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记
关于周忱的年谱、文集及《况太守集》
一、 关于《周文襄公年谱》及周忱的文集
本书,特别是本章和下一章中使用的《周文襄公年谱》(不分卷)为刊本,卷头有清光绪十五年(1889)九月常州府武进县人陆鼎翰撰《校补周文襄公年谱后序》。在上述序文之前,还收录了另外两篇序文。其一是苏州府籍吉安府儒学教授郑钢在天顺二年(1458)十月撰写的《周文襄公年谱序》,此时距周忱卒于景泰四年(1453)十月初三日(享年73岁)已经过去了大约五年。其二是距周忱去世后大约半个世纪,由松江府华亭县人顾清撰于嘉靖六年(1527)四月的《重刻周文襄公年谱序》。顾清还是本章中引用的《傍秋亭杂记》的作者,以及本书基本资料之一《(正德)松江府志》的编者。
根据上述各序可以知道该年谱成书和传世的概要。该年谱完成于周忱之子周仁俊之手,因周仁俊委托郑钢撰写序文,故行于世。正德五年(1510),松江府知府陈威委托顾清编撰府志,后者在采访“故实”时得到了该书抄本,并且进行了校订和增补后,由家塾付梓普及。在经过了380年后的光绪十五年,常州府武进县在为芙蓉圩(跨武进、无锡、江阴县)编纂《堤录》时采访“故实”的过程,得到了顾清复刻本的抄本,随即委托陆鼎翰进行了校订和增补。关于顾清复刻该年谱的情况将留待下一章叙述。
1964年,一桥大学购得该年谱,日本学者才有机会使用这一史料。当时,笔者立即申请阅读和摄影,一桥大学社会学部已故增渊龙夫教授和该大学图书馆欣然准许,这令我至今难以忘怀。
提起《周文襄公年谱》,还必须提及与该年谱同样接近于周忱时代的资料,这就是在日本尚不为人知的周忱的文集。
1983年,在中国无锡召开的明代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上,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的贾乃谦在其提交的《欧阳铎与王仪及其在苏州的赋役改革》一文中首次以《双崖诗文集》之名,介绍了该文集。当时,正好笔者在中国留学,非常希望有能机会阅读该文集,但未能如愿。后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廖心一和复旦大学历史系樊树志的热心帮助下,在北京拍摄成胶卷。名古屋大学的同事津田芳郎于1985年9月将上述胶卷携回日本,并在名古屋大学还原。1986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明清班再次根据该胶卷还原。
据此可知,本文集“重镌”于光绪四年(1878),由《双崖文集》和《双崖诗集》构成。前者有明正统十一年(1446)“翰林侍读承德郎兼修国史兼经筵官宗人周叙”之序,后者有明正统十三年(1448)“翰林院检讨征事郎云间侍生钱溥”之序。双崖为周忱别号。《双崖文集》共四卷,除正文之外,附录中收录明人撰写的与周忱有关的文章。《双崖诗集》共六卷。
关于周忱诗文集的内容和特点,尚有待于今后的研究。届时,除了上述两篇序文之外,以下各文均有参考价值。其一是文集卷末所收光绪四年周忱十六代孙周继魁就重刻《双崖文诗二集》撰写的跋文。其二是文集附录中收录的庐陵县人刘杰撰于光绪四年的《双崖集附跋》。其三是诗集卷末的周继魁跋文,其中记载了重刻时各篇的构成及重刻时捐资者的姓名。
根据文集卷末的周继魁跋文可知,在《双崖文诗二集》之外,“当时”,即周忱在世或去世不久(15世纪中叶)已有《年谱》、《思善录》、《遗爱录》和《山前周氏文献录》的刊本,光绪重刻时尚与抄本一起传世。但是,《奏议》若干卷、《归田稿》、《平反录》、《偶中录》则散逸无存。《双崖文集》、《双崖诗集》中直接涉及周忱在江南三角洲推行改革的内容很少,其原因或许在此。我认为,通过周忱文集中记载的他与乡里和官方的关系,可以清晰地了解周忱作为士大夫的形象,由此帮助我们了解到周忱作为巡抚关心改革问题的背景。
二、 关于《况太守集》
本书,尤其是本章频繁引用另一史料为《况太守集》。况钟于宣德五年至正统七年(1430—1442)担任苏州府知府。该书原名《明况太守龙冈公治苏政绩全集》。
笔者有幸阅读过日本所藏的《况太守集》,其中主要使用的是京都大学文学部图书馆藏道光六年(1826)刊本,偶尔参考过内阁文库藏乾隆二十九年(1764)刊本和道光六年刊本。
上述两个道光六年刊本中有几处差异,如字体不同,卷首4篇“序”和“记”的排列顺序互异,京大藏本中有目录所无的卷十七,收录了专祠的碑文等等。但是,构成实质部分的卷一至十六的内容基本相同。乾隆刊本也是十六卷本,内容相同,另有续集十二卷(后述)。
在这些线装本之外,最近,在1983年11月,中国的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吴奈夫、张道贵、丁凤鳞三位的“校点”,即校订、标点的《况太守集》。据说底本是道光二十八年(1848)苏州府照磨厅的刊本,校点时参考了光绪年间(1875—1908)的广仁堂刊本。以下,将该版本称为江苏人民出版社本。江苏人民出版社本的“前言”中,介绍了况钟及其担任苏州知府时的活动,还说明了该文集的内容及出版的背景,以及相关诸版本的重要内容,可资参考。
关于版本,必须说明的是日本内阁文库藏乾隆刊本。这是因为,道光年间出版的京大本,以及江苏人民出版社本都收录了乾隆二十八年的岳士景序。岳士景的祖母出于况钟长子况定观的支系。正是岳士景受其外公——况钟第九代孙生员况廷秀的委托编辑了流传至今的《况太守集》。因此,可以说内阁文库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保留着《况太守集》的原始面貌。江苏人民出版社本的标点者们也许未能目睹乾隆刊本,故在该书“前言”中对乾隆刊本只是约略言之。如上所述,乾隆刊本的特点是有续集十二卷,收录了《缙绅贻赠文翰》以及《缙绅贻赠诗》。
根据乾隆以来各刊本均有收录的“凡例”和岳士景序,构成《况太守集》基础是况钟家传的“原集”,其第一要素是收录了“公哲嗣所汇辑之奏疏稿”的《忠贞录》。本书中多处使用的况钟的上奏和条谕的主要部分即出于《忠贞录》。此外,起到补充作用的是“苏先儒刻以纪载公事绩”的《膏雨集》。构成“原集”第二要素的是《传芳集》及《文献集》,为“公官礼部,守姑苏时,缙绅所贻赠之诗文”。内阁文库藏乾隆刊本中续集十二卷的内容,应该就是《传芳集》、《文献集》中的内容。乾隆刊本续集十二卷中收录了况钟担任苏州府知府时的重要史料。
江苏人民出版社本中的吴奈夫、张道贵、丁凤鳞三位的“校点”是关于《况太守集》最初始的文献研究,这一力作在今后的研究中将会被广泛应用。为此,笔者想在此指出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标点乖误。例如,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中,应该为“民间应有事故人户抛荒田土”,却误为“民间应有事故、人户抛荒田土”(81页);还有,应该为“丁力消耗人户田亩”,而误为“丁力消耗、人户田亩”(81页);此外在《核减浮粮实数复奏》中应为“钦遵,行各县,照例扣减官粮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三石九斗零”,却误为“钦遵行。各县照例扣减官粮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三石零”(86页)。笔者认为,这些不是偶然的误解,关系到对公牍文字的理解问题。
其二,版式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如何标示原书版式的技术性问题。线装本《况太守集》对奏疏的版式十分讲究。以奏疏为例,该版本将各个奏疏的处理结果,即“准行”或“未准”在文末以小字注出。而在江苏人民出版社本中,该部分使用的字体和大小与正文完全一样,并且没有相应注明。这样会使人将奏疏原文之后的“准行”或“未准”误作正文。因此,我对此种版式处理感到遗憾。
也许因为我们是外国人,故对以上指出的几个问题过度敏感。但是,为了全面地理解史实,还是应该注意为好。
我们应该在充分吸取江苏人民出版社本优点的同时,使用日本国内所藏的诸版本。
(1) 15世纪末人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十四《制国用·经制之义》中云:“臣按,东南,财赋之渊薮也。自唐宋以来,国计咸仰于是。其在今日,尤为切要重地。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居两浙十九也。……自宣德正统以来,每择任有心计重臣,巡抚其地,以司其岁入,盖以此地朝廷国计所资故也。”
(2) 《明实录》洪熙元年五月辛巳。
(3) 《明实录》宣德十年正月乙亥。
(4) 《明实录》洪熙元年正月己亥。
(5) 《明实录》洪熙元年闰七月丁巳。以下叙述均来自周干上奏。
(6) 像这种延续私租标准的情况在官田中为数很少,可以认为是非常特殊的事例。关于当时苏州府官田每亩平均税负,请参考第二章第一节Ⅱ以及第134页注①。此种特殊事例恰恰反映了当时官田制度中的矛盾。请参考本章第五节Ⅰ。
(7) 《明实录》洪熙元年八月癸未。
(8) 《明实录》洪熙元年八月丁亥。
(9) 《明实录》宣德元年四月丙子。
(10) 府州县处于国家权力和地域社会的结合部,其行政本身势必与当地的土豪、粮长、里长等阶层相结合。当时,这些阶层的“害民”行为非常突出,成为地方行政中的严重问题。
(11) 《明实录》宣德二年四月癸亥。
(12) 《明实录》宣德九年十月甲寅。
(13) 《明实录》宣德三年七月己未。
(14) 《明实录》宣德三年十二月丁酉。
(15) 关于江南三角洲这一阶层的动向将在第三节中进行叙述。这里略举一例。宣德三年(1428)十月,监察御史张循理等弹劾都察院掌院事兼左都御史刘观和其子刘辐等贪污。这一案件是该阶层动向的集中体现。当胡概连续逮捕各府最凶恶之徒时,这些人向在都察院掌握实权的刘观及其子刘辐等行贿,试图免除死罪,放其逃亡。刑部郎中许维、御史严暟、李纶以及办事官姚景彰、杨大旺等皆与刘观合谋逃脱重罪。“观尝为嘉兴知府,郡民豪富者咸通货贿。及为都御史,曲庇□郡,豪强得逞,小民受抑。时郡豪民冯本、张谨等及常州王昶、松江蔡琳、陈庄等以杀人及强夺人妻女,侵盗官粮等事,罪皆当死。观受黄白金,动以千数,罗绮不可数计,阴庇佑之,或援轻例赎罪,或纵其逃逸得免。”而且据说李纶与刘观之子刘辐“受海盐县豪民白金一百五十两,黄金五两,文绮二十余匹”。见《明实录》宣德三年十月己卯、宣德四年七月庚午、宣德五年闰十二月癸丑。
(16) 《明实录》宣德元年七月壬寅、九月己酉。明朝政府在永乐元年(1403)至永乐二年(1404)之间,派遣户部尚书夏原吉前往苏、松、嘉、湖等江南三角洲诸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治水工程。见《明实录》中的相关记载。《明史纪事本末》卷二五《治水江南》有总结性的记述。此项治水事业与宣宗对地方问题的认识是共通的。但是,永乐初年治水事业,在仅仅30年后的宣德七年(1432)已经基本上失去了作用。除上述史料外,请参考《况太守集》卷九《修浚田圩及江湖水利奏》。
(17) 《明实录》宣德三年六月辛丑。
(18) 《明实录》宣德二年四月庚申。
(19) 《明实录》宣德五年二月癸巳。
(20) 《明实录》宣德五年三月戊辰。
(21) 《明实录》宣德五年五月癸亥。
(22) “赐敕书”以下的部分是对所有人的指示。
(23) 吴晗:《况钟与周忱》,收录于《春天集》(作家出版社,1961年)。
(24) 《(崇祯)松江府志》卷二十一《国朝名宦》。
(25) 《(万历)常州府志》卷九上《职官二》。
(26) 《明实录》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27) 《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十八《仁宣致治》。吴廷燮撰《明督抚年表》(二十五史补编本)中,以洪熙元年任命胡概巡抚苏、松、嘉、湖等府为巡抚制度的开端。
(28) 《周文襄公年谱》永乐二十二年(1424)。关于本年谱请参考本章末的附记。
(29) 该巡抚在吴廷燮《明督抚年表》中被分类在“应天”项下。例如,“令应天巡抚丁汝夔等赈应天等十一府饥民”(《明实录》嘉靖二十四年三月壬午)。16世纪以后,在实际的制度上,“应天巡抚”和“巡抚应天”的称呼被固定下来。考虑到南直隶长江以北部分在“凤阳巡抚”的管辖下,“南直隶巡抚”的称呼可能会误导读者。尽管如此,本书中将使用“南直隶巡抚”的称呼,而不采用“应天巡抚”的称呼。正如本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一职位从诞生之时开始,就已经同以苏州府、松江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有着紧密的关系。所以,用“应天巡抚”的称呼有失妥当。另外一个理由是,直到16世纪初的大约7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从制度上能够看出“南直隶巡抚”这一称呼相对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明督抚年表》及《明实录》中有如下记载。例如,在创设时作“升……越府长史周忱为工部右侍郎,总督税粮。……忱(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县”(《明实录》宣德五年九月丙午),之后还有“升巡抚南直隶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为工部左侍郎,仍理前事”(《明实录》正统五年八月癸酉),“升巡抚南直隶户部右侍郎李敏为户部尚书,仍任巡抚”(《明实录》景泰五年八月乙酉)。16世纪初,史料中有“户部议覆巡抚南直隶副都御使彭礼奏……”的记录(《明实录》弘治十六年十月甲寅)。
(30) 在本节中,笔者摘录况钟文集《明况太守龙冈公治苏政绩全集》(略称《况太守集》)卷八—十《兴革利弊奏》中收录的一些上奏的精华部分,在忠实原文的基础上,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并且译成口语。“粮老”徐璇的“状告”和乡贡进士薄实的上书也作了同样处理。况钟上奏中常常引用所辖各县的报告和当地“民”人的申诉。笔者对原文中较长的部分作了适当的归纳。问中用[]号注出的部分是笔者的案语。关于本文集,可参考本章末的附记。【译注:作者在本节为说明纳粮户的情况,引用了《况太守集》中的大量史料。其中,因行文需要有将同一奏章分段引用的情况。考虑到本书主要面向熟谙汉语的专业读者,翻译时作了如下处理。第一,根据作者在原书注释中的详细标引,还原了被译成口语的史料原文。作者的案语则置于史料后。第二,适当删去了作者在文中为当代日本读者所作的解释性文字(如:芒种,相当于新历6月6日、7日前后)。以上情况,敬请读者原谅。】
(31) 况钟诸上奏中的苏州府秋粮征收总额,其中提到的官田粮额、民田粮额的数值虽有若干异同,但基本上表示相同的基准。特别是在此列举的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诸减秋粮奏》的数值,在其他一些上奏中也被引用。
(32) 关于官田、民田的面积,以及用秋粮替代的表示每亩平均税粮征收额的数值可参考本书第二章。每亩平均税粮征收额的对收获量、对私租额的比例,以及农民家庭的财产、经营面积及其他府的情况也请参考第二章。
(33) 洪武年间的抄没官田与其之前的官田之间的对照部分,根据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宣德五年十二月三日。此外参考本书第二章。
(34) 关于圩田的两段史料分别引自《况太守集》卷八《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宣德六年三月八日;以及卷九《修浚田圩及江湖水利奏》,宣德七年六月二日。
(35) ⑥注释④之《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
(36) 上页注④之《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及卷七《遵旨会议奏》,宣德五年八月四日。
(37) 卷九《再请夏税折布奏》,宣德七年九月十五日。曾在第二章第二节也引用过。
(38) 《况太守集》卷十四《听纳·乡贡进士薄实上太守书》。【译注:作者将此条史料系于“宣德中年,1430年前后”。该上书的编者序言云:“宣德七年,公被旨夺情起复。时苏民旧弊未能尽除,值公解任后,新弊复炽。公乐于采察民情,进言者多。而薄生此书,言之倍为切至。公得之,袭如其言而施行恐后焉。”薄实在上书中言及,“今幸明府复任,无不举手加额”云云。按同书卷首《况太守年谱》载:况钟于宣德六年丁母忧,例当解任回籍。“当地耆民三万余人乞夺情起复,奉旨准复任。”宣德七年,复任。据此,可知薄实上书事应系于宣德七年,即1432年】
(39) 《况太守集》卷九《水灾请蠲奏》,宣德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此外,卷十三《条谕下·备米赈济偏灾榜示》,宣德七年八月十九日;《预备散给谷种示》,宣德八年二月初一日。
(40) 《况太守集》卷九《题明旱灾奏》,宣德八年五月十五日;《续题旱灾奏》,宣德八年六月初三日。
(41) 《况太守集》卷九《赈济饥民事》,宣德九年三月十日。
(42) 卷七《备倭船及开浚河道奏》,宣德五年十月九日。【译注:作者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将此条史料作了重新整合,调整了前后顺序。按照史料原有顺序,则②=顾荣等的“状告”应该置于①=况钟的“查得”之前】
(43)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三日。【译注:作者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将“买船与官军运粮”改置于“该抽船只五百六只”之后】
(44) 《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宣德五年十一月。笔者归纳概括了原史料的要点,请参考第二章第二、三节。【译注:通行本《况太守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标点本)所载该奏有阙文。作者参考的是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图书馆所藏清道光六年刊本】
(45) 同上注上奏及《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免抛荒粮及夏税科派奏》,宣德六年二月。请参考本章附篇。
(46) 《况太守集》卷八《请免苛征折布奏》,宣德七年三月十九日。
(47) 《况太守集》卷九《再请夏税折布奏》,宣德七年九月十五日。
(48)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原作“永乐二十八年”,误,应为二十二年。
(49)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免抛荒粮及夏税科派奏》。
(50)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在“一件抛荒田土事”项之后有注:“亦部驳。”
(51) 以下均引自《明实录》。
a. 浙江布政司右参议戴同吉言五事。……五曰,立劝惩之法。……比年以来,浙江所属人民谲诈好讼,而嘉、湖、海宁闲吏粮长为尤甚。有隐占小民为奴,侵其田地,不输税粮。有征其税丝粮草,侵用不纳官者。有假造作,横敛无度者。有因欠负,逼取其妻女为婢妾者。民之受害,无所控诉。或诉于郡县,官吏恐怕其罗织生事,莫敢言其非(洪熙元年十月丙戌)。
b. 行在大理寺卿虞谦卒。……为都御史。……又命督两浙苏松诸郡运赋,输南北京及徐州淮安。先是,富民贿有司,率得近地,而贫民多运北京(宣德二年三月壬子)。[森案:此史料为记载虞谦死亡时的小传,其情况可追溯到永乐年间洪熙帝监国之时。]
c. 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设立粮长,本欲便利小民,协助官府。昨日大理寺卿奏,湖州粮长侵盗秋粮,皆拟斩罪。朕为之惻然。有司编立之际,不择良善,纵容此辈,得以为奸(宣德二年四月丁丑)。
d. 南京太仆寺少卿吕升……又言,江南粮长之设,专督粮赋。近时永充粮长,恃其富豪,肆为亡赖,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往往移已收粮米别用,辄假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征,深为民患(宣德四年十二月乙酉)。
e. 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严升卒。……仁宗皇帝嗣位……奉命清理军务。苏州诸郡旧俗,豪猾肆奸诬平民为兵者多……(宣德五年十一月丙辰)。
f. 南京监察御史李安言,各处粮长皆殷实之家,以永充之故,习于豪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有折收金银段匹者,每石征二三石者,有准折子女畜产者。任情费用,或纵恣酒色,或辗转贩贸,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完者无几(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壬寅)。
g. 监察御史张政言,洪武间设粮长,专办税粮。近见浙江嘉湖直隶苏松等府粮长兼预有司诸务,徭役则纵富役贫,科征则以一取十,词讼则颠倒是非,税粮则征敛无度,甚至役使良善,怒视里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为禁治,命行在户部禁约(宣德六年四月癸亥)。
h. 浙江右参议彭璟言……璟又奏,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乞令有司,从公推点相应人户充役,违者论罪。从之(宣德六年五月庚午)。
(52) 关于准折,请参考本页注释③与下页注释①。
(53) 请见上页注①—g。
(54) 准折的“准”,在下条之《通禁苏民积弊榜示》也多次使用,原义为彼此扣除,此处指以土地和家庭成员抵偿债务。
(55) 大意与前述(《严革诸弊榜示》)的准折相同,此处指用于抵偿滞纳的税粮和其他国课。
(56) 圩长、圩老是担任过粮长大户。请参看《况太守集》卷十一《遵旨辨明诬陷奏》(宣德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中的如下记载:“访得侍郎成均所管本府七县治农官,设立圩长、圩老九千余名,俱系役过粮长大户。”此处云“九千余名”估计是正文中1672名总圩长、圩老与小圩长的合计数字。但是,本文引用的《革役圩长示》中总圩长等的设立始于洪熙元年至宣德五年三月间担任当地巡抚的胡概[森案:当时的巡抚虽为常驻,但尚未被制度化]。另一方面在上引《遵旨辨明诬陷奏》中,该职的设立又被系于宣德五年四月,认为最初是由奉命专管苏松等地农务的南京署刑部侍郎成均创始的(《明实录》宣德五年四月戊寅)。况钟所言前后不一的理由不详。
(57) 从况钟的条谕和上奏中,还可以看出粮长户等内部存在着相互矛盾。亦即通称为殷实之家的粮长户本身也发生着分化。本文将无力论及这一问题。
(58) 本章第五节Ⅶ。
(59) 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第三章。
(60) 《况太守集》卷十二《条谕上·严贼盗禁示》(宣德七年五月十八日):“今后各县,在城市镇人烟辏集之处,原设巡警铺座,即仰官吏,严加修理,每铺一百户,设铺长五名,置立木牌。……若乡都人民散住不一,难设铺座。着令当年里长甲首照依前例巡视,家至户到,周知出入……”
(61) 小山正明在前述《明代の糧長について-とくに前半期の江南デルタを中心にして-》)中认为,包括宣德年间在内,粮长是14—15世纪江南三角洲统治阶层的核心,农村行政以“区”为单位,除了负担征收税粮和摊派徭役之外,还要负责调停、裁判和劝农等事务,甚至还要负责服饰、车船以及意识形态等广泛范围的问题。这些对本节的研究很有帮助。
(62) 《况太守集》卷九《请禁词讼牵连越控奏》,宣德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63) 《况太守集》卷七《请添设官员十六缺奏》,宣德五年七月初三日。
(64) 《况太守集》卷八《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宣德六年三月初八日。
(65) 《况太守集》卷八《招回逃户实数奏》,宣德七年三月十九日。
(66)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初三日。
(67)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68) 《皇明经世文编》卷二十二。
(69) 以下列举《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的全文,共分十一段,以(A)至(K)的符号标出。正文中在相应史料后标注有相同符号。【译注:作者在正文中使用的是史料的日语译文,其中有一些是作者为了日本读者便于理解而加入的解释性文字,同时在译文后相应标有(A)至(K)的符号。同时,为了便于读者参考起见,作者将原史料分为11个段落抄录于注释之中,并在相应段落后标有(A)至(K)的符号,以便读者检寻。今将作者置于注释部分的史料原文移置正文中,并删去(A)至(K)的符号】
(70) 以下,笔者将根据周忱的原文对“七弊”的内容作一概要性的介绍。只有一处参考补充了相关资料,详见下页注①。
(71) 《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奏》。
(72) 横田整三:《明代に於ける戸口の移動現象について》(《東洋学報》26—1、2,1938—1939年)。
(73) 《明实录》宣德三年四月辛酉。
(74) 《明实录》宣德六年三月丙子。除了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列举的“船居浮荡者”和“僧道招诱者”之外,其他各项在胡滢等的上奏中均有谈及。
(75) 这些不过是相对而言的,当时尚不具备商品生产的基础。
(76) 此处所说的“市场”指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中特殊的市场,并不具备全国性商品生产方面的基础。古岛和雄在《明末長江デルタにおける地主經營》(前述)中曾就中国专制王朝下“国内市场”的特性特征问题作过富有启发性的说明:“因此,生产力的发展未使剩余生产物的积累回归到土地所有者,而是随着征收赋税过程中的从中谋利,进入到流通过程中。这是中国早期商品流通相对发达的主要原因,中央集权式的权力机构也对这种国内市场的形成产生着影响。”
(77) 梁方仲在《明代粮长制度》中论述过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言及的这两个问题。(https://www.daowen.com)
(78) 关于在地大户阶层积累白银以及官僚利用国家机构搜刮白银的问题,请参看本章第一—三节。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十五世紀における福建の農民叛乱(1)》(《歴史学研究》167号、1954年)中曾经指出,明朝政府通过流通宝钞从民间获得白银,结果成了白银的最大持有者。这种情况出现的前提是白银在“民间”的流通,即田中等人所说的都市商人的白银经济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地主大户阶层保有白银。兹以如下史料为证(《明实录》洪熙元年正月庚寅):“上以钞法不通,民间交易用金银布帛,命户部尚书夏原吉等会群臣,议革其弊。”
关于这一时期国家回收白银的问题,请参考本章第五节Ⅴ。
(79) 西嶋定生:《中国初期棉業の形成とその構造》《オリエンタリカ》二,1949年,后收录于《中国經濟史研究》第三部《商品生産の展開とその構造》。
(80) 参考第二章及本章第二节。
(81) 参考第二章及第五章第四节Ⅲ。
(82) 前述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
(83) 《明实录》宣德五年闰十二月辛丑。
(84) 《周文襄公年谱》景泰元年《上执政书》。
(85) 参考第二章第一节Ⅱ。
(86) 参考第一章中的导言。
(87) 参考第一章中的导言及第二章第三表。
(88)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89) 参考第四章第三节。严格地说为56%。估计嘉兴府的情况也相去不远。
(90) 根据《况太守集》卷七《请减秋粮奏》(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及卷八《核减浮粮实数奏》(宣德七年三月七日)算出。
(91) 计算每亩平均税负时的面积问题请参考本书第二章。
(92) 根据《(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的相关记载算出。另请参考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表及注释8。
(93) 如下文所示,杜宗桓认为减额后为102万9000余石,这应该是包括了一部分夏税的数字。[森案:请参考本节第218页注③]。至于以米谷为主体、构成税粮基本部分的秋粮,在减免之前的永乐十年(1412)时总额为120万4917余石,宣德七年(1432)减至93万7010余石。两者相差26万7906余石。这一数字与宽恤诏实施后减少的秋粮额28万9417余石属于同一系列的数值。从上述永乐十年和宣德七年的秋粮总额之差可知,削减率为22.23%。关于每亩税负从2斗9升7合3勺减至2斗3升5勺的计算根据,请参考第二章第一节注释8。
(94) 本书第五章小结部分也论及了杜宗桓的这一要求。
(95) 因在第五节Ⅲ中还将述及这一问题,故详细引用相关史料。关于将史料原文译成日语的方法,与第二节相同。【译注:作者在将史料原文删节重组之后,译成了通俗易懂的现代日语。考虑到本书中文译本的读者情况,根据《况太守集》的相关记载,恢复了史料原文】
(96) ③《况太守集》卷七《兴革利弊奏》。
(97) ②③《况太守集》卷七《兴革利弊奏》。
(98) 《况太守集》卷八《兴革利弊奏》。
(99) 《况太守集》卷七《请清军及旧欠折钞奏》(宣德五年十月六日)的末尾注有“俱准行”。
(100) 《明实录》宣德十年一月丁酉条在关于宣宗崩逝的纪事中写道:“上在位十有一年……闻江南细民困弊,询厥所由,知自宋元来,官田租额过重,量与减除。”这无疑是实录作者为了将“皇帝之仁爱”传布于后世而写下的。但在这短短的一句话中,记载了“减除”官田租额的问题,恰恰此事在国家赋税制度与控制纳粮户的统治政策方面的重要性。
(101) 《明实录》宣德五年闰十二月辛丑。
(102) 《明实录》宣德六年三月戊申【译注:宣德六年三月乙丑朔,无戊申。检《明实录》,知应为戊辰】。请参考第一章第二节。
(103) 《明实录》宣德七年三月辛酉。
(104) 《明实录》宣德七年三月庚申朔。
(105) 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10期)。吴晗:《况钟与周忱》(《春天集》,作家出版社,1961年)。
(106)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六年(1431),“按部至苏州综核田粮”项下。
(107) 以下,补充了部分词语,对原文进行了试译。【译注:作者为了便于日本读者的理解,在翻译史料的过程中补入了一些解释性的内容,并在注32征引了史料原文。在此次翻译过程中,根据作者原文中的段落区分,将注32征引的史料原文移至正文。】
(108) 关于这一制度的史料原文载《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六年(1431)“按部至苏州综核田粮”项下。
(109) 《况太守集》卷八《招回逃户实数奏》(宣德七年三月十九日)。
(110) 《况太守集》卷八《列传中》。【译注:作者原文如此。经检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标点本《况太守集》,该段记录出自该书卷二《太守列传编年卷中·列传》】
(111) 《况太守集》卷四《张太史赠太守况公前传》。标题下注有“宣德九年”。张太史即况钟同时代之人张洪,时为“行在致仕翰林院修撰、承务郎同修国史”。
(112) 有关况钟、赵豫、莫愚和周忱之间的合作,请参看《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关于况钟与周忱的密切合作,请参看《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以及《况太守集》中的相关记载。此外,在《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二《况钟》和《皇明名臣言行录新编》卷三十《况钟》也有记载。况钟禁止向逃户追债,严格地讲要求临时中止行使债权和禁止获取高额利息的命令,请参考本章第三节引用的《况太守集》卷十二《通禁苏民积弊榜示》和《严革诸弊榜示》。
(113) 有关赵豫和周忱的合作,以及赵豫命令在三年之内停止追债的问题,除上述资料以外,请参考《(崇祯)松江府志》卷三十一《国朝名臣宦绩》和《明实录》(宣德六年五月戊子)。
(114) 请参考本书第二章第121页注①。
(115)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六年“分催税粮”项。
(116) 1—4的史料原文如下所示。【译注:作者为了便于日本读者的理解,在翻译史料的过程中补入了一些解释性的内容,并在注40征引了史料原文。在此次翻译过程中,根据作者原文中的段落区分,在正文中恢复了史料原文。故删去本注原附史料原文】
(117) 关于周忱实施综核田粮制的资料,目前只有两条,以上考察也远不充分。周忱等人在当时不仅实施了关于税额、加耗、税率、征收方式等本章其他各节所述的各项政策,同时还实施了对纳粮户劳动力的控制、土地所有的管理、徭役劳动的组织整备等方面的政策。所有这些,都显示了综核田粮制的期望目标。例如,在土地所有的管理问题方面,有关周忱进行土地丈量和造册的史料,散见于《皇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钱薇《均赋书与郡伯》、《(嘉靖)昆山县志》卷十五《集文》杨侯《清理田赋记》、《(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一》等。今后,结合本书附篇二《15世纪前期苏州府徭役制度的改革》中所提及的周忱等人的徭役劳动政策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18) 以上叙述参考了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第五章、《大運河——中國の漕運》(近藤出版社,1971年)第五章以及《明实录》的相关记载。
(119) 正德《大明会典》卷二十五《漕运》。
(120) 前述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第五章。《况太守集》卷七《请减秋粮奏》(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有如下记载:“各县人民委因官田粮重,递年远运,该用船只、脚钱等项费用浩大,北京粮每石用过米四石,……以致民贫外窜。”同书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中有如下记载:“各县低洼水乡,钱粮繁多,每年装运本处船只不敷,雇觅客商船只运送。”在本节Ⅳ中,对纳粮户负担的这些费用有详细记载。
(121) 同上注。
(122)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上》。
(123) 《明实录》宣德四年六月辛巳。
(124)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125) 请参考本章第二节及本节Ⅰ。
(126) 《明实录》宣德六年六月乙卯。
(127) 《明实录》宣德六年九月癸亥。
(128) 《明实录》宣德六年十月丙子。
(129) 前述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第一章。
(130) 《周文襄公年谱》永乐十七年条:“公年三十九,奉命趱运粮储。时北京新建太仓成,命公趱运南北直隶粮储。公廉以律己,宽以济民,不亟不徐,常赋自集。尚书蹇公、学士杨公叹赏曰:人谓催科无善政,不施鞭朴,惟周忱一人而已。诚可嘉也。”
又,永乐二十年条:“公年四十二,董漕运还京。”
(131) 《况太守集》卷二:“公[况钟]与忱[周忱]同受知西杨[杨荣],称至契。凡利民之举,同志协谋,而事无掣肘患矣。”
又,《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遇长吏有能,如况钟及松江知府赵豫、常州知府莫愚、同知赵泰辈,则推心于咨划,务尽其长,故事无不举。”
(132)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八年:“十二月还京,初九日过淮安,祭故柱国平江恭襄候陈公[陈瑄]。其文曰:呜呼!公之器重,超出乎众人之表。……忱末学无似,德非位卑,辱忘年而托契,常与进而不遗。每轇輵乎论议,必更仆而移时,谓知己之胸臆,非凡人之可窥。转般有法,公欲与我规划,而同为海运。有录,公欲属我编次而序之。事未及就,言犹在耳。别仅两月,而公奄及于大期。”
可见,周忱与陈瑄关系密切,而且经常在一起议论漕运问题。
(133) 请参考本节Ⅶ。
(134) 前揭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第一章。
(135) 该史料十分重要,谨摘引其中一部分。
设立纲运簿式示(宣德八年九月二十日)
为宣德八年秋粮事。准本府知府况关奉钦差行在工部右侍郎周札付,照得上年起运秋粮皆有加赠起程,及至到仓,又皆亏欠不足。询问粮长纳户,往往诈称官攒、斗级人等求索使用,盘费、耗折数多,以致纳数挂欠。官府欲要追究,缘无凭稽考,难以定夺。今年依敕书事理,设法区划。于水次仓囤总收,现数发运。各运加耗关给起程,再行量加附余,以备亏欠。仰置立纲运文簿,每船给以一扇前去,遇有前项耗费使用,著令即于附于余数内支用,逐一填写文簿,回还查考定夺。如无支用,仰即将余米载回还官,不许借端侵蚀。奉此,移关到府,照式施行。所有文簿,须至出给者。
计开领运则例
一、 南京各衙门并公侯禄米(中略)。
一、 南京各衙仓粮米(中略)。
一、 临清广积仓粮米。每正粮一石,领去米一石七斗。内正米一石,斛面两尖一斗,盘折米一升五合,芦席米一升五合,上岸车脚米五升,进仓外脚钱米一升,裹脚钱米一升,盘沙剥浅米一斗五升,筛飏米七升,神福三升,预备米二斗五升。以上正耗米一石四斗五升。不用及用不及数,载还官查考定夺。
一、 扬州至淮安兑军趱运粮米。每正粮一石,领去米一石七斗五升。内正米一(转下页)
(136)
(接上页)石,斛面两尖一斗,加耗米四斗五升,神福一升,芦席米一升五合,盘折并筛飏亏折米二升五合,预备米一斗五升。桶面以下若有增添,于此支用,明白注数,载回还官。若官吏旗军人等分外需求使用,亦仰注数,回还查考定夺。一县、区粮长、粮头、纳户等领运,一本于仓场领运,平米若干,内该载预备米若干及实纳过正粮米若干,倶要明白开列,以凭查考。无违。
(137) 周忱《上执政书》收录于《周文襄公年谱》景泰元年(1450)四月项下,全文1566字。该书简应该是寄呈当时内阁中的陈循、苗衷、高谷、俞纲四人中的一人。本节将会提到,南直隶镇江府溧阳县的“民人”彭守学在当年状告在当地担任了21年巡抚的周忱长年实施的加耗政策。在《上执政书》中,周忱概括地叙述了自己迄今为止的征税政策及其成果,反驳了彭守学的指责。该书简是本部分的基础资料,兹将该全文以英文字母符号分成八个部分,标点后转载如下。文内《上执政书》后标有[A]、[B]者即为下引史料中的相应段落。【译注:作者在本部分以周忱《上执政书》为基础史料,并将其按日本东洋史学的传统方法进行训读,然后再加以解释性文字后翻译成现代日语。此次翻译,将正文中日语的训读和译文全部还原成史料原文。同时,删去作者在日文版中标注的英文字母,以及注释部分征引的史料原文】(转下页)
(138)
(接上页)在《(正德)江阴县志》卷一四《大事记》、《(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额赋》和《(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等史料中在谈及加耗问题时,也有与《上执政书》类似的记载。《周文襄公年谱》初刻本(已佚)有天顺二年(1458)序,估计该书已经收录有《上执政书》。总而言之,16世纪初至17世纪初常州府的地方官及士大夫们肯定了周忱的政策和事迹。另请参考本章末附记。
(139) 顾清纂《(正德)松江府志》付梓于正德七年,书中对周忱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该书卷七《田赋中》云:“(宣德)八年,巡抚侍郎周忱奏定加耗折征例。洪武永乐中,税粮额重,积欠数多<原注:五年定拨起运米四十三万九千,实纳止六万六千有奇>。每正粮一石,征平米至二石而犹不足。忱至,尽劫宿弊,设法通融。二年后,逋欠悉完。至是定例。”
这里使用的“平米”一词是该书编纂时的用语。而周忱在当时使用的是“税粮”和“加耗”的合计额。
(140)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赋额》以及《(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
(141) 《上执政书》中提到,“赦前[森案:正统十四年六月大赦之前]额外加耗芦席等项”被“用以造囤收粮、衬船纳草、修桥造闸、盖公廨、修学校、买纸箚,虽有妄费使用之名,然皆官民公用,得免科敛”。这些即为加耗的其他用途。
(142) “行之数年,余粮积出渐多,芦席稻草并易钱入官。臣见各府或遇赈济饥荒、补纳遭风失盗粮米、买办纳官丝绢、修理舍廨庙学、攒造文册及水旱祈祷、管粮官无马骑坐,倶科于民。于是将所余粮及所易钱随时支用。有赈贷未还、遇赦宥免者,有估计时值、低昂不一者。缘奉宣宗皇帝并太上皇帝敕谕,许臣便宜行事。以此支用,不复具闻。”
(143)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对周忱正统十年(1445)和景泰元年(1450)两次受人告发以及景泰二年周忱辞官的过程有详细记载。同时,在《上执政书》、《明实录》正统十年八月丙寅条、景泰二年五月庚申条、景泰二年六月丙子条,以及收录于《(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额征》中的苏州府吴江县处士史鉴论及征税制度的文章中亦有记载。在下一章中将详细分析围绕着加耗政策对周忱的告发,也将涉及史鉴的文章。
(144) 《明实录》正统十年八月丙寅条:“巡抚直隶工部左侍郎周忱奏,臣奉敕总督税粮,从长设法区划。数年以来,粮颇易完,民亦称便。近被刁民尹宗礼等沮坏良法,今又妄奏税粮马草不应征收船钱加耗,要将文卷簿籍查算,及将囤户书手提问。若从其言,民将深被其害,而臣之政令沮矣。伏乞敕旨差官,遍历乡村,询察民情。正统六年以前粮草盐课有无完足,人民有无安生,自七年宗礼沮坏以后各项拖欠若干,人民客商有无劳困艰难。则奸邪之情,自然显著。上命户部移文原差官及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从公查究,所司果有妄征侵剋情弊,如律罪之不贷。尹宗礼等刁顽奸诈,锦衣卫其逮治之。”
(145) 《明实录》景泰二年六月丙子条下记载了周忱的自陈,其中说:“今因民人彭守学奏,户部差官勘出前项过征妄费钱粮,致被十三道[森案:监察御史]纠劾,实臣出纳不谨,罪重丘山,死有余辜。……诏以忱年老,置不问。”根据《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记载,彭守学为溧阳县籍。
(146) 堀井一雄:《金花銀の展開》(《東洋史研究》5卷2号,1940年)。鳖宫谷英夫:《近世中國における賦役改革》(一)、(二)《歴史評論》1卷2、3号,1946年)。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十五世紀における福建の農民反乱》《歴史學研究》167号,1954年)。
(147) 岩见宏认为:“创设金花银的意图有二,其一是为了改善武官的待遇,其二是为了减轻耕种重则官田的农民的负担。”(《アジア歴史事典》第三卷金花银项。平凡社,1960年)
(148) 小山正明首先在《明代における税銀の科徴と戸則との關係》(千叶大学文理学部:《文化科學紀要》7,1965年)中首先引用了这一史料。小山对此的重视缘于他的如下见解,即“以基于秋粮内各项目的重轻而划分的户等为基准的科征税粮的方法……是明初制定的全国性原则”。
(149) 西岛定生以《中国初期棉業の形成とその構造》(《オリエンタリカ》2,1949年)为首的四篇论文相继发表于1947至1949年之间。这些论文后被收录于《中国經濟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三部《商品生産の展開と構造——中国初期棉業の研究》中。
(150) 《中国初期棉業の形成とその構造》。见《中国經濟史研究》)第三部《商品生産の展開と構造——中国初期棉業の研究》之第三章。
(151) 《明实录》正统元年八月庚辰。前揭堀井一雄《金花銀の展開》。
(152) 见前揭堀井一雄《金花銀の展開》。
(153) 宣德七年松江府夏税及秋粮中谷物部分合计为102万9055石余。见《(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154) 请参考本章本节Ⅰ第184页注②。
(155) 请参考本章本节Ⅰ
(156) 邵吉甫《苏松田赋考》卷一称:“宣德八年,周忱奏定折征例。……[森案:以下为双行小注]苏州府,金花银一十九万一千二百〇六两有奇,准米七十六万四千八百二十六石有奇;棉布十九万匹,准米十九万石。松江府,金花银八万四千两有奇,准米麦三十四万四千六百石有奇;三梭布三万三千匹,准米六万六千石;棉布十四万匹,准米十四万二千石。”
《(正德)大明会典》卷二十四《户部九·会计二·转运项》有相似记载。应该注意,该项仅为京仓和边仓的起运额,而南京户部的起运额包括在其他项下。南京户部的起运额基本没有包括折纳部分。因此,这里所记载的应该都是折纳额。
弘治十五年起运数目
浙江布政司……
直隶苏州府
夏税
京库麦三万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
秋粮
……
京库阔白布十九万匹,准米十九万石
折银米七十六万六千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森案:相当于19万1千5百两]
……
折银草三十七万包,每包折银三分
直隶松江府
夏税
京仓粮六万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
秋粮
……
京库布十七万五千匹[森案:无准米数记载]
折银米二十八万石[森案:无折银率无记载]
折银草二十二万包,每包折银三分
(157)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宣德八年立水次仓。《(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九《仓廪》所载胡俨《济农仓记》。《周文襄公年谱》附王直《济农仓记》。
(158) 《周文襄公年谱》附王直《济农仓记》。
(159) 《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
(160) 周干的报告请参考本章第一节。《皇明名臣言行录新编》卷六《周忱》中有如下记载:“旧例不许团局收粮,粮长家自征收。”
此外,根据明代资料编辑成书的《明史稿》列传三十七《周忱》和《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中,则表述为:“诸县收粮无团局,粮长即家贮之。”
(161)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九年正月。另请参考本节Ⅶ。
(162) 《明史稿》列传三十七《周忱》、《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记载为:“遂令诸县于水次置囤。”
另外,在《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九《仓廪》对华亭县水次诸仓有以下记载:“水次仓二所,并周文襄于宣德八年间建。一在府东南五里官绍塘上,今废。一在府西五里古浦塘之南。先是于各乡要会处,分受民间委输,以革乡胥多取之弊。然统纪不一,及两仓成,遂尽废诸仓不用。”
(163) 关于水次仓问题的史料可以互为补充。本章主要采用《明史稿》、《明史》、《周文襄公年谱》、《皇明名臣言行录》和《皇明名臣言行录新编》中的史料。此外,《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对水次仓的设立过程有如下记载:“先是,永乐间初建北京,运道艰难,粮长率以一征三,除正供及车船僦费外,余羡尽私入其家,吏胥分润。公与忱协议,奏立仓于水次,令纳户竟自送仓,又制立粮头,以分粮长之势,眼同收掌,相互觉察,而择人运解,其收时得免三分之一”。[森案:原文作为三分之二。据《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二《况钟》改]
(164) 关于苏州府水次仓,请参考上注及前引《周文襄公年谱》王直《济农仓记》。关于松江府水次仓,请参考前引胡俨《济农仓记》。关于常州府水次仓,请参考前引《(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征输》的记载。
(165) 关于周忱在其管辖下的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苏、松、常三府设立济农仓的问题,有如下几种史料形成于当时。例如,郡人前史官张洪根据苏州知府况钟的指示撰写的《始末疏》,和况钟授意王直撰写的《济农仓记》(见《(崇祯)吴县志》卷十七《仓场》。后者又以《长洲县济农仓记》之题被收录于《周文襄公年谱》的附录,以下简称为王直《济农仓记》)。张洪应苏州府常熟县官吏、耆民、粮长、里胥之请所撰写的《常熟县济农仓记》(见《(嘉靖)常熟县志》卷十一《集文志》,本文后以附录形式收录于《周文襄公年谱》,以下简称为张洪《济农仓记》)。耆民杜宗桓按照松江府知府赵豫指示讲述了济农仓的设立始末,胡俨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济农仓记》(见《(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九《仓廪》。以下简称为胡俨《济农仓记》)等等。这些均是根据设立济农仓的当事人——知府们的指示,或者根据当地统治阶层的记录,或者由当地出身的官僚(张洪为常熟县人,行在翰林院致仕修撰·承务郎·同修国史)而写。此外,在《周文襄公年谱》中,还收录有周忱在宣德九年正月十九日就设立济农仓问题的上奏。与这些史料相比,还有一些可资参考的后代史料。例如,《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和《(万历)常熟县志》卷六《钱谷三·征输》。这些史料的记述与上述三种《济农仓记》的内容基本吻合。《明实录》宣德七年八月辛亥条下有关于苏州府设立济农仓的记载,因形成时间较晚,不一定很准确。本章主要使用上述三种《济农仓记》、《周文襄公年谱》中周忱的上奏,以及《况太守集》、《(万历)常州府志》。另外,有关济农仓还有清水泰次的论文《予備倉と濟農倉》(《东亚经济研究6—2》,1922年)。在本节,我们将在周忱的一系列政策中对济农仓问题进行重新定位。
(166) 本文对设立济农仓过程的叙述依据的史料是注释87中除《明实录》以外的其他文献。
(167)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八年十月,设苏松常三府水次仓场。
(168) 《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此外,胡俨、王直和张洪在《济农仓记》中均强调了设立水次仓的意义。
(169) 王直在《济农仓记》中记载说,当周忱言及该建议时,“众皆难之,而况侯以为善,力赞其决。请于朝,从之”。我估计反对意见大约来自南直隶的高官阶层。
(170) 《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有以下记载:“每值耕作时,给借贫民,各二石,秋成抵斗还官。”此处所云“二石”与后文所引《傍秋亭杂记》中记载的松江府的情况是一致的。此外,《皇明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云:“其赈济农民,每岁插蒔之际,于中下二等户内,验其种田多寡给之,秋成随粮还官。”
(171) 例如,宣德九年大旱时,苏州府“大发济农之米以赈贷”(王直《济农仓记》)。
(172) 目前我掌握的史料仅有《况太守集》中记载的苏州府免除杂派的相关情况。详细情况请参考本章第五节Ⅰ。
1. 《况太守集》卷七《备倭船及开浚河道奏》及原注,宣德五年十月九日。申请免除造船所需购料银两和强征布匹。
2. 《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三日;同卷八《钦减浮粮及抛荒粮并免抽船只谢恩奏》,宣德七年十一月。申请免除调用漕运用船舶506只。
3. 《况太守集》卷八《请免苛征折布奏》及原注,宣德七年三月十九日。申请免除摊派用于购买阔白三梭棉布700匹所需银两。
在上述杂派之外,况钟还申请免除北方买马当站之役并获得批准。见《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及原注,宣德五年十一月。正统二年,周忱也曾有过同样的申请(《周文襄公年谱》)。这说明,该役至少到正统二年时尚未被免除。以后,以缴纳义役马价米和折银代替了实际应役,一直延续到弘治年间为止。见《(正德)松江府志》卷六《徭役》。
(173) 地域社会对周忱和况钟的高度评价说明他们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确实取得了成效。
关于苏州府以及江南三角洲的居民对南直隶巡抚周忱的高度评价,可以参看《周文襄公年谱》[森案:请参考章末附记]的附录。根据记载,苏州府城胥门外建有祭祀周忱与夏原吉的二尚书祠[森案:夏原吉任工部尚书,周忱晚年也曾兼任该职]。此外,在苏州和常州两府共有八所祭祀周忱的祠堂。其中有七所至少存在到光绪十五年(1889)。《皇朝名臣言行录》卷一《周忱》中对此也有很多记载。周忱因余剩加耗的用途再次被人控告,直接导致了他以高龄和疾病为由辞官。关于周忱在景泰二年(1451)六月辞官后的状况,我们可以参考《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中的记载:“忱既被劾,帝命李敏代之,敕无轻易忱法。然自是户部括所积余米为公赋,储备萧然。其后吴大饥,道馑相望,课逋如故矣。民益思忱不已,即生祠处处祀之。景泰四年十月卒,谥文襄。”
苏州知府况钟的情况也是一样。况钟不仅受到苏州府,还受到了江南三角洲各府不同阶层民众的爱戴。正统七年(1442)况钟在知府任上去世。《况太守集》卷二《列传中》有十分感人的记载:“十二月卒于官,年六十岁,守苏计十三载云。郡民罢市,如哭私亲。七邑绅耆人等俱奔赴哭奠,邻郡松常嘉湖之民赴吊者络绎弗绝。次年春归柩之日,倾城出送,白衣冠两岸夹舟奠别。出苏之境,其奔程路祭者,略不断绝。”
该文献中还记载说,当地民众建立生祠,为况钟祈祷。虽然被他“闻而禁之,然竟不能止,至是而生祠之建渐广矣”。根据《况太守集》卷一《列传上》的记载,宣德六年三月,况钟因丁继母忧离任时,“民益思公弗置,作歌曰:况太守,民父母,众怀思,因去后,愿复来,养田叟。又有歌云:郡十齐说使君贤,只剪轻蒲为作鞭,兵仗不烦森画戟,歌谣曾唱是青天。吁嗟之声,溢于衢巷。”
吴晗在《况钟与周忱》中曾引用过这两首民谣,用以说明周忱和况钟广受民众爱戴。
(174) 周忱之所以能都取得上述成果,原因之一就是他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努力掌握各阶层纳粮户的想法。
周忱直接与农民接触,了解情况。“既久任江南,与官吏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见《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
周忱积极接触坐拥巨富的粮长阶层。“刘效,字以则,穿山人。父檄,以资被推,长乡赋。周侍郎忱理江南财赋,思得有干略者用之,令郭南白见檄等数人。周每寓鹤山书院,檄等每入见,不通谒,周卧榻上,与语家人。”见《(嘉靖)常熟县志》卷九《义侠志》。
根据该文献记载,刘效继其父刘檄就任粮长,成为拥有数十顷土地的大地主。本资料1964年承小山正明所示。
(175)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成化三年项。以及史鉴《西村集》卷五《书·论郡政利弊书——上太守孟公凌》。关于史鉴及这两篇文章可参考下一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