5斗田0.6》比《5升田10》,C为《5斗田1》比《5升田5》,D为《官1》比《民5》。这样的比例,在作为杂役编审基准或对象的田土中,官田或高额田的负担,相对于民田或轻额田,进行了递减换算。我觉得有必要深入研究以下问题,即上述诸例在表达方式上的细微差别的问题,较之前人研究(山根前揭论文)早很多的时期松江府就将均徭银摊入田土的问题;在里甲银中,只要将田土作为直接对象,就存在着官民田间差异的问题,以及有关杂役制度以及整个徭役劳动体系自身的关联问题。在这里,我们通过均徭法实施后的具体事例,可以确认在洪武年间,为了保障官田的经营,明朝政府采取了减免杂役的政策。

下面,我们选择若干事例,来考察一下在官田大大少于民田,杂役劳动项目与实质负担加重后,上述减免杂役政策依然保持着生命力的浙东、福建、江西、湖广等江南三角洲周边地区的情况。

E. 丁田正差,以人为丁,以田准十五亩为丁。至黄仁山始视差法,准十亩为丁。此略从轻民之意也。……官田旧以税重,凡丁差皆不及[原注。今定海仍然],今则半民田矣(《(嘉靖)宁波府志》卷二十四《田赋书》)。

F. 然官田有折银无力役,民田有重役无轻赍,以此较之,无甚差别(《(万历)绍兴府志》卷十四《田赋·翁大立余姚量田记》)。

G. 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解而无徭役(《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六册《福建·泉州府新志·田土》)。

H. 均徭额编银共计二万一千六百五十四两有奇。其法以人丁、民粮兼派,每人丁二丁折民粮一石。惟吉水以官粮兼派,安福以沙米兼派,皆以二石折民粮一石。驿传额派银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二两有奇,倶以民粮单派,不及丁。安福则更以沙米折民粮如前。民兵编银三万五千五百二十两有奇,以人丁、民粮兼派如里甲。惟吉水以官粮二石、人丁一丁,安福以沙米二石、人丁一丁各折民粮一石(《(万历)吉安府志》卷十三《户赋志》)。

I. 秋粮官民米十六万四千六百九十二石九斗五升二勺。内二斗以上起科官米一万八百三十三石八斗五升二合九勺一抄,又江夏县展城包砌米三十九石七斗一升七合,倶全免派差,止纳京库。又一斗以上起科官米一万一千一百七十二石九斗二升三合六勺,倶折半当差,止纳京库并练兵粮饷、显承二卫月粮。又一斗以下起科官民米十四万二千五百八十三石四斗五升六合六勺玖抄(《(万历)湖广总志》卷二十二《贡赋二·武昌府》)。森案,未说明一斗以下项目与“差”的关系。即,该项目完全被作为“差”=杂役劳动的对象。

E为浙江东部的宁波府的事例,F为同为浙江东部的绍兴府的事例。根据相关资料,可知这均是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浙江实施一条鞭法前夕的情况。G虽然年代不清,但是明确反映了明代福建泉州府下官田、民田各自与杂役的关系。H反映了万历十三年江西吉安府在编审杂役时,原则上将民粮即民田粮作为基准,而在官田、沙田较多的地区,与其他地方的民田相比降低的税负,并将官粮和沙米也作为编审基准。I表明,在万历三十一年前后,湖广武昌府对官田米2斗以上的均不摊派杂役,对1斗以上的按照1斗以下的1/2减半赋课,对1斗以下的,无论是官米民米,均一体科派杂役。E以下的资料,说明在不同地区,虽然在具体方法上存在各种差异,而在基本方向上是一致的,间接地可以证明苏松地区杂役劳动与官田的关系这一本文主题。

(13) 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年间有命令将各地的官田粮折算成金银、棉苧布等(卷二十八《会计四·京粮》)。洪武十八年特别指定将两浙及京畿官田的税粮折成钞、金、银、棉布、绢等征收,并对不同物品规定了不同的换算率(卷二十九《征收》)。这两个事例与本文所举事例在想法上略有不同,它是将秋粮米谷本身进行折纳。这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实物租税,另一方面也可从中看出政府和官僚对征收可以作为重要公私财源的银、布、绢等的渴求。但是,正如折算征收的项目中包含有钞这一事实所象征的那样,在维持承佃官田农民的经营这一想法下,有时会采取这样的措施,这从永乐十三年以后拖欠税粮激增时期实施了各种轻赍折收的事实中(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可以得到佐证。关于草料,同书卷二十九《征收》云,“洪武二十三年,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倶起运赴京,定场交纳”。可以看出对官田是有所照顾的。

(14) 明确记载此间经过的史料中,有关于官民田税粮一般情况的记载,如《(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篇二上·税粮》:“国初江南正赋,止有两税,而转输之费,倶不入额。盖其时奠鼎金陵,地近易达,故即之以运纳借之民力,不称厉也。迨改宅幽燕,道理艰阻,小民远运抵京,正粮一石,率用米至于三石。财殚立罢,势须厘改。”(https://www.daowen.com)

(15) 例如,在里甲制下,里长、塘长等必须承担从事征运税粮和兴修水利工程的正役,这会对承佃官田的农民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维持官田的经营,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本文言及的范围之外还有许多。

(16) 请参考附篇一,原题《对元代浙西地方の官田貧難佃戸に関する一検討》,原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56,1972年。

(17) 杨瑀:《山居新语》(《知不足斋丛书》本)。《(正德)松江府志》卷二十八《人物二·名臣》。请参考附篇一拙稿。

(18) 林俊:《务政本以足国用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八十六。

(19) 《明实录》嘉靖十一年二月戊戌条载“刑科给事中徐俊民疏请更定田赋”。

(20) 根据《明实录》后续部分记载,将小户的官田每亩税负变为民田的每亩税负,将大户的民田每亩税负变为官田的每亩税负,以使小户和大户的负担均等的提议最后未能实现。请参考第四章第一节。但是,根据《(万历)宁国府志》卷八《食货志》、《(万历)江浦县志》卷六《赋役志》、《(万历)上元县志》卷二《田赋》等的记载,这一措施在日后成为减轻官田负担的方法被付诸实施。《(万历)宁国府志》中有如下记载:“洪武初,宁国与应天诸郡,高皇帝追念存恤,尽蠲民田租,复其世世。惟宋元以来没入官田,稍征其半。故夏麦秋粮,并赋诸官田。以其起存皆本色,故耗米差多。”

可见,自洪武年间起,宁国府的民田被免除了所有税粮,官田则被减半征收,此举对民田经营十分有利。上述《(万历)上元县志》提到洪武十八年以来应天等五府州采取了上述政策。《明实录》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亥记载了对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滁、和等七个府州实施了蠲免的情况。《御制大诰·正编·五府州免粮第十二》中,详细记载上述七个府州中除了滁、和以外的五个府州采取了《(万历)宁国府志》中记载的措施。在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九《征收》中有如下记载:“[洪武]二十四年令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处官田税粮,自后减半征收。”

我推测,这是包括对民田的规定在内制度化的结果。根据这种特殊情况,从宣德年间开始减少官田耗米,并将每亩的若干负担转嫁给民田。成化年间以来,地方官们积极地将其制度化。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田土》记载,根据弘治二年(1489年)命令整理得到的各地负担率规定为:“令应天附上元等七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宁国府宣城等六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三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

(21) 在《况太守集》卷八《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宣德六年三月)中,有如下记载:“本府所属长州等县重租官粮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九百三十五石零,民粮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四石,倶系水乡圩田。……农民当秋冬修筑圩岸,春夏车水出圩,营办粪壤滋肥,方得收成有获。……今春作,农务方兴,各圩积水渺茫,必有幼男妇女踏车,晓夜不息。”虽然表达有些抽象,但据此我们可以略知一二。另请参考第三章第五节Ⅰ。

(22) 西嶋定生前揭《中国初期棉業の成立とその構造》中讲到,“宋末以来的田赋增额,其结果是使占松江府农民大部分的佃户、特别是东乡的佃户极度零散化,仅依靠耕种稻米而维持生计变得愈加困难”。其内在的逻辑是,由于该地区田赋过重,以致地主不得不从佃户手中收取高于其他地方的地租。佐伯有一也在前述《明帝国をめぐる東アジア世界》一文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认为由于官田税负是以原有地租为标准的,故“地主当然要提高地租额,否则就无利可图”。我们再来看一下作为西嶋论据的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史十》的资料: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之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致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二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水稍不到,苗尽稿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



围绕私租率来解读这段史料,就是西乡水利条件好,土地肥沃,而东乡却相反。因此,相对最高收获量“三石”而言,西乡“一石六七斗”的地租属于地租的上限。而东乡“八斗”的地租,当收获量仅为“一石五斗”时,就明显属于重租了。根据这些条件计算收租率时,西乡为53.3%—56.7%(16—17/30石),东乡为53.3%(8/15石),基本接近我们考察过的明清时期地租率平均的标准,即收获量的1/2(加藤繁《中国经济史概要》第三节《土地制度》,弘文堂,1944年)。如果是这样,前面引用资料中松江府东西乡的租米额,可以被认为是以东西乡的收获量除以上述平均比率而得出的。因此,不能将东西乡佃户的困窘状况完全归于“田赋过重”。但是,由于国家的官田设置,地主在地租中作了区别,他们又是如何具体应对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呢?有关这一点,还存在着很多值得探讨的课题。

例如,第五章第四节Ⅴ介绍了该时期松江府士大夫徐宗鲁的看法。他的观点是,当税额高时,即使私租额低,佃户也不愿缔结契约;而税额低时,即使私租额高,佃户也愿意缔结契约。税粮轻重的确影响了佃户的经营。不过,其影响方式并非直接加重私租。请参考第五章注释(41)。

顾炎武在《官田始末考》以及《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中,也指出了税粮轻重与私租的关系。有关顾炎武的观点,在本书总结部分有所涉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末时期催督税粮的方法造成了私租负担加重。

(23) 关于官田粮与私租在性质和征收量方面的区别,《(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对隆庆二年(1568)该县均粮(请参考第五章第四节Ⅲ)有如下记载:“凡为民间平田佃种者,率完租米一石,官田重至七斗。其高低民田佃种者,率完租七八斗,官田轻至四斗。其视佃民田者,已属轻额矣。”

(24) 有关该内容请参考第三章第四节。

(25) 《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奏》中有如下记载:“一件,影射军籍事。据昆山县申,自洪武年间同知宋信建言验丁授田以来,有等狡猾奸民,欲脱漏户口、躲避粮差者,往往用财买求附近太仓、镇海、苏州并淮安、大河等卫官旗军吏人等,冒认军人亲属,不分乡贯,捏作女婿、义男等项,书填勘合,勾求本县。县亦不审勘来历,朦胧解卫。”

(26) 请参考第124页注①引何良俊的《四友斋丛说》卷十四《史十》。

(27) 前揭藤井宏《一條鞭法の一側面》。

(28) 《明实录》洪武元年二月乙丑。

(29) 《明实录》洪武三年七月辛卯。有关均工夫役,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一章第一节、藤井宏《明初における均工夫と税糧との関係》(東洋学報》44卷4号,1962年)。关于笔者对明初地主佃户关系与均工夫役的关联,请见拙稿《十四世紀後半浙西地方の地主制に関する覚書》(《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44,1967年)。【译注:该文收入《森正夫明清史論集》第1卷,汲古书院,2006年】

(30) 前揭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

(31) 有关到北方买马当站的徭役,《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记载的苏州府嘉定等县申文中引用了兵部的如下建议,并称在得到永乐批准后实施:“先于南直隶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四府,浙江等布政司所属杭州等六府人民,除当站外,于未当站人户内,有民粮五百石以上富实大户之家,借买上马一匹,四百石以上买中马一匹,三百石以上买下马一匹。如本户粮数不及,许于十石以上之家辏当一匹,发北方驿分暂且走递,所在士民贴力养马。”

(32) 打破当初的规定,对所有重租官粮交纳者定下某种基准,让几户合买一匹马,充当走递。这真实地反映出在明初确实存在不将官粮作为杂役劳动的对象的原则。实际上,这种全免原则(而不是减轻原则)很难在苏松地区全面适用。

(33) 有关管理官田和征收官田税粮的机构,已经在第一章第二节介绍过了。在这里,将其与相关的一两个事项一起重新概括一下。

宋代嘉定年间(1208—1224)设置了管理“籍没权倖者”和“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的 “安边所”,在江浙六郡设置了用来管理景定四年(1263)以来通过买田设立的公田的四个官田所“分司”(《续文献统考》卷六《田赋考·官田》)。元代设立了“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元史》卷三十九《百官志五》)、“江浙等处财赋总管府”(《元史》卷三十八《百官志四》)和“稻田提领所”(《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我们在明代找不到这种些独立于州县之外,专门管理监督官田的机构。南直隶应天府设置具有都御史衔的“总理粮储兼巡抚”,即“所谓南台”,是在宣德五年(1430)周忱上任以后(《南畿志》卷三《命官志》)。其职掌是监督南直隶及此后浙江的部分地区的官田,负责与税粮有关的事务。但是,它并不是专门对官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衙门。洪武十四年(1381)里甲制实施以来,明代官田与民田一样由里甲直接管理,通过里甲,与县—府—布政使司—户部系统联系在一起。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引用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诸司职掌·户部职掌》进行了说明。官田和民田尽管起科等则不同,但却都通过里长、甲首,作为里甲正役的一个项目被登记在各里纂造的赋役黄册中。同时,里长和甲首作为里甲正役的项目之一,向官田和民田课征税粮。在里甲制以前,在拥有大量官田的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和福建设置了专门负责征收和运送税粮的粮长制度,其中也可观察到相同的做法。《南京户部志》卷十八《事例》记载称,“洪武四年令。……又御制《规戒录》一本,给与粮长,令其遵守,量地仓分远近,分豁官民田亩收纳”。由此可见,尽管命令“分豁官民田亩收纳”,但实际上是将征收的责任归于同一位来自民间的粮长。

此外,官田的佃户与民田所有者同样被置于一个行政系统之下,被赋予相同的资格。正如我们在第一章第二节中根据《户部职掌》及洪武二十四年户部奏准所说明的那样,“全种官田人户”和民田所有者一样,必须承担每十年轮换一次的里甲正役。而且,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推测,政府对官田实施减免杂役的措施,并不否定政府向官田承佃户科派徭役的权利。

还有一个与官田的管理相关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户部职掌》中,没有区别官田和民田,除了规定在买卖时需要变更赋役黄册的登记之外,官田在买卖、严格地讲是官田的佃权或承佃权在买卖时,并没有与民田进行区别规定。《(万历)上元县志》卷二《田赋》中称,“其更佃实同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已”(本章第二节中所引内容的后续部分)。可见,官田的买卖在事实上是自由的。高桥芳郎在其《宋代官田の所謂佃権について――その実体と歴史的位置》(《史朋》第5号。1976年)一文中,对宋代官田中的“立价交佃”与民田所有者的所有权买卖事实上性质相同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证。官田买卖中的这一惯例自然也延续到了明代。

(34) 请参考第一章第二节。

(35) 请参考附篇一。

(36) 第一章第二节中,根据《明实录》洪武十一年九月戊寅的记载,说明了官民田的法律地位。

(37) 在《大明律》正文中,有如下记载:“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仗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耕]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此外,在《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盗耕种官民田》的撰注中,有如下记载:“然犹并追所得花利,属官者归官,属民者归主。故田归官主。”

(38) 明初以来抄没入官的官田税粮即官租中,确实一般存在被称为“租”(即地租)的高额税粮。例如,《明实录》洪熙元年闰七月丁巳条有如下记载:“如吴江昆山民田,旧亩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以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租输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森案:第三章第一节第146页注②也依据本史料]。

在洪熙元年(1425)的记录中,苏州府吴江县和昆山县的抄没官田租额为每亩8斗(相当于私租的80%)、公侯驸马的还官田为每亩1石(相当于私租的100%),存在着高额地租的情况。松江府的情况也是一样,杜宗桓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中说:“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入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入者。有司不体圣心,将籍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

可见他认为存在着高额税粮。这种高额税粮的例子在第2表中的苏州府、第3表中的松江府也可以找到。同时,在第1表中,还可以找到1斗左右的轻则官田。将税额平均的做法尽管会减少或抹杀对象之间的多样性,但可以显示出对象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情况。前述苏州府的吴江、昆山两县的事例和松江府的事例,都发生在1425年至1435年,即洪熙至宣德年间,反映出苏松两府地域社会税粮征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考察。但是,从本章对官田平均每亩税负的考察来看,不妨视作例外。

(39) 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年间减免官田的命令共发布了三次,其具体情况为:

1. 上以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税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甦民力。(《明实录》洪武七年五月癸巳)

2. 命户部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上谓之曰:天地生物,所以养民,上之取民,不可尽其利。夫民犹树也,树利土以生,民利食以养。养民而尽其利,犹种树去其土也。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民困于重租而官不知恤。……于是旧额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倶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自今年为始,通行改科。(《明实录》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

3. 南昌府丰城县民言,农民佃官田一亩,岁输租五斗,诚为太重,愿减额以惠小民。户部定议,一亩输四斗。上曰,两浙及京畿土壤饶沃者,输四斗。江西郡县地土颇硗瘠,止令输三斗,著为令。(《明实录》洪武二十一年五月戊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