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的江南官田论与地主佃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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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的《日知录》三十二卷本所收《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中,“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一句,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日本,二战结束后由北村敬直、古岛和雄首倡的明末清初江南地主制研究中(8) ,这句话更是备受瞩目,被用作明末清初不自行从事生产、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明证。
例如,1957年小山正明就因此指出:“明末清初,江南地区的耕地大部分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的手中,依靠佃户进行耕种。”小山还援引了18世纪末19世纪前期的两则清代的史料,指出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多为居住在县城、市镇中的地主”。(9) 1971年,重田德也引用了这句话,将之作为“明中期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达到了极限”的“江南证言”。(10) 同一年,我自己也将这句话作为顾炎武对17世纪当地“地主=佃户关系普遍化的指证”。(11)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的这句话,之所以给人留下了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基于其中的“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即土地所有者和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之间的比例竟然高达一比九,由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顾炎武的理解中,他所生活的17世纪的江南,“有田者”只占居民中的一成,他们是地主而非直接从事生产的农民,这就是我们从这一对比明显的表述中得到的印象。
这样的印象不只是基于以上一句16字。据国学基本丛书本《日知录集释》,以该句起首的一节共14行,每行40字,是《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最后一节。后文还将提到,在这最后一节中,顾炎武描述了占“十之九”的“为人佃作者”的困苦现状,建议必须削减造成如此困苦的高额“私租”(佃租),并对坦然收取高额“私租”的地主展开了批判。
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这是最后一节的最后一句话。地主,汉代董仲舒称之为“豪民”,唐代陆贽称之为“兼并之徒”,都带有贬义,但到了宋代以后,却公然称作在价值观上具有可定意义的“田主”。表现了顾炎武对这一事态的沉痛哀叹。
对照《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的全文,我们从“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一句中获得如此的印象与认识,可以说是极为自然的。
那么,这一句以及由此开头的最后一节,和《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中前面的文章,即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约130行的官田论之间,又有着什么样的关联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可视为《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母体的《官田始末考》下卷的最后,在冠有“附”字的《减科议》标题下,收录了一篇全文20行(抄本行数),每行22字的单篇。“减科”的“减”是削减的意思,“科”是指税粮征收额,因此“减科”就是“削减亩税粮征收额”的意思。顾炎武沿着《官田始末考》上卷中表达的写作意图,立足于上下卷中列出的与官田相关的详尽资料,在“议”中提出了削减税粮征收额的具体方案。在将《官田始末考》改订为《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时,顾炎武删去了《减科议》这个标题,经过增补,将内容的绝大部分融进《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最后一节。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最后一节,其实是在《官田始末考》的附篇“减科议”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因此,想要探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所要表达的问题,首先应该对其前身《减科议》的内容展开研究。
我们首先将《减科议》的内容分段抄录如下。
Ⅰ. 吴中之田,弓口甚窄,岁收亩率米二石,其上农或至三石,下者亦或不满二石。其自佃者少,召佃者多。而私租往往至一石一二斗,或至一石四五斗。夫农人竭一岁之力,粪壅耕作之费,亩以银一两为率,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日者官粮愈急,而私租转苛。每至砻谷之日,罄其家而取之。今日完租,明日乞贷。人又何乐为农。夫至人不乐为农,而天下事,遂不可言矣。
Ⅱ. 欲求八十年前失陷之官田,既不可复得。而使民长为官佃代无穷之租,又必有时而诎。有王者作,咸则三壤谓,宜遣使案行吴中,逐县清丈,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塗荡以升计者,附于册后。至于私租,一切从减,为之禁限,不得过一石以上。如此则民乐业而赋易完,上下均利之道也。
Ⅲ. 《元史》至正十四年,诏民间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是前代已有行之者。《元史·成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于贫民也。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从之。元人尚有能言此者,今则官粮既重,私租之输,富人遂为当然而不复诘矣。
与以“吴中之民”开始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14行相比,以“吴中之田”开始的《减科议》有一个完整的理论。
第Ⅰ部分讲述了江南农家经营的现状。
1. 每户的经营规模零碎,与之相比投入的劳动量却很大,土地狭隘(弓口甚窄)。
2. 平均亩产量为二石,上限三石,下限在二石以下。
3. 经营农业的农户中,“自耕农”(“自佃者”)少,佃户(“召佃者”)多。
4. 私租从每亩一石二三升到一石四五升。
5. 投入的劳动力成本及其他费用,一年每亩为银一两。
6. 每亩的收成中上缴私租,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实际所得仅剩数斗。
7. 随着国家对田主税粮的苛责,田主对私租的追求也不断苛刻。佃户完租的同时,用于再生产的费用亦基本枯竭。
8. 直接生产者对农业经营失去积极性。
9. 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由此出现危机。
第Ⅱ部分是削减税粮和削减私租的提案,以此作为复兴农家经营的对策。
1. 《官田始末考》写作前80年的官民田一元化就废除了官田,这项政策成为当地税粮负担加重的契机,但重新恢复官田是不可能的。
如前所述,顾炎武在《官田始末考》上卷中,将万历九年(1581)视为张居正在全国实行丈量的开始年,并认为全国性的官民田亩税粮额的均一也是这一年确定的。另外,若以这一年为准,《官田始末考》应作于顺治十五年(1658)前后。
2. 自官民田亩税粮额均一以来,以往官田的沉重负担转嫁给了“民长”,使得“民长”生活困苦(“民长”或许是指农户的家长。《官田始末考》此处作“平民”)。
3. 圣君贤王应以县为单位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制定与土地生产率性相对应的税粮额,上田每亩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这就是顾炎武削减税粮负担的提案(还包括山、塘、涂、荡等水田之外的课征对象)。
4. 私租全部按当地税粮的削减率确定限度,其上限为每亩一石。
5.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期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将会提高,税粮的征纳也会变得容易。
第Ⅲ部分为从历史中证明削减税粮和私租提案的正当性,介绍了元代的私租削减令和削减私租的提案,使之与明末以来的现状形成对比。
1. 元朝至正十四年(1354)颁布的削减私租二成的诏令。
2. 元朝至元三十一年(1294),税粮临时削减令颁布后,以长江以南佃户(“佃民”)为对象的私租削减提案。
3. 对现状的分析,即由于税粮(“官粮”)的整体负担加重,富裕的地主将佃户的高额私租视为理所当然,但却无人对地主的这种行为加以非难。
如上所见。顾炎武首先着眼于直接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指出,与自耕农相比,佃户承担着比例更高的私租,其生产经营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压迫。接着又指出,由于国家对地主在税粮缴纳上极尽苛责,必然导致地主对佃户私租征收的严苛。然后,又以私租之高源自官民田一元化后当地税粮负担大增这一判断为前提,提出了削减税粮和私租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减科议》中,顾炎武基于《官田始末考》正文中所阐明的税粮负担大增的历史过程,在与之紧密相关的逻辑关系下做出了以上的提案。
那么,附于《官田始末考》之后的《减科议》,其内容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最后一节中又是怎样展开的呢?首先,将《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与《减科议》Ⅰ—Ⅲ相对应的部分标记为Ⅰ'—Ⅲ'抄录如下:
Ⅰ'.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原注:凡言石者,皆以官斛。)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
Ⅱ'. 故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贫。
Ⅲ'. 《元史·成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原注:时成宗即位),……(省略部分与前引《减科议》Ⅲ的对应部分相同)(原注:明朝宣德十年五月乙未,刑科给事中年富亦有此请。)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前一事为特恩之蠲,后一事为永额之减。而皆所以宽其佃户也。是则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https://www.daowen.com)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原注:《食货志》:“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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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始末考》附载的《减科议》,其内容在《日知录》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中基本上得到了体现。引用部分已经加上了说明,《减科议》中削减税粮的提案,作为内容总结,就此被移到了《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讨论官田的长文之中。此外,还在最后一节插入了“既减粮额”一段(Ⅱ'),主张削减税粮额乃是削减私租的前提条件。
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变化。这就是与《减科议》相比,《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最后一节更加强调削减私租的紧迫性。
《减科议》开篇的主语“吴中之田”,到了《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变成了“吴中之民”,随后的句子也从“自佃者少,召佃者多”变成了“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为人佃作者十九”这一全新的表述方式给了读者一个强烈的印象,即“吴中之民”(苏松地区的农民)自身拥有土地的比例非常之低。由此,《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中的这16个字,就将作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大部分丧失了土地,靠佃种他人土地维持生计这一印象,强烈且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了读者。
对佃户农业经营过程的叙述则更加犀利。首先,通过新增的“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中”一句,唤起了人们对接下来的事态的关注,即与公共用地相应的税粮,都在当地的田亩中课征,也就是说所有的公课负担,全部都要分摊到当地的田亩上去。由此读者就不难想象,所有的公课负担均出自私租,亦即佃户的劳动。
接着是对亩产量和私租额的叙述。这里的叙述与《减科议》相比不仅数据上有所变动,而且三石至一石余的亩产量与一石二三斗至八九斗的私租额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减科议》中以银两来表述每亩的生产费用,而《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则以铜钱来表述,这与小经营农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货币更加相符。
与《减科议》一样,《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也指出,佃户辛苦一年,纳完私租后自己的所获不过每亩数斗,完租后马上就会陷入借贷的窘境。
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对私租上限的设定。《减科议》中设定为一石,而《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设定为八斗,降低了二成。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变化,也许是因为作者想更加强烈地表达,现行的私租额给佃户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顾炎武通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Ⅰ'、Ⅱ'中表达出来的对佃户境遇的认识和同情,更加提升了他对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制批判的力度。
这样的批判,与《减科议》Ⅲ相比,《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最后一节与之对应的Ⅲ'中表述的更加详细。
自己不参与劳动的收租地主,汉代董仲舒称其为“豪民”,唐代陆贽称其为“兼并之徒”,唐代颜师古注《汉书》时,将董仲舒所说的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即收取私租的行为称为“劫夺”(强夺)或“侵欺”(霸占)。顾炎武通过介绍前代诸家的见解,表达了他对地主及其收取私租行为的强烈否定与批判。《减科议》中表达因税粮的重压使富人收取私租的行为正当化的结句,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改成了“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同样表达了顾炎武对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制的深刻批判。顾炎武对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极其严厉,这一点,从同时代同地域的其他读书人、士大夫的尖锐批判中亦可见一斑。苏州府吴县生员黄中坚,生于顺治六年(1649),卒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虽与顾炎武同时在世几十年,却要比他晚了一辈人。(12) 黄中坚在其《蓄斋集》卷四《议·征租议》中有这样一句评论:对被认为是顾炎武的前辈儒者这样说道:
因念儒先动以田主为豪强之徒,而偏袒耕农者,亦非通达治体者也。
文中的“儒先”,指的就是前辈儒者顾炎武。通过与《官田始末考》所附《减科议》的对比,《日知录》所收《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主旨已经很明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对官田的长篇论述,其实是最后一节主张削减亩税粮(田赋)额的前提。可以确认,《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与《减科议》,同为逻辑严密的改革方案,其最终的课题,是如何才能解决17世纪占江南直接生产者相当比重的佃户面临的经营困难。顾炎武的构想是,为解决这一课题,首先国家必须削减每亩的税粮额,由此消除田主收取高额私租的根本原因。《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所展开的江南官田论和江南地主佃户制论,表达了17世纪,确切的说是明清鼎革后不到40年的清初,出生于江南的一介读书人顾炎武的心声,促使他去深刻思考这些问题的,是他对地域社会紧要问题的判断和志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强烈的实践性关怀。
以上通过对《日知录》中《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和可以称之为习作的《官田始末考》的分析,我们可以感受到,作为十六七世纪江南农村棉手工业形成的前提,西岛定生强调了田赋和佃租之间的紧密关系,波多野善大等人也很重视佃租之重,在顾炎武的这两部作品中已经完整地表达了出来。在这里,我还希望大家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田赋和佃租的关系以及租额的合理与否,是在17世纪中期以后清初的历史条件下才提出来的,这一课题的出现,本身就是这一历史时期的产物。从本书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到,这一课题是无法追溯到15世纪或14世纪后期的明朝前期的。
第二,本章第一节中亦已提到,顾炎武认为是税粮(田赋)之重加大了佃租的增幅,而税粮之重,直接源自16世纪的官民田一元化(均粮),因此对其展开猛烈的批判。而税粮之重的远因,顾炎武则认为是13世纪后期的南宋末年以来到14世纪后期官田在江南设置,对此,顾炎武也给予了温和的批判。
顾炎武认为,佃租之重,以及造成佃租之重的税粮(田赋)之重,这些都不是本源性的,而是有始有终的,即“始末”。也就是说,这是都是人为造成的结果,因此也就有改变的可能性。顾炎武对与江南官田有关的基本史实进行了大量的发掘,但如前如述,对比本书内容,不得不说他对16世纪均粮的认识和评价都未必准确,对14世纪后期明代在江南设置官田的解释也并不完整。然而,从中不难看出一个力求改变现状,改变历史的实践者的观点和立场。
西岛定生和波多野善大之间的争论,成为二战结束以后日本学界关注江南官田问题的契机,对此,笔者也曾于1980年对西岛定生强调田赋过重和波多野善大强调佃租过重的观点进行了评述,认为他们的观点都触摸到了中国前近代社会的民族固有特性,因此给予了肯定性评价。(13) 笔者的这一评价至今没有改变。1970年代中期,日本的明清史研究对乡绅论展开探讨时,同样也表现出了对民族的固有特征及其上层构造的中央集权国家,以及小农经营长期存在等问题的关注。(14) 这一想法至今也没有改变。
不过,例如为了追求历史的个性,屡屡将眼光集中到被称为集权统一的专制主义国家上去,将这种形态的国家视为天生的,并且是一味地通过持续而残酷的压迫来实现其对土地的所有,这样的理解并不是没有。
确实,在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中,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基于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观念性等现代观念,其间国家对民田的籍没,正是私人所有权尚未完全确立的最佳佐证。官田的亩税粮负担比民田重得多,不问官田民田一概课征正役,以及本来由民田承担的杂役负担,等等,都给土地所有者加上了大量支出的义务。
但是,14世纪后期江南实施的籍没还具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通过籍没,减少了元末以前大规模的土地所有,将之作为国有土地设置官田的同时,实际上创造出了大量的小规模的勤劳的土地所有者。同时,这些官田又被纳入到了以私人土地所有为前提的税粮征收制度之中。相比民田的佃租(佃金),官田的亩税粮负担保持了较低的水平,并通过税重役轻、税轻役重的惯例平衡官民田之间的实际负担。16世纪后期,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不断兼并土地并逃避税役负担,为了克服这样的现象,实施了每亩田地的税粮负担完全均一的均粮政策。前文已经多次指出,江南的这些税粮政策的改革,是由建立于16世纪60年代的高度集权的明朝政府推动的。
这里不由令人想起,不仅是依靠剥削他人劳动的所谓地主阶层,即使是自行耕种的小经营农民,他们的土地所有观念都是一样的根深蒂固。如前所述,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在一定比例上是14世纪后期明初通过籍没所扩充的官田最终被实质上私有化的结果。而在地主阶层的大土地所有再次明显壮大的16世纪以后,佃户也因拥有少量的土地成为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一分子。在顾炎武所生活的17世纪,用他的话来说,出现了“自佃者少,召佃者多”,“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的状况,但是,小经营农民自身拥有的小块土地,并没有从原理上遭到否定。毋宁说,正是将小经营农民和自己拥有的土地相结合作为参照,顾炎武对当时的现实才有了以上的认识,并加以了批判。前文已经提到,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苏南地区中农和贫农所拥有的土地,占到了全部土地的50.51%。由此亦可想见,17世纪以后的江南地区,自佃农型的小经营农民也一定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综上所述,从明朝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集权型的专制国家,对私人的土地所有并非一味地采取抑制的政策,反而是以私人土地所有的存在为前提,来面对与土地所有相关的种种历史性课题。保持小经营农民存在的土壤,也是这些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顾炎武之所以在17世纪提出了以上这样的实践性课题,与王朝显示出来的这种动力不无关联。可以说,这就是近代以前中国社会的个性或民族固有特性的一种表现。
不过,对这种个性或特性的充分把握并非易事。事情当然必须沿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去进行深入的考察,行动则必须与现代人的关注和推动相结合。这将是笔者今后的课题。
(1) 关于《官田始末考》和《日知录》所收《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参见前引拙稿《从<官田始末考>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官田始末考”から「蘇松二府田賦之重へ」〕,1980年。
(2) 赵用贤《松石斋集》卷二《奏疏二·议平江南粮役疏》。
(3) 参照第410页注①所引拙稿。
(4) 康熙年间(1662—1722)苏州府昆山县周梦颜撰、道光九年(1829)昆山县周蕙田重刻《苏州财赋考图说》,道光十年(1830)邵吉甫撰《苏松田赋考》,以及同治五年(1866)刘郇膏撰《江苏省减赋全案》等,都收有清代江南读书人的相关著作。在日本,西岛定生撰《中国初期棉花产业的形成与结构》〔中国初期棉業の形成と構造〕(初载《东洋学报》〔オリエンタリカ〕二,1949年。后载其著《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三部第三章)中首次受到重视。中国则于1957年周良宵在《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重赋问题》中加以引用。最近1982年伍丹戈在《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中亦给予了重视。
(5) 本节以下的行文不作特殊说明者,皆以本书第一至第五章的论证为据,也有若干新资料、新文献的引用。
(6) 据复旦大学图书馆藏《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12月刊)之《苏南农村各阶层所有土地状况》。
(7) 滨岛敦俊:《明代江南水利的考察》〔明代江南の水利の一考察〕,初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四十七册,1969年;后载前引滨岛敦俊著《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研究》〔明代江南農村社会の研究〕,1982年。
(8) 可参见前引北村敬直《关于明末清初的地主》〔明末·清初における地主について〕(1949年)、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下游地区的地主经营》〔明末長江下流地帯における地主経営〕(1950)及本书序章。
(9) 前引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尤其是以江南地区为中心(一)(二)》〔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帯を中心にして(一·二)〕,1957、1958年。
(10) 重田德:《乡绅统治的形成与构造》〔郷紳支配の成立と構造〕,岩波讲座《世界历史》十二·中世六,1971年。
(11) 拙稿《明清时代的土地制度》〔明清時代の土地制度〕,岩波讲座《世界历史》十二·中世六,1971年。
(12) 关于黄中坚的生平及其与顾炎武的关系,请参照本章第410页注①。
(13) 前引拙稿《从<官田始末考>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官田始末考”から<蘇松二府田賦之重>へ〕。
(14) 前引拙稿《关于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日本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おける郷紳論について〕。
补注:
本章第一节2的内容,笔者在1987年1月原稿完成后,将其扩展为拙稿《顾炎武官田论中的土地所有思想及其背景》〔顧炎武の官田論における土地所有思想とその背景〕,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101,1988年,敬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