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府的“论田加耗”之路

一、 苏州府的“论田加耗”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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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世纪30年代的宣德后期到嘉靖十六年(1537)均粮、征一政策完成的前夜,苏州府税粮征收制度的变革与松江府、湖州府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它们之间的差异在地方志的记载中很难找出头绪来,但有一位名叫史鉴的苏州府吴江县在野士大夫(处士)留下了两篇文章,他所生活的宣德九年(1434)到弘治九年(1496)的60多年间,正属上述百年改革史的前半段,以他的文章作为线索,就能对十五世纪末以前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第一篇是他在弘治二年到三年(1489—1490)间给苏州知府孟俊的上书,题为《论郡政利病书·上太守孟公俊》,尤其是其中的第五项《会征收》部分(见史鉴文集《西村集》卷五,以下简称“《上孟公书》”)叙述尤细,今特将第此项全文抄录,分段标号置于文末注中。(1) 史鉴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可以参考他弘治三年到六年(1490—1493)给南直隶巡抚佀钟的上书《上中丞佀相公书》(同上)。这一篇是后人录于乾隆十二年(1747)刊《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额征》中的,以“史鉴曰”开头,长约1740字。这是他对明初以来苏州税粮征收相关问题的详细叙述(以下简称《史鉴备忘录》)。这一部分内容也全文抄录,分段标号置于文末注中。(2)

史鉴(3) 的文章不仅具有时代特征,而且他出生在曾祖父史仲彬(至正二十六年、1366—宣德二年、1427)、祖父史晟和父亲史珩(永乐十二年、1414—成化三年、1467)祖孙三代担任粮长的家庭中(4) ,被时人誉为“如钱谷水利类,皆知其故”(5) ,对税粮问题有着历史而具体的见地。正如他被称为“守祖训,不愿仕”一般(6) ,他的一生都是以隐士(在野读书人)的身份度过的。他与同时代有着共同境遇的苏州长洲县人沈周和赵同鲁(7) 一样居住于乡村,半步都不曾离开过,对于“农民”、“田野之民”和“江南”的“我民”、“我农人”的生产、生活利益有着深刻关怀。(8) 从他的自述“某东南一野人也,稼穑之暇,涉猎诗书,聊自娱”来看(9) ,史鉴没有把他所有的耕地都委托给他人佃种,而是拥有自家经营部分的自耕地主,这使他与“田野之民”往往会面对共同的问题。

根据《史鉴备忘录》和《上孟公书》的叙述,景泰二年(1451)周忱从巡抚之职离任后,直到弘治二三年(1489—1490)的大约40年间,苏州府的征税方法,极端地说就是随着南直隶巡抚的人事更迭而不断变化,特别是成化十五年(1479)王恕就任巡抚之前,这样的感觉尤其明显。但是,除了天顺四年(1460)的崔恭外,历代巡抚就任后设定的中心议题及解决方法,可以说几乎都是一致的。他们的中心议题就是在政府规定的亩税粮额,即起科等则之间,尤其是在官田民田起科等则存在严重不均的现状中,以不改变亩税粮正额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每亩的实质性总征收额均等化。周忱为完成官田亩税粮额削减20%—30%的诏敕精神虽然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依然无法改变其多样性和不均等性。解决的方向是这样的:基于国家规定的亩税粮额,把正额之外附加的各种负担——加耗(史鉴称其为“加赠”)以统一标准向所有的纳粮户征收,这一点体现了其加耗例的精神。但是,亩税粮额的高低会如实地影响到每亩总征收额的高低,与其如此,不如改变扩大绝对差额的“统一论粮加耗”方式,对亩税粮正额高的耕地课以较轻的加耗,对亩税粮正额低的耕地多课加耗,以此来缩小每亩地总征收额的差距,这就是“分段论粮加耗”的方式。在周忱“统一论粮加耗”方式下,苏州府下正粮1石对应加耗6斗(《上孟公书》),表苏1(指与苏州府相关的第1表,下同——译者)揭示了当时基于亩税粮正额之间的差距是如何反映到每亩总征收额差中去的。同样是一亩地,如果正粮的税额一个是每亩4斗,一个是每亩0.5斗(5升),那么,他们之间的差额就是3.5斗,加上加耗后,两者之间总负担额的差距就会扩大到了5.6斗。正是为了纠正统一论粮加耗法的这种缺陷,才有了分段加耗的探索。

表苏1 宣德八年(1433)巡抚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

图示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表苏1模式并没有能够涵盖由周忱本人创立并付诸实施的加耗例的全部特征。撇开这一点不说,其实还有一个遗留问题,就是与折征例有关的问题,亦即允许“重则官田”及“下户”以银或棉布折征,要求“轻则民户”提供白粮的指示等规定,在表苏1这一模式中也未能体现。也就是说,这个模式没有能够反映出折征例的适用对实际负担不均衡的修正作用。将折征例的适用状况数量化虽然相当困难,但“重则官田”的金银花折征和“轻则民田”的白粮折征,这两种情况是可以推算出来的,结合表苏1,推算结果可制成表苏2。我们将适用折征例后的实质性征收额用米来表示,并将其关系指数化。这里还有三个前提:第一,亩税粮额在5斗以上的视作“重则官田”,1斗以下的视作“轻则民田”,这是基于宣德七年官田亩税粮额降低后的平均税额和洪武以来民田的亩平均税额(参见第二章表4及第三章第五节Ⅰ)而定的。第二,金花银对米(糙米)的换算率为一两=米四石,当时米的市场价为一两=米二石,在用金银花折征的时候,米一石相当于市场交易中的米五斗。(10) 第三,缴纳白粮一石,同时还必须贴上运费、精米费等附加费1石(11) ,故而白粮1石亦换算成米2石。

表苏2 宣德八年(1433)巡抚周忱所行统一论粮加耗和折征例之关系

图示

表苏1只适用于加耗例下的统一论粮加耗,从中可以看出基于亩税粮正额之上的统一加耗,造成了实际总负担额之间的巨大差距,每亩正粮6斗的田,最后的实际负担竟然高达9斗6升之多,是5升之田的12倍。但据显示折征例适用情况下的表苏2,每亩正粮6斗之田,最后的实际总负担换算成米为4斗6升,是5升之田1斗6升的3倍。而民田中的5升之田,其负担依折征例换算成白粮后仍然是最轻的,与几乎全是官田的正粮3斗以上各等级的田比起来,他们之间的差距有了大幅度的缩小,后者被控制在前者的三到四倍范围之内。

折征例本身的调节作用无疑是巨大的,然而,自周忱离任南直隶巡抚一职约20年后,加耗作为中央直管的第二税粮的特征日渐浓重。于是,纠正统一论粮方式下总负担额的差距,成了以后历代巡抚及地域社会面临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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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七年(1456),巡抚陈泰首次施行了分段论粮加耗法。

在此之前的景泰元年(1450),也就是景泰二年(1451)三月周忱主动辞去南直隶巡抚一职的前一年,就加耗一事及加耗余米的用途,溧阳县民彭守学向中央户部揭发了周忱。(12) 其实在正统十年(1445),已经有一个叫尹宗礼的人向中央做过同样的揭发,这已经是第二次了。相关情况在前一章中已有简要探讨。自实行加耗例以来,所征加耗除用于作为税粮即实物米谷的运输费后,剩余部分被广泛用于减轻缴纳税粮农民的支出,帮助他们维持生计。(13) 但是,周忱被揭发时,作为局外人的史鉴也指出,成年累月积攒起来的余米,因“权要”、“势家”请求支出及仓库管理者的隐匿和建设佛寺道观等,开始出现了偏离“公用”的初衷,被恣意流用。这样的结果与加耗例本身及余米的用途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彭守礼就是抓住这一点不放。且如史鉴所言,余米的管理和使用,本不在中央户部的管理范围内,而是由巡抚直接管理,这一条也成了他们揭发的理由。受理此事的户部主事黄琛、王澍和监察御史李鉴被派往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等江南六府,追征已支余米,户部尚书金濂、礼部尚书杨宁、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也严厉追究了周忱的责任。(14)

然而,景泰帝却在周忱遭受弹劾后同意了他的主动辞职,即使在公布了现场调查结果之后,仍然没有采纳中央官僚的意见,以周忱“年老”为由不予追究,同时还命令接任南直隶巡抚的李敏不得轻易改变周忱的政策,周忱的政策因此基本被继承了下来。不过,《明史·周忱传》却记载,自此以后加耗余米归中央户部管理,并且成了“公赋”,地方上的余米积蓄则“储备萧然”(15)

周忱统一论粮加耗中的加耗比率,是以国家规定的亩税粮额(起科等则)计算出税粮(正粮、正米)一石为基准,统一以斗为单位征收加耗的,加耗额绝不是固定不变的(第三章第五节Ⅳ)。换言之,随着加耗余米的不断增多,加耗也将在巡抚的自由裁定下逐渐减额,在此前提下,所谓“公用”也必须在不妨碍减额的范围内支出。这样一种具有弹性的加耗方法,却在周忱遭弹劾辞职后发生了改变,逐渐减额变得难以进行。也就是说,中央接手加耗以后,原来作为正税附加额的加耗,逐渐成了正税以外的加征,成了事实上的税粮。面对加耗变成正式税粮且占据税粮总额五成以上的这一现实,陈泰等周忱的后继者们不得不开始探索新的加耗征收方式。

陈泰是继周忱以后的第三任南直隶巡抚,在他之前还有景泰二年(1451)到六年(1455)在任的李敏,以及同年继任、死于景泰七年(1456)年正月的邹来学。(16) 据《史鉴备忘录》,陈泰以为“官田粮太重,民田粮太轻。然富家多占民田,惟官田始为贫家有也。乃议以正粮六斗以上,免其加赠(加耗),自此下每一斗次第而增,至一斗以下,则十倍之”(《史鉴备忘录》E)。又据史鉴《上孟公书》,“佥都御史(巡抚兼任都察院御史)陈公以为官田粮重,民田粮轻,而一体增米,则轻者固少,而重者愈多矣。故定正米一斗以下为一则,其一斗以上,每斗为一则,粮轻则增多,粮重则增少”(《上孟公书》A)。

陈泰的方法是减少亩税粮额较高的耕地的加耗率,提高亩税粮额较低的耕地的加耗率,通过这一方法尽可能减少因正粮额的不均等原因所致加耗额的差距,从而尽可能使每亩的总负担额均等化。这一点,与周忱不顾亩税粮额的高低,统一对纳粮户的纳粮总额按每石多少斗的比例加征的方式迥然不同。表苏3是在史鉴上述两文的基础上,参考接任陈泰为巡抚的李秉在松江府实施加耗时的数值制成的,因此,是理解陈泰分段论粮加耗方式的一个模式。只要亩税粮额之间的差距不变,这一方式下每亩的总负担额也就必然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但是经过与表苏1中周忱的方式比较就可以看到,在国家规定的各种耕地的亩税粮额不变的前提下,总负担额之间的差距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纠正。另外,表苏3—表苏6中的总负担额指数,是基于方便理解周忱统一论粮加耗方式而制作的,表苏1模式中与7个不同层次亩税粮对应的总负担分别定为100后计算得出的。如表苏3中,与亩税正粮额6斗对应的亩总负担额为6斗,若把表苏1同一栏的总负担额9.6斗算作100的话,那么,苏表3指数就是63。再如表苏3中亩正粮额3斗对应的亩总负担额为4.8斗,与表苏1同一栏的总负担额相同,其指数则为100。亩税正粮额在6斗到4斗的指数为60至80左右,而每亩正粮额在2斗到5升(0.5斗)的都在100以上,尤其是民田中多见的亩正粮5升的指数高达156,差距缩小的痕迹非常明显。

表苏3 景泰七年(1456)巡抚陈泰的分段论粮加耗

图示

续表

图示

陈泰的分段论粮加耗改革站在以“总督税粮”为己任的巡抚的立场上,极端地说,是作为稳定江南巨大税粮征收的一种手段而实行的。但不容忽视的是,陈泰和周忱一样,必须面对因税收负担而出现的纳粮户之间的矛盾。上述《史鉴备忘录》称,虽然官田和民田都被无条件视为私有或实质上的私有,但富户占有亩税粮额较低的民田,而贫民却只能耕种官田。因此当时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同样是土地所有者,却因阶层的差异而承担着差异巨大的亩税粮额。此前,宣德帝曾应周忱和苏州知府况钟的请求,同意将官田的租税下调20%—30%,而当时的户部官员们却无视江南的实情,对这一政策采取坚决抵抗。如今在周忱一系列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他们对江南官田民田之间的各种问题已经有了更加现实的认识。具体来说,景泰四年(1453),景泰帝对陈泰的上任即周忱的继任巡抚李敏下令,“均定应天等(南直隶西部)府州之官民田(负担)”,但又经历了以下的过程(参照第二章第三节及注20)。

诏巡抚直隶侍郎李敏均定应天等府州官民田。先是正统中户部会官议,令江南小户官田改为民田起科,而量改大户民田为官田,以备其数。既又因御史徐郁奏,令所司均配扣算,务使民田量带官田办粮,以甦贫困,俱行巡抚侍郎周忱清理。然民田多系官豪占据,莫能究竟,其弊仍旧。至是,郁复以为言。户部请从其议,命敏均定搭派,敢有恃强阻滞者执治其罪。从之。(《明实录》景泰四年五月庚申)

户部曾在宣德六年(1431)以“变乱成法”为名对削减官田亩税粮额的政策持反对态度,由于即使在总账不变(备其数)的大前提下将官田和民田的亩税粮额相互对调都难以实现,于是,户部此时想到通过对加耗米的操作,将官田税粮的一部分转嫁到民田中去,实现实质性的负担均等。户部考虑施行这一政策的现实基础是小户耕种官田,大户拥有民田,但受命调查的巡抚周忱却看到了真正的现实,即占有民田的主体是官豪。从而,陈泰所要面临的富户占有民田、贫家耕种官田这种现象,就不仅仅是财富数量上的差异,更是户部已经认识到的大户与小户、官豪与所谓小民的差异,这无疑是社会特权阶层与非特权阶层之间的巨大差异。

总的来说,陈泰施行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与15世纪30年代周忱按定额征收加耗的均耗法相比,朝着16世纪30年代以后平均亩税粮额的均粮法更进了一步。陈泰在不留加耗余米这一点上与周忱的方针有所不同,但是,据《上孟公书》所称,其除征收秋粮糙米为正粮外,不再征夏税等各种公课及官府水马驿站贴役,而是由官府通过加耗余米来支给。在这一点上沿袭了周忱的方针(《上孟公书》A)。

继任的巡抚李秉,虽然继承了陈泰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但为使每亩的总负担额更加趋于公平,对陈泰的分段加耗又进行了若干补正。李秉到任后,

讲求前法(陈泰的方法),以夏税多富家民田所科,而使贫家以官田加米代偿,非理之所宜,然别征则又繁苦殊甚,乃令夏税农桑马草皆折米,与秋粮同纳,使民皆易晓,而粮里(粮长、里长)辈不能多科矣。(《史鉴备忘录》E)

从史鉴的这一段叙述推断,周忱改革之前,民田的亩税秋粮较低,而小麦等夏税的征收额则比官田重。陈泰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也好,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法也好,都用按正粮石数加征的加耗余米来垫贴夏税及其他公课。李秉抓住了这一点,认为既然贫家耕种的官田也要一样加征秋粮耗米,那么,用它来贴补从富户民田中多征的夏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他要求把夏税及其他公课全部换算成米,与秋粮一同缴纳。据《上孟公书》,其具体的课征方式如下:

乃著令,(一户所负担的)夏税丝、麦、桑麻、马草、户口食盐钞贯(户口食盐以纸钞缴纳)折米,并水马贴役米,悉令开写。其余正粮斗则,量为损益,一总填入由单(纳税通知书),于其后总结曰已上平米若干(石、斗、升、合)。(《上孟公书》B)

换言之,对秋粮以外的公课即夏税以及马草、代役的水马贴役米等,亩税粮额高的官田可以轻减乃至免除,而亩税粮额低的民田则须分摊大部分,这些原则在周忱改革以前已经存在。(17) 李秉充分利用了这些原则,按户算出夏税、草马、水马贴役等征收额,填写不同于秋粮的税单。而对于秋税正粮,则按“斗则,量为损益”,对纳粮户的所有耕地,按照国家规定的亩税粮额严格运用分段论粮加耗法算出加耗,最后以“平米若干”的形式,算出纳粮户包括加耗在内的总征收额,填写“由单”(税单)。这里所说的“平米”,就是把秋税正粮、加耗、夏税等全部换算成米以后的纳税总额。

正如史鉴对李秉的征税方法所作出的评价,“其用意精密,立法详尽,最为得中”,这是一种期待彻底公平的方法。下文将会提到,这种方法在邻近的松江府只施行了一年,对于其税粮的处理,《正德松江府志》的主纂顾清在卷七《田赋中》中评价道:(https://www.daowen.com)

按此法据文而观,最为平均。然聚数则之田于一户由帖之中,查算寘注,不胜其烦。而里书之飞走,不复可稽质矣。不久复旧,盖知其行之难也。

也就是说,每一户所拥有的耕地往往由多片土地组成,不同耕地的秋粮亩税粮额各不相同,在这样的现状中若要严格按照分段论粮加耗法算出每一户的总负担额,程序太过复杂。就史鉴留下的资料来看,把秋粮之外的公课与秋粮区分开来,另外填写税单,最后还要与秋粮一同缴纳,这种方法确实过于繁杂,因此这一方法仅李秉一代就终结了。但是,正如《明史》卷一百七十七《李秉传》所说:

初,江南苏、松赋额不均,陈泰为巡抚,令民田五升者倍征,官田重者无增耗,赋均而额不亏。秉至,一守其法。

李秉试图改革夏税等税目的征收方法,以期彻底实现负担公平化,不用说是对陈泰分段论粮加耗法精神的忠实继承。李秉之后,这种精神在苏州府并没有就此中断。天顺四年(1460),继任巡抚崔恭一时间在苏州府恢复了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法。表苏4是基于崔恭在任时一石加耗五斗的比率制作的不同亩税额下的总负担模型。由于加耗的比率从周忱时的每石六斗变为五斗,因此,每亩的总负担指数无论哪一段都变成了94。而表苏2所示陈泰(及继任李秉)的方法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包括多数民田在内的税额较低的部分,其总负担指数在增加,而税额较高的那一部分,总负担指数在减少。与陈泰、李秉的政策相比,崔恭所行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其不公平性历然在目。对于崔恭的措施,“民嚣然不便之”(《史鉴备忘录》E),无法为当地人接受。次年即天顺五年(1461),继任的刘孜立刻“以陈、李二公所定,酌为四则,仍包办夏税之类”(《史鉴备忘录》E),马上恢复了陈泰、李秉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但对秋粮以外的夏税等一系列征课,并未按李秉的方法在秋粮之外别征,而采用了陈泰的方法,用秋粮的加耗米充当。根据《史鉴备忘录》E相关部分的夹注,这种方法“正粮六斗以上,加赠一斗,四斗以上加四斗,一斗以上加五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斗,后亦稍有增减”。对于亩税粮额六斗以上的耕地,例如亩税六斗的耕地,将六斗乘以单位亩积,计算出正粮的税额,再将计算出的税额按每石一斗的比率算出加耗,两者相加即为这片耕地总负担额。在这个方案中,亩税粮额被分为四段,亩税高的加耗就少,亩税低的加耗就多,这种方法此后一直用到了成化八年或十年(1472或1474)。表苏5是根据刘孜分段加耗法制成的模式。对于夏税系统的各种征课,刘孜和周忱、陈泰的做法一样,由官府对秋粮的加耗余米进行操作充当。但是,成化四年(1468),巡抚邢宥又回归到了以前那样的另行征收(《史鉴备忘录》E),其中的变动也比较多。

表苏4 天顺四年(1460)巡抚崔恭的统一论粮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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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苏5 天顺五年(1461)巡抚刘孜的分段论粮加耗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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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化七年至十二年(1471—1476)毕亨任南直隶巡抚以来,力保每亩税粮的实质性负担公平化成为历任巡抚的主导方针。在史鉴书写《上孟公书》的弘治二到三年间(1489—1490),税粮征收方式也是沿着这个方向进行的,但其中又出现了两个新的特征。其一是折征例的纳银方式,在周忱改革中与加耗例下的统一论粮加耗一同推行,以减轻每亩税粮规定征收额较重部分的实质负担。其二是在继承陈泰以来的分段论粮加耗思想,通过加耗米操作使实质负担均等化的同时,使加耗计算方法更简明化,负担更均等化。

关于上述第二点,在毕亨施行的政策中也表现得比较明显。毕亨首先把刘孜的四段论粮加耗法改为五段,其法如下:

以三斗一则,有至三斗九升二合者,而混于一斗以上,计其赠米,反有多于四斗以上者,乃另立为则,通前为五则。(《上孟公书》C)

分段论粮加耗的基本原则是,稍加提高原本亩税粮额较低的耕地的实际负担。站在这个原则上,亩税粮三斗九升二合的耕地,其实际负担会出现比亩税粮四斗还要高的现象。然而,因国家规定的亩税粮额之间的不公平性非常大,就像表苏5所示刘孜的改革模式中,亩税三升的耕地,其一亩的实际总负担额比亩税四升还是轻得多。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法使实际负担更加趋于平等化,只要国家规定的亩税粮额之间的差异不改变,那么上述模式中存在的差异也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许是时人的普遍看法。而亩税粮三升九斗二合的耕地,含加耗在内,每亩的总负担额为五斗七升四合余,远在亩税四升、实际总负担每亩四斗六合五勺之上。毕亨正是在这一点上进行微调的。只是毕亨新定的含三斗在内的五段加耗法分别征收多少加耗,这一点因资料缺乏而无从知晓,从而其分段论粮加耗的模式表亦无法制成。

关于上述第一点,毕亨则针对作为实物米谷折征银的金花银,将其银、米的换算率从以往的银一两=米四石下调为银一两=米三石。因为有些复杂,特将史鉴对这一内容的不同表述引用于此。

左副都御史毕公亨,以折粮银官价一两准米四石,时价值二石以上,本以利农人,而为粮长富家所侵牟,小民多不得利,乃议减为三石。既平其价,又收其余羡,以补加耗,故赠米号为最轻,豪富不复争,民均受其惠矣。(《史鉴备忘录》F)

都御史毕公以为金花银一两折米四石,时价米二石上下,剩利太多,将启粮长权豪侵牟之心,贫民不霑其惠,乃减为三石,以余利一石,充为起运之费,减其赠米。米价就平,富无侵牟,贫霑实惠。如米价丰贱,另行估计,务在均平,深得古人常平遗意,有非钱谷俗吏所能知也。(《上孟公书》C)

金花银作为实物米谷的折征银,规定的换算率是银一两值米四石,但当时的市价米是银一两值米二石多或两二石上下。换言之,一石米的市价约为银五钱,而按折征银的规定换算率却仅为银二钱五分,即卖一石米即可获缴二石税粮的银两。因此,“粮长、富家”或“粮长、权豪”等富室大户尽管拥有大量亩税粮额较低的民田,却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的金花银换算率,进一步减轻税粮的负担。毕亨试图解决的也正是这个问题。

起初,纳粮户中的“小民”阶层耕种的大多是官田,官田的亩税粮额非常重,小户贫民不得不缴纳实物米谷,周忱创立的折征例,目的就在减轻这些贫民的税粮负担。周忱将金花银的换算率设定为银一两=米四石或四石以上,目的在于使税米比市价米低廉而银比现实的银价高昂,想通过这个方法让基本上只耕种官田并承担高额税粮(“重则官田”)的下户只需交纳少量的银两(第三章第五节V)。可是,这一公定换算率与时价之间的差额,却为富室大户恶意使用金花银折征制提供了机会。

因此,毕亨将金花银的公定换算率银一两=米四石下调为更加接近时价(银一两=米二石左右)的银一两=米三石,意在压低富室大户在金花银中的份额比例。当然,这一政策调整也使另一部分人蒙受了损失,那就是耕种官田并缴纳高额税粮的贫穷纳粮户,即“农人”、“贫民”这一群体。因为同样是银一两,原来能够折算米四石,现在只能折算为三石,平白无故地少了一石;同样是纳银一钱,原本可以折米四斗,现在只能折三斗,少了一斗。为了补足这缺少的一份,纳粮户就必须准备更多的银两。然而,从官员一方来看,所辖地区每年应缴的金花银总额未变,不仅如此,而且还因银、米的比率变化额外获取的每两一石的秋粮米谷。毕亨将因银、米比率的变化而获得的差额按时价进行换算,将之用于税粮的转运(上引史料所见“加耗”、“起运之费”),仅此一项,即可减轻加耗(上引史料所见“赠米”)米的总量,而前面谈到的毕亨新定五段论粮加耗法中,也应因加耗米总量的减轻而降低了加耗比率。

史鉴称赞毕亨的金花银换算率下调后“民均受其惠”(《史鉴备忘录》F),然而,到了成化十二年(1476)继任巡抚牟俸又重新将换算率上调为银一两=米四石,成化十三年(1477),又将能够享受金花银制度份额的对象限定为“贫民及田稻遭灾伤者”。但是,由于这一年吴江县知县冯衡上京,“豪党”贿赂胥吏非法获得金花银份额的弊端越发严重,鉴于此,次年(1478)牟俸“十四年仍令收米,官自易银收其赢,以减赠米”,史鉴称其“视前为尤轻”(《史鉴备忘录》F)。将金花银的换算比率重新调回银一两=米四石,这一政策执行起来似乎相当困难,因此,牟俸采取了与毕亨相同的做法,提高实物米谷的征收比例,由官府把征收上来的米换成银两,充当税粮的运输费用。如表苏6中加耗比例栏所示,牟俸将论粮加耗分为四段施行(《史鉴备忘录》F),该表总负担额指数一栏显示,包含加耗在内的亩税粮总负担确实体现出了“视前尤轻”的特点。

表苏6 成化十四年(1478)巡抚牟俸的分段论粮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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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耗的计算简约化和公平性上,成化十五年至二十年(1479—1484)任南直隶巡抚的王恕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方法。王恕一改陈泰以来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代之以统一的论田加耗法,即每亩统一征收加耗1.3斗(1斗2升)。同时,王恕还继承了陈泰将征收上来的秋粮加耗米用于夏税等各课役,以及毕亨下调金花银折米率、多征实物米谷的方针。

冢宰王公以都御史巡抚,虑斗则繁多,里书易于作弊,而细民目不知书,何由知之。乃著令不问官田民田、粮轻粮重,每田一亩,赠米一斗二升。其包办诸色,犹陈公也。金花银折米,犹毕公也。简易可知,不烦计算。然议者犹有损贫民之说者,谓包办诸色也。(《上孟公书》D)

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法,与周忱此前在苏州施行的税粮每石统一征收六斗加耗的做法,在无视亩税粮额本身不均等却采取简明直接的加耗法这一点上是共通的。但是,两者之间却有着根本的差异。周忱统一论粮加耗的结果,将亩税粮额的差距因加耗进一步扩大,每亩实际负担额的差距也因此更大,因此只得将金花银的份额向负担额重的耕地倾斜,以期达到调整田税负担的不公。而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法,如表苏7模式所示,原本的亩税粮额之间的差距完全没有因加耗而扩大。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和陈泰以后的分段论粮加耗法,两者均建立在亩税粮额差距甚大的前提之下,因此加耗后每亩的总负担额差距更加显著。将表苏7与表苏3模式中的陈泰方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总负担额的指数整体上没有大的分化,但民田中普遍存在的亩税五升之田的总负担,陈泰定为156,而王恕定为213,换言之,在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模式下,亩税五升的民田,总负担比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模式提高了两倍以上,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模式,要求拥有大量民田并税额至轻的富室大户们缴纳更多的税粮。

表苏7 成化十五年(1479)巡抚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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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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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始于15世纪30年代的均耗,到16世纪30至70年代的均粮这一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王恕的统一论田加耗法具有以下两个重要意义。第一,这一方式不只限于苏州府一地,而是通过南直隶巡抚的推广波及到了南直隶所属各府,甚至对一直实施统一论粮加耗的松江府的税粮征收政策也产生了影响,正德六年(1511)松江府呼吁将论田加耗改回论粮加耗,即后文将要提到的“各处田粮多在田上加耗”(18) 一句可以为证。第二,直接以亩为单位征收加耗,令各县分别计算出包括加耗在内的亩税粮平均总负担额,并将此作为新的公定亩税粮额,这就是此后均粮的雏形。同时,将不同田亩总负担额不均的现实公诸于世,这一点也为促进均粮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