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均粮
均粮(8) 又是要改变怎样的现状呢?如果再次重复说明的话,那就是江南地区被称为“起科等则”的公定亩税粮额,更确切地说,是秋粮——而且是用米谷为标准的正粮——的征收额因官田、民田之别而形成的极度不均等。早在15世纪前半期南直隶巡抚周忱推行改革的时候,松江人杜宗桓就已经向周忱提案将官田内部的亩税粮额均等化。(9) 15世纪中叶以后,地域社会的纳粮户和南直隶巡抚之间围绕着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这两种方式展开了争论,虽然巡抚执着于加耗方式的改订,但两种意见的对立,其根底则显示了当时不同阶层的纳粮户对起科等则,即政府规定的亩税粮额不均等的尖锐对立,这一点在前面各章的论述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从16世纪前期到中叶,纳粮户和地方官都强烈地意识到了亩税粮额的不均,其具体情况将在下文论述。
本质上说,推行公定亩税粮额的均等化本身在操作程序上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如果一县的正粮征收总额固定不变,那么只要用它去除以该县土地账册上能够代表当地标准亩产的那部分土地就可以算出来了。假设某县的正粮征收总额为十五万石,即一百五十万斗,而该县能够获得标准亩产的土地面积为五千顷,即五十万亩,那么用一百五十万斗除以五十万亩,就得出了每亩三斗的数值,然后只要把它公示为新的亩税粮额就可以了。
但是,现实中且不说地域社会内部的社会关系问题,就是地方官衙在征税技术上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第一,赋役黄册是征收税粮(赋)和分摊徭役(役)的基本台账,对黄册中规定下来的起科等则的变更必须慎之又慎。明朝中央似乎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赋役黄册规定下来的起科等则,是洪武年间太祖创立的,后世必须遵守,轻易改变将会给国家的税粮征收带来影响。例如,宣德十六年(1431)周忱曾奏请下调松江府旧额官田的亩税粮额,与民田税粮额一致,但户部则以“已定册籍,征输有常”为前提,指责周忱“变乱成法”,要求治其罪(第三章第五节)。
又如,嘉靖二十六年(1547)嘉兴知府赵瀛制定了由均粮和征一两部分构成、体系极为严密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即使改革改变了税粮征收的方法,民间买卖的土地,在十年一造赋役黄册时,仍须按该地块不均等旧科则登记(参照本章第四节Ⅳ及注37(E)1)。
这与其说是知府赵瀛向上级机构作出了尊重赋役黄册的姿态,不如说是赋役黄册上传统的起科等则已经和各自的地片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割,实际上起到了土地登录证明一样的作用。所以,从民间拥有土地的惯例上来看,赋役黄册上规定的旧起科等则也是不可轻易改变的。
因此,参与改革的官员们,只能在保证赋役黄册规定的旧起科等则不变,明确显示其与起科等则的关系的前提下,对每亩的实际负担额进行调整,以期实现均等。下文所要论述的征收技术上的复杂操作,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
关于亩税粮额的均等化和一元化,还有几个值得探讨的方面。一是上文已经谈及的加耗问题。自周忱改革以来,即使是采用正粮一石加征若干耗米的论粮加耗,加征耗米已然成为惯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正规的税粮。在制定全新而划一的亩税粮额时,如何将这一部分加耗纳入正税之中是无法绕过的问题。
其二是刚才在征一中详细论及的折征问题。折色中除周忱以来的金花银和棉布类外,还有成化二十二年(1486)从松江府起征的白银。不问每亩正粮的轻重,加耗部分都以被称作“白银”的银两来征收,苏州府和常州府也受到了影响。(10) 松江府、苏州府、常州府的部分县,折纳米谷的棉布也逐渐转变成了银。金花银等各种折色银和棉布对米谷的换算率各不相同,制定全新划一的亩征收额,必须先对如此多样的折征加以整理。
本章第一节中就已经指出,加耗和折征的整理其实是征一的基本主题。征一和均粮虽然都具有独立的一面,但征一又是均粮不可或缺的前提。
《(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摊耗丈量田地册”条下的内容共有八页,应该是对苏州府吴县县衙所用同名账簿的转录。这些内容,才是有关当年苏州知府王仪在府下各县,以及江南各府均粮改革不可多得的记录。《摊耗丈量田地册》一类的地册,正是知府王仪为实现府下各县亩税粮征收额的均一化而进行的账簿整理的成果,而《(崇祯)吴县志》中的《摊耗丈量田地册》,则如实地反映了吴县的情况,我们先来考察它的内容。
表2 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府吴县“科粮田”斗则表
(据《(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中》“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摊耗丈量田地册”条。嘉靖十七年“科粮田”中,“该加耗肥瘠相等田”(表中B⁃H项)面积为4259顷60亩8分3厘5毫,与万历十七年“三斗四升四合田”的面积4185顷97亩7分9厘1毫基本一致)。
吴县“科粮田”指的是该县作为税粮最基本的部分——秋粮征收对象的土地(表2 A—H),合计4856顷62亩8分7厘6毫。
此外,“科麦丝钞地山荡”,即不宜水田耕作而免征秋粮、只征收夏税麦、生丝和钞(纸币)的土地(表2 I—K),合计2098顷81亩4分5厘9毫。另外,“科租田地荡”是吴县贷给民间的官有土地(表2 L),计87顷22亩1分1厘9毫。“科麦丝钞地山荡”的面积占总面积的29.92%,约为三成。吴县西部,即今苏州市西南方到太湖东岸一带,在今天上海至苏州一带的平原中也是唯一一处被低山丘陵围绕的地区。只要考虑到这一自然因素,“科麦丝钞地山荡”的大量存在也就没有什么不自然的了。
均粮的对象是上述4856顷62亩8分7厘6毫的“科粮田”,计算的基准则是“只征正粮山荡”(只征收正粮的山荡。表2 A),也就是除因以往亩产量较低得以免除加耗的土地597顷2亩4厘1毫剩下的4259顷60亩8分3厘5毫。(《摊耗丈量田地册》中的“科粮田”合计为4856顷62亩余,与表2所示各项合计的4826顷62亩余之间存在30顷的误差,因此除去“只征正粮山荡”后的土地总面积在表2中也为4229顷余)这一部分是“该加耗肥瘠相等田”,也就是说这部分土地以往的水稻亩产量只够承担加耗。“该加耗肥瘠相等田”相当于表2中的B、C、D、E、F、G、H,在当时吴县总计7012顷66亩4分5厘4毫的各种税粮征收土地占60.31%(计算数值依据表2)。
这部分土地在生产条件上几乎相同,但明初以来在赋役黄册上却被分成了极其多样的起科等则,各地块的亩税粮不均十分显著。
苏州府吴县的4259顷60亩8分3厘5毫“该加耗肥瘠相等田”,此前基于起科等则征收的正米(正粮)为126291石7斗7合,知府王仪在这一正米额上征收了一定额的耗米,正、耗相加的平米即为146530石5斗2升7合2勺4抄,这就是吴县以后基本的税粮征收总额。由于平米一般是正、耗的总和,所以其中应该包括了126291石7斗7合的正米和约占16%的20238石8斗2升2合的耗米。
将这146530石5斗2升7合2勺4抄平米分摊到面积4259顷60亩8分3厘5毫“该加耗肥瘠相等田”中,平均每亩的平米负担额为3斗4升3合9勺余,约3斗4升4合,这在《摊耗丈量土地册》中表现为“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而这3斗4升4合,成为此后苏州府吴县水田中一般亩产量的亩税粮征收额。至此是制定均粮账簿的第一阶段。
这里必须加以探讨的是,到此为止的账簿制定过程中,耗米只占了正米(正粮)的16%。如果加耗量有所减少,那么与正米相加所得的平米额也许就也会减少。这一点可以说是均粮账簿制定过程中的奥秘,这里必须要有所交代。
为了证明耗米的减少,首先请看《(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所载嘉靖十七年的账簿之一《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归正会计册》,其中有这样一段:
吴县清正田地山涂,每亩摊征平米三斗四升四合,内约正米二斗九升六合四勺八抄六撮,比旧减耗七升二合四勺八抄六撮,正加耗四升七合五勺一抄四撮。共减省米二万六百六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四勺六抄。
均粮以后,新制下每亩平米征收额的构成如表3(A)所示。
新制下的加耗为每亩4升7合5勺余,与以前相比减少了7升2合4勺余,因此,以前的加耗为每亩1斗1升9合9勺余,约1斗2升余(表3(B)1),可见成化十五年(1479)南直隶巡抚王恕制定的每亩1斗2升的论田加耗法一直持续到了均粮的前夜。因此,与此前每亩1斗2升的加耗相比,均粮后每亩平米额3斗4升4合中的加耗4升7合5勺余,其实减少了61%,相当于六成。由于正米(正粮)额与起科等则相关,因此通常不会改变,所以正米与加耗合计的平米额,必然随着加耗的减少而减少。如本章第二节所引《经赋册》第二项“归总正实”中所见,在征一的整合过程中,平米在额面上从175140石5斗2升9合6勺6抄变为155423石7斗5升5合2勺4抄,减少了19265石4斗5升8合2勺余。经过土地登记对田土进行确认以后,最终的结果为156423石7斗5升5合2勺4抄,减少了18716石7斗7升4合4勺余。《经赋册》第四项中最终确定下来的平米额156423石余中,加上先前“该加耗肥瘠相等田”的平米额146530石余,再加上了从一般亩产的水田以外的土地上征收来的平米,绝对额上存在着误差。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一县“该加耗肥瘠相等田”是均粮账簿操作的前提,征一账簿中平米额的减少,正是以“该加耗肥瘠相等田”中平米额的减少为前提的。
表3 吴县均粮前后每亩加耗额
(A)
(B)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认识到,在操作均粮账簿之际,随着加耗额的减少平米额也在减少。毋庸赘言,这一减额,即使是在征一账簿的操作中也是基于折色银一两=平米二石的新换算率,即下调折色银对米的换算率而引起的。值得注意的是,下调折色银对平米的换算率而引起的耗米和平米的减额,乃是均粮账簿的操作,即均粮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在赋役黄册规定的起科等则一律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账簿的操作实现亩税粮额的均一化和一元化,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被起科等则紧紧束缚住的平米规定姑且放置一旁,那么,可操作的部分就只有正在走向准正税化但仍具浮动性和调整可能的耗米,或者因包含耗米在内而同样具有浮动性和调整可能的平米了。但是,在操作耗米或平米时,以金花银为中心的原有的银换算率成了障碍。因为周忱为减轻重税官田和贫困纳粮户的实际负担,在认可用银折纳米谷时设定了一个银贵粮贱的换算率,这个换算率要比实际的市价高得多,因此,一县的耗米、平米征收额非常高。在制定新规时,如果不改变旧有的银米折算率,即使实现了征一,税额也难免高位运作。因此,必须把折色银的对平米换算率(对耗米换算率)下调到与实际价格相近的水平,从而削减耗米和平米的征收额。
苏州知府王仪将其间的详情写入了《摊耗派征说》(康熙三十二年《1693》序刊《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一》)。以下为其中的一节(11) :
论折色者,当考夫银数之嬴亏,不当较夫准米之多寡。盖米数可增可减,而银数则一定而不可移也。以长洲一县计之,本色平米二十四万五千一百十八石零。金花银五万两,白银五万二千六百四十三两零。若照旧例,则金花准四石,白银准二石三斗,共该本色平米五十六万零,每亩该米四斗五升六合。以今二石准之,正该平米四十四万(石)零,每亩该三斗七升五合。以米准银,多则耗米增之,少则耗米减之,或增或减,而金白银一十万二千六百之数则自若也。毫厘丝忽,可以增减否耶。旧例金花准米四石,今议准米二石。盖旧日金花二石为实米,二石为虚数,仪止派实米二石,其二石之虚数则削之。则名虽二石,其实即旧日之四石也。论者不察耗米之减,而但欲准米之多,不审实数之如旧,但较虚数之减旧,何耶?(https://www.daowen.com)
通过上文的分析,吴县的均粮目标额设为每亩平米3斗4升4合,这一点已经基本明晰,下面我们来看均粮账簿操作的第二阶段。
就吴县的“该肥瘠相等田”而言,原本规定的起科等则和亩税粮额及其繁杂,如第二章所看到的那样,仅《(洪武)苏州府志》所载吴县的官田、民田、抄没田就已多达48种。即使是官府在账簿上进行操作,但要想把这些繁杂的科则税额统一调整为每亩3斗4升4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摊耗丈量田地册》中将“该加肥瘠相等田”原本多种多样的起科等则大致分成了七段,按段登记土地面积并规定其正米额。表2B栏到H栏即为对其所作的整理。
接着,对七段中的每一段都根据正米额的多少对平米进行调整,尽管每段的平米额都由该段的土地面积所决定,但经过操作后平米额统一变成了每亩3斗4升4合。当然,这一操作中必须用到金花银和加耗米。
从六斗以上田到三斗以上田的四段中(表2中B⁃E),各段都分配了一定额度的金花银,通过一两=四石的旧换算率算出对应的正米额,再将其以一两=二石的新换算率换算成平米额。新换算率的运用,即“今改折银,每两准米二石”。
但是,各段所摊金花银对应的正米额,并不是以往该段正米额的全部。从以往该阶段正米额的总和中,除去按一两=四石这一旧换算率算出的金花银所对应的正米额,剩余的部分表示为本色米若干石若干斗若干升。
下面以五斗以上田(表2C)为例说明:
a五斗以上田 728顷66亩7分6厘8毫
b正米 39948石2斗1升8合2勺
c验派京库金花银 7441两2分5厘
每两准米四石
该准正米 29764石1斗8合2勺
d今改折银
每两准米二石
实准平米 14882石5升
e[实]征本色米 10184石1斗1升8合2勺
f共实派本折平米 25066石1斗6升8合
以上各项的内容如下:吴县全县五斗以上田为728顷66亩7分6厘8毫(a);以往所征正米为39948石2斗1升8合2勺(b);将金花银(京库金花银)7441两2分5厘按一两=四石的换算率换算,可比定为正米29764石1斗1升8合2勺(c);正米中10184石1斗1升8合2勺为本色米(e);将所摊金花银对应的正米29764石1斗1升8合2勺,按一两=二石的新换算率换算平米,则减少了50%,成为14882石5升(d);这14882石5升(d)和前面的正米本色10184石1斗1升8合1勺(e)相加,就得出了“共实派本折平米”25066石1斗6升8合(f)。再将这25066石6升8合(f)除以五斗以上田的面积728顷66亩7分6厘8毫,就得出了每亩3斗4升3合9勺9抄余,即亩税平米3斗4升4合的目标值。
二斗以上田、一斗以上田和一斗以下田(表2中G—H)这三段,每段都分摊一定额的加耗米,与各段的正米额相加即可得出平米额。
以二斗以上田为例:
a二斗以上田 479顷3亩1分2厘
b正米 12909石9斗4升5合8勺
c加耗米 3568石7斗2升7合5勺
d共平米 16478石6斗7升3合3勺
将正米12909石9斗4升5合8勺(b)与加耗米3568石7斗2升7合5勺(c)相加,所得16478石6斗7升3合3勺,即为二斗以上田的平米额(d),用它除以这一段田地的总面积479顷3亩1分2厘,即可得出3斗4升4合的目标值。
在以上七段中,从六斗以上田到三斗以上田这四段的起科等则较重,正米的亩平均额几乎都在3斗4升4合以上,而从二斗以上田到一斗以下田这三段的起科等则较轻,正米的亩平均额都在3斗4升4合以下。前者分摊金花银,后者分摊加耗米,这样的方法使得各段的亩平米征收额都正好为3斗4升4合,于是得出了平米额。其结果如表2最右栏的e栏所示。不过为什么只有一斗以下田(表2 H)是三斗五升一合余呢?这恐怕是操作中的失误。
将金花银和加耗米按以上方法整理为七段,任何一段的起科等则均调整为3斗4升4合。这样的操作正是《摊耗丈量田地册》中所说的“将各斗则,裒益扣算金花、田耗,每亩牵摊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摊耗”一词即源于将耗米摊入,使每亩的平米均一。
至此,苏州府吴县实现了均粮的目标,作为一般亩产量的“该加肥瘠相等田”,其平米征收额全部均一为亩3斗4升4合。通过以上的探讨可知,这种均一化(均粮)是吴县县衙基于该县全境的登录土地面积和起科等则的分布、一县正耗米总额,以及金花银分摊总额等多种要素,在县衙中实施的纯粹的账簿操作。赋役黄册上起科等则、官田、民田等称呼,至少在这个时候还没有任何的改变。但均粮所得的一亩3斗4升4合,被定为全县统一亩征收额,纳入到了同时实施的统一征收方式(征一)之中,一举实现了吴县税粮征纳的简明化。
如上文所述,征一的结果,吴县每平米一石,征收本色米5斗3升,折色银2钱3分。均粮后的亩平米征收额为3斗4升4合,按照这个比率来核算,即为每亩本色米1斗8升2合,折色银8分8毫。
如果结合本章第一节文末均粮和征一实施后苏州府吴江县的事例来考虑,吴县一般登录在册的土地,其每亩所征米、银的指标,也必然是县衙当局下发给各纳粮户的指标。再结合吴江的事例,当时的指标可能除去了零数,表记为本色米1斗8升,折色银8分。
通过均粮,明初洪武年间以来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显著特征,即官田税粮和民田税粮之间、官田税粮和官田税粮之间,以及民田税粮与民田税粮之间的亩税粮额的不均等性,到了嘉靖十七年(1583),在以吴县为首的苏州府中已经全部消失。虽然引起这些不均等的赋役黄册上的起科等则本身,与赋役黄册一同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但每亩的税粮,已由县为单位以平米若干的形式基本上实现了均一化和定额化。四年后的嘉靖二十一年(1524)补刊的《(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税粮一》中,加入了正德元年原刊本所没有的小字夹注,那正是嘉靖十七年苏州府下各县均粮的记载。以“吴县每亩摊征平米三斗四合四升”为首,府下各县新的亩税粮额(平米额)可整理成表4。(参照卷首照片)
表4 均粮后的苏州府各县平米额
(据嘉靖二十一年(1542)补刊本《(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税粮》第八页正面第九行至背面第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