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改革的进程

四、 改革的进程

所谓均粮,就是在一县之中基于水稻平均亩产量制定亩税粮额(平米)。所谓征一,就是在一县之中对每石平米按比率统一征收同额的米谷和同额的银两。而所谓役银征收的新制,则是在一县之中对每亩土地、每个人丁征收同额的徭役折纳银。这一章的前三节,我们对通常被称作“均粮”或“均征”这一16世纪出现税粮征收新制所具有的这些特征进行了阐述。

从16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即嘉靖十七年(1538)到万历三年(1575),江南实施的正粮征收制度改革兼具均粮和征一两个侧面,同时展开的还有役银征收的均一化。可以说,江南各府官田地带的官田制度以及官田与民田的各种差异,都在这场改革中消失了。这场改革在江南各地是如何展开的?这一过程本身就能很好地说明改革的意义。

Ⅰ 湖州府(其一)——改革的起点

苏州知府王仪在该府实现了征一、均粮和役银的均一征收,同时也完成了全府土地的丈量。与这一次改革相关的“凡奏议移文、书呈问办得于上下者若干言”被整理成《清理田粮录》(18) ,序中写道:

仪再守苏郡之三年,量田摊耗之议以行。……且夫量田之议,大臣疏于朝而得请,牵摊之法,邻守试于湖而有征,遵而举之,亦何难哉。

据此,王仪的“牵摊之法”应该来自湖州府。前一章已有所涉及,从15世纪中叶的正统年间到16世纪初的正德年间,湖州府旨在亩税粮额均一化的改革已走在了他府之前并持续了更长时间。嘉靖十五年(1536)再任苏州知府的王仪在上引序文中所说的湖州知府实行了有“征”(成效)之“试”,指的是正德十四至十五年(1519—1520)湖州府知府刘天和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共同实行的改革,这一方式反映了湖州府改革的传统。(19)

正德十四年,湖州知府刘天和收到了该府乌程县粮(长)塘(长)里(长)老(人)王元等人的联名呈文,在他们的请求下,刘天和又撰申文送到了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处。许庭光在体察其主旨后上奏皇帝,请求认可亩税粮额的均一化。(20) 徐庭光的上奏希望使湖州府下的官民之田、地、山、荡按照先前(宣德—正统年间)知府赵登所申请的方式“各均为一则”,恳请户部对此进行商讨。如后文所述,湖州府最终实现田、地、山、荡分别一元化大约是在20年后,即嘉靖二十年(1541)知府张铎在任期间,但许庭光的上疏在16世纪江南官田地带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中,最先提出了“均则”或“一则”。

徐庭光的上疏中,对税粮征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如下认识:

及查,该府秋粮田则,果有四千四百四十七则(21) 。仰惟祖宗立国之初,所以分田授民,因土定赋,为万世生养安全之计者。其法令严明,规制弘远,至今犹可想见也。近年以来,民伪日滋,旧法寝废。富者田连阡陌而贪并之心未厌,贫者地无锤劄而征科之逼转甚。故迯亡渐众,狱讼繁兴,国赋亏倍,图籍变乱,而小民之受害,殆有不可胜言者矣。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今湖州之民所患者,岂但不均而已。艰贫至极,相聚亡耻,苟延性命,无所不至。如蒙伏念湖州系财赋所出重大地方,乞敕该部计议。

《(嘉靖)湖州府志》卷一《郡纪一》

正德十四年都御史许庭光请均派湖州府各州县粮耗

明初以来复杂的起科等则及其基于起科等则之上的旧制度(法令、旧法)的废弛,土地不均矛盾的激化,贫困阶层纳粮的困难,以及逋逃的倍增和税粮台账的混乱,这些都导致了小民阶层的生存困难,以致引发了暴乱。在抽象的文言中,知府刘天和和巡按许庭光等人面对税粮征收制度的混乱,深刻感受到了旧有的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正面临着危机。这一系列事态的根本原因,就是起科等则的多样性和官田民田的税粮负担不均。前章第三节中已经提到,湖州府的官田比例占到全部田地的四分之一左右,比例相对较低,与苏州、松江两府相比反而更能明显地意识到不均的存在。湖州府官田的亩平均税粮额达到3斗9升2合8勺余,比宣德减额后的苏州府高出24%以上。第二年(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在《请均派京库折银》上奏中有以下一节,这正是湖州府官田正粮总额的出处(官田正粮总额是官田亩税粮平均征收额的计算依据),其中也把不均视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郡积年逋负,数累亿万,至烦部使督催,经年累月,犹不能偿。其间弊于桎梏,殒于囹圄,自投于沟壑者,不可胜数,追呼愁苦之声盈目。浙之诸郡言逋负者,莫如乌程、归安等东七千、西八千等圩,田土荒芜弥望。重以孝丰(县)大盗甫除,习俗未改,狱案繁兴,公私俱困,浙之诸郡言多事者莫先焉。夫以湖郡素称富庶,而其弊至此。臣尝博采民情,遍稽案牍,而知其故,曰粮税之繁重尔。何以言之?一府正粮四十六万石有余,而抄没重则官田正粮乃二十六万余石,盖居十之六矣。民田地利不殊,而官田租税倍蓰,以故率多荒包陪之累。

《(嘉靖)湖州府志》卷一

《郡纪》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请均派京库折银

刘天和上疏中的这一节比前引许庭光上疏中的章节做了更加具体的分析,其中举出了府下税粮逋逃最多的各县,特别是乌程、归安等县的东七千、西八千等圩,并指出其原因就在于“抄没重额官田”税粮的沉重以及官田民田之间税粮负担的严重不均。

许庭光请求均则不为其他,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税粮负担的不均问题。当时,许庭光预测到赋役黄册规定的起科等则无法轻易改变,因此从一开始就将提案归纳如下。(22)

如果赋役黄册规定的内容难以改变,那么下一年即正德十五年税粮中轻额的夏税和秋粮正米就按赋役黄册中的起科等则固定下来,而与正米按不同方式征收的耗米及京库折银,则按官田、民田起科等则的轻重在摊派中加以损益,使所有田亩的税粮实际征收额都统一为实米三斗。

在此,首先将全府正粮469119石6斗3升和耗粮278841石8斗5升7合1勺相加,京库折银(金花银)按一两=四石换算出纳米额为1833,按照一两=二石的新换算率,再次换算即为70916石5斗,将之与正、耗粮总额相加,即为818877石9斗8升7合1勺(升以下零数不完全吻合)。再把这一结果除以地、山、荡以外的官、民田总和27296顷11亩6分3厘9毫,得出的每亩“实米”为3斗,或按一两=二石的换算率亩纳银一钱五分。这就是均则,也就是亩税粮额均一化的基准。

另一方面,将复杂的起科等则分为一斗上下、二斗、三斗、四斗和六斗五段,每段按以下原则进行调节:

若正米数少,则俱征本色,耗米递增;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耗米递减。银不足则加之以米,米不足则补之以银。

这样调节的目的是:

务要通融损益,不失槩府每田一亩实米(23) 三斗之数。遇有均徭、丁田(里甲)银两等项,一例审编。

为使这些调节原则固定下来,还制成了《派耗小册》,由地方官保管。

以上是许庭光提案的概要。提案的中心,即五段起科等则和各等耗米与京库折银米的分配方式,已按照原文内容制成表6。虽然因各起科等则中本色正米、本色加耗米和实际以银缴纳的折银米等,与正粮耗粮、本色折色的组合各有不同而略欠简明(a栏),但每种田的实米负担都实现了均一(b栏),各段中本色米和折色银的实际征收额是非常简明的(c栏)。许庭光在上奏文的结论中说:“如此则正粮既有旧籍,耗粮又有成规,官府省每年算派之劳,小民知一定征纳之数,科赋均平,奸弊屏息。”就是以此作为依据的。

表6 正德十四年(1519)许庭光均则案

图示

图示

(表中的正米、耗米,原文中分别作本色正米、加耗米,均缴纳实物米谷)

但是,许庭光要求官民均则的上奏并没有直接获得户部的认可。据《(崇祯)乌程县志》记载,上奏的下一年即正德十五年(1520),知府刘天和实行了官田民田二则化(参照本书第三章第三节)。关于刘天和的改革,康熙十年(1671)序刊的《安吉州志》卷五《田赋》中有如下说明:

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公天和议将官民田轻重则例均省为二。轻者总为一则,不得于轻者之内更有参差。重者总为一则,不得于重者之中尚多分析。自正德十五年以后民甚便之。

可见,虽然没能实现理想中的均则化或和一元化,但湖州府转而追求彻底的二元化。这种二元化实际上又是如何实现的呢?线索就在湖州府中位于太湖西岸、山地比例比乌程、归安二县更高的长兴县的地方志中,即同治十三年(1873)修、光绪元年(1875)刊行的《长兴县志》。据该志卷六《田赋》,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奏均官民田则”时,除“山高地阜,田多沙瘦”的方、谢二区“沙瘦官民田”外,在“尚吴等十区并方、谢二区”的“平坦”部分,分别在官田系统和民田系统基本实现了均一。

尚、吴等十区并方、谢二区平坦官田、滩二十九则(a)。自八斗至五斗五升三合八则,仍随正米,照上折银,不起耗(b)。自四斗四升八合至一斗一升八合二十一则,每岁本色糙米、折色平银,通融一则均派(c)。平坦民田九则,每岁本色白米糙米、折色平银,通融一则均派(d)。

“平坦”部分中,官田和滩的起科等则达二十九则(a),其中有八则不计耗米,按原有的起科等则分摊折银(b),而此外的二十一则官田和滩“每岁本色糙米、折色平银,通融一则均派”(c)。对于没有不计耗米(“不起耗”)大部分官田和民田,如许庭光在正德十四年上疏中设想的那样,将以往正米、耗米、折银米的合计额平均摊入田亩,重新算出亩税粮额。但与许庭光上疏中旨大破官田民田界线全部均则的理想相比,上述改革是在官田和民田上分别展开的。

正德十五年刘天和的改革虽然还停留在官田民田各自的均一上,没有实现完全的均则——均粮,但已经采用了征一的原则,即把一个征收单位的征收物品统一为米若干、银若干,这一点非常重要。以长兴县为例,官田的本色糙米和折色平银,民田的本色白米、糙米和折色平银,在任何一个地块上的征收比例明显都是一样的。虽然刘天和的改革尚止于官田民田的二元化,但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官田民田负担的均一化,由于向民田征收负担较重的本色白米,这反而在征一的框架下保留了官田民田之间的差异。

正德十四到十五年,湖州府虽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均粮和征一,但在江南官田地带首次实施了方向明确的改革,其具体的操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为不仅官、民二元化因“事体画一,宿弊尽除,民永为便”(前引《(崇祯)乌程县志》),“自正德十五年以后,民甚便之”(前引《(康熙)安吉州志》),而在湖州府中固定了下来,而且许庭光和刘天和共同主张的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也陆续对其他州府产生了影响。

在新的体系下计算每亩的均一税粮时,各府乃至各县都将以往的正米和耗米相加,同时将金花银对米谷的换算率从一两=四石下调至一两=二石,通过银、米的折算率对正米和耗米的总额进行调整,并将每个税粮征收单位的征收品种统一为米若干和银若干。一方面,赋役黄册上规定的起科等则(明初以来纷繁复杂的秋粮正米公定亩税粮额)保持不变,另一方面,为展示新的亩税粮额的正当性,又将旧有的起科等则整理为若干段,通过耗米和金花银的分摊,使各段都能转换为全新的均一税额。这些方法,最早都是由苏州知府王仪灵活运用的。

关于湖州府早熟的均粮、征一的发展进程,还有一个问题必须确认,那就是正德十二年(1517)甫任知府的刘天和以及正德十四年新任巡按浙江监察御史的许庭光,何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定出针对旧制度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方案,并在一定程度上将之付诸实施了呢?其实,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基本解答了这个问题。如第三章第三节所见,改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继承了15世纪中叶正统年间以来湖州府内部出现的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传统,特别是为实现每亩实际负担的均一化而创立“四等起耗”方式。同一节中还能看到,这一传统在湖州府地域社会的纳粮户中得以继承,并通过充任税粮征收之役、代表纳粮户共同利益的粮长户、里长户之口主动向地方官请愿,这一点是不能忘记的。改革最根本的动因,在于正德末年湖州府现有的税粮征收制度与地域社会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矛盾不断激化,这一现状触动了知府刘天和与巡抚许庭光的危机意识。本节所引许庭光的上奏中提到,苦于负担不均的小民“艰贫至极,相聚亡耻(叛乱),苟延性命,无所不至”。刘天和也在其申文中提到了田土的荒废和府下孝丰县民众的叛乱,不得不将“重以孝丰大盗甫除,习俗未改,狱案繁兴,公私俱困”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Ⅱ 苏州府

从本章的序言到第三节,已经多次提到了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府最终实现了以土地一亩、人丁一丁为对象的征一、均粮和统一征收役银等一系列具有划时意义的改革。作为征一的前提而展开的税粮征收额的整理,在该府的吴县被称为《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经赋册》,而吴江县则称为《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书册》,吴县的均粮记录则称为《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摊耗丈量田地册》。前文所引崇祯年间重刻的《(嘉靖)太仓州志》,刊行于王仪离任后不到10年的嘉靖二十七年(1548),其卷五《户田》所载知州万敏撰《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序》中,提到了苏州府下太仓州于嘉靖十七年五月完成了南直隶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制定并在他们指导下的丈量、均粮工作

在进行征一、均粮和役银等一系列改革的同时,还有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土地的丈量工作。上文说到了太仓州在南直隶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的指导下完成了丈量的工作,而吴县的土地丈量内容则保存在《摊耗丈量田地册》中。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实际上同时也就是对作为税粮对象的土地的类别、面积、科则以及田主等情况进行的调查与重新登记。王仪本人也认为与均粮并行的丈量是克服税粮征收体制危机不可或缺的条件:

仪再守苏郡之三年,量田摊耗之议以行。窃念苏州一府,其赋当天下什二,赋既繁剧而田额渐失其初,伪弊滋蔓,际此而不知救正之,则豪强擅其利而民立困矣。于是量田则事核而难隐,摊耗则赋平而额足。二者补救之大本也。

《清理田粮录》序(A)(24)

“摊耗”与均粮可以同义互换,这一点已经反复提及。

笔者在1963年的旧稿《十六世纪太湖周边地区的官田制度改革(下)》中曾有如下论述,在16世纪30—70年代江南官田地带的均粮改革中,田亩的丈量是最先进行的。首先是苏州府,紧接着是常州府、嘉兴府、松江府,各府都在均粮的同时对田亩进行了重新丈量。

关于这一时期苏州府的田亩丈量,1942年清水泰次在其极具先驱意义的《明世宗朝苏州的丈量》中提示了基本的资料,也为旧稿的撰述带来了启示。1973年又有西村元照的精深研究《关于明后期的丈量》。这里,笔者想以旧稿中关于丈量的研究为基础,参照西村元照所阐明的史实,对嘉靖十七年前苏州府的一系列改革和田亩丈量的具体情况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前引崇祯重刻本《(嘉靖)太仓州志》卷五《户田》“嘉靖十九年都御史欧阳铎、知府王仪、知州林壆清理田粮”条下,对当时重新确定税粮征收对象的田亩(“实在科粮田”)和税粮征收额(“正米”和减额的“耗米”,即平米)的过程有所述及。其内容应该是嘉靖十七年基本完成了的改革、丈量的成果,还有部分内容是此后对一些遗留问题处理的结果。在这些内容之后,还留下了亲身经历了这一系列改革和丈量的人员的见闻。这其中包括:一、 10年后的嘉靖二十七年负责编纂地方志的太仓州人、曾经是官员的张寅的评语(以下称“《张寅评语》”);二、 上述《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序》,撰者为亲自投身改革与丈量的继林壆为知州的万敏(以下称“《清理田粮书册序》”);三、 太仓州衙门判官郑寅所撰《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以下称“《清理田粮书册后序》”);四,州人监生王世昌所撰《书量田均粮册后》。

从上述资料中,我们可以整理出苏州府太仓州在均粮和丈量之际所发生的以下一些事态。

太仓,东海之沃野,无弃土,赋之入官者,昔已重矣。世代屡迁,辟土制赋,不能不异。……多资者朘民以殖产,弱民受抑而代输,里胥舞智以乱额,有司无庸于诘问。豪宗巨蠹,凭窟城社,以赋为奸。敝焉极矣。嘉靖间,知府王仪议请巡抚都御史欧阳铎行均粮之法,丈量丘亩,均派斗则。由是欺隐者觉发,虚耗者摊(“摊”,原书作“滩”)补,积弊稍除,民困稍甦,为国家永久之利。

《张寅评语》

《张寅评语》和《清理田粮书册序》都指出,“资多”的“豪宗巨蠹”、“豪右”等与担任田亩登记事物的“里胥”、“猾胥”勾结,通过对账簿的操弄谋求私利,结果导致了税粮征收的极大混乱。丈量和均粮的出台与实施,正是为了解决《张寅评语》中所说的“敝焉极矣”,和《清理田粮书册序》中所说的“赋法大坏”的弊端。《张寅评语》认为这是由苏州知府王仪立案并得到南直隶巡抚欧阳铎的支持后实施的,而《清理田粮书册序》则认为这是欧阳铎和王仪在任时为改革时弊经两个月的商讨后得出的方针。《清理田粮书册序》中还认为,导致“赋法大坏”的“猾胥”(操弄账簿的不法胥吏)与“斗则不同”(亩税粮额的不均)是密不可分的。均粮、丈量之前的这些现象,与十几年前苏州府吴县的退休官员王鏊送呈当时南直隶巡抚李充嗣的书函中所描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但是,王鏊当时踌躇的彻底均粮和丈量,能够在嘉靖十七年一并实现,并非只是依靠了巡抚欧阳铎和知府王仪的力量。还有一股力量不可忽视,这就是源自“赋法大坏”的江南地域社会内部的强烈的改革运动。出生于苏州府昆山县的官僚顾鼎臣,曾在嘉靖六年任左春坊左喻德、嘉靖九年十月任翰林院学士,以及嘉靖十六年九月任礼部尚书时,总计三次上奏,请求整治“东南”,即“苏、松、常、镇、嘉、湖、杭诸府”税粮征收体制中的乱象。(25) 从顾鼎臣三次上疏时的官职来看,他并没有担任户部等与国家财政相关的职位,也不是地方的父母官,因此,他的上疏是以作为出生江南的官僚、站在地域社会的立场上、为解决赋役征收过程中的困境为目的的。关于顾鼎臣的三次上奏,清水泰次在论文中已阐明其概要,但还必须从当时江南地域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一角度来加以重新审视。顾鼎臣在嘉靖九年十月的第二次上疏《申末议以裨国计拯民命之疏》中这样写道:

臣生长地方,目击弊蠹,每一兴思,辄叹诧愤塞。故往岁回籍省墓之时,曾言于抚臣。

《顾文康公疏草》卷一《申末议以裨国计拯民命疏》

又据第一次上疏《陈愚见刬积弊以裨新政疏》文末顾鼎臣之子所作之注,顾鼎臣于嘉靖元年三月至五年十二月归省家乡昆山县,“家居者几四年,目击东南利弊,慨然欲振之”。此外,顾鼎臣还在嘉靖十六年九月的第三次上疏《恳乞天恩饬典宪拯民命以振举军国大计疏》中强调自己是士大夫的一员,应当与守令——地方官一同承担起解决地方的课题来,疏文如下:

臣闻,守令乃生民之父母,士大夫乃乡邦之领袖。为守令者,食君之禄,居人之上,自宜顾念职守,承宣德意,为百姓分忧。却乃因务送迎奔走,取办簿书,谀媚上官,以求荐举,图升迁而已。其于吏弊民隐,恬不经意,明于此,必暗于彼。故虽抗违圣旨,负莫大之罪,有不暇恤矣。为士大夫者,挂名仕籍,受国恩宠,尤宜表率齐民,奉公守法,输赋税以给公上。却乃瘠人肥己,效尤成风,坐享田租之利,而使无田小民,代其包赔税粮。及至官府清查,党恶怙非,妄行沮浇。盖任私情,而昧天理,虽干犯名义,触忤鬼神,贻殃祸于子孙而莫之顾矣。

《顾文康公疏草》卷二《恳乞天恩饬典宪拯民以振举军国大计疏》

顾鼎臣对部分地方官和士大夫的而行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地方官虽为“生民之父母”,却不临政治民,只图自身荣华,士大夫则缺乏“乡邦领袖”的自觉,只为私情所动,不尊天理,亵渎了士大夫的本分,触怒鬼神、殃及子孙却全然不知。这些批判,从具体的方面来说是针对士大夫对税粮的态度的,即税粮不纳朝廷,专留自身享用,却让无田之小民来承担,遇有地方官衙的调查,就结伙前去扰乱,如此等等。

顾鼎臣在第一次上疏《陈愚见刬积弊以裨新政疏》(《顾文康公疏草》卷一)就是以“敢以东南诸府田粮积弊关系大计者覼缕为陛下言之”为主旨的,言论的大前提就是对“赋法大坏”的认识,上疏的开篇即称:

祖宗以来,创制立法,田有定额,赋有常经,催办、征收、兑运、存留、赈济等事,皆载在令甲。……至正德间,法制大坏。

开门见山地阐述了税粮征收中“法制大坏”的总体认识。具体来说,“大坏”的集中表现就是府州县胥吏对与税粮征收相关的一切文书和账簿的不法操弄,亦即“府州县总书书手,通同贪污官吏,上下之间,关节相通,造作奸弊,无所不至”,并在下文中详细列举了一系列的篡改行为。(26)

基于此,顾鼎臣将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田亩称为“田”,税粮称为“粮”,两者合称“田粮”,同时为纠正“大坏”的现状提出了四项对策:第一,针对该问题设置专门的官员(“暂议差官综理”);第二,基于登记在册的税粮田亩(地片)及其公定亩税粮额调查其该入的额数(“查理田粮旧额”);第三,通过地方官的介入,治理以往税粮督办及输送过程中的混乱(“催征岁办钱粮”);第四,激活用于灾害赈济的储备粮(“查复预备仓粮”)。其中第二项直接针对其上疏认为“法制大坏”的根本原因,即胥吏对各种文书账簿的篡改行为,从中可以看出顾鼎臣上疏的终极目标。而第二项“查理田粮旧额”(27) 的主要内容就是所谓的“丈量”。在顾鼎臣的构想中,丈量应该分成两个步骤,第一,以里甲为单位,在田甲(拥有资产并担任里长等职的乡村社会负责人)和业户(土地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调查田亩和税粮。第二,将实地调差的结果申报地方官府,官府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址,沿坵履亩,检踏丈量明白”。

针对顾鼎臣嘉靖六年的第一次上疏,皇帝要求相关衙门进行讨论,最终得到认可,并指示各府州县实行。尽管如此,迫使顾鼎臣嘉靖九年不得不再次上疏的现实却是“今经四年,未曾查理出欺隐田一亩,粮一石,祇闻奸猾之徒愈益恣肆,作弊日甚尔”(《申末议以裨国计拯民命疏》)。

顾鼎臣在中央的上奏虽然未能得以实施,但其影响波及了整个苏州府。太仓州判官郑寅在《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中写道:

苏之田赋,当天下十二,太仓当苏之十二。时极弊滋,田赋之法坏。重臣因疏请行量田之法,适兵宪肃菴王公守苏时,挺然当之,乃遍历田野,先劳不倦,首行之太仓。

据《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正德末年到嘉靖十年前后,唐龙、桂萼、郭弘化、简霄等人也与顾鼎臣一样上疏请求丈量。清水泰次认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还是顾鼎臣的上疏,且基于苏州府的现状提出请求的也只有顾鼎臣。因此在以上诸人中,出现在郑寅《后序》中的不是别人,正是顾鼎臣。顾鼎臣上疏中提出的设想最终被王仪所继承。王仪自嘉靖五年起任嘉定知县有数年之久(《(万历)嘉定县志》卷八《官师志》),嘉靖二十年任苏州知府,不久因有人告发其任监察御史时曾弹劾皇室的不法行为而被迫辞职。重新启用后,先任抚州知府,嘉靖十五年再次任苏州知府(光绪九年(1882)刊《苏州府志》卷五十二《职官》)。可以说,在嘉靖十五年任苏州知府并着手改革田粮制度以前,王仪对该府的情况就已经有所了解。清水泰次据与王仪同时代的葛守礼文集中所录的王仪传记(《葛端肃公集》卷七《中丞肃菴王公传》)指出,嘉靖十二年王仪初次任苏州知府,正是顾鼎臣的推荐。清水泰次还指出,顾鼎臣推举其任苏州知府,这一举动本身就是对王仪嘉靖五年以来在苏州府嘉定县的治绩的肯定。

因此,以出生于苏州府的士大夫顾鼎臣为媒介,知府王仪着任后,随即展开了丈量等一系列与税粮、徭役征收相关的改革。前引《清理田粮书册后序》认为这些改革活动最先是从太仓州开始的,而《(万历)嘉定县志》却认为首先由嘉定县知县李资坤试行,进而波及了其他州县。(28) 不管怎么说,接下来的问题是王仪主导的税粮改革的第一步——丈量,究竟是始于王仪到任的嘉靖十五年,还是在巡抚欧阳铎召开全南直隶府县知事会议的嘉靖十六年之后?能够直接给出答案的资料非常有限,但以下两则资料能够说明,丈量是在王仪到任后很快就开始了。这两则资料还揭示了土地丈量和各项改革与地域社会之间的重要关联。《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中前引内容的后续部分即是其中之一。

然不利于豪右,胥动浮言,煽惑群听。乡大夫间有不便者,俱以纷更疑公。海内缙绅之士,亦感为公难之。公持之益坚。踰旬月,乡父老士人腾声称便,效劳奔役,阅二载而田得其平矣。循此而摊耗,而赋平矣。画一之法,絜矩之遗矣。

如果将嘉靖十七年视为丈量、征一、均粮以及役银等一系列改革的完成期,那么,公正而严密的田亩丈量以及通过对耗米的调节实现税粮征收的均一,其间经过了两年时间,这都在情理之中,因此嘉靖十五年就是田亩丈量的起始时间了。其间,由于太仓州被称作“豪右”的权势阶层煽动反对情绪,本地出生的官僚“乡大夫”们对知府王仪的政策疑窦丛生,其他地域的官僚“海内缙绅”也对王仪的行为展开了批判。但王仪毫不动摇地坚持自己的方针,在较短时期内就获得了乡父老、士人这一批地域社会的指导者的赞誉。王仪自己也为丈量的顺利开展而到处奔走,经由两年终于实现了预定的目标。

当时苏州府地域社会的动向,在顾鼎臣的第三次上疏也有涉及,其文如下:

近年止有苏州府知府王仪不畏强御,尽心竭力,督率州县正佐官员,清查坍荒虚实并产去粮存各项积弊,已有端绪。闾阎田野,闻之欣欣若更生。其流散四方穷民,亦有相率复业者矣。奈何本府官户大户,奸猾里书,扶同作弊,及计买民田,不收原额税粮者,切虑一旦查理明白,不利于己,百般讪谤,以挠其成,遂使癃残待尽之氓,蹔喜而仍忧,逃亡归业之户,既来而复去,怨苦愁叹之声,彻于四野。自此之后,纵有贤能守令,亦必畏谗言,避势要,玩时愒日,以图苟免,将使民农日困,豺狼日肆。谁复展布四体,为之驱除也哉。

顾鼎臣《恳乞天恩饬典宪拯民命以振举军国大计疏》

清水泰次也注意到了这点,西村元照更是尖锐地指出,正是这样的情势使顾鼎臣的第三次上疏变得间不容发。

《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中所言的“豪右”,在顾鼎臣的上疏中被称作“官户”、“大户”,即官僚家族及在当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家族。据顾鼎臣的上疏,他们唯恐土地的丈量和登记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因而对王仪指导下的丈量工作百般阻扰,让对丈量充满期待的穷困纳粮户和返乡的逃亡户倍感失望,地域社会“满是怨苦愁叹之声”。

从语感上讲,被称为“豪右”、“乡大夫”、“官户”、“大户”、“势要”的社会阶层,就是家族中出有官员的特权官僚地主之家,而这些地主家庭,正是地域社会的中坚阶层,从整个苏州府来看,他们的规模和权势比太仓州判官郑寅《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中所说的更为强大,且持续时间更长。顾鼎臣的上疏中只提到了他们对丈量的抵抗,而《清理田粮书册后序》在叙述太仓州地域社会的对立时,说到了“田得其平”的丈量工作与“赋平”即均粮这一结果之间的关联,从这一关联性上可以判断,特权官僚地主阶层不仅对丈量,而且对其后的均粮等一系列改革同样进行了抵抗。

但是,苏州府被称为“乡大夫”、“官户”的这一批官僚家庭中,也有像顾鼎臣这样能够代表地域社会舆论、提倡丈量的官员。顾鼎臣这批人的动向,不仅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尤其是在积极支持丈量的“父老”、“士人”(地域社会中民众的指导者及在野未仕的读书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号召力。在崇祯重刻本《嘉靖太仓州志》所收《量田均粮册后书》中,可以看到在野未仕的读书人之一监生王世昌的立场:

按察肃菴相公昨守吾苏时,即求以田赋之计垂德于苏民……谓世昌可与言也。进之幕下曰,田非量不明,耗非摊不平。指示其略,审问其宜,推赤心而无间焉。世昌才虽庸驽,无过人之识,然将命不敢辞,则有夙夜不遑于寝食者。务求有以副公之委而当民之心。但积弊既多,革之实艰。故吾州之民,见世昌之始事也,意颇疑而哗之。呜呼!田赋之计,乃一方事,非世昌一家之事也。……或又讥,予自承茲役,历四岁,不得顾其家,身留公所,出私财以自给,内示公于宗族,外获咎于交游,驰驱困顇而不惜者,非有所私,乃好名也。

王世昌虽为一介监生,却被王仪招入幕下,从事太仓州的丈量和均粮事务。包括事务告一段落后的嘉靖十七年在内,王世昌离家四年,栖身于公所。面对生活费自理、对同族秉公无私、对朋友不恤旧情以及世间“非为追名即为逐利”讥讽,王世昌为实现一般纳粮户的心声(“当民心”),将身心全部奉献给了税粮征收体制改革这一地域社会的共同课题(“田赋之计乃一方之事”)。

在苏州府以丈量和均粮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过程中,如上文所述地域社会内部也出现了两种势力的对抗,即反对并扰乱改革的势力和支持并亲身实践的势力。上文已经多次提到,知府王仪是推动丈量等改革的主要力量,而支持改革的势力的存在,也是这场改革得以成功的前提。

此外还要再次确认的是,王仪在苏州府中推行以均粮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之际,如第四章第三节所说,自觉学习和摄取了同为江南官田地带的湖州府的经验和方法。王仪自己就在《清理田粮(录)序》中说:“且夫量田之议,大臣疏于朝而得请,牵摊之法,邻守试于湖而有征,遵而举之,亦何难哉。”在提到顾鼎臣再三上疏请求丈量的同时,明确表示了以湖州知府所推行并成果显著的牵摊耗米法为榜样。对照本节I的探讨,这位湖州知府就是正德十二年(1517)到十六年(1521)在任的刘天和。而所谓的牵摊之法,正是以刘天和的申文为起始、正德十四年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以官民均则为核心,向中央奏请施行的方案。虽然湖州府的这一改革在次年以官民二元化的不理想形态展开,但其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王仪将湖州府的这一改革极为简要地总结为“牵摊之法”。本章第一节到第三节所述王仪推行的征一、均粮和役银的按亩均一征收,无不是以湖州府的改革作为典范,这一点已无需赘言。

不过,王仪在苏州接受湖州府的方案时也加进了若干的修正。其一,为计算出均一的亩税粮征收额,湖州府的许庭光是以湖州全府为单位,将以往的正米、耗米及金花银按一两=二石的新换算率折算为米后,全部相加得出“实米”的总额,然后再分摊到田亩上去的,而王仪以苏州府下各县为单位,将正米与耗米相加,将之前以金花银缴纳的部分通过一两=二石的新换算率换算成米,三者相加得出“平米”的总额,然后再摊入到田亩之中。因此,苏州府各县新的亩平米征收额比旧制下的亩正、耗平均征收额有所减少。相反,在湖州府的改革方案中,新的亩实米征收额在额面上则有所增加。(29)

其二,王仪在改革中把以往的起科等则分成若干段,并将耗米和金花银换算成折银米后摊入其中,从而彰显了各段起科等则与新的亩征收额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些内容全都经由王仪之手,成为官府书案及账簿上的规定。而如本节I所示,湖州府的改革方案中,将耗米、折银米摊入被分为若干段的旧起科等则之中,这并非书案上的操作,而是与实际的征收方式相结合的。湖州知府刘天和官民二元化方案中的实际征收方式并非其原案中的改革方案,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征一。从这一点上来说,刘天和官民二元化方案中耗米和折银米的分摊,也许已经转化成了书案上的操作。

总之,王仪所推行征一、均粮和按亩统一征收役银等一系列改革,其基本框架无不源自湖州府先行的改革方案。王仪将湖州方案最初的目标和方法,以最忠实的形态首次在江南推行实施,进而得到推广,对包括湖州府在内的各府改革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王仪的这一改革不仅局限于苏州府内部,与江南其他府县也是紧密关联的。

王仪推行的丈量和征一、均粮及役银统一征收的三大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都遭到了苏州地域社会内部以“乡大夫”、“官户”为中心的大户阶层的抵抗,但到了嘉靖十七年,丈量和三大改革都已完成,并如本章篇首所述均粮事例所见,成果得到了巩固。通过对丈量,土地的现状与官府登记在册的状况得以一致,这是征一、均粮、役银这三大改革的前提。而三大改革所体现出来的共通原理,就是使纳粮户缴纳税粮和役银的条件整齐划一。王仪在《摊耗派征说》中这样评价征一的意义:(30)

客曰:子好异,无惑乎众论之纷纷也。……

予曰:岂好异哉,余不得已也。异时奸书愚弄官民,与婴儿无异。驾为支离之说曰,白银准若干,金花准若干,必如是而后有益于民。不知国有常赋,赋有定额,岂可以私智增之减之,不过为此参差不一之则,而为己侵渔之地耳。官府率为所罔,而不知小民阴受其祸。予乃取其不一者,通而变之,而画至一之法,使奸书无以高下其手,富者不得以有利而就轻,贫者不得以无利而存重,为地方计,为穷民计也。

王仪在此直接讲到了实行征一契机,就是米谷的折纳物与米谷折算率之间存在着的差异(具体说就是金花银和白银间的差价),强调必须统一折算率来清除胥吏的不法行为,造福于贫困者。而王仪强调的“乃取其不一者,通而变之”,其实用在亩税粮的均一上是最为妥当的,当然这也与按亩统一征收役银相合。王仪通过对缴纳条件的彻底均一,清除了胥吏的种种不法行为,由此维护了纳粮户中下层民众的利益,并把重建税粮和役银等公课体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整体目标。顾鼎臣试图通过对田亩的丈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在王仪看来,丈量的必要性源自土地登记的紊乱,土地登记的紊乱,起因于税粮和役银缴纳条件的不均,所以必须首先消除这样的不均。

王仪的言论中还有一处不容忽视的地方,那就是“为地方计”一句。王仪认识到,纳粮户中多数属于下层民众,也就是王仪所称的小民、贫者、穷者这一社会阶层,他们的利益其实就是地域社会本身的利益,关系到地域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清理田粮书册后序》中,太仓州判官郑寅在完成丈量和改革后看到了这样的情景:

豪右以服,乡大夫以孚,凡缙绅之士,因公而知宇内无难事也。

地域社会的上层之所以最终能够接受丈量和各项公课改革,正是因为他们之中有着顾鼎臣那样的代表人物,权衡地方的利害,希望长期维持地域社会的稳定。可以想象,税粮和役银缴纳条件的均一化,对于拥有土地的他们来说,同样具有值得肯定的意义。

Ⅲ 常州府 附镇江府

嘉靖十六年三月,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所辖各府县知事召开会议,决定推行征一法。而此时,湖州府已经通过对耗米和银两的操作实现了征收手续上的简易化,不难想象,湖州府的经验给会议的决策带来了很大的启发。正德末年湖州府为响应强烈的均粮呼声而制定的这一新法,经过发展,被南直隶运用到为响应更加强烈的征一呼声中去了。这么说,不仅是因为苏州知府王仪在《清理田粮(录)序》中提到了湖州府的“牵摊之法”,还因为在欧阳铎召开会议的当年,太湖北岸常州府的知府应槚也做出了“照湖州府均耗事例,申蒙本院(南直隶巡抚)验粮均摊”的提案。据《(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钱谷三·征输》,当时提出所谓“并征均则法”的改革方案,试图将完备的征一与湖州府的官民二元化结合起来。万历三十三年(1605)刊《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赋额》中有如下记载:

嘉靖十六年,知府应槚谨议,……近从民便,比照湖州府均耗事例,申蒙本院(批),验粮均摊,通算所属各县秋粮夏麦实在之数,随粮合用耗脚,并作一次会计,共该本色米若干,折色银若干。其白细粳糯、次等白粳糙粮,头绪虽多,然准米科数,皆谓之本色。其金花、白银、官布,名色虽异,然计银扣派,均谓之折色。撮烦就简,分为二项。每粮壹石,验派本色米若干,折色银若干,救弊之法,可谓要矣。

这段引文要言不烦地显示了征一的基本原则。(31) 引文中省略的部分在本章一《征一》中已经引用。如上所述,常州府的夏税实质上已经和秋粮一起征收,因此这里所说的夏税是指留在账簿上的。而关于一两=二石这一新的银、米折算率,文中虽然没有明讲,但实际在“计银扣派”的表述中就暗示了各种旧折算率都已经转变成了新的折算率。

又各属田有多寡,则有轻重。欲将合用耗脚,将本府所属官民田地山滩塘荡等项,除魏国公徐义庄并冲成涧壑田地,止征原额米麦,俱免加耗外,其各属官民田地若干,原额米麦各若干,合用不等脚耗若干,各随多寡加减,分为官民二则,官民山滩塘荡淹圩埂正耗,另为一则。若正米数多,而耗米递减,若正米数少,而耗米递加。如某县官田地若干,正米若干,小麦若干,耗米若干,不论则数,每亩均科平米若干。民田地若干,正米若干,小麦若干,耗米若干,不论则数,每亩均科平米若干。官民山滩塘荡等项若干,正米若干,耗米若干,不论则数,每亩均科平米若干,通融损益。庶几官府易征,小民易晓,非惟可革里书增减那诡之弊,重则之田亦乐买,贫无不售之产,积荒之田亦乐种,野无不耕之土,计亩均输,税各归田,尤为均平,里甲无包赔之苦,官民两便。

与正德十五年湖州府所行的官民二元化相比,常州府实行的则是亩平米征收的二元化,这就是将税粮田亩分成两大部分,山、滩、塘、荡等这些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另行规定亩平米征收额,而对基本农田,则由原来复杂的起科等则走上了官田划一、民田划一的简易化道路。《(万历)武进县志》的编纂人唐鹤征在该志的卷三《钱谷一·额赋》万历三十一年(1603)条下加上了一段很长的评语,对应槚的这一提案在巡抚欧阳铎的认可下付诸实施作了如下的评价:

至欧阳抚公铎,始以本府应公槚议,裒多益寡,通融为一。惟官田民田,不容紊易,各为一则而已。正耗、本折,以时会计,虽在轻额者,不苦于顿增。然赋有定额,会有定时,吏胥不得低昂,贪暴不得横征矣。故吾常之民,无问知愚,至今颂烈焉。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嘉靖十六年条在记载了应槚的提案之后,还记录了该方案在武进县的具体实施情况,其内容摘录如下:

官田地一千三百一十一顷六十九亩七分三毫。……每亩一例均科平米四斗三升七合七勺,共征平米五万七千四百一十二石九斗七升九合。

民田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顷六十三亩四分八厘一毫。……每亩一例均科平米一斗九升七勺,共该平米二十四万七千一百五十九石三升五合九勺。

山、滩、塘、荡、圩、埂七百五十四顷七十八亩八厘四毫。……每亩一例均科平米三升九合九勺六撮,共该平米三千一十二石一升四合六勺。

实该平米三十万七千五百八十四石二斗九升九合五勺。内该本色米一十一万六千八百八十二石三升三合八勺,折色银七万六千二百八十两九钱六厘三毫。

在应槚的提案中,除前引官民二元化的内容外,还考虑到该府武进、无锡、江阴、靖江、宜兴五县各自不同的历史情况,还分别指定了所征本色米和折色银的输送、缴纳地点。由于每石平米的本色米和折色银比例由各县制定,因此,这一指定并不影响到征一的原则。

应槚在提案的最后说道:

如此,庶原额不失,均摊有定,均则无独累之苦,简则小民无欺蔽之私矣。

应槚的提案与许庭光的改革方案如出一辙,自始至终都是在确保赋役黄册起科等则下的税粮原额前提下,使亩税粮额趋于实质性的简化。应槚在提案最后所说的要防止小民再遭欺隐,指的就是本章的第一节所引提案开头部分所说因奸富不法分摊金花银而使贫寒小民陷入重额税粮的苦境。应槚与刘天和、王仪等人同为江南知府,他们有着同样的问题意识,但应槚在提案中关于官民二元化改革的部分中说道:“重则之田亦乐买,贫无不售之产”,从改善土地买卖条件的视角来谈论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这与15世纪前半期周忱改革前后的情况迥然不同。

然而,常州府通往亩税粮完全均一化的道路并不平坦,旨在使亩税粮额完全均等的均粮制,在常州府下各县的推行前后花了几乎30年的时间。(32) (32)

嘉靖十八年(1539)              靖江县

嘉靖三十三年(1554) 无锡县

嘉靖三十三年至四十一年(1562)间 江阴县

嘉靖四十二年(1563) 宜兴县

隆庆二年(1568) 武进县

万历十六年(1588),常州府知府谭桂这样概括该府税粮征收制的沿革:

嘉靖末,则以官民田并言之,无复差别,而止以平坦、极低、极高,分则派征,盖又法之变而加密者也。

《(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二·征输》

也就是说,在持续到嘉靖末隆庆初的这一系列改革过程中,占各县田地大部分的“平坦田”实现了亩税粮征收额的均一,对“极高”、“极低”这样的特殊田地则另外制定了亩税粮额。这个做法,与苏州府将均粮的基本对象“该加耗肥瘠相当田”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的做法如出一辙。第一章中我们说到,《(万历)武进县志》的编纂者唐鹤征曾经对官田作为国有土地这一性质作了强调,其实这是针对隆庆二年武进县实行亩税粮均一后,在该志卷三《钱谷一·额赋》隆庆二年条下所作的评语。

是年,乡民比例均科,将官民田一万四千二百九十一顷一亩一分三厘,每亩均科平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民山荡如故。自是官田之则遂废,而民田每亩为赔米二升一合三勺矣。

唐鹤征在此对民田因官、民田的全面均则(亩税粮均一)而不得不每亩“赔”二升一合三勺,亦即官田税粮减额后的负担由民田来分担的做法表示了不满。在评语中还说道:

近为平、沙、高低,或三则,或六则矣。三则,六则,不苦其为奸,二则反苦之乎。

也就是说,唐鹤征通过与此前的官民二元化比较,认为全面均则后反而产生了三元化、六元化,由此对均则展开了批判。但据唐鹤征本人记录的万历十年(1582)丈量结果,武进县平田、沙田、高低田、极高低田、山、荡、图示合计面积为17234顷33亩有余,其中平田12911顷96亩,占74.91%。唐鹤征不说占3/4的平田实现了亩税粮的完全均一,而只说亩税粮额出现了三种乃至六种,这样的议论是不公正的。因此,其先前的评述也是站在抨击均则化改革的立场上展开的。

将朝廷入官之田,无价而白与顽民。将原额所纳之租,无辜而重害平民。非理非法,殊为可恠。

常州府的官田占官民田总和14.64%(见第二章表1),而实行均则前一年的隆庆元年,武进县官田有1304顷69亩余,只占官民田总和14290顷80亩余的9.13%,与官田占50%以上的苏州、松江二府截然不同,与占25%前后的嘉兴、湖州府也存在差距。常州府,特别是武进县的官田比率尤其低。尽管常州府亦属官田地带,但与其他任何一府相比,民田田主及民田数量的比例都要高得多。因此,虽然接受了嘉靖十六年的征一和官民二元化,但对隆庆二年的官民一元化政策却产生了强烈的反抗,这从一元化的最终实现前后花了30年的时间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从隆庆二年算起,直到40年以后,唐鹤征竟然还在利用编纂地方志的机会对之进行严厉的批驳,其背景可能正是武进县的这一历史现实。为了弄清这一点,还有必要结合唐鹤征所生活的万历后半期江南士大夫的思想,对《万历武进县志》进行全面的探讨,本书的终章就对唐鹤征的言论进行了分析。

常州府自嘉靖十六年开始实行征一和官民二元化,到隆庆二年武进县最终实现官民一元化,即均则、均粮,其间约32年没有实行土地丈量。据《(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的记载,万历十年(1582)该县“奉旨通县丈量”,这已经是张居正在全国丈量土地的一部分了。

镇江府东邻常州府,府下31.65%的田土是官田(见第一章表1)。该府之所以与明王朝草创时期的国都应天府,以及太平府、宁国府和广德州一同,承担起了那个时期的军费,是因为这些府荣受了朱元璋在税粮征收上的恩典,民田税粮全免,官田只征收规定额的50%。(33) 从15世纪后半期开始,这些地区的民田也征收税粮若干,以减轻官田的耗米负担。虽然官田的亩税粮额相对较低,但民田的税粮却极低,因此持续存在着官民田税粮差异巨大这一特殊情况。

嘉靖十六年(1537),镇江府首先单独实施了征一。据《(万历)镇江府志》卷五《赋役志》嘉靖十六年巡抚欧阳公赋役册条,知府韩克济提出了具体的征一方案,其中关于秋粮一项,称:

撮烦就简,分为二项。每粮一石,验派本色米七斗四升六合,折色银一钱二分七厘,使人皆易晓,奸猾不得增减。

从常州知府应槚的提案经巡抚欧阳铎的认可后付诸实施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万历)镇江府志》卷五《赋役志》嘉靖十六年巡抚欧阳公赋役册条下所记镇江府知府韩克济的提议,应该也付诸实施了。但嘉靖十六年镇江府的改革仅止于征一,实现均粮是在38年后的万历三年(1575)在巡抚宋仪望的指导下进行的。此时,无论是江南中心地区的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还是东邻的常州府,早都在隆庆三年(1569)全部实现了均粮,(34) 而《(万历)镇江府志》卷五《赋役志》万历三年条下才出现“将槩郡田土,不论官民,止照亩数,定为一则”。

Ⅳ 湖州府(其二)

正德末年湖州府改革中憧憬的完全均粮,和虽未成熟却包含在内的征一,由苏州知府王仪率先在江南官田地带以最完备且最彻底的形态加以推进,到嘉靖十七年时已在府下各州县完成。王仪的均粮与征一合为一体,成为此后官田地带新税粮制度的典型。继正德末年的第一次改革后,湖州府又于嘉靖二十年着手第二次改革,试图反过来引进以湖州府的第一次改革为模本的苏州知府王仪的方案。嘉靖二十一年刊《湖州府志》中,监修者张铎屡屡以“郡史氏曰”的形式论述自己的见解,其中卷八《食货志》有如下言论:

比者均粮之法,苏州已尝行之矣。夫湖与苏接壤者也,独不可均欤。两则之议,知府刘天和已尝行之矣。夫两则已非祖宗之旧也,独不可一则欤。

苏州府业已实行的均粮,为什么在相邻的湖州府就不能实现,既然刘天和的官民二元化已经改变旧有的传统,那么,官民一元化为什么就不可以呢!这是张铎对实施均粮的强烈愿望。而在“嘉靖二十年十二月湖州府申文”条下,还全文记录了张铎自己作为知府向巡按浙江监察御史所提呈的改革方案,题为《呈均摊税耗以为民从便》。

在申文的一开头,张铎就对苏州府三年前的改革内容进行了非常准确的概述。之所以张铎能对苏州府的改革事项如此了解,是因为自己遵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经由浙江布政司下达的指示,向苏州府索要了“均平田粮事例缘由并刻印清理田粮书册一部”。张铎接下来强调,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的官民二元化改革已经大大改善了秋粮的征收方法,现在应该向苏州府学习,开展更为彻底的改革。

先经陞任知府刘天和议,将官民均为二则。自正德十五年起至于今,较前颇便。但先年秋粮五百余则,既均为一则,即今官民二则,亦可均为一则。秋粮既均为一则,即今夏税与地山荡粮,亦可均为一则。

也就是说,张铎希望将刘天和以来的官民二元更推进一步,不仅是秋粮,而是要实现包含夏税在内的全部税粮项目的一元化,并且不只是基本农田的部分,地、山、荡部分也必须实行一元化。张铎还强调了自己与统括地方徭役的责任人粮长、塘长、里长和老人见解(“民间私议”)上的一致。(https://www.daowen.com)

民间私议,不约而同。节据乌程县粮塘里老邵钺等呈,要不论官民,每田一则,每地一则,每山一则,每荡一则,均派粮税、均徭、里甲等项。正与苏州见行事体相同,诚为经久可行之法。

这里,张铎介绍了担任粮长、塘长、里长和老人的邵钺等人也请求按亩征收完全均一的税粮和役银,并且还强调这一请求与苏州府现行的做法是完全一致的。

张铎以以上言论为前提,提出了以下的方案:依据户部分摊给湖州府的秋粮、夏税的正耗额以及盐粮、马草、驿递马粮银等其他所有的公课,算出本色米、糙米、折色银、生丝这三大征收物品的总额,然后“一应岁办,俱该于各州县田地山荡上,不分官民,均摊派征包补”(所谓“包补”,指归安、乌程、德清三县的“小绢”等特殊品目以全州县米、丝等余额即余米、余丝填补,实际上有派征之意)。计算过程中,为判断全湖州府的大势,首先是“通行算合一府总数”,最终则以州县为单位算定亩税粮征收额,显示了“各州县又各自委曲通融摊派,一州自为一则,六县各为一则”的基本方针。考虑到湖州府各州县均为生丝的重要产地这一特征,张铎提出了以下这样的独具特色的均粮、征一模式:

每田一亩,该粮若干,该折银若干,该丝若干。

每地一亩,该粮若干,该折银若干,该丝若干。

对山、荡也一样。就田(水田)一种而言,完全实现了均一和征一。当然,也必须要顾及赋役黄册和赋役黄册规定的起科等则,对此,方案称“如遇十年大造,则官民悉遵版籍之额,每年实征,则彼此各依均摊之数”,表示出了慎重的态度,但不难发现,此时的赋役黄册在税粮征收中实际上已被形骸化了。

张铎的提案参考了邻府苏州府实施均粮、征一后的数据,又依据粮长、里长等地域社会中统括徭役的责任人的请求,详细叙述了事情的原委。但这一提案在他任职的嘉靖十九年(1540)十月到嘉靖二十一年(1542)七月间,并没能付诸实施。嘉靖二十一年刊《嘉靖湖州府志》卷八《食货志》中,张铎以“郡史氏”的形式,在前引部分之外还如下一段:

所患者,尔我之见,不免异同,变乱之名,转生疑畏。余也自(“自”,原书作“目”)激于衷,辄尝建议。而因人成事,卒莫举行。诗曰,发言盈庭,谁执其咎。此古今举事者之通憾也。惜哉!

从前引部分中可以看出,就在正德末年试图将知府刘天和推行的官民二元化进一步推向均则之际,出现了“悖于祖宗之旧”的批判声。相关者的见解不乏龃龉之处,也有人高举作为“祖宗之旧”的赋役黄册,将改革诽谤为“变乱”,形势越发扑朔迷离。张铎迫于形势,亲自立案改革,但事情的成败恐怕取决于巡抚、巡按等上司的态度,这一提案最终无人接手,不了了之,而嘉靖二十一年正值编纂黄册之年。张铎改革案最终没能付诸实施的背景中,也包括了湖州府地域社会内部以官僚家族为中心的大户阶层的活动,这一点在苏州府和之后的嘉兴府都可以看到,这里不再详细叙述。

不过,康熙十年(1671)序刊的《安吉州志》田赋条下却有这样的记载:

嘉靖二十年,湖州知府张公铎申请均摊税粮,将官民轻重二则更均为一。赋无轻重之别,田无官民之分,起征之利,更极简易。……至今因之。

《安吉州志》却认为张铎在任时已经推行了均一,且当时制定的亩税粮额直到清初都在通行。另外,邻府海盐县士大夫钱薇在上呈嘉兴府知府请求实行均粮的书简《均赋书与郡伯》中,在言及湖州府“今嘉靖二十一年,郡伯张公铎,又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上司,均为一则”(《皇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的同时,还着眼于张铎的均粮计划。可见,张铎的提案,不仅在湖州府中历代传颂,还影响到了同时代的邻府。

《(崇祯)乌程县志》卷三《赋役》是湖州府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资料,其中简单记载了张铎离任后的次年(嘉靖二十二年)“通详(浙江)右布政(使)欧阳必进、巡按王(某),刊定赋册成规”,可能出台了与湖州府有关的指示。张铎试图废除官田一则、民田一则,即废除官民二元化,实现均则的提案,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在继任的知府继承并修正后付诸了实施。光绪八年(1882)刊《归安县志》卷十四《田赋一》记载:

嘉靖二十六年额。……田三则起科,每亩征银二钱一厘至一钱三分、米二升三合至一斗七升。

在张铎离任后5年,乌程县与同是湖州府附郭县的归安县,基本农田的部分实行了“三则起科”。其做法大概和常州府一样,把税粮征收田亩分成平坦、高、低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设定了不同的亩税粮额。但是,“三则起科”似乎也不稳定,一直到隆庆三年(1569),张铎的改革方针才被完全付诸实施,万历四年(1576)刊《湖州府志》卷十一《赋税一》称:

屡建议均平,率无能行。隆庆三年,始定官民田地山荡,各为一则起科,民甚便之。

湖州府在江南地区是最早制定均粮方针的,且早早地订立了实施的具体方案,但其完全意义上的实施,却还需要经过正好半个世纪之久的漫长等待。

Ⅴ 嘉兴府

嘉兴府位于湖州府东部,前章也已提到,府内田土的四分之一是官田,这个比例与湖州府基本相同。嘉兴府的均粮,即官民田的一元化,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由知府赵瀛提起并付诸实践。由出生于陕西三原县的赵瀛校定,出生于浙江鄞县的同年进士赵文华编纂,刊行于赵瀛离任的嘉靖二十八年的《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三》中对均粮的过程作了详载:

嘉靖二十六年秋,知府赵瀛乃始定议,上于督储都御史欧阳公必进、监察御史裴公绅,悉均境内之税焉。议略曰:……顾其事方集,而瀛以迁去。嘉靖二十八年秋后,知府毕竟容至,兴利去害之心,与瀛较若画一,乃复博访利病,品节剂量而润泽之。于是赋税有经,而宿弊始顿革矣。

赵瀛于嘉靖二十八年向以总督税粮为中心任务的南直隶巡抚欧阳必进和浙江巡按御史裴绅提出均粮的申请,并获得了许可。此后,由赵瀛的继任者、嘉靖二十八年继任的毕竟容稍加补订后付诸实施。

自万历三十八年(1610)刊行的《嘉兴府志》(卷五《赋役》)以来,嘉兴府的地方志中就将赵瀛提案的均粮政策称为“扒平田则”。此外,地方志中还以《扒平田则议》为题,记录了对围绕税粮征税制度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的分析,以及赵瀛构思周到且颇具特点的奏议略文。不仅是嘉兴府内,出生于苏州昆山县的顾炎武,也在其《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谈论明代江南官田问题时,甚至错误地将均粮的创立归功于赵瀛。

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剏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

也就是说,在苏州知府王仪推行均粮后的第10年即嘉靖二十六年,由嘉兴知府赵瀛立案,继任知府毕竟容所实施的均粮,在后世江南读书人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嘉兴府赵瀛的均粮,其实是在苏州王仪推行均粮后才真正付诸实施的,但它再次确定了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后世的评价也大多与此有关。

嘉兴府的均粮改革,是在排除反对者的强烈抵制后才得以实现的,这从《(嘉靖)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的以下一节中可以窥见当时的情况。

顾其事便于细弱而绌于豪右,虑始而谤已兴,发端而哗者倾之取,多事而迄无所成。其间任怨惠民,靡所顾恤者,盖鲜也。

这一段文字被冠于前引赵文华《嘉靖嘉兴府图记》的文前,这不单是为称赞赵瀛的功绩而做的铺垫,而是接近事实的描写。天启四年(1624)序刊《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二》中也类似的叙述:

当赵公议均耗时,宦室富家,虑轻则田不免一例加税,蜚语挠之不置。先外王父方伯刘公言,邑孝廉尝旅见于公,有同侪某者,语嗫嚅,欲言斯议之未便,公嗔目视曰:子云何,吾手刃子矣。其强毅不夺,矢必举行若此。

拥有大量轻税田亩的“宦室”、“富家”,即以官僚家族为中心的大土地所有者反对均粮,给赵瀛造成了各种压力。对此,赵瀛必须如10年前的苏州府王仪那样,要坚决地排除他们。

赵瀛接任嘉兴知府是在嘉靖二十四年。此前该府也受到了西邻湖州府许庭光、张铎的均则以及刘天和官民二元化的影响,屡屡试图实行均粮,但均因反对呼声过高而受挫,正可谓“事多迄无所成”。

嘉靖十年(1531)嘉兴府海盐县的“里父老”请求均则,嘉靖十六年至二十年,身为嘉兴府嘉兴县知县的卢梗也“建议均平”,但都没能实现。关于海盐县的情况,《(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篇二上·税粮》中如下记载:

嘉靖十年,里父老具呈御史端,愿比照湖州均田事例,悉以三斗起科。御史下檄本县知县夏公浚议覆矣,而未行。徐泰所云、上吏按籍、称故事、旋议旋罢者是也。当时不利于均者,借纷更名,箝制之。

湖州府的粮长、塘长、里长和老人们向知府刘天和提交请求税粮一元化的呈文,刘天和请示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许庭光又上疏皇帝申请亩税粮均一征收实米三斗。这一过程我们在前文中已屡屡提及。此后约10年,嘉兴府海盐县的“里父老”(或与湖州府粮长、里长同)请求当时的浙江巡按监察御史端某追随湖州府实行“均田”(即均则)。但巡按端某在下令海盐县知县夏浚进行探讨并再次申请后,就没有下文了。《(天启)海盐县图经》的编纂者还暗示,因均则而遭损失的人们还以将会引发纠纷为口实,另立名目遏制事态的进展,巡按端某则在这些人的授意下将此事束之高阁。

关于嘉兴县知县卢梗的情况,《(天启)海盐县图经》写道:

按均则之议,始于湖州知府刘天和,先行于嘉兴县知县卢梗。

刘天和虽然在正德十五年实施了官民二则化,但在此前一年向许庭光提出的均则案却未能问世。与刘天和同样,卢梗的均则方案,虽然出自嘉兴府下的知县之手,但最具有先驱性,但终究也没有实现。崇祯十年(1637)刊《嘉兴县志》卷十一《官师》载:

卢梗字木伯,直隶昆山人,嘉靖乙未进士。丁酉令嘉兴,……每以田地多则,建议均平,为豪右所阻。至丁未年,知府赵瀛行之。盖卢为嚆矢云。

这里的“豪右”可比为《(天启)海盐县图经》(《食货二上》)中所说的“宦室富家”。嘉兴府推动均则、均粮的势力与反对势力之间的斗争,从嘉靖十年左右起一直持续着。

出生于嘉兴府海盐县、嘉靖十一年进士、曾任礼科给事中的钱薇,在社会层中虽然属于官僚之家的“宦室”,但他却为促进嘉兴府的均粮而倾注了自己的热情。《皇明经世文编》中收录了他的三篇文章:《均赋书与郡伯》(卷二一四)、《均粮议》(卷二一五)、《均粮续议》(卷二一五),从内容上推测都写于嘉靖二十一年到知府赵瀛具体实施改革的嘉靖二十六年之间。钱薇的均粮提案都很具体而平实,但也有两个特点。第一,钱薇在书简中指出,税粮的不均不只是官田民田之间的不均,还有明初以来只种植冬麦的高地,即亩税粮额极低的麦地与官田、民田之间的不均。《均粮议》中说:

官田之粮,一亩之输有至五斗者,民田则五升至八升而止,麦地则三升至五升而止。故贸易之际,买者利粮之轻,宁多价以推粮,卖者利价之重,宁存粮以增价。于是改官为民,改民为麦。

钱薇强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没有必要继续维持麦地的轻额税粮了。《均赋书与郡伯》中说:

国初兵燹之余,东南生齿未甚繁,田野未尽辟,当时水田虽可征税,而阜地犹未耕垦,是亦有不能为均者。……而今不然矣。官民麦地之田,无亩不岁耕,无耕不岁熟,无熟不岁获。独其征粮之则,反有重有轻。是时之不可不均者也。……况麦地者,以其仅止艺麦也。今一览皆为水田,而犹止麦地之税,是理之不可不均者也。

第二,钱薇强烈地意识到了邻府湖州府改革的存在,在三封书简中都反复言及。通过这些言论可以看出,钱薇对本书第四章第三节、本章第四节Ⅰ、Ⅳ所介绍与探讨的15世纪中叶湖州知府岳璿的改革和16世纪知府刘天和、张铎的改革,掌握的情报非常翔实而准确。在当时的江南诸府中,无论是知府之间还是民间士大夫之间,地域社会之间关于均粮的情报交换和交流都极为活跃,都为推进各府的改革进程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嘉靖二十年湖州知府张铎制定出完全均一的方案并向上级申请的行为,给钱薇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因此三封书简中似乎都把张铎的提案当成了已经完全实施了的方案,在逻辑分析的关键部分,都强调了应该向他们学习。(35)

接下来要引用的一段,可能是钱薇嘉靖二十年代写给嘉兴知府王学礼或继任的郭应奎,甚至是再下一任的赵瀛这三人中某一位的《均赋书与郡伯》,信中钱薇强调在学习湖州府潜心改革的同时,为不重蹈正德末年湖州知府刘天和二则化的覆辙,必须实行官田、民田和麦地的完全均一。(36) 其中不仅浓缩了嘉靖二十年代钱薇均粮案的特征,还暗示了嘉兴府围绕均粮的争论焦点。

台下以刚明果断之才,为民除不均之患。宜取湖之能变为是,而以湖之存二为非。今吾盐邑之议,不欲以麦地均入官民田耳。但麦地岁收之利,既无异于官民,而麦地之粮,大异于官民。麦地既不起耗,又无马草,则岁纳不过三升或五升。在自私者计之,何乐均为。但本大公一体之心,立经常无弊之法,则不当以自私为念,而当以一则为准矣。

通过钱薇的言论我们可以看出,其家乡海盐县均粮上的主要对立存在于麦地与历来作为水田耕种的官民田之间。如今多数麦田已经完全水田化,其收益也与官民田无异,但依然在麦田的名义下每亩只须负担三升至五升,且可免除加耗、马草等附加征收,若要推行完全的均一,从麦地中获得私利的人肯定会反对。不仅官田、民田之间存在税粮不均的问题,就是官民田与麦地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均的问题,因此钱薇主张,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田亩之间税粮的差异,唯有采用近年来湖州知府张铎创立的完全一则化。通过钱薇的这些言论,我们已不难想象,明朝自洪武年间制定起科等则以来,经过了150多年的岁月,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获量也趋于均等,这些因素都成了实行均粮的物质条件。

但是,嘉兴县知县卢梗以及海盐县士大夫钱薇等均粮改革促进派的行动,动辄遭到反对势力的压制,反对势力甚至通过权力中枢的诏敕来对其进行制约。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知府赵瀛在反对势力的强烈抵抗声中制定了内容完整的均粮方案,并且成功地付诸了实施。《(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篇二上》中,继前引记录反对势力的动向之后,又记录了赵瀛有意避开上奏皇帝以期恩准的做法,而是上呈巡抚、巡按,在他们的认可下马上转入实施,这一睿智的做法使嘉兴府的改革取得了成功。

至取上旨申饬,如会典所载六年九年诏令,一云不许改科立新法,一云将则例更改者,通行禁革。此必有大力者为之主持矣。赵公此举,更不奏闻朝廷,只申督院欧阳公必进、按院裴公绅,详允便行,尤为有见。

在嘉兴府内激烈对峙中诞生的赵瀛税粮一元化方案,有着极其完备的内容。这也说明为了封住反对势力的口,方案必须基于事实且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赵瀛的方案是基于江南地区均粮改革的历史经验上创立的。嘉兴府自嘉靖十年以来持续十余年的改革尝试及经验教训,西邻湖州府在嘉靖二十年知府张铎制定一元化方案之前的所有努力,以及被张铎方案所吸纳的嘉靖十七年苏州知府王仪的改革,这些经验对赵瀛方案产生的影响,在其改革内容中处处可见。

赵瀛的方案,也就是他向巡抚、巡按申请许可的“议”,由与嘉兴府税粮征收制度现状相关的三个部分和改革方案总共四个部分组成。(37)

注中标记为(A)(B)(C)(D)的四个部分。各部分又可分成若干小节,如(A)可以分成(i)—(iv)节。为确认赵瀛的“议”在结构上的完整性,现将各部分与小节的要点概述如下:

(A) 税粮征收制度概况

(i) 嘉兴府下七县的田的起科等则550则,地、荡、山、滩等的起科等则276则。

(ii) 全府秋粮(正粮)额618,621石,夏税121,270石。

(iii) 嘉兴府下秋粮、夏税(“二项钱粮”)的指定纳入官仓和物品。据此各县官民田每亩加耗约一斗,全府加耗总额377,050石。

(iv) 为调节实际负担的高低,亩税秋粮六七斗的官田分摊金花银,五升民田分摊白粮。

(B) 税粮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i) 由于起科等则非常沉重,导致胥吏在分摊金花银,粮里长在征收白粮、里甲银(丁田)、均徭编审,在土地买卖契约上出于私利篡改官田、民田、麦地的名目,制作赋役黄册制时对起科等则、田亩面积的操弄,等等,各种不法行为层出不穷。

(ii) 以上各种不法行为,使得权势者拥有土地却能免征税粮,而仅有少量土地甚至没有土地的人户却被督责税粮,以至逋欠累积,诉讼频发。

(C) 地主租米收入与起科等则之间的矛盾

通过(i)—(iv)可见,地主每亩收取的租额大致相同,而官田、民田和麦田的起科等则却大相径庭,因此在收入上产生巨大的差异。拥有麦地、民田的“富豪”和耕种重额官田的“贫民”,他们之间的社会不平等愈发显著。

(D) 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方针

(i) 不改变赋役黄册规定的起科等则,通过对耗米的操作来调节官田、民田、麦地税粮的不均,制定简明易懂的亩税粮额及征收方法,使纳粮户便于纳粮而胥吏没有不法操作的余地。

(ii) 停止摊派在白粮纳粮户轻额田亩上的高额加耗,停止以一两=四石的折算率分摊在重额田亩和贫民身上的金花银。金花银、马草和小麦的折银部分一律与白银同价,所有地块均以一两=二石的比率征收。

(iii) 田地(麦地、粮地)不问官民,以县为单位通过加耗和折银进行调整,将原本多样不均的税额统一调到米三斗以内,即通过案头账簿的操作实现均粮。山、荡、滩、滨、池、溇的收入几乎无差别,故每亩统一征收米五升。与食盐支给有关的户口食盐和市民盐钞,统一每丁征米七升。

(iv) 须明文规定,买卖的土地,遵先例在十年一制的赋役黄册上登记。但每年的税粮征收则据均粮的结果而征一,每亩分摊平米若干(斗),每石平米又按本色(米)若干和折色(银)若干征收。

(v) 对土地贫瘠,水稻产量低的纳粮户,减轻徭役中的均徭负担,以示救济之意。

(vi) 改革结果可不改动赋役黄册的登记内容,维持原有的税粮总额,却能实现负担的均一,一举扫除积弊。

(D)中明确显示了嘉兴知府赵瀛的税粮征收改革方针,但创始于湖州府的这一套改革方案却最先在苏州府实现,并非常忠实地遵从了均粮和征一的原则。虽然经历了难产,但基于这一方案在江南官田地带第二处实现了彻底改革的,如前所说正是由赵瀛的继任者毕竟容。自嘉靖十年海盐县里父老提案亩税三斗作为均粮红线以来,十六年间的悬案,包括海盐县士大夫钱薇反复强调的田与轻额麦地之间的不均问题,在此都一举得到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嘉靖十年以来一直反对均粮的势力,即以官僚家族为中心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与其他纳粮户之间的矛盾,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这种矛盾一方面体现了地主佃户制型土地所有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成了改革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这就是(C)中简单提到的地主的租米收入和起科等则之间的巨大差异。为确认嘉兴府在均粮问题上对抗双方的深层动向,我们再次对这一部分加以探讨。首先有必要将(C)全文抄录如下:

(i) 再如民间田地,每亩租米岁入约可八、九斗者,姑以六斗田额计之,该纳正耗七斗之数,此外尚有粮长之私增,则一年所获,尽输于官矣。虽免均徭、丁田,派以金花裨补,其实原则本重,弊孔潜移,未见末减。

(ii) 彼五升则田,每亩该纳正耗一斗五升,所取之租,与重相若也。虽有白粮之征,徭役之编,而纳官之粮,甚为轻省。

(iii) 如三升等则麦地、粮地,多系腴田住基,其收租获利,与轻田、重田相等也。纳官之粮,视诸五升者,尤为简易。

(iv) 是田之利多者,蒙薄赋之恩,利少者,尽锱铢之取。故富家多麦地、民田,益肆其贪并,贫民皆重额官田,日就于逃亡,往时科则本意,溃坏殆尽,苦乐不均,至此极矣。

通过分析,赵瀛最终想要指出的是,属于官田的每亩六斗田,属于民田的每亩五升田,以及被定性为麦地、粮地的每亩三升田,它们之间税粮负担存在着不均,尤其是官田和民田、麦地之间,税粮的不均更加悬殊。在分析过程中,赵瀛还将这些不均的税粮额与地主在任何情况下都征收几乎同额的租米进行对比。也就是说,赵瀛在分析比较每亩土地的税粮在总收益中所占的比例时,将地主出租并从佃户处收取地租的土地作为例子,并没有直接言及自耕农经营的土地。

赵瀛对收入和支出的对比也非常周到,同时也准确地把握到,一亩六斗的重则田分摊金花银,减轻了均徭和里甲银等徭役系统的负担,而一亩五升的轻则田则分摊白粮,且全面征收徭役。不过若与一亩八斗乃至九斗的租米收入相比,一亩六斗的税粮负担并不算多,一亩五斗的税粮负担则显得非常之轻,一亩三升、五升的麦地、粮地的税粮负担就更轻了。但由于赵瀛的分析仅限于租米的收入,这样一来,税粮负担的不均就被集中体现到了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不均上去了。所以,如果继续用(i)—(iii)的逻辑来分析的话,那么(iv)中所说的占有大量麦地和民田的富豪与承担重额官田而被迫逃亡的贫民之间的对比,就成了地主中的富豪与中小地主乃至下层民众之间的对比了。

15世纪以来,在身负江南官田地带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巡抚、知府等官僚的文章中,将每亩的私租与国家的税粮额进行直接比较的,赵瀛的“议”是第一次。即使15世纪前期推行过大规模改革的周忱和况钟,在他们的文章中都没有言及地主=佃户关系下的私租问题。这是国家的税粮制度与民间的土地关系两者之间相对独立所导致的结果,正因为如此,赵瀛将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与体现地主=佃户关系的私租关联起来进行分析,才显得格外的史无前例。赵瀛的分析,可以说是土地所有关系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谓变化,一是基于以某种形态剥削他人劳动而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在量上的扩大趋势,而且这一量上的扩大趋势在将土地出租给佃户经营的地主=佃户土地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显著。二是在这种地主=佃户土地关系的扩大趋势,“富家多麦地、民田,益肆其贪并”,特定的阶层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兼并。

上文已经指出,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富裕阶层,他们在政治上的操作,大大延缓了嘉兴府的均粮步伐。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一阶层一方面在地主=佃户关系下集聚了大规模的土地,同时又要尽可能避免因均粮带来的税粮加重,阻止因此而造成的私租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江南的小农民中,还存在着一边经营着自己的土地,同时也佃种他人土地的现象(小结中以苏州府常熟县为例进行说明),嘉兴府也不可能存在小农民全无自己的土地,即完全不存在自耕农的情况。(iv)中用来与富豪进行对比的承佃重则官田的贫民,若将之完全视为为受地主私租剥削的下层民众,这当然也是不自然的。赵瀛举出苦于一亩六斗的地主,可以说他们的存在既象征着地主=佃户关系的土地所有制正在普及,同时也反映了在地主=佃户关系的大土地所有制下,为税粮负担而倍感压力的全体中小地主的境况。《(嘉靖)嘉兴府图记》简要地叙述了嘉兴府均粮的过程,其中卷八《物土三·田赋》中的以下一节暗示了其间的情形:

乃今禾郡土田之利,纷不同焉。奸偷黠猾者,从而低昂诡欺,弊孽呰寙,狱讼纠错。才官能吏,往往缘此阻郁治效,而谨愿淳朴之民,至不能岁月保有其田宅。悯民瘼者,议以为履亩均税,则害孔始塞,民安而治办矣。

因复杂的起科等则造成的税粮征收制度的混乱,不仅使地方官无法做出好的政绩来,民众也难以长久拥有自己的田宅。这里的民众(“谨厚淳朴之民”)不仅是拥有小规模土地的中小地主,字里行间应该还包含了拥有少量土地,凭自家的劳动力进行耕作的小农民。此处赵瀛不是直接问自身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家庭是否能够生存下去的问题,而是问是否能够保得住田宅的问题,这一点,在15世纪的一系列相关资料中,不能不让人有种异样的感觉。

还有,几乎找不到同时代关于嘉兴府实施丈量的资料,只能从上述引文中“履亩均税,则害孔始塞”一句进行推测,赵瀛和毕竟容两代知府在推行均粮的同时对府下的田地进行了丈量。

Ⅵ 松江府

松江府接受了嘉靖十六年(1537)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在南直隶各府县知事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采用统一的论田加耗法,亩税粮额除五斗以上田全免外,其余统一定为一斗二合。15世纪中叶以来不同加耗法的运用,尤其是弘治八年(1495)到正德六年(1511)间关于论粮还是论田的反复论争,至此终于画上了句号。另一方面,此时西邻苏州府正在前一年(嘉靖十五年)到任的知府王仪的指导下实行丈量,同时准备推行亩税粮额的均一(均粮),并于次年的嘉靖十七年付诸了实施。这些内容,上一章与本章的前几节均已作了探讨。

同是嘉靖十六年,松江府就新规下计算出来的平米(正粮加耗米),规定每一石按一定的比率统一征收米若干,银若干,实现了征一。通过论田加耗和征一,松江府的税粮制度在质与量上都迅速趋于简易。但是,松江府此后的改革步伐却很缓慢,这与论粮加耗还是论田加耗的争论经久不衰不无关系。上一章第二节已经提到,自该府嘉靖十六年采用论田加耗法十多年后,嘉靖二十八至三十二年(1549—1553)在任的知府刘存德,与本地士大夫何良傅、徐献忠之间书信频繁,甚至就论粮还是论田的利弊交换了意见。(38) 镇江府于万历三年(1575)推行均粮,属江南最晚的一封府,而在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中,松江府是最迟的。崇祯四年(1631)序刊《松江府志》卷十《田赋四·赋议利弊》所收徐宗鲁《侍御南湖徐公宗鲁均粮异议办》称:

况昔苏嘉湖三府,今杭州等郡,皆已均粮。

出生于松江府华亭县的士大夫徐宗鲁,站在促进均粮的立场严厉驳斥了对均粮的反对意见,其中就反映出了松江府均粮进展的缓慢。在晚于苏州府31年的隆庆三年(1569),松江府终于实施了均粮。根据《(崇祯)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一》,隆庆二年到三年之间的情况如下:

隆庆二年戊辰,巡抚右佥都御史林润奏言,江南诸郡,久已均粮,民颇称便,惟松郡未均,贫民受累,势不能堪。请乞暂设专官,丈田均粮,以重国赋,以苏民困。吏部题,以原任本府同知转员外郎郑元韶,升湖广按察司佥事,领敕专管华上二县,沿坵履亩,逐一丈量,均章斗则。

三年己巳,佥事郑元韶,尽数清丈,悉去官民召佃之名,分作上中下三乡定额。田有字圩号数,册有鱼鳞、归户,至今田额以是为准。

隆庆三年的均粮首先从丈量开始,然后废除官田、民田、召佃(亩税粮额与官田同)三种田地的目名,根据土地的肥瘠分成上中下三等,每等制定新的税粮标准。关于松江府新规的税粮特征留待下文再述,毫无疑问的是,在延续数年的高精准丈量的前提下,以官民田的不均为首以往复杂的科则至此从根本上得到了简化。由于松江府30年前已经实施了征一,加耗额随之固定,金花银也以一两=二石进行折算,因此用来调节税米轻重的耗米和金花银也完成了使命,新的亩税粮额是通过各县的平米额和田土面积计算出来的。

如果仅从前引隆庆二年的记事来看,松江府的均粮似乎完全是南直隶巡抚的强求,府内全然没有推进的迹象。但是,自正德十四五年(1519—1520)湖州府的首次改革以来,嘉靖十五至十七年(1536—1538)苏州府的改革,嘉靖二十年(1541)湖州府第二次改革,嘉靖二十六至二十八年(1547—1549)嘉兴府的改革,以及嘉靖十八年(1539)到隆庆二年(1568)常州府的改革,也就是说在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中,始终贯穿地方主导的特点,这一点其实在松江府也一样。

据下引松江府人范濂《云间据目抄》卷四《记赋役》中的一节,均粮依然是松江府内发性要求的结果:

隆庆三年,生员张内蕴建为清丈均粮之说,请于当事者。当事者是其议,请于朝。乃简命佥事郑元韶董其役。元韶即本府同知也。于是广询舆论,分上中下三乡,以定斗则。华亭每亩科正米二斗四升五合。上乡加耗一斗二升,中乡七升五合,下乡三升,护塘外者免。上海每亩科正米二斗二升五合。上乡加耗一斗,中乡六升,下乡三升,护塘外者免。

可见,松江府丈量和均粮的提案出自府下生员张内蕴之手。张内蕴向当事者申请实施提案,当事者再向朝廷申请。这里所说的当事者,就是前引府志中提到的巡抚林润。朝廷派往松江府担任丈量和均粮之责的湖光按察使司佥事郑元韶,原本就在松江府任过同知,应该洞察松江府的动态。郑元韶在“广询舆论”的基础上,最终制定了颇具该府特色的均粮方案。生员张内蕴的建议在《云间据目抄》中被作者范濂列在丈量和均粮完成后的隆庆三年,但实际上可以追溯到巡抚林润上疏的隆庆二年以前。

松江府隆庆三年(1569)均粮的决策过程,与是否采用论田加耗一样,在松江府的士大夫阶层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内容与嘉兴府均粮时知府赵瀛分析的现状一样,清晰地反映出了16世纪影响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社会动向以及当地土地所有关系的特征。

被称为徐华亭的松江府华亭县著名乡绅徐阶,在给南直隶巡抚和巡按南直隶监察御史的书简中这样写道:

近闻郡中为均粮之举,百姓骚然病之。

《世经堂集》卷二十二《与抚按论均粮》

这封书简经节略被收进了记录松江府论粮争论的《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赋议利弊一》中,前引笔者1963年的旧稿《十六世纪太湖周边地区的官田制度改革》正是依据这一府志展开的。1971年,为探讨丈量问题,西村元照对《世经堂集》所载书简的原文进行了细致的披阅,从书简原文中断定作于嘉靖二十五年(1546)前后。(39) 也就是说在隆庆三年松江府实施均粮前20年,亦即赵瀛在嘉兴府实行改革的前一年,松江府内就已经出现了均粮的动向。而嘉靖二十四年到二十六年任南直隶巡抚的就是欧阳必进,也正是他,认同了嘉兴知府赵瀛的改革方案。

徐阶在书简中设计的均粮计划中有以下一段:

又况今之均粮也,上乡亩四斗六升,中乡亩三斗二升,下乡亩一斗八升,并昔之所谓五升者,不复见乎。

苏州府的均粮,原则上是各县将正米和耗米相加,制定出均一的平米征收额,而隆庆三年松江府实施的均粮却与之不同。据《云间据目抄》的记载,松江府在华亭、上海各县设定均一正米额后,又在上中下三乡分别设定每亩的耗米额,两者同时征收,这种方法与苏州等府相比略有不同。正、耗合计的亩税粮额,就徐阶的家乡华亭县而言,上乡三斗六升五合,中乡三斗二升,下乡二斗七升五合,尽管有徐阶的反对,但嘉靖二十五年均粮方案的基本方针依然得到贯彻。依据《(崇祯)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一》的记载,我们将隆庆三年均粮6年后万历二年(1574)各县亩税粮额整理成了表7。其中,亩税粮额继承了隆庆三年均粮时所定的数额,同时将万历元年割华亭、上海两县之地新设的青浦县的数字也记入了其中。

表7 隆庆三年(1568)佥事郑元韶实施均粮后

万历二年(1574)松江府各县乡全熟田税粮额

图示

续表

图示

(根据《(崇祯)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一》)

此前松江府反对论田加耗的人,常常将因自然条件的差异而导致的水稻产量及作物品种的不同作为主张论粮加耗的依据,嘉靖二十五年全面推行均粮计划时,在松江府全境设定了上、中、下三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设定平米和加耗,这应该是对自然条件、亩产量、作物品种等话题做出的回应。尽管如此,徐阶依然对均粮方案持发对意见,反对的理由是方案没有能够顾及到不同地区地租的差异。这个论据,在此前的论田加耗还是论粮加耗的争论中还没有浮出水面。

以下是徐阶所发议论的核心部分:

(西村元照在前引论文第23页第四表中,利用徐阶的文章和《云间据目抄》的记载,揭示了嘉靖二十五年均粮计划与隆庆三年实施均粮后一亩的收租额、税粮额、剩余额是否存在变化及其变化的比率,通过数据将徐阶的观点清晰地表达了出来,敬请参考。)

(A) 盖松之田粮,其在西乡,亩自三斗至五斗,而其收租亦自一石三斗至一石五斗。间有一石七八斗,如金泽镇者焉。故粮五斗而租一石三斗者,西乡之下田也。其在东乡,亩自一斗至五升,而其收租亦自七斗至五斗。间有以花荳代租,如十四五保者焉。故粮五升而租七斗者,东乡之上田也。

(B) 今姑以西乡之下田言之,租一石三斗,除纳正粮五斗,加耗一斗,其赢尚七斗。以东乡之上田言之,租七斗,除纳正粮五升,加耗一斗,其赢不过五斗五升。是五升之赢租,比五斗之赢,反不足一斗五升也。

(C) 而况均徭之编,五升田,亩出银一钱,五斗田,亩仅出银三分乎。又况近例五斗田,不加耗乎。以东乡之上田比西乡之下田若此,则以西乡之上田比东乡之下田可知。如是而欲均之,可不可也。

(A)是说,在松江府的西乡,公定税粮额每亩三到五斗,应该说是很高的科则,但其收租量也高,可达每亩一石三升至一石五升。而东乡的税粮额为每亩一斗到五升,应该说是很低的科则,但收租量也仅为每亩七斗到五斗。

(B)是说,西乡生产条件差的田,每亩的租量为一石三斗,东乡生产条件好田,每亩的租量为七斗,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前者每亩税粮五斗,加耗一斗,后者每亩税粮五升,加耗一斗,从缴纳税粮后的剩余来看,前者比后者多出了一斗五升。

(C)是说,东乡亩税粮五升的田,所课役银即均徭银为一钱,而西乡五斗田的均徭银只是前者的三分之一即三分,且近年来后者的加耗也已免征。

也就是说,徐阶将嘉靖十六年(1537)以来的论田加耗法作为既定的前提,用论田加耗额来计算每亩的税粮总负担,强调现实中各地税粮的不均,与各地田租的不同密切相连,认为这原本是一种合理的存在,从而拿这一点来作为反对上中下三乡各自确定税粮征收额的根据。徐阶的见解与巡抚张凤《复旧规案》一样,都把东乡下田在采用新规后出现的不利作为反对新法的依据,而徐阶把东乡下田收租量之低作为论据则尤为醒目。徐阶在谈及税粮时,经常怀着将税粮与租粮作对比的想法,这在他作于嘉靖二十四至二十六年(1545—1547)间上呈巡按南直隶监察御史吕光洵的旱灾救济册进言中也可以看到:

盖松之田税,视天下独重,每租一石,率以十四输官,又以其四具衣食,给婚丧,应有司之役。其余者二耳。

《世经堂集》卷二十二《复吕沃洲》

与徐阶一样,何良俊在其《四友斋丛说》卷一〇《史十》中,对各地因生产条件的差异而引起的租粮的不均作出更详细的说明,并由此对均粮提出了反对意见。(40) 此外,第四章第三节介绍的其弟何良傅恢复论粮加耗的主张,也是以各地租粮的不均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生产条件差异作为论据的。

针对徐阶等人以各地租粮不均为理由反对均粮的言论,主张实行均粮的人展开了反驳。前引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四·赋议利弊》所收徐宗鲁的《侍御南湖徐公宗鲁均粮异议辩》中有如下一段,很明显,全篇都将徐阶的主张置于对立面展开了批判。

(A) 夫今丈量均粮之举,乃足国安民之策。但大家不乐,多立异议,欲阻良图,敢按其说办之。盖西乡之田,利于概均,东乡之田,利于各均。大户之田,利于不丈不均。此大率人情之私也。

(B) 故闻议者有曰,东乡田亩取租七八斗,西乡金泽镇田,亩取租一石五六斗。若一概均粮,则东乡不堪,是故不可均也。然不知东乡高亢下田果有此租?若十二三等保,亩取租一石二斗者,数亦不少,岂尽皆下田也。西乡金泽镇田,果间有此租,若沿河(低)窪下等田亩,取租七八斗者,亦未尝无,岂尽皆上田也。若专指东之下田,以较西之上田,则太偏而非通论矣。

(C) 况二十年来,虽金泽镇田,贱卖无主,租虽大减,民不肯佃。此其故何也?盖因重粮追并,民多逃亡,在他区更可知矣。东乡上区田,增价趋买,租虽踰石,民且乐耕,此其故又何也?盖轻粮易办,动称下区,凡征派更稍减矣。

(D) 今议者不念民困已极,当变通以宜时,而乃执租之多寡,论田之难均。独不思苏郡先尝概均,民减利赖。岂其租皆一等而无多寡乎,岂其田皆一等而无高下乎。合彼此观之,则其说不攻自破矣。

徐宗鲁批判的中心部分是(B)。徐宗鲁首先对徐阶所说的松江府东乡高地的租粮低达每亩七八斗一事提出了质疑,并且指出,十二保、十三保等地租粮一石二斗的也不在少数。反过来,徐宗鲁又对松江府西乡金泽镇租粮每亩高达一石五乃至六斗的说法提出了疑议,指出西乡沿河低湿地中也存在着租粮每亩七八斗的现象。因此,在徐宗鲁看来,徐阶独将东乡的下田与西乡的上田进行对比,这有失偏颇,违背情理。其实徐阶首先是东乡的上田与西乡的下田进行对比,然后又用东乡的下田与西乡的上田进行对比的,徐宗鲁的批判,虽然在方法论上未必公正,但他确实找准了徐阶反对均粮的最本质的一面。在(C)部分中,徐宗鲁尖锐地指出了徐阶没有发现的问题,那就是金泽镇的“重粮”田,价格虽低却无人购买,也无人承佃,反而东乡的“轻粮”田,价格高却买者众多,租粮虽然高达一石以上,却依然有佃户前往耕种。(41) (D)部分指出,最先在一县之内实施均粮且成果显著的苏州,也并非各地租粮均等,由此得出结论,徐阶以租粮多寡为依据来反对均粮是没有根据的。徐宗鲁的论断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从一开始就已经认识到,与丈量同时并进的均粮改革,对大户、大家是不利的,因此才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16世纪30年代晚期以后,松江府部分人士以租粮的不均为主要的依据反对均粮的实施,徐宗鲁的批判也将重点之一放在了过分夸大各地租粮不均这一点上。这也说明在当时的纳粮户(即土地所有者)中,靠出租土地获取利益的比重相当大,也就是说地主=佃户关系非常稳固。此外,徐宗鲁批判的对象主要是被称作“大户”、“大家”的社会阶层,他们大量拥有的土地,而地主=佃户关系是这些土地得以经营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徐阶本人也在此前给吕光洵的书简称“盖松之俗,大家有田不能耕,必以属佃户”,证明了“大户”、“大家”这一社会阶层,其所拥有的土地在自己无暇经营时常常是出租给佃户耕种的,这样的现象非常普遍。

另一方面,关于“大户”、“大家”之所以反对均粮,徐宗鲁在《均粮异议辩》的下文中还指出,正德年间(1506—1521)以后,“里书”(里长与制定并管理税粮徭役账簿的胥吏)利用各地片税粮的不均,上下其手,将重则变轻,轻则变重,由此“利归大户,害归小民”,“重粮多在小民,轻粮多在大户”的现象非常突出。徐宗鲁所批判的,与王鏊所说正德末年苏州府“大家势族”反对均粮,以及轻则民田集中于“豪右”,重则官田集中于贫民如出一辙。

此外,松江府华亭县人徐献忠还告诉了我们另一种现象,这就是当时“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而册籍类寄于东乡田多征缓之处。而东乡之田,少有寄籍于西乡者”(徐献忠《复刘沂东论加耗书》,《皇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士大夫拥有西乡的大部分土地,却在税粮较轻的东乡登记造册。可见徐宗鲁的批判是颇具客观性的。

将以上几点综合起来考虑,就能对均粮前夜松江府的赞否争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资料上出现的大户、大家、士大夫、势族、豪右,他们属于以官僚家族为中心的大户阶层,在地域社会中拥有特权和地位,在地主=佃户制土地所有关系的框架下,他们为了尽可能多地截留佃户们上缴私租,竭力反对均粮。不难看出,当时大户阶层的地主=佃户制土地所有关系与均粮之间的矛盾,亦即14世纪后期明初以来因官民田并存而造成的同一县内税粮的严重不均这一江南税粮征收制度与税粮均一化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

但是,这样的认识只是事物的一面。松江府地域社会内部的均粮呼声到底来自纳粮户中的哪个阶层呢?他们又与均粮议论中可以确认的地主=佃户制土地所有关系的发展有着怎样的关系?他们中是否有自行从事生产劳动的自耕农民呢?就考取功名成为进士、踏上仕途、谈论乡里这几点来看,徐宗鲁和徐阶是同时代别无二致的士大夫,但他为什么要批驳徐阶提倡均粮呢?生员张内蕴又何以成为丈量和均粮的推动者呢?

16世纪江南社会内部的动向决定了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均粮)的进退,为了把握这一点,必须将以上提出的这些问题一并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弄清15世纪中叶以后分段论粮加耗、论田加耗出台的背景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问题都是本章及本书想要概括的课题,可以推测,其线索就在于对纳粮户中被称为小户、小民、贫民这一阶层的土地所有形式的认识和把握上。

均粮是明朝的国家政策,对它的评价,只有在深入探讨了以下两种关系以后才有可能进行。这两种关系就是:一、 既然纳粮户是由大户和小户这两个阶层共同构成的,那么,这两个阶层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二、 不断发展壮大的地主=佃户制土地所有形态,与依附于它的自耕农土地所有形态,这两种土地所有形态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