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国家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改革

五、 明朝国家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改革

明朝国家迫切需要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实施赋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受明朝政府派遣巡抚南直隶、总督税粮的周忱以及以苏州知府况钟为首的各府知府,为完成赋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实施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其中包括阻止纳粮户、尤其是小民阶层的逃亡,使他们稳定在该地区的官田之上——这些官田无疑是登记在赋役黄册中的。通过对税粮征收制度进行综合改革,从而维持该地区以秋粮为中心的税收总量。

Ⅰ 削减官田每亩税负

官田的每亩平均税负虽然不及民间私租的50%,但其整体水平却高于民间私租。所以,周忱等人的政策始于削减官田秋粮的每亩税负。明朝政府在江南三角洲地区设置了许多官田,尤其是在苏松二府,官田面积约占该处田土总面积的60%—80%,征自官田的税粮占了该处税粮的绝大部分。(80) 从永乐年间开始,随着国都北迁,这一地区的纳粮户还需要负担税粮远运以及各种相关费用。如本章第二节所述(81) ,官田纳粮户的实际负担日趋沉重,甚至需要承担昔日无需负担的杂役。

在洪熙和宣德年间(1425—1435),是明朝田赋征收年平均值相对较高、国库相对比较充盈的时期。(82) 但是,这一时期同时也是拥有大量官田的江南三角洲地区各府大量拖欠税粮的时期。

苏州府于宣德五年(1430)十二月报告称,自永乐二十年(1422)至洪熙元年(1425)的四年间,该府的拖欠秋粮为“三百九十二万石有奇”。宣德元年(1426)至宣德四年(1429)之间,苏州府的拖欠秋粮为“七百六十万石有奇”(83) 。周忱景泰元年(1450)曾指出(84) :

忱自宣德五年以右侍郎巡抚江南、总督税粮,时有苏松等道监察御史王宪等查出,苏州一府宣德元年分拖欠秋粮一百六十五万五千一百四十二石。自宣德元年至七年,通计拖欠税粮米麦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松江、常州等府莫不皆然。都察院有册可照。

如果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宣德五年(1430)前后苏州府每年秋粮额270万余石计算的话(85) ,七年之间拖欠的将近800万石,相当于三年的税粮。我们从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诸司职掌》中可以得知,苏州府的秋粮额相当于全国总额的11.1%(86) ,可见拖欠税粮给财政收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诸司职掌》的记载,松江府的秋粮额为111万2400石,相当于全国总额的4.5%(与苏州府相加后则为15.6%)。永乐十年(1412)的秋粮额为120万4917石。可见,当地每年的秋粮总额大约在110—120万石的水平上。(87) 不过,当地在实际征收中未能达到上述定额。松江府人杜宗桓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估计写于宣德后期的1430—1435年之间)中称(88) :

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

我认为,苏松两府的拖欠税粮很可能主要是被拖欠的官田税粮。根据周忱的报告,这种状况在苏松两府之外,还出现在常州府和不属于他管辖的浙江。官田税粮占当地税粮总额60%的湖州府和嘉兴府的情况,应该与江南三角洲地区各府是十分相似的。(89) 我判断,明朝政府是在充分意识到以苏松两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的这种状况之后,才发布了本章第一节提及的宣德五年二月的宽恤诏。该诏书的内容之一就是降低官田每亩秋粮税负的20%或30%:

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自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明实录》宣德五年二月癸巳)

苏州府开始实施该减额令是在宣德七年(1432)。当时,该府官田秋粮为262万5915石,在减免了27.46%[森案:即72万1203石]之后,尚存秋粮190万4712石。而且,该府官民田地的秋粮总额从277万9109石降至205万7906石。(90) 我们据此可以算出,官田的每亩税负从4斗3升6合9勺降至3斗1升6合9勺,降低了1斗2升,相当于27.46%。(91)

松江府也实施了该措施,被减免的秋粮为26万7906余石(92) ,相当于减额22.2%。我们由此可以算出,官田每亩平均税负2斗9升7合3勺降至2斗3升5勺。(93)

但是,这一措施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中,杜宗桓指出,在减额20%—30%之后,松江府的税粮总额仍然高达102万9000余石,还有进一步减轻的空间。倘若无法减轻税粮总额,那么至少希望能够统一官田的每亩税负,从而消除官田每亩税负上轻重不一的现象。(94) 虽然说这一措施尚不充分,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下的事实,即在宣德五年二月宽恤诏发布之后,各地当局并非仅仅实施了减轻官田税粮20%—30%的措施。以苏州府为例,该处执行宣德五年二月宽恤诏的过程,也是该府减免抛荒田土的滞纳税粮,以及减免征收税粮过程中各种额外负担的过程。我认为,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与纳粮户之间在征收税粮问题上的各种深刻矛盾。以下,我尝试着根据《况太守集》的史料还原这一过程。(95)

□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请减秋粮奏》(96)

查得本府七县该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一百九石零……今奉行在户部勘合,照依上年事例坐派本府宣德五年北京白粮五万七千九百一十五石,临清粮[森案:现山东省临清县。(译注:今山东省临清市)]一百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二石,徐州[森案:现江苏省徐州市,当时位于黄河沿岸]粮十五万石,淮安等卫粮[森案:淮安现为江苏省淮安县(译注:今江苏省淮安市),当时离黄河很近]十五万石,南京粮七十四万五千六百二石零,存留本处粮三十万七千五百六十六石零。

臣等窃照,各县人民委因官田粮重,递年远运,该用船只脚钱等项费用浩大……其运粮人夫经年不得种田……等件繁多,以致贫民外窜。

除钦遵扣减本府粮七十二万一千二十六石有零,现行造册进缴外,所有该前粮未蒙开除,一概坐派,民困委实难堪。如蒙准奏,乞敕该部将钦减官粮于原派临清粮内除豁,军民不胜感激天恩之至。

□ 宣德五年八月八日《遵旨会议奏》

今该会议,合无将重租官粮尽数于本府并附近苏州、太仓、镇海及淮安等卫仓,缴纳民田轻粮。内照户部现坐,运纳北京白熟粮六万三千五百六十七石五斗,加三征收,于顺便水次听候浙江都司并苏州等卫所运粮官军初运船只经过领运,一次赴北京仓库交收……余粮八万九千六百六石零,纳户自运南京仓交纳。

如此则民力得苏,农务不失,粮无转收之费,民无拖欠之罪,其利益无穷。

□ 宣德五年十月初六日《请清军及旧欠折钞奏》(97)

……今岁人民所种田禾虽已丰收,止勾本年秋粮起运,若并追从前拖欠,不无逼民逃窜。如蒙准奏,乞将本府宣德元年至宣德四年拖欠税粮照依洪熙元年以前事例,折收钞贯,则民得苏息,粮无拖欠。又且钞法流通,实为民便。

□ 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初三日《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

宣德五年二月二十日钦奉敕谕……臣已查得本府各县官粮科米最重,应照依恩例,共减除七十二万一千余石,奏明造册缴部讫。……人民不胜欢忻感戴。

今奉行在户部驳查,开称:“洪武初年古额官田起科已定,不在开除之例。”止令将洪武年间抄没官田减除。

查洪武年间抄没官田起科多者,每亩不过三四斗,农民可胜其所,不胜者正在古额官田。伏睹敕谕,明开古额官田。今本部驳查不准古额官田,前后不一,人民惊恐,莫知适从。若不遵依不减,仍照旧额征粮,不惟有违恩命,抑且失信于民。如蒙准奏,乞敕大臣及该部计议,不分古额古额官田,钦遵敕谕,概行减免。

□ 宣德七年三月初七日《核减浮粮实数覆奏》

……续奉户部驳回,称:“洪武年间古额官田系起科已定,不在减除之例;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照依敕谕内事理减除。”臣冒昧奏请,不论古额与抄没官田,应照依宣德五年诏款,概与减除。续奉部勘合着确查实在前项应免数目,分别具奏。行据长洲等县申,取勘到应免实数,备造文册赍送户部外,谨开坐奏闻。计开:

长洲等七县扣减该官粮七十二万一千二百零三石九斗二升五合,内古额官田减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石六斗四升零,抄没官田减三十七万五千三百三十六石三斗零。

□ 宣德七年十一月《钦减浮粮及抛荒粮并免抽船只谢恩奏》(98)

窃照本年三月,奉行在户部勘合,为宽恤事。钦奉敕谕内事理,自宣德七年为始,但系官田,不分古额抄没,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日敕书恩例,减免本府粮额七十二万一千二百零三石九斗有奇。

从此民皆乐业,户庆安全,永祝皇祚于无疆。臣谨据七县绅士在籍副都御使吴讷等、乡耆粮里老人陈昭贤等一万四千二百七名呈请,代谢天恩。臣等率领望阙叩头谢恩……

在根据诏敕减免荒废崩塌土地和新垦土地的税粮方面,与一般官田税粮的问题一样,户部以“古额官田”问题为借口迟迟不予同意。关于这一过程,请参看本章第二节中的记述。根据上述况钟在宣德七年十一月的上奏可知,户部最终在宣德七年三月以文书形式表示了同意。与此同时,还免除了“每年派买船米十五万一千八百石”。此外,户部曾经强烈反对的将“宣德元年至宣德四年拖欠税粮”760余万石以“折收钞贯”形式补欠的提案,最终也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批准。(99)

由此可见,围绕着减免江南三角洲地区官田税粮20%—30%的问题,从提案到最终付诸实施,在明朝国家机构内部经历了两年以上的长时间对立。这一减免,是明朝政府为了回避内部的矛盾对立而采取的一次重大让步。(100) 此类对立还表现为其他方式。

如上所述,针对况钟申请以“钞贯”和“布绢”等折纳“本府宣德元年至宣德四年拖欠税粮”,户部在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以“不足国家用度”为由表示反对,并且要求“严限催征,并逮问其官吏”(101) 。后来,在宣德六年三月,总督税粮周忱认为松江府“古额科粮太重,乞依民田起科”,户部认为“忱欲变乱成法,沽名要誉,请罪之”(102) 。我们从宣德七年三月初二日宣宗的谈话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背景(103) :

上退朝,御左顺门,谓尚书胡滢曰:朕昨以官田赋重,百姓苦之,诏减十之三,以苏民力。尝闻外间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若果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减租之令,务在必行。

就在宣宗作出上述发言的前一天,即三月初一日,宣宗发布敕谕,其中言及减免官田税粮的问题,明朝政府内部关于这一问题的对立遂告中止(104) :

近年百姓税粮,远运艰难。官田粮重,艰难尤甚。自宣德七年为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敕谕恩例减免。中外该管官司,不许故违。

位于国家权力机构顶点的宣宗依照洪熙元年以来,尤其是从强化宣德五年二月以来的方针的角度,再三发布了敕谕。我认为,宣宗在宣德七年三月初一日的敕谕中提及“不分古额、近额”,这一点反映出前述况钟的不懈努力。同时,况钟在上述《钦减浮粮及抛荒粮并免抽船只谢恩奏》中详细提及府内“七县绅士”和“乡耆粮里[森案:粮里即负责征税派役的粮长和里长]老人[森案:老人负责教化和维持秩序]”的“谢恩”,虽说此举乃是理所当然,却也表明况钟的行动影响了地域社会的统治阶层。实际上,那些闻知按照宣德五年“敕书恩例”减免税粮后“欢喜感激”之人,或对户部所言古额官田“不在开除之例”而感到“惊恐”的“人民”,不仅包括有可以通过减免官田税粮获益的、属于大户阶层的乡耆、粮里和老人,占多数的应该是小民阶层。宣宗强调减免官田税粮的根本原因在于,江南三角洲地区的多数纳粮户对急剧增加的赋税负担表示不满。周良霄、吴晗曾经提到昆剧《十五贯》中描写的深受人民敬仰和爱戴的况钟和周忱的形象(105) ,我们从其中可以感到当时江南三角洲地域社会中纳粮户的舆论倾向。

这样,减免官田税粮政策在几经反复之后最终得以实施。我们通过苏州府纳粮户在这一过程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出,宣德年间减免官田税粮每亩税负20%—30%的政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即导致了其后包括苏州府在内的整个南直隶地区的税粮征收得以相对顺利(本节Ⅳ)。

在本节的Ⅲ、Ⅳ中,我将详细介绍迁都之后税粮运送状况的变化,以及与之伴随的劳役与实物负担加重的情况。当时,尽管大刀阔斧地实施了合理化,但是支出依然是有增无减。在征收税粮时,通常还要加收60%—70%的“加耗”。减免后苏州府官田每亩平均税负为3斗1升多,松江府为2斗3升多。但是,如果包括“加耗”的话,税粮额还是相对较高。尤其是在官田中超过每亩平均税负部分的状况非常严重。故况钟、周忱等人在此后依然为削减官田每亩税负而努力。

《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有如下记载:

(正统元年)三月,公协同周忱奏准。本府秋粮每亩四斗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七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升;一斗至二斗者,减作一斗。共减八十余万石。重额官粮,经两次减免,民益感恩

根据《明实录》正统元年闰六月丁卯条记载,“行在户部奏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减除税粮数目”,详细开列了“官田准民田起科”的每亩税负。这一史料中记载的将官田起科标准降至民田起科标准的数值,与上述况钟传记史料中记载的减免额度完全一样。这说明,明朝政府确实还曾考虑过再次降低官田的每亩平均税负。不过,根据周忱在《上执政书》[森案:见《周文襄公年谱》]中的记述,苏州府在宣德八年(1433)至正统十四年(1449)的17年间,每年缴纳的正规税粮额为200余万石。该数目与宣德七年实施减免后的190余万石相去不远。因此,我认为,明朝政府在宣德七年后再次减免官田税负的可能性不大。宣德年间,官田每亩税负下调了20%—30%。因为明朝政府希图保留官田,维持宣德年间的税粮征收水准。所以,明朝政府将这一水准一直维持了大约一个世纪,直到16世纪前期。在官田和民田之间每亩税负不均、官田相互之间每亩税负不均以及纳粮户内部大户阶层和小户阶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的情况下,官田之所以能够保持如此的生命力,就是因为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并未仅仅停留在减免税额之上,而是进行了综合性的改革,其中尤其是为尽力保护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利益而作了各种努力。以下我们将对此进行考察。

Ⅱ 恢复对抛荒遗弃田地征税以及重组里甲组织——综核田粮制的实施

在周忱上任的宣德五年(1430)前后,纳粮户或逃或亡,劳动力不是消耗殆尽,就是被强迫充军,尤其是逃亡导致无法征收税粮。户部官僚们重视来自官田地区的庞大税粮收入,自永乐二十二年(1424)以来,消极对待太宗、宣宗多次发布的免除抛荒田地税粮的诏敕。但是,如第二节及本节Ⅰ中所述,户部也不得不直接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强制要求补纳拖欠税粮会引起新的逃亡。结果,苏州府终于在宣德七年免除了拖欠的税粮。但是,仅仅免除抛荒田地的拖欠税粮,明朝政府依然不能确保将纳粮户的劳动力稳定在土地上,从而向他们征收税粮。据《周文襄公年谱》记载,“总督税粮”的周忱面对着抛荒田地的问题(106) :

先是,苏松等府所属事故人户遗下田地,有抛荒无人耕种纳粮者,有被大户占种不肯纳粮者,有粮长本名并亲属伴当耕种不纳税粮者。此等田粮,递年倶着小户包纳。不才粮长假此为由,倍征掊尅于民。奸巧刁民亦得假此为词,因而拖赖粮米。善良小户只得加倍包纳。虽遭横敛,不敢控诉。由是狱讼繁兴,人们逃窜。

由此可见,在当地不仅存在着明朝政府在免除抛荒田地税粮问题上的拖延,有些抛荒田地是被大户和粮长“占种”而“不肯纳粮者”、或“不纳税粮者”。结果,“此等田粮,递年倶着小户包纳”。“不才粮长”以此为借口,“倍征掊尅于民”。另一方面,“奸巧刁民”则以粮长的这种行为为理由,“拖赖粮米”。其结果,导致了“善良小户只得加倍包纳”。在苏松二府,还出现了“势豪大户兼并者”占有多达数十百亩逃亡抛荒田地而不纳税的情况。前文中曾经多次指出[森案:本章第三节、第四节],位于苏州府以西的常州府也是一样。《(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有如下记载:

苏常诸府流民弃田为豪猾侵据,貽累细民,代供税赋。

周忱在到任后第二年的宣德六年,设立了名为“综核田粮”[森案:《周文襄公年谱》]或“综核田粮法”[森案:《(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的制度,以便应对此类问题。据《周文襄公年谱》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其大致内容(107) :

1. 公设法取勘,于每里量田粮多寡,拣选殷实之家,或五名,或十名,或十四五名,充当田甲,均匀分管见在并事故人户。[森案:田甲也是分管人户的单位]

2. 但田甲内有事故[森案:此处所言事故指逃亡]人户田地抛荒,就于甲内,出力布种,办纳本年税粮。根寻其人复业,给还耕种。

3. 其或事故人户田地被本甲及别里别甲内大户并督长亲属伴当占种者,亦仰田甲挨究明白,或收回耕种,或着落追纳税粮。

4. 如有田甲不行用心提督,致将本甲内事故人户田地仍前荒芜,就着本甲均追粮米入官。

5. 本县备写勘合由帖,每甲给与一纸。春夏提督耕布,秋成凭此催征税粮送纳。

6. 粮头就于各田中推选,定拨远运并附近仓分,亦验各甲粮数多寡均派。由是田无抛荒占种之患,粮免包纳横敛之忧。(108)

在《(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中则对此有十分简洁的记载:

令每里选强力者五人或十人充田甲,分主弃田,耕之而输其赋。

《周文襄公年谱》的记载称,由于实施了综核田粮制,“田无抛荒占种之患,粮免包纳横敛之忧”。当然,我们不能把田土抛荒、大户等对抛荒田土的占种,以及包赔抛荒田土拖欠税粮等问题的解决都归功于综核田粮制。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因为实施了免除抛荒田土的拖欠税粮,以及本章各节所述解决逃亡问题的各项政策,所以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综核田粮制的内容,特别是2中所表现出的政府试图控制所有纳粮户劳动力的强烈意图。周忱在逃亡人户复业之前,一方面极力控制尚未逃亡的劳动力,从而确保征税,防止土地的荒废,为农民复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设法找回逃亡人户,当他们复业之后,立刻设法将该户的劳动力稳定在土地上。这就是说,当时采取了以政府控制纳粮户劳动力为前提的、努力维持国家税收的办法。据说,宣德七年三月时复业的苏州府逃亡人户达到37993户(109) [森案:一说为36670户(110) 或36700(111) ]。这些成果的取得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常州府知府莫愚,以及与周忱密切合作的苏州知府况钟(112) 和松江知府赵豫(113) 在宣德五年至宣德六年期间采取的禁止各地大户向复业农民追债的措施。

但是,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弄清楚综核田粮制管理纳粮户的特征及其与里甲制的关系。

我认为,综核田粮制的特征是:

○ 各里依税粮多寡选定数目不一的“殷实之家”为“田甲”,令其负责管理见在人户及事故人户。

○ 在理论上,田甲管理事故人户的田土也包括了对现在人户田土的管理。因此,通过不定数的田甲进行分担管理,可以将里内的农民家族与其田土分割成几个单位。

○ 恢复抛荒田地的生产效率,以此完善吸引逃亡人户回归的条件,从而达到召回逃亡人户的目的,这些当然都是以田甲为单位的。除此之外,包括生产恢复后抛荒田地的税粮在内的所有的征税和交纳、负责运送税粮的粮头的选定、远运和近运税粮目的地的派定等等,都以田甲为单位。

在应该称作“田甲制”的体制形成过程中,除了在税粮征收和运送方面灵活运用既存里甲制中的里长——甲首间的区别之外,还存在着重组里甲制度的倾向。第一,取代原来的由10名里长在10年之内轮当一次里长的方式。根据该里的实际情况,设置“五名”至“十四五名”非轮流制的田甲。第二,取代原有由1名里长统管大约110户纳粮户的方式,改由“五名”至“十四五名”的田甲分别管理里内一定数目的纳粮户和一定面积的土地。以110户为一里、11户为一甲的里甲制本身,包含着对纳粮户的管理,但是没有包括对土地的管理。在“田甲制”下,不拘泥于10户的户数,而是动员那些具有“服众”能力的“殷实之家”,以相对小于里甲制度下的单位,确实地控制纳粮户的劳动力和土地。第三,粮区是里甲的上级单位,各区约有3名永充粮长。在田甲制下,征税是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田甲承担,运送税粮则由以田甲单位选出的粮头承担,政府通过这种方法限制永充粮长与农民的直接接触。

我们在与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相邻的、同样设有相当数量官田的应天府实施分催税粮制中,也可以看到与上述重组相类似的部分。分催税粮制与综核田粮制一样,也是在宣德六年由周忱实施的。

自明初以来,应天、镇江、宁国等府的官田税粮“减半征收”已成定制。(114) 但是,在这些地方,如应天府也出现了与江南三角洲地区相同的情况。《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六年条有如下记载:

先是,应天府所属江宁等县官田减半税粮,多系贫难人户耕种办纳,于内逃绝无征数多。供应田粮及兑军僭运,加耗繁重。该年里甲催办,陪纳不前。每遇役过一次,无不消之。非惟靠损人难,亦且耽误粮饷。

据该年谱记载,周忱为了打开这种局面,建立了被称作“分催税粮”的制度。(115) 其内容为:

1. 将各图十年里长,各自分管本名下甲首十名并带管人户若干名。(116)

2. 一应税粮,每年均作十串,催征送纳。

3. 若有本甲人户逃绝、田地荒芜者,就仰率领一甲人户,均力布种,陪纳上仓。及兑运之际,赴催粮官处比较。

4. 仍令各县官吏,岁遇收征税粮之时,每里先给由帖十纸,将分管人户税粮数目填写,付与十年里长执照。着落依期催征,完日销缴。

由是该催里甲陪纳得以轻省,十串催征税粮亦得易完。

由此可见,分催税粮制与上述综核田粮制不同。综核田粮制采取的是以各里“殷实之家”为田甲分工管理里内的人户及田地的方法,而分催税粮制则是灵活运用既存里甲制下的10名里长。即让里长们分工管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甲首户和带管户,以“十串”作为纳税单位。从里甲制的本质来说,一名里长每年轮流承包里内110多户的征税义务,而分催税粮制则是将该义务以每年非轮流的方式缩小在10余户的单位之内。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分催税粮制可以说与综核田粮制具有相通之处,即都试图以缩小责任范围的原则对里甲制进行重组。而且,在同样以小于里甲制的单位承担恢复抛荒田地生产的义务方面,两者之间也有相同之处。(117)

Ⅲ 税粮远运制度的改革——兑运法的制定

如第二章及本章第一节所述,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税粮运送,特别是长距离的远运,从人与物的两个方面连续地、大量地对纳粮户进行了剥夺。对于纳粮户以逃亡形式的反抗,明朝政府不得不进行税粮运送体制方面的改革。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概观一下既存的税粮运送体制,也就是说官田地区的纳粮户漕运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状况。

在永乐十九年(1421)决定迁都之前,北京已经成为实质上的国都。在北方与蒙古族的战争、向南海派遣郑和率领的船队,特别是伴随国家机构膨胀而来的北京地区消费呈增长趋势,国家为此加大了对江南税粮的需求。永乐九年(1411),随着会通河的竣工,大运河宣告开通。再进一步的疏浚之后,永乐十三年(1415)开始了大运河的漕运。在这一年建立的漕运制度即所谓的支运法中,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浙江的嘉兴、杭州各府等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纳粮户,被课以将税粮运送到江北淮安水次仓的劳役。农民的运送距离比从前增加了许多。不久,在永乐十九年,由于与蒙古族阿鲁台的战争,运军被调往前线。结果,原来由运军负责的从淮安、徐州等各水次仓向北京和通州转运税粮的劳役被转嫁给了纳粮户。同时,由于军饷的增加,需要紧急征集代替运军向北方运送税粮的人员。从这时开始,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农民承担了向遥远的北京及其附近的通州和河西务等仓库运送税粮的劳役。结果,支运法下由运军负责的税粮运送法,反而变成从属性的措施。当与蒙古族的战争在洪熙元年(1425)结束之后,事态又发生了变化。宣德四年(1429),为使江南地区的纳粮户能够安定地从事农业劳动,明朝政府再次修订了支运法。(118)

按照重新修订过的支运法,“苏、松、宁国、池州、庐州、安庆、广德民运粮……贮徐州仓”,包括嘉兴、湖州、杭州三府在内,“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贮淮安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贮临清仓”(119) 。但是,上述正式规定并未被遵守。我们可以从本节Ⅰ中引用的苏州知府况钟的上奏中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具体情况。宣德五年(1430),苏州府的农民除了负责向徐州、淮安和南京运送税粮之外,还要承担向位于徐州和北京之间的临清仓运送100多万石税粮,以及向北京运送5万多石税粮的义务。农民在承担运送税粮的劳役时不仅要付出体力,同时还必须自己解决运送过程中所需“船只脚钱等项费用”,也就是购买或租赁船只的费用、运输中所需的旅费和补充运输和保管时出现损耗的“耗米”(120) 。根据史料记载,从苏州府向北京运送税粮1石所需费用为4石(121) ,从嘉兴府海盐县向北京运送税粮1石所需费用为3石(122) ,从浙江绍兴府山阴县向北京运送税粮1石的成本为3石。(123) 这些记录反映出从江南向遥远的北京运送时所需要的费用,同样,向临清、徐州、淮安、南京运送税粮时也要付出额外的费用。松江府人杜宗桓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中,记载了小民向各仓纳粮的情况(124) :

远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

从永乐十三年(1415)开始通过运河向北京运送税粮起,直至宣德五年(1430),前后大约有15年。其中特别是永乐十九年(1421)之后的大约10年之间,运送税粮的各项劳役以及随之而来的成本负担,导致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用于再生产劳动的基础被逐渐削弱了。

如在本章第二节所述,宣德五年,苏州知府况钟赴任之后,立即意识到了这些与运送税粮有关的矛盾。(125) 收录在《况太守集》卷八的《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中有如下记载:

切思远运粮米当验人力多寡,不可以粮数多寡为论。粮少人多,远运众擎易举;粮多人少,出办艰难。岂能多胜远运。

他认为,苏州府“粮多人少”,故“出办艰难”,难以负担远运的劳役。在该上奏的最后,他指出,“庶农民得以耕种办粮,实为民便”,希望免除苏州府纳粮户的远运劳役。他的本意在于,只有将纳粮户的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劳动,才能创造缴纳税粮的条件。如本节Ⅰ中所述,况钟在申请减免官田每亩税负的上奏中,曾经三次提出应免除农民远运劳役以及相关负担的具体改革方案。这就是本节Ⅰ中引用的宣德五年七月《请减秋粮奏》和宣德五年八月《遵旨会议奏》,以及上述宣德六年三月的《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其中,在《遵旨会议奏》中,况钟提出了最彻底的改革方案,即:(1) 全面废除官田税粮的远运,改为运往距离较近的苏州、镇海以及淮安等卫所;(2) “民田轻粮”中的“熟白米”采用“加三征收”的方式,运送“顺便水次”之后,再交由“运粮官军”运往“北京仓库交收”;(3) 民田的“余粮”则由“纳户自运南京仓交纳”。

当况钟提出上述改革方案之后,明朝政府在宣德五年七月至宣德六年三月间,以改支运法为兑运法的形式,进行了漕运制度的改革。兑运法是漕运总兵官陈瑄在宣德六年六月上奏中提出的方案。(126) 宣宗要求行在户部及陈瑄对该案及相关的漕运制度改革方案“计议可否”,同时要求他们对“兑运粮加耗”的问题“更议以闻”(127) 。同年十月,宣宗批准了行在户部制定的《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兑运法开始实施。(128) 陈瑄在宣德六年六月的上奏中,就兑运法的基本框架有如下表述:

江南之民运粮赴临清、淮安、徐州上仓,往返将近一年,有误生理。而湖广、江西、浙江及苏、松、安庆等官军,每岁以船至淮安载粮。若令江南民粮对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仍令部运官会计,给予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

陈瑄认为支运法破坏了纳粮户的生活活动,故提议以兑运法取代支远法,即江南纳粮户按照规定在税粮之外交纳路费和耗米,将税粮交给附近的卫所官军,再由他们将税粮运到北京及指定的仓库。明朝政府完全采纳了陈瑄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路费和耗米等费用被统一归入“加耗”项下,以每石税粮为单位加征一定数目的“加耗”。当年十月的《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中对“加耗”有如下规定:

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

这就是按照从各地向北方起运税粮的距离规定的加耗标准。

兑运法实施后,原则上废除了远运。正是远运剥夺了纳粮户为“出办”税粮而从事生产的时间,并要求纳粮户承担数目不等的运输成本。这样,兑运法恢复了农民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以进行生产的条件。兑运法最初实施时,纳粮户需要以每石税粮为单位缴纳定额的加耗,日后则逐渐改为按照每年税额缴纳一定比例的加耗。在兑运法实施以前,负责征税的粮里大户一直按照习惯向小民任意加征。加耗定额制为减轻小农阶层的负担创造了条件。但是,由纳粮户负担的远运劳役虽然改变了形态,却依然存在。

宣德五年八月,明朝政府曾经制定过在距北京较近的济宁以北、真定以南的近河之地征用10万军民进行屯田的大规模计划,但这一计划在最终未能实现。星斌夫以此为线索,认为实施兑运法的主要原因是“伴随着国力发展需要向京师运送更多的漕粮”,而次要原因则是“由于漕运量的增大给负担民运的农民带来生活上的负面影响”(129) 。只要国家财政建立在国家对纳粮户的统治的基础之上,星斌夫上述涉及了兑运法不同侧面的分析是值得肯定的。(在这一点上)当时担任漕运最高负责人的陈瑄对实施兑运法的观点,以及他提出的解决兑运法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与苏州知府况钟的见解有着相同之处,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周忱曾在永乐十七年和永乐二十年两次担任漕运任务,在永乐十七年时受到嘉奖。(130) 我认为,当时存在着一个以周忱为中心的,况钟与周忱(131) 以及陈瑄与周忱(132) 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我推测,这是负责征税的况钟与负责漕运的陈瑄,在制定政策方案上的协调与合作。即使我们忽略他们之间存在过协调与合作,也可以看出兑运法是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征税制度与纳粮户管理方式改革的一环,是根据纳粮户在生产劳动中所处的状况提出的。我认为,况钟在多次上奏中陈明的内容在基本精神上与陈瑄就兑运法问题的上奏是一致的。

但是,在宣德六年实施了兑运法之后,并没有完全免除纳粮户的远运劳役。在决定实施兑运法,亦即实施加耗则例时还有如下规定(《明实录》宣德六年十月丙子条):

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令民运赴原定官仓交纳,不愿兑者听自运。

可见,在兑运法实施之初,已经预想到难以全面推广。事实上,日后设立于苏、松、常三府的济农仓储备米粮,正是为了“或有起运远仓,中途遭风失盗,纳欠还回者,亦于此米内,给借赔纳”(133) 。这一措施恰恰可以说明,仍然存在着由纳粮户承担的远运劳役。如星斌夫所说,应该运往北京的白粮,“虽然逐渐由民运改为军运,但是依然保留着民运的方式”(134) 。包括地方志在内,明代的公私文书中经常提及白粮是漕运中最困难的问题。以宣德八年时的苏州府为例,“临清广积仓等粮米”、“扬州至淮安兑军趱运粮米”、“南京各衙门俸米并公侯禄米”和“南京各卫所仓粮米”等仍须由纳粮户运送。在《况太守集》卷十三《条谕》收录了宣德八年九月二十日的《设立纲运薄式示》中,有关于上述各仓米的“领运则例”(135)

(136)

Ⅳ 加耗负担的定额与定率——均征加耗法的实施

宣德六年十月,根据户部的《官军兑运民粮加耗例》,兑运法开始实施。如本节Ⅲ所述,明朝政府希望通过规定每石税粮加耗的定额,从而确定各纳粮户纳税总量的定率。这种方法在客观上是试图减少在既存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居中榨取。但是,在税粮以远运为主的十几年间,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地域社会中,除了漕运的劳役之外,围绕着加耗的负担问题的矛盾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政府制定了上述则例,希望将劳役逐渐转变为经济负担的形式,但未能立刻奏效。值得注意的是,如同笔者在本节Ⅰ中指出的那样,在每亩额定税负及一府额定税负总量的问题之外,上述地区出现税粮大量拖欠的原因之一在于加耗负担不均。周忱对宣德五年上任面对的巨额欠税有如下记述:

忱于此时,无计可为。询问父老,皆云:苏松民俗,大户不出加耗,以致小户连年纳欠,节被追扰。(《周文襄公年谱》景泰元年(1450)《上执政书》(137) )

我在本章的序文中也曾经引用过该史料中充满感情色彩的如下部分:

忱自宣德五年以[森案: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总督税粮。见得

(138) 各府税粮,自洪武、永乐以来,例多拖欠,以待蠲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皆不肯纳粮,纵纳亦非白粮,且无加耗,不肯远运。况其请求干谒、刁挟营生之计,皆待粮而出。椎髻秉耒良善小民,被其驱迫,连年征扰而粮终不完。时由苏松等道监察御史王宪等查出,苏州一府宣德元年拖欠秋粮一百六十五万五千一百四十二石。自宣德元年至七年,通计拖欠税粮米麦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松江、常州等府莫不皆然。都察院有册可照。(《上执政书》)

由此可见,周忱认为地域社会的纳粮户之间存在着大户与小民之间的对立关系。这一对立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和征税时的加耗问题上。其结果导致了周忱需要面对无法征税的情况。这样,肩负“总督税粮”任务的周忱试图通过实施新的加耗征收方法以打开局面:

今欲总督税粮,若不稽考民间加耗,使大小人户一例出纳,则税粮马草终不可完。盖纳粮之有加耗,非但苏松等府有之,别处亦皆有之。别处民淳议和,出办不用稽考。苏松等府刁讼繁多,若不稽考,则豪强占奸,贫弱受累。(《上执政书》)

所谓“稽考民间加耗”,就是对加耗的征收方法进行调查和修订。根据《(正德)松江府志》的记载,周忱从宣德六年起,在两年间试行了新的加耗征收方法,确认该方法可以解决欠税问题。随后,周忱在宣德八年正式实施了新的加耗征收方法。(139) 周忱在宣德五年上任后,一方面致力于掌握加耗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与况钟一起试图废止由纳粮户承担的税粮远运,并参与制定了宣德六年颁布的兑运法的制定[森案:见本节Ⅲ]。后来,通过兑运法的加耗则例确定了加耗的征收率后,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开始推行新的加耗征收方法。

据《上执政书》记载,新的加耗征收法的中心内容为:

遂于宣德八年,比照钦奉宣宗皇帝敕书事理,从长设法区划,将苏州等府税粮,各连加耗并船脚、使用等米,一总见数,征收拨运。又将其衬仓芦席并作囤稻草,取勘见数。似此,正耗税粮起运,方有归著。

《明实录》景泰二年六月丙子条的记载比《上执政书》更加明确:(https://www.daowen.com)

忱自陈云……臣遂于宣德八年春赴京,议将加耗并远运脚费、衬仓作囤芦席稻草,悉令大小人户自纳。本年税粮,方得完足。

周忱将“税粮”、“加耗”、“船脚”和“使用”的“一总见数,征收拨运”,同时,将“衬仓芦席并作囤稻草,取勘见数”后征收。这样,向长江以北各仓远运的税粮以及所需的各种运输成本都被定量计算,与税粮一起征收。

在松江府,新的加耗征收制度与同时实施的以银或棉布折纳税粮[森案:请参考本节Ⅴ]被统称为加耗折征例。在常州府,则被称作均征加耗法。(140) 在新的制度下,加耗的概念变得更为宽泛。即,根据秋粮起科等则征收的正课被称为正粮或者正米,而加耗则不仅包括原有定义下的自然损耗部分,也包括了运送税粮过程中的所有运输成本。

根据以下实例,我认为加耗数额是由以县为单位,统计运送税粮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成本决定的。这就是说,各县是以正粮1石+加耗α斗的形式征收税粮的。各县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纳粮户的正粮总额,以上述比率计算出加耗的总额。例如,某县将加耗定为6斗时,该县内缴纳正粮10石的人户,还要另外缴纳加耗6石,合计纳入16石。此后,江南三角洲各府县为了简单地表示正粮和加耗的总额,通常将上述的α称作平米。我认为,这种称呼包含着平衡加耗负担的意思。我们从以下的事例可以看到,苏州府嘉定县将新的加耗征收制度称为平米法的原因就在于此。

加耗,即平米的定额究竟是多少呢?《(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平米所始》中记载:

文襄公精思民事,于是创为平米法,官民田皆划一加耗。初年正米一石,加耗米七斗,计输将远近之费为支拨。支拨之余者,存积县仓,曰余米。次年余米多,正米一石,减加耗为六斗。又次年,余米益多,减加耗为五斗。最后令县各立仓贮余米,曰济农仓。数年之间,仓米大饶。凡陂塘堰圩之役,计口而给食者,于是取之;江河之运,不幸遭风涛亡失者,得以假借;农时犁牛种食,不能自给,及水旱之灾,辄用以赈。诸条约甚具,平米所始。

这一被称作平米法的制度,在开始实施第一年,按照每正米1石征收加耗7斗的比率征收。如果在承办当年运送费用之外有剩余,则将次年的加耗降至6斗。如果仍有剩余,则再将加耗降至5斗。可见,加耗额并非一成不变。

据《(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记载,在宣德八年巡抚侍郎周忱奏定加耗折征例时,府下华亭和上海两县的平米征收额如下:

一、 加耗。华亭县,有征正粮,每石征平米一石七斗。上海县,有征正粮,每石征平米一石九斗。凡夏税麦豆、丝棉、户口食盐、马草、义役、军需、颜料、逃绝积荒田粮、起运脚耗悉于此支拨。其后视岁丰凶及会计多寡,或减或加,率不出比数。[原注:名臣录,每石加六斗至五斗止。]

可见,华亭县每正粮1石征平米1石7斗,上海县每正粮1石征平米1石9斗。不过,根据上述记载,我认为在征收时会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对征收额进行调整。

但是,在上述平米法和加耗折征例中,还有关于加耗问题以外的规定。前者指在支出了“输将远近之费”之后将余米贮存于济农仓[森案:请参看本节Ⅶ],用于“陂塘堰圩之役”等所需的费用。后者指除“起运脚耗”之外,还要负担“夏税麦豆、丝棉、户口食盐、马草、义役、军需、颜料、逃绝积荒田粮”等项支出。这种情况表明,周忱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除了采取了利用盈余减轻加耗的措施之外,还对盈余部分进行灵活运用,借以减轻纳粮户的其他各项负担。周忱自己在《上执政书》中也说,这是根据苏州府常熟县知县郭南的建议制定的政策,并获得了户部批准:

且因常熟知县郭南建言,奏准户部勘合,许令加耗余剩粮米存留,赈济饥民,或与大小人户包纳夏税马草农桑丝绢等项。(《上执政书》)

另外,苏州知府况钟也在告示中,以传达周忱指示的形式,以加耗的盈余部分代纳夏税:

为宣德九年夏税事。蒙钦差工部右侍郎周发放去年照依敕书事理,设法区划,总收秋粮。除拨纳各仓正粮完足外,今查得各船运夫载回剩米数多,提集合属管粮官计议,就与大小人户折纳今年夏税丝绢、小麦等项。著令民人,尽力务农。其应办秋粮,粮长不许重行催征科扰,违者究治。特示。(《况太守集》卷十三《运回剩米折纳物料示》,宣德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我们从景泰元年四月周忱的《上执政书》(141) 、《明实录》景泰二年六月丙子条载周忱的自陈(142) 和《(万历)嘉定县志》和《(正德)松江府志》的上述史料中可以概括地看出,“余剩加耗”(《上执政书》:“忱因思,正粮送纳在官,加耗听民自用,无愧于心,听其浮议。自宣德八年为始,至正统十四年止,通计一十七年,每年完过正粮四百余万,皆有通关锁缴。苏州一府,未立法之先,每年欠粮一百余万,皆幸蠲免。既立法之后,每年完粮二百余万,又得余剩加耗别用。况各年加耗系有司官吏粮里人等各自掌管支销,何由作弊。忱恃以公心完粮,谤议虽多,不复顾忌。正统十四年六月,遇蒙赦宥,凡正统十三年以前拖欠税粮马草,倶得蠲免。而苏松等府,升合无欠,不沾蠲免恩例,下民方归咎于忱。然忱以公心完粮,听其自然。乃因罢闲官彭守学建言,当案者偏信平日谤议之言,呈部差官前来查究。因宣德八年至正统十四年正粮皆完,欲将一十七年额例用过加耗船脚钱及芦席稻草等项折算一百余万,著要民间追征,重加罪责。”)和“余米”(《(万历)嘉定县志》)的用途是十分广泛的。包括有(1) 折纳夏税的小麦、绢丝、真棉、豆等;(2) 折纳户口食盐;(3) 折纳马草;(4) 折纳军需物资、颜料、绢匹属于里甲正役范畴的各种物料;(5) 补偿税粮运送过程中的各种意外损失;(6) 修缮衙门、学校以及桥闸;(7) 救济灾荒;(8) 青黄不接时借给农民的粮种等项目,几乎网罗与纳粮户的生计密切相关的几乎所有项目。如上所述,加耗如果出现盈余,则可以根据巡抚的判断逐步下调征收比率。我认为,将加耗转用于上述“官民公用”(《上执政书》),是在不妨碍下调征收比率的范围内进行的。即便将与济农仓有关的上述(5)(7)(8)项除外,转用“余剩加耗”在周忱在任的大约20年间里也逐渐成为惯例,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削减纳粮户支出的作用。在周忱死后不到50年的弘治十一年(1498)编纂的《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项下对余米有如下叙述:

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尽出于所积余米。盖民赋岁一石五斗之外,漠然不见他役之及,而官府无复科率之扰。

周忱自己也认为,包括有以上内容的新的加耗征收制度,直至他离任为止的将近20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他在《上执政书》中这样写道:

自宣德八年为始,各府县方得完粮。

自宣德八年为始,至正统十四年止,通计一十七年,每年完过正粮四百余万,皆有通关销缴。苏州一府,未立法之先,每年欠粮一百余万,皆幸蠲免。既立法之后,每年完粮二百余万,又得余剩加耗别用。

前引《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项下还有如下记载:

征输皆有常度,贡赋未尝不稽欠,且有赢余。

《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二《况钟》项下记载了况钟与巡抚周忱共同致力于研究征税方法:

此法既立,不惟二十余年积弊不戮一人而尽除,其惠利之及于贫困,亦无穷矣。

虽然属于作者的美誉之词,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他们的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一改革的成果从一个侧面表明,远运劳役消耗了纳粮户的再生产能力,特别是小民阶层的负担远远超过大户阶层。加耗相当于正粮1石的60%、有的县甚至多达90%,这一比率确实是比较大。我们在下一章中可以看到,尤其是对于那些负担官田重税的小民阶层来说,上述的加耗负担依然是非常重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方式在当时之所以取得成果,是与其他政策一起推行的结果。例如,通过折征例[森案:请参看本节Ⅴ]减轻了官田重税以及贫穷纳粮户的实质负担,并通过设置济农仓向小民阶层提供以粮食为主的低息贷款等。我认为,通过向每石正粮课以定额的加耗、向纳粮户纳税总额课以定率的加耗,导致大户阶层也和小户阶层一样公平地负担加耗,其效果是非常大的。这样一来,大户阶层就无法将加耗负担转嫁给小民阶层了。

此外,由于实施了转用“余剩加耗”的政策,加耗还被用于充当夏税、军需、颜料等赋役负担以及地方的公共性支出。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粮户的负担,使农民得以将自己的精力和劳力集中于农业生产。

但是,正因为取得了这样的成果,周忱的加耗例以及转用“余剩加耗”的政策令他在担任南直隶巡抚的20年间曾两次被人告发。(143) 第一次是在正统十年(1445),据周忱本人说,告状的是“刁民尹宗礼等”(144) 。尹宗礼以“税粮马草不应征收船钱加耗”为由,状告周忱。在此之前的正统七年(1442),尹宗礼就曾状告周忱“沮坏良法”。针对尹宗礼的告发,周忱进行了反驳,保证了包括加耗例在内的税粮征收政策得以顺利实施。景泰元年(1450),江宁府溧阳县的“民人”彭守学状告周忱。(145) 彭守学认为,周忱“将加耗并远运脚费、衬仓作囤芦席稻草,悉令大小户自纳”,导致“过征,妄费钱粮”。中央政府为此派人前往当地核查。结果,周忱在景泰二年八月被命令“致仕”。

如同下一章中将要提到的那样,第二次告发周忱有一些具体的诱因。但在当时,上述两次状告周忱的根本原因都是、大户阶层不满周忱的加耗政策。因为他们和小户一样,都要按照纳税额缴纳一定比率的加耗。本部分多次引用的《上执政书》就是年届七十高龄的周忱在第二次被告发时写下的自辩,他以全力进行了反驳,其基调是保护小民阶层和对大户阶层的批判。

例如,由于巡抚的管区较广,以致周忱无法一一前往保管“余剩加耗”的粮仓进行盘查。大户阶层正是抓住了周忱的这一弱点,来主张自己的利益。

所有余剩加耗,在于各该府县乡村市镇置仓,令各仓委官,囤户粮里各自掌管收支。忱因地方广阔,不得周徧,有一年一次巡历到彼者,有二年一次方得到彼者,止是稽考数目,不能详慎出纳,以致向之不肯纳粮、不出加耗、并无由干谒、无由刁挟群不逞之徒,更相谤议,腾沸口舌,以为所收加耗,皆是通同下人,互相侵透。然小民加耗,比于往日减省多矣,莫不欢欣。彼群不逞之徒,不问出纳而生议论。(《上执政书》)

他在《上执政书》中还回顾了自宣德八年(1433)加耗例实施至他被告发前一年的正统十四年(1449)的17年间的情况,其中尤其谈到了“巾靴游谈之士”和“小民”对加耗例的不同反应:

仰惟阁下以至公之心,至明之见,伏望详察。忱之稽考加耗,致人之毁,果为完粮乎?果为侵欺乎?果为公乎?果为私乎?未考加耗之先,苏州一府,每年欠粮一百余万。既考加耗之后,额量二百余万,升合倶完。一十七年之久,小民无怨。止是巾靴游谈之士,腾沸口舌。忱虽得谤,自信不回。(《上执政书》)

周忱亲自主导制定并实施了加耗例,同时运用了“余剩加耗”。在周忱去职数年之后,历代的南直隶巡抚都曾试图对加耗例进行某种修订,直至16世纪30年代改革赋税征收制度为止,松江府沿用了大约100年,苏州府沿用了大约50年。这一期间的情况是我们在下一章中将要研究的课题。在这一期间,如同宣德时期的加耗例一样,各地或者采用了以税粮额为基准的定率征收方式,或者采用了以土地面积为基准的定额征收方式。虽然这两种方法有所不同,但是都贯穿着周忱的基本理念,即以某种公认的基准征收加耗。问题在于该基准是否妥当?以及如何设定该基准。围绕着定率征收方式的大户阶层和小户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演变为围绕着定额征收方式的利益冲突。

Ⅴ 以银、布代纳部分税粮——折征例的实施

宣德八年,周忱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推行加耗征收制度时,松江府开始实施了加耗折征例,即以折色的银、布代纳一部分税粮的制度。《(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对此有详细记载:

一、 折征。金花银一两一钱、准平米四石六斗或四石四斗,每两加车脚鞘匦银八厘。阔白三梭布一匹,准平米二石五斗或二石四斗至二石,每匹加车脚船钱米二斗或二斗六升。(原注:布匹,长四丈,阔二尺三寸。旧例匹重三斤,纳者率以纱粗验退。忱奏,不拘斤重,止取长阔两端,织红纱,以防盗剪。至今行之)。阔白棉布一匹,准平米一石或九斗八升,每匹加车脚船钱米一斗或一斗二升。已上于重则官田上照粮均派。(原注:俗名轻赍)

白熟秔糯米,每一石准平米一石二斗。已上于轻则民田上照粮均派。

为了消除重则官田和轻则民田之间在每亩税负额上存在的较大区别,允许前者以棉布代纳税粮,对后者则要求以高品质的“白熟秔糯米”缴纳税粮。《(正德)松江府志》的编者还为折纳作了注释,即“俗名轻赍”。姑且不论折纳具有象征性意义还是实质性意义,从上述注释的字面来看,此举便于运送,减轻了负担。

从16世纪30年代的嘉靖中期开始,税粮征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正式开始推行。如我们将要在第五章中论述的那样,除松江府之外,在苏州、常州、湖州和嘉兴各府,对金花银和白熟秔糯米(也被称为白米、白粮)的处理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在宣德八年至正统三年之间,原属周忱管辖的南直隶苏、松、常三府和浙江的湖州、嘉兴等“粮多府县”均陆续实施了折征例。此外,从以下记载可以看出,周忱还在苏州府嘉定县、常州府武进和宜兴二县实施了以棉布代纳的方法:

周公见嘉定土薄民贫,而赋与旁邑等,思所以恤之,谓地产棉花,而民习为布,奏令出官布二十万匹,匹当米一石。(《(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官布所始》)

宣德间,巡抚周忱独怜二县粮重,奏乞……官布八万匹,每匹折米一石。(《(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收嘉靖七年(1521)宜兴县知县丁谨疏)

由于“土薄民贫”或“粮重”,故周忱决定对苏州府嘉定县和常州府的武进、宜兴二县进行救济,采取了折纳的变通措施。在折纳方针上与松江府的折征例相同,对税负较重的田地采取了银、布代纳的政策,而对税负较轻的田土则要求以白粮代纳。《(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收录了嘉靖十六年(1537)常州知府应槚提出的如下方案:

前周文襄公立法,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赍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损益。

堀井一雄和鳖宫谷英夫分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前和战后,将以银、布折纳税粮视为“田赋银纳化”滥觞之举。战后,学者们曾指出,此举的出现始于官僚们对银钱的渴求。(146) 但是,即便如此,洪熙、宣德年间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重则官田”开始实施的代纳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47) 洪武年间以来,小农在当地纳粮户中占有很大比重,他们构成了不同于粮里以及大户阶层的小民阶层的基本部分。我在前一章已经指出,他们负担着官田中每亩税负较重的部分,即来自“重则官田”的税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松江府的折征例,正是构成小民阶层主体的小农可以用银和布折纳“重则官田”的正粮和加耗。前述《(正德)松江府志》中记载了“重则官田”的折纳情况,但是却未言及那些纳粮户属于哪个阶层。在明代后期的资料中,对松江府和苏州府常熟县的情况有如下记载:

范濂(松江府华亭县籍)《云间据目抄》卷四《记赋役》

[文襄(周忱)]又请,极重官田、极贫下户,并从轻折。……计该府共得轻折米四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七石有奇。夫小民既蒙减额,又获轻赍,其恩渥矣。东南虽百世尸祝公,岂为过哉。

《(崇祯)常熟县志》卷三《赋役》

额之重者与户之下者,得以折纳金花银。金花,米石准二钱五分。

可见,前者是向“极重官田”和“极贫下户”施以“轻折”的恩典,而后者则是允许“额之重者与户之下者”可以用“金花银”代纳。现在,我们无法得知折征例中是否有关于“极贫下户”以及“户之下者”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周忱创立的济农仓是根据一定的资格向农民提供无息借贷的。弘治十一年(1498)刊《皇明名臣言行录》的记载是,“于中下二等户内,验其种田多寡给杂之”[森案:请参照本节Ⅶ]。我认为,宣德年间在制度上或惯例上曾将纳粮户区分为中户和下户。《云间据目抄》以及《(崇祯)常熟县志》中对“极贫下户”以及“户之下者”的记载估计也有一定的根据。

根据《明实录》宣德七年正月戊子条记载的嘉兴知府齐政的上言,我认为,同属当时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之一的嘉兴府下存在着户等,以及下户与官田之间的关系(148) :

嘉兴知府齐政言,嘉兴等县所征税粮,上中户令纳于行在光禄寺及临清、徐州、淮安;下户及官田重租,令纳本府及海宁、乍浦诸卫所。臣观,下户多贫,官田租重,屡有逋负,致军食不充。

下户是户等之一,而官田是田土之一类。因此,这里虽然是以等级区分表达,而在两者之间也有着重叠的部分。这样的表达方式,与《云间据目抄》以及《(崇祯)常熟县志》中关于折纳的记述十分相似。官田与下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正德)松江府志》收录的折征例中对“重则官田”的折纳规定,可以说在实质上也指定了“极贫下户”和“户之下者”。

那么,如果“重则官田”的税粮主要是由“极贫下户”纳入的,而通过以银、布代纳,其负担是否减轻了呢?

第一,即便是远运,银、棉布与米谷相比纳税成本较低。松江府折征例规定,纳银时所需的运费和包装费相当于赋税的0.8%,以布折纳时成本为赋税本身的10%—13%,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负担。这说明,在松江府折征例的规定中,本来每亩税负较低的“轻则民田”被课以白熟秔糯米,即白粮。能否确保这些上等白粮本身就是很大的负担,即使原则上废除了纳粮户的远运,还是需要直接将白粮运往远在北京的官仓[森案:请参照本节Ⅲ]。白粮与银、布不同,缴纳时需要巨额的经费和大量劳力。在16世纪之初的正德十五年(1520),同属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浙江湖州府知府刘天和,曾经上疏抗议浙江省内改行实物缴纳制度,认为此举无视金花银的代纳制度。当时,与浙江省内其他府相比,该府官田粮比例较大,将金花银折纳改为实物缴纳的话,缴纳官米者也要和缴纳民米者同样以实物即白粮等纳税。刘天和认为:

原额官米二十六万七千一十石七斗二升二合,除折纳外,尚余米一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三石七斗二升二合。与民米一般通征本色,起运两京熟白粮税粮等项,以致下户贫民办纳不过,日就流移。(《(嘉靖)湖州府志》卷一《郡纪·[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请均派京库折银》)

第二,以银两折纳秋粮米谷,在实施折征例当初,米和银两的兑换比例设定得高于实际价格,即“米低银贵”。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成化七年至十二年(1471—1476),苏州府的“时价”是以1两银两兑换2石米左右,而1两金花银则可以兑换4石米[森案:请参照第四章第一节3]。我认为,在宣德八年(1432)实施折征例时,也曾经有过相同的情况。据《皇朝名臣言行录》卷七《周忱》[森案:如前引]记载,当周忱试图实施以银代纳时,官僚从南京户部领取的俸米可以按照如下比例折银:

当米贱时,一两可买粟米七八石。

这种状况大约发生在自实施折征例的宣德八年(1433)至明朝推行田赋折银的正统元年(1436)期间。《周文襄公年谱》收录了正统五年(1440)周忱的上奏,即《题籴俸粮以平南京米价》。其中说:

今江南水旱相继,田禾欠收,客商贩米者少。今年米价,每银一两尚可籴二石三石。而十月中旬,米价顿起。当此秋成,来年高贵,从可知矣。

可见,在因水灾和旱灾的影响,米价腾涌的当年十月之前,1两银相当于二三石米,这基本相当于成化七年至成化十二年时的“时价”。这样,在实施折征例时,金花银1两1钱可以兑换米4石6斗或者4石4斗[森案:1两相当于4石]的换算率,虽然与当时最低兑换率的银1两折米七八石相去甚远,但是与平时的1两2石相比,依然属于“米低银贵”。被允许以金花银折纳的“重则官田”上的纳粮户或“下户”,只须缴纳较少的银两,即相当于缴纳了多额的米谷。

另外,对于以阔白三梭布1匹折米1石5斗或者2至2石4斗,以及以阔白棉布1匹折米1石或9斗8升这样的换算率,我们尚无法验证。但我估计,如同金花银一样,以布折米对于纳粮户来说也是相对有利的。

那么,既然当时的折银和折布明显对纳粮户有利,但对于负担“重则官田”税粮的农民来说,他们为了缴纳赋税是否可以相对容易地得到银或布呢?就棉布来说,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众所周知,在20世纪40年代,西岛定生对明代松江府的棉布生产状况做了一系列研究。(149) 西岛定生根据《(正德)松江府志》中关于折征的记载,认为周忱“在推行金花银时,将阔白三梭布和阔白棉布以一定的比例均派于税负较重的官田”,“此举表明松江府生产的棉布成为固定的折色,并被确定为缴纳田赋的方式之一”。正是以成为“固定的折色”为契机,棉布生产发展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150) 。西岛定生预测了棉布生产作为商品生产的发展趋势,强调了该折征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然而,正如西岛定生本人通过深入挖掘资料所从事的其他研究中介绍的那样,松江府的棉布生产在元代已有很大的发展,“该府乌泥泾镇出产的棉布远贩他乡”。西岛定生还提到明太祖朱元璋曾称“松江乃产布之地”,命令以棉布30万匹折纳秋粮的事例,他还引用了明初上海县人顾彧在竹枝词十三首中关于棉布纺织的[森案:下详]记载,认为明初松江府棉布生产“完成了从麻纺到棉纺的转化,并且成为以副业生产形式缴纳田赋的手段”。苏州府在洪武年间至宣德年间,棉布生产也已经成为缴纳赋税的手段之一。正如笔者在第二章第二节中指出的那样,苏州知府况钟在宣德七年九月的上奏中转述了“长洲等县粮老徐璇等状告”,其中说,“洪武年间,人民布种官田,别无远运。年岁成熟,止够纳粮。每遇春夏饥歉之日,全赖二麦接济。秋粮征收本色,夏麦每一石二斗折布一匹。民得织布纳官,存麦济饥”。由此可见,在宣德八年实施折征之前,在松江和苏州二府的纳粮户中,棉布生产已经普遍成为家庭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认为,当地已经完全具备了以棉布折纳秋粮的条件。

另一方面,纳入“重则官田”税粮的农民们又是如何获取银两的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尚未找到可以明确说明这一问题的史料。但是,我们从西岛定生介绍的明初上海县人顾彧所作的一首竹枝词中可以得到启迪:

平川多植木棉花,织布人家罢缉麻;

昨日官租科正急,街头多卖木棉纱。

[森案:原载《(万历)上海县志》卷一《风俗》。西岛定生在《中国初期棉業の形成とその構造》中首次向日本学界介绍了这一史料]

西岛定生认为,该诗的后两句叙述的是销售棉制品和购买谷米缴纳“官租”的过程。他认为,从事棉业生产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剩余,同时也是为了纳入税粮。通过向市场销售“木棉纱”,从而获取货币。从我们前面分析的纳粮户为纳入税粮而普遍从事棉布生产的情况来看,他们完全有可能将棉布拿到市场上销售,换取银两,再用银两折纳税粮。在这种情况下,银两完全成为纳粮的手段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只不过需要将棉布置换成货币而已。但是,作为纳粮手段的银两具有相对的优越性。这就是说,折银对于纳粮户具有一定的救济意义。而且,纳粮户为了纳入税粮,也可以出卖或典当自己生产的米谷。我认为,正是因为折银作为纳税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故纳粮户为获取银两很有可能出售用于缴纳秋粮的米谷。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宣德八年制定折征例的目的,在于减轻官田每亩税负的实质负担,以及减轻纳粮户主要耕种官田、被称作极贫下户或下户阶层的实质负担。减轻实质负担有着客观的根据,同时也形成了纳粮户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银两以及棉布的历史条件。与官僚对银两的渴求不同,折征例具有减轻纳粮户税粮负担的一面。以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实施折征例为开端,正统元年(1436)八月折银被推广于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和江西六省(151) ,明朝国家由此获得了巨额的银两。例如,正统七年(1442),明朝政府在国都北京建立了太仓银库,仅江西布政司在正统三年(1438)就向北京运送了37万两白银。(152) 。根据前引《云间据目抄》卷四《记赋役》的记载,松江府在宣德八年(1433)以金花银、阔白布和三梭布折纳的税粮为“四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七石有奇”,相当于当时松江府税粮额的46.9%(153) 、秋粮额的52.4%(154) 。后人邵吉甫在《苏松田赋考》卷一中记载了宣德八年周忱制定的折征例下附有双行小注,其中列举了苏松二府税粮折银额。当时,在苏州府的税粮总额中(155) ,以金花银折纳者占37.2%,与以棉布折纳者合计,折纳额占总额的46.4%。据该资料显示,在当时松江府的秋粮总额中,以金花银折算者占36.8%,加之以阔白布和三梭布折纳者,折纳额为总额的59.0%。《苏松田赋考》所列举的折米额与《(正德)大明会典》卷二十四《会计二·转运项》列举的弘治十五年起运数目中的两府折米额基本一致。(156) 因此,《苏松田赋考》中双行小注的数值形成于宣德八年(1433)至弘治十五年(1502)之间的大约70年间。与《云间据目抄》的数值一样,它说明了15世纪30年代以来,明朝政府对银两的需求量不断加大。然而,从税粮征收制度的层面来看,国家对银两需求在此后大约100年,亦即直到16世纪30年代进行重大改革为止,造成了米和银两的换算率朝着不利于纳粮户的“米贱银贵”的方向变化。虽然有过以折银取代折布的动向,但是依然未能有效地维护纳粮户农家的经营。湖州知府刘天和在16世纪20年代,为了保护贫民和下户,对减少该府金花银折纳的政策表示了反对意见。这也是一个佐证。在江南三角洲各地,纳粮户中的大户阶层希望以金花银代纳,甚至为此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这也表明了同样的情况。关于这些情况,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分析。在这100年间,明朝政府竭力获取银两收入的负面影响主要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在这一时期,地方官们在征派徭役时往往直接要求折银。因此我认为,折征例在实施之后的大约100年间保护了小农的经营。

Ⅵ 税粮征收、起运及管理专用仓库的设立——水次仓的设置

宣德八年,周忱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南直隶部分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设立了水次仓。(157) 水次仓也被称为水次仓囤或水次仓场。所谓水次意为内河的港湾。

先是,各府秋粮当输者,粮长、里胥皆厚取于民,而不即输官,逋负者累岁。(158)

旧例不许团局收粮,粮长自征收。公曰,此负欠之由也。(159)

设立水次仓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正如笔者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中所指出的那样,粮长和里长等常常居中榨取纳粮户,结果造成了征收税粮时的困难。上引史料中所说的“里胥”,是指里长以及辅助里长处理账目等事件之人。正如洪熙元年时周干在报告中所说,这种情况,在技术上是由于各县没有储存起运税粮的设施,粮长只能在各里自设仓库,或者是将税粮临时储藏在自己家中。(160) 这样,税粮的管理被直接置于粮长个人的支配之下。

如笔者在本节Ⅶ中所指出的那样,周忱在宣德八年深切感受到应该马上设立济农仓,从而进一步扩大米谷的储备规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采用了各种方法。无论是周忱自己,还是《济农仓记》的作者王直,都认为水次仓的设立是建立济农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如前所述,这一年恰逢正在制定加耗例,而加耗例的实施条件之一就是需要有储存设施,以便储藏从纳粮户手中征收而来的加耗米谷。

这样,为了防止粮长们的中间榨取,扩大米谷的存储规模,同时为了实施加耗例,在宣德八年设置了水次仓。周忱在为设立济农仓的上奏中这样写道(161) :

臣于宣德八年,征收秋粮之际,照依敕书事理,从长设法区划,将各府秋粮,置立水次仓囤,连加耗船脚,一总征收。

与加耗例同样,水次仓也有一定的试行期间。例如,在宣德八年以前,松江府的水次仓设置在“各乡要会处”。但是由于管理方式各异,宣德八年正式设置水次仓时,则在各县水次设置两处左右。华亭县的水次仓设置在府治东南五里的官绍塘和府治西五里古浦塘之南。上海县的水次仓设置在县西的唐行镇和另外一处水次。水次仓与济农仓往往比邻而设。(162)

根据《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的记载,水次仓的管理方式如下:

遂令各县于水次置围编囤,聚于一处,推粮长一人总之,名曰总收。定与加耗总征平米上囤。每囤设粮头、囤户各一名管收。

《皇明名臣言行录新编》卷六《周忱》在上述文字之后作了补充:

每囤设粮头、囤户各一人主之,使相觉察。粮长惟职催并,官为监收。

此外,《姑苏志》卷四二《官迹·周忱》除了与上述史料相类似的内容之外,还有如下记载:

创置水次仓场。每岁算定各户秋粮、夏税、加耗则例,填注由帖而分给之,俾户自持贴赴仓输注,不涉里胥。

《明史稿》列传三十七和《明史》卷一百五十三的《周忱传》中,将“粮头”和“囤户”称作“辖收”。这也就是说,各有一名粮头和囤户以“辖收”的身份直接管理仓场。粮长被任命为“总收”,负责督促缴纳税粮。纳粮户自持“由帖”前往仓场,在官员的监督下缴纳税粮。这种方式废止了由粮长单独、直接地负责征管税粮的做法。(163) 根据记载,由于实施了这种管理体制,纳粮户直接将税粮纳入水次仓,故“得免1/3”(苏州府、松江府)甚至1/2(常州府)。(164)

由此可见,纳粮户“自持贴赴仓输注”的做法实现了设立水次仓的目的之一,即阻止了粮长们居中榨取。但是,这并非只是依靠纳粮户“自持贴赴仓输注”就能实现的。如果没有新的加耗征收制度,没有规定加耗的定额,就无法彻底解决缴纳税粮时的居中榨取。由于加耗例的实施,从汇总到各水次仓的该县正粮和加耗的总计中,减去应向各官仓运送的税粮及必要经费,其剩余部分或用于减轻纳粮户的夏税及里甲正役等项负担,或储藏于济农仓之中。周忱在关于设立济农仓的上奏中,叙述了设立水次仓的意义,而《济农仓记》的作者们也认为水次仓的意义即在于此。因此,水次仓不仅仅是税粮的汇总之地。水次仓是对相关税粮的出入收纳进行严格管理的机构。首先,水次仓设有两个账簿。拨运簿记录应向各官仓运送的漕粮数目及所需经费。纲运簿记录各地农民为组团(纲)运输税粮的各类经费的预算和收支情况。他们将支出的金额记载在各个项目下,并将账簿带回,将副本交给管仓人员,以便证明费用的剩余或不足[森案:请参考本节Ⅲ以及本节的注释59。例如,“博(剥)浅等项费用”是在运河水浅河段雇用吃水较浅船舶的费用,等等]。此外,所有的余剩米谷都必须临时储备在水次仓。上引《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中就水次仓的作用说道:

置立拨运文簿,支拨起运。加耗者,正粮一石收平米一石七斗。候起运之时,酌量支拨。如京、通等仓,远运正米一石,支与三石。临清、淮安、南京等仓,以次定支。置立纲运文簿,听其博(剥)船等项费用,填注回销。支拨羡余,存积在仓,号曰余米。次年余多,加六征收,又次年益多,令加五。除依前拨运外,犹有附余,令各县造仓一所,名曰济农。将递年拨运剩米运入,以备赈济。

正如本节Ⅲ中所叙述的那样,上文中的“余米”在周忱的《上执政书》(《周文襄公年谱》)中被称为“余剩加耗”等。而这些临时存储在水次仓的“余米”和“余剩加耗”在最终都被转入济农仓。周忱在《上执政书》谈到了对“余剩加耗”管理:

所有余剩加耗,在于各该府县乡村市镇置仓,令各仓委官、囤户、粮里各自掌管收支。

济农仓由“县官之廉公有威”和“民之贤者”[森案:请参看本节Ⅶ],水次仓也应该是由他们管理的。此外,上文中所说的“各该府县乡村市镇”并非指府县内所有的“乡村市镇”。以松江府为例,是指与水次仓相邻的“乡村市镇”。

总而言之,水次仓因实施加耗例,储备“余剩加耗”以备济农仓之需而设立,最终成为周忱等实施重要政策的管理中心。

Ⅶ 救济仓库——济农仓——的设立

宣德七年(1432)以来,担任巡抚南直隶、总督税粮的周忱,在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中属于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与担任各府知府的况钟、赵豫、莫愚等通力合作,努力推进了旨在救济农民的济农仓。宣德九年(1434)正月,周忱正式上奏申请设立救济仓,得到了宣宗的批准。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新关注宣德五年(1430)以后周忱等人推行的各种政策之一的济农仓问题。(165)

据周忱所说,当时在苏州、松江和常州三府设立济农仓的动机如下:

苏、松、常三府所属,田地虽饶,农民甚苦。观其春耕夏耘,修筑圩岸,疏浚河道,车水救苗之际,类皆乏食。又其秋粮起运远仓,中途或有遭风失盗,以致纳欠,未免借贷于官豪之家,以偿官赋。所贷之债,倍利以酬。及至秋获,子粒全为债主所攘。未及输税,而餱粮已空。兼并之家日盛,农作之民日耗,不得已而弃其本业。以至膏膄之壤渐至荒莱,地利削而国赋亏矣。

根据王直和胡俨在各自《济农仓记》中的记载,时任苏州知府的况钟和时任松江府知府的赵豫向周忱报告了当地的情况,最终说服了周忱。例如,王直在《济农仓记》中是这样描述的:

苏之田赋,视天下诸郡为最重,而松江、常州次焉。然岂独地之膄哉?要皆以农力致之。其赋既重,而又困于有力之豪。于是农始弊矣。盖其用力劳而家则贫,耕耘之际,非有养不能也,故必举债于富家而陪纳其息。幸而有收,私债先迫取足而后及官租。农之得食者盖鲜,则又假贷以为生,卒至于倾产业、鬻男女。由是往往弃耒耜,游手为末作。田利减,租赋亏矣。

虽然上述两段史料的表达方式各有不同,但我们将两者对比之后,可以对济农仓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即,官僚们在当时最重视的是每年春夏之际高利贷给纳粮户造成的困难(王直《济农仓记》)。他们认为,正是因为“举债”于“兼并之家”,造成纳粮户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境,最终导致税粮收入减少。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提到这一问题,而周忱则更加具体地指出,农民“春耕夏耘,修筑圩岸,疏浚河道,车水救苗之际,类皆乏食”,以致农民被迫向那些被称作官豪之家、兼并之家和富家等的大户阶层借贷米谷,“富人与之若投饵”(张洪《济农仓记》)。“及至秋获,子粒全为债主所攘。未及输税,而餱粮已空。”农民为了偿还被称作“倍利”的高利贷和纳税,不得不再去借贷,以致“债贫至困,如火销膏”(胡俨《济农仓记》),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此外,“又其秋粮起运远仓,中途或有遭风失盗,以致纳欠,未免借贷于官豪之家,以偿官赋”。结果是,“兼并之家日盛,农作之民日耗”。留给这些“农作之民”最后的选择就是逃亡,也就是说放弃农业,寻求“末作”。由此可见,农民为了维持生产、纳税、漕运等只能去借高利贷,结果深深地陷入以春夏为起点的恶性循环之中。周忱等官僚们虽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债主向逃亡后复业的农民追讨债务[森案:请参看本节Ⅱ和第三节],却不能取消既存的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可供官僚们选择的手段就只剩下由国家向农民发放米谷。因此,他们开始筹划设立济农仓。周忱与三府的知府们在灵活运用宣德五年以来实施的各项征税政策的同时,试图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这个问题。(166)

在周忱等人上任后不久发现上述问题时,当地官仓中几乎已经颗粒无存。宣德七年秋天,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各地方均获丰收。宣宗命令使用官库中贮存宝钞进行平粜,同时要求富人放出积米,以备赈济和救荒之用。周忱及各位知府受命之后遂积极执行。在苏州府,将共计29万石谷物分贮于六县的仓库。即,平粜所得3万石,借自富人的9万石,漕运中推行加耗折征例节省的约5万石,以及利用综核田粮制从豪右非法耕作的绝户田征收的12万石。为了贮存这些谷物,据说各县共增设了60个粮仓。在松江府,也将6万石粮食分别存入两个粮仓。这些仓库均被称为济农仓,据说是得名于“农为天下本,苏松之农又为京邑之本”(张洪《济农仓记》)的意识。

宣德八年夏,江南大旱。苏州府饥民达40余万户130余万人,松江府的饥民为20余万户50余万人。周忱“尽发所储”,使一部分农民免受饥荒(胡俨、王直《济农仓记》)。“困瘁者生气,出死力以挽桔槔,转川泽之流代为霖雨,枯槁者润泽,焦卷者始艽艽矣。”(张洪《济农仓记》)尽管如此,仍然“不足赡,田里多饿殍者(王直《济农仓记》),“附郭兼并豪右之家大以为利,南亩农民饿殍者多。”(167) 总之,周忱认识到需要进一步扩大仓库积蓄,并开始设法实施。例如,旨在平均负担税粮加耗的均征加耗法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推行的。为了解决粮长居中榨取等问题,又新设了水次仓,以便统一收储根据均征加耗法收纳的税粮及加耗。周忱当时设想,可以将一定的余剩存留于水次仓。(168) 周忱还建议改革“北京军俸”的发放方法,以便节省运输成本。“(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当运粮一百万石贮南京仓,以为北京军职月俸,计其耗费,每至六斗致一石。公曰:彼能于南京受俸,独不可于此受乎?若请于此给之,既免劳民,且省耗费米六十万石,以入济农仓,农无患矣。”在况钟的强有力支持下,他顶住了反对意见(169) ,在宣德八年十月至十二月间,“请于朝”,得到了批准。此举使“苏州省米四十余万石。益以各场积贮之赢及前所储,凡六十九万石有奇”。松江府也同样节省了21万余石。这样,自宣德五年以来,同时实施一系列的政策,在宣德八年末初步形成了米谷的储备体制。宣德九年正月十九日,周忱以从“兼并之家”的债务中拯救农民为目的,向宣宗上奏申请设立济农仓,并获得批准。在该上奏中,周忱说明了仓米的用途及建仓的目的[森案:见后。王直与胡俨的《济农仓记》将上奏系于宣德八年冬,从内容来看与《周文襄公年谱》中的记载基本一致,故从后者,将上奏系于宣德九年正月十九日]。在获得批准后,周忱命令苏州、松江、常州三府,扩建府下各县仓库,用于储存前项米谷。选拔“县官之廉公有威”和“民之贤者”,令其管理发放粮米的账簿,担任仓库出纳事务。同时指定在每年春夏之际支给米谷时,以下户为先,中户次之。并且规定必须在冬季返还米谷。据说,这些规定都是经周忱之手制定的。我们从下文中可以看到,返还的原则是“抵斗还官”,即不附加任何利息。(170)

根据《周文襄公年谱》的记载,周忱在上述上奏中就设立济农仓储备米谷的意图和具体用途有如下表示:

今欲于三府所属县分,各设济农仓一所,收贮前项耗米。遇后青黄不接、车水救苗、人民缺食之际,支给赈济。或有起运远仓、中途遭风失盗、纳欠还回者,亦于此米内给借倍(陪)纳,秋成各令抵斗还官。若修筑圩岸、疏浚河道、人夫乏食者,验口支给食用,免致加倍举债,以为兼并之利。如此则农民有所存济,田野可辟,税粮易完,深为民便。

由此可见,设立济农仓的目的是解决春夏青黄不接时的“缺粮”和税粮运送途中的“陪纳”,以及兴修水利工程时的“乏食”。而重点在于解决青黄不接时的“缺粮”问题。此外,周忱虽然没有特别指出,但是我们从济农仓设立过程本身可以看出,其主要目的还是解决应对自然灾害的储备问题。(171)

周忱设立济农仓,同时附之以其他相关政策,前后用了13年的时间。周忱在了解了自洪熙元年(1425)以来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现状的基础上,为了维持对纳粮户的统治,以及确保税粮征收,从宣德五年(1430)起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济农仓就是这一系列政策的集大成。前引周忱上奏中所说的“民便”,其内容当然是以纳粮户中的小民阶层与大户阶层的债务关系基础,使小民得以“存济”,从而维持农业生产力,使“田野可辟”,最终保证国家的“税粮易完”。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称,“将苏松等府逃移人户,不拘通例,别立一法,以清理而捡制之”[森案:请参看本章第四节]。其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利用传统的储备仓制度实现明朝国家对纳粮户的统治。其表现形式,就是周忱于当时在自己辖区内设立的济农仓。济农仓的特点是,其救济的对象从以往对自然灾害及随之而来的米价飞涨,扩大到救济由春夏之交的“农饥”引起的债务问题。当然,为了使独立经营的农民能够常年稳定在地域社会中,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他们赖以再生产的条件的济农仓,具有掩盖地域社会的现实和调和矛盾的机能,由此在客观上维持了地域社会的现状。关于这一点,田中正俊和佐伯有一已经有所论述。地主和佃户的关系也就是农民在当地生存的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当时当地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济农仓制度还包含着维持国家权力对纳粮户进行统治的一面。这不仅仅是周忱他们的主观意图,更主要的是一种客观现实。事实上,在宣德八年(1433)以后,到正统年间(1436至1449),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赋役制度相对比较稳定。正如周忱所说,苏州一府在宣德七年以前每年拖欠税粮达100多万石,而在宣德八年至正统十四年的17年间,每年完纳的税粮为200余万石[森案:请参看本节Ⅳ]。他认为这是实施了均征加耗法的成果。但这也是实施了包括济农仓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政策的结果。在大约一个世纪之后,松江府华亭县人顾清在《傍秋亭杂记》上卷就济农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论述:

乡父老闲时多相聚,说前朝事。有陆璿者尝言,周文襄公为侍郎巡抚十九年,为尚书巡抚又二年,百姓不知有凶荒,朝廷不知有缺乏。或问其故,曰:当时济农仓米常数十万,一遇水旱,便奏闻免粮。奏上,无不准。所免之数,既以济农仓补完。所以民不知凶荒,朝廷不知有缺乏也。……又曰:每岁腊月征粮毕,新正十五后便有文书来放粮,曰此是百姓纳与朝廷余剩数,今还与百姓食用。种朝廷之田,秋间又纳朝廷税也。即放米,每户率二石,不曾有一石。时虽云抵斗还官,其实多不取。先祖言,吾家尝一次领黄豆六石,后升合不曾追。

据该书记载,顾清在成化十四年(1478)和弘治十五年(1502),两次确认过松江府济农仓中有大量储备。同时,顾清还在嘉靖年间(1522—1566)的随笔中写道:

济农仓积米之多,近日士大夫皆不信。

从《周文襄公年谱》的重刻者顾清的这篇随笔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作为士大夫的明确立场。他从士大夫的角度追慕周忱,这一点也反映在他引用的“乡父老”的回忆之中。我们从下一章可以看到,顾清并不否定大户阶层的利益,但从上文中可以看到他憧憬并关注着周忱生活的年代。同时,正如他引用的“乡父老”之言所说,在设立济农仓之初,周忱的政策意图就是让纳粮户“种朝廷之田,纳朝廷之税”,就是在客观上实现国家对纳粮户的直接控制。我认为,周忱生活的时代,是国家可以直接统治农民的时代,当时的小民阶层中有相当部分是承担官田税粮的纳粮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