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说
解 说
1983年春,我为撰写本科毕业论文,第一次进入校图书馆古籍部查找清代赋税蠲免的相关资料,喜出望外的是,见到了也在阅读的日本名古屋大学文学部教授森正夫先生,知道他正在从事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研究。同年1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南开大学历史系和南京大学历史系协办的明代经济史学术讨论会在无锡召开,森正夫先生作为访问学者也莅临盛会,我得以再次拜见他,向他请益。1985年10月,首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在黄山举行,森正夫先生与田中正俊教授等日本学者也出席盛会,森先生取道南京,执意入住南大八舍简陋的房间,其情其景,至今如在眼前。1987年秋天,森先生带领名古屋大学文学部和教养部的高桥芳郎、稻田清一、海津正伦、林上、石原润共6位学者前来南京大学,商谈合作研究江南市镇事宜,先师洪焕椿先生以中方主持人身份,召集了南大历史系罗仑、张华、范金民和地理系地理学家宋家泰、庄林德等人与他们会谈,商定在今后两年中选择江苏、浙江若干典型市镇作历史学和地理学方面的实地调查研究。自此以后,我与森先生的学术联系日益增多,而且常能得到他的学术指点和助益。1989年5月,森先生再次到南大,带来他在同朋舍出版的新著《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明代江南土地制度の研究》,1988年,以下简称《研究》),日元近2万元一本,分送洪先生、罗老师、张华师兄和我人手一本,其自奉俭约,而待人之诚,于学术交流不吝所有,于此可见。
拜读森正夫先生的《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对于像我这样刚刚有心于研究江南社会经济史的初学者来说,真的是获益良多。
明代江南,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田制复杂,税则繁复,税粮负担和田税总额大幅度飙升,形成历史上有名的重赋区,随后展开的地方性赋税改革,二百年间始终不绝如缕。对于这一于江南社会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讨并取得里程碑式成果的,就是森正夫先生。森先生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即致力于江南社会经济史尤其是江南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史的研究,先后发表了相关专题的十数篇论文,本书就是其集成式的研究成果,学术开拓和创新之处甚多,富有特点。现将多年来通读该著的心得简要介绍如下。
一、 主线突出,循序深入探讨江南重赋与土地制度变化的关系。《明史·食货二》袭用嘉靖时大学士昆山人顾鼎臣所说,“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甲天下”(中华书局,1974年,第1900页)。江南区区七府的税粮,洪武末年占全国税粮2945万余石的22%。江南如此独重的赋税,是与其地官田独多紧密相联的。除了杭州,明初上述六府的官田占总面积的45%,官田的亩税额又是民田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因此税粮的绝大部分是由官田提供的。研究江南土地制度,官田问题理应首先引起人们的重视。森正夫先生紧紧抓住这一特征,以官田为主线,全面研究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演变。在《研究》全书的五章正文中,即十四世纪后半叶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明代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十五世纪前半叶江南官田的重新编成、十五世纪中叶以后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变化、十六世纪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官田的消失,森先生依照时间顺序,系统而又详细地论述了官田产生及增加的具体过程、官田的种类、官民田不同的亩税额,江南地方政府为维持以耕种官田为主的小民阶层的经营而作的削减官田亩税征收额及减低官田经营者实际负担的一系列举措,各府围绕官田的不同存在形态和纳粮户的不同身份而实施不同的耗粮征收方式,因实施均一和征一的赋税征收制度而使官民田的区别最终消失,这一江南官田从产生到消失及其相伴而行的赋税征收制度变化的全过程。这样的论述,线索清晰,较为合理。
二、 展开论题时前后时时比较,历史的动态感很强。森先生不但在论述江南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段的主题时就事论事,细致分析,而且不时作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以总结出不同时段、不同地区土地与赋税制度的特点。如将十五世纪前半期改革与以后的历次改革进行比较。作者指出,在方法上,十五世纪前半期改革是在明朝中央政府的一贯方针指导下,可以说是作为国家的事业在短期内集中实施的;而16世纪的改革是以知府为主体的地方官接受地方的要求,针对各府情形,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执行能力,花费了较为时间才实施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十五世纪前半期以前是维持小民阶层中以小经营农民为中心的一部分农民的生计和经营,因此必须将每石税粮的实际负担均等化;十五世纪中叶至十六世纪是使包括中小地主在内的全体小民阶层的纳粮条件得到相对稳定,因此,当时的目标是将土地的税粮额均等化。影响改革进程的大户,其基干部分,十五世纪前半期是粮长、里长,而十六世纪是官绅之家。这些简明而又切合当时实际的结论,是在对江南二百余年赋役制度前后演变的情形作了较长时间深入研究而得出的,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再如对于江南各府改革的不同做法和不同进程的比较,森先生既探讨了各地因地理、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差异而采取的不同措施,又分析了这些措施在各地之间的相互影响,指出各府都借鉴并活用了邻近府县的经验。由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江南各府为了共同的目标,采用不同的方法而最后终于取得一致完成赋役改革的发展趋向。其他如官民田的不同比例不同科则、地租的高低、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等,作者都作了比较,甚至作成表式,以清眉目,以省篇幅。
三、 在一些重要论题上,均获得了令人信服的新看法。试举三例。
1. 关于明初的籍没富豪田产。有关江南重赋的由来,历来说法颇多,纷歧时见。有谓朱元璋愤怒苏松之民依附张士诚,因而平定后大规模籍没以示惩罚,从而形成了重赋;有谓江南重赋在于官田赋重,官田比例又高,故赋税总额就重;也有谓江南生产力水平较高,商品经济发达,衡诸经济发展程度,所谓重赋其实并不重。籍没论者多以沈万三为例,以论证明初籍法富豪规模之大,打击之烈。而持相反看法者则认为与朱元璋发生关系的是沈万三的儿孙辈,沈万三之例不足凭信。涉及明初籍法富豪的材料大要有两类,一是当地人的文集和当地及周围地区的地方志,二是明初的法律令典文书。以往的研究,文集中的材料几乎搜罗殆遍,当地方志材料也反复引用,而江南周围地区的方志材料尚少见引用,律例文书的有关内容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森先生在《研究》的第一章中探讨籍没问题时,既没有拘泥于沈万三事例,也没有泛论它是否是重赋的原因,而是联系明初政治特点,充分利用了《大明律》、《诸司职掌》和《御制大诰》初、续、三编中的诸多事例,结合当地方志、文集的分析,认为籍没的痕迹清楚地留在《诸司职掌》、《大明律》等令典中,而如果根据《御制大诰》各篇,明朝国家利用郭桓贪污案的发生,对江南地方据有统治地位的富民、各区的粮长实行了各种诛杀、苛酷的籍法。又根据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所载洪武年间起科等则表中有粮长没官田、改正田、党逆事官田、(鱼鳞)图册事官田、篮(玉)党事官田等名目,联系洪武十八年的图册之役,认为洪武中后期籍没可以肯定,其籍没过程清楚地刻划出来。作者涉猎既广,用心又细,从籍没法的规定和起科等则的名称探讨籍没的可能性,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都有极强的说服力。森先生不但以此为出发点,详细阐明了洪武时期各个阶段的籍没原委,而且还从洪武后期抄没官田数量的激增这一点进一步论证了明初的大规模籍没。如苏州府洪武十二年前抄没田土为16638顷,其他官田为29906顷,总计官田为46544顷,可到洪武后期官田增为60094顷,增了13550顷,新增的官田显然是洪武十二年以后新抄没和断入官田,加在之此之前的抄没田土,应共为30188顷,占了该府全部官民田95417顷中的31.64%。又因为在洪武十二年的官田中已包含了断入官田部分,因此明初新设官田要凌驾于明以前的宋元官田,如果大胆一点,近额官田大概要占四成以上。至此,无需再说一句话,明初籍没富豪田产规模之大已昭然可见,作者认为籍没不容否认也跃然而出。这样的比勘、计算,无疑是可靠的,结论也是能够成立的。(https://www.daowen.com)
2. 关于官田的性质和经营状况。官田特别是籍没官田由谁耕种,长期以来无人专门探讨。以往论者大多根据实录和有关地志,以为包括籍没而来的官田,耕种者仅为贫难佃户。森先生在《研究》的第二章中,根据苏州知府况种的奏报和应天巡抚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所提到的“验丁授田”、“见丁授田”,以及“每户税粮,多者四五十石,少者亦不下十石”的说法,依照官田的平均亩征税粮额和每个劳动力的实际耕种能力,计算出交纳税粮的田亩数。由此而得出结论道:在江南农村,经营官田并交纳税粮的是两个不同的阶层,即可视为一种自耕农那样的小经营农民阶层和地主阶层,而官田税粮较重的部分大多由小经营农民负担,地主阶层则负担较轻部分。免除籍没的地主阶层或通过役使奴仆—佣工获得收入,或委托佃户生产收取私租并以其多余交纳官田税粮。而对于全种官田的小经营者来说,由于耕种官田可以免除乃至减轻杂役劳动,在保障维持经营的同时,将官田与民田同时进入自己经营的内部,与佃作地主的土地具有同样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对国家交纳特别高额税粮的自耕农。这样的探讨分析,不仅厘清了官田的实际耕种者的身份,而且定义了官田耕种者的所身份属性。
至于官田的性质,以往不少论者多从法制角度,认为是一种国有土地。已故经济学史学家伍丹戈先生就认为明代江南官田是从宋代以前经过长时期延续下来的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但是森先生注意到,经营官田的人户和民田的人户几乎一样被编入作为明代税粮徭役制度的里甲制度中,分摊着徭役中的正役。在里甲制下,官田与民田一样,被看作“事产”即私有财产登录在赋役黄册上,并都通过里甲交纳税粮。在《诸司职掌》的规定中,民田与官田不加区别,官田的承佃权与民田的所有权同样可以自由买卖。森先生举例分析了收录在天启《平湖县志》中载有官田事产的孙氏户帖后,参考《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将没官田、断入官田按语为“名为官田,实为民田”,认为江南官田具有两重性:税制上具有私人土地所有的一面,而法制上具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一面,前者是税制上的土地制度,后者是法制上的土地制度。就税粮征收而言,官田比民田要重,而比民间私租要轻,实际是交纳重税的民间私有土地。就这样,森先生通过考察分析税粮征收制度而把握土地制度,透过形式而注重实质,对江南官田不但作法制上的理解,更作税制上的考察,避免了以往仅作单一考察的缺陷,所得结论更为圆通,更具说服力。
3. 有关均一和征收赋税改革的地方性。十六世纪江南赋役由繁到简、由上下悬殊到一律平均的改革经历了半个世纪。森先生在《研究》中,不但概括性地论述了江南均一、征一和役银平均征收的一般过程,而且以将近一百页的篇幅分别探讨了各府赋役改革的具体过程。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结论,认为改革之所以历时如此之久,是因为在任何地方都遭到了当时掌握了大量以民田为主的税粮负担较轻的土地的大户阶层的激烈反对,各府之所以在时间上参差不齐,是因为十六世纪的改革与明中央的动向不一致,各地从事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地方官,并不能依赖明朝中央政策的立案和指示,而只能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势和要求,依据自身的判断和执行力,编定相应方法,以推进改革。即或方面大员如巡抚,在十五世纪是有效地介入改革,而在十六世纪则完全是各府自行其事。因此十六世纪的改革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地方的力量维持进行的。这实际上体现出税粮征收制由中央向地方主导的变化。作者在逐一考察了各府官田的不同比重、各阶层对改革的态度、各地的不同做法后得出的这些结论,指出了明后期江南各地各自的赋税改革特点,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各个地域的社会、阶级关系,同时也为读者提出了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即当时江南在赋役改革中的鲜明的地方性倾向。这一点,是迄今为止的江南研究者在冠以“江南”一词时所未曾予以足够重视的。
森正夫先生的《明代江南土地制度の研究》一书出版已达25年以上,学界对于江南社会经济的研究,总体上说已前进了很多,但若仅就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研究而言,似乎至今未见深化拓进之作,可谓止步不前,也许丰碑在前,已臻相当高度,能够攀登已属不易,遑论超越。这也说明本书的翻译出版,自有其重要学术价值存在。
森正夫先生在出版此力作后,由名古屋大学文学部长升任副校长、爱知县立大学校长等职,公务繁忙十倍于前,而仍孜孜不倦,始终钟情于明清江南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撰写了一系列论文,相关成果汇为其近著《森正夫明清史论集》(汲古书院,2006年)。近年来,中国学界于海外学人尤其是欧美学人的著述,译介多多,而且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令人应接不暇,而惟如此类江南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里程碑式著作,仍缺中文译本,流播不广,不无遗憾。幸运的是,老友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教授伍跃先生和本系同事张学锋教授,在教书育人科研著述十分忙碌之际,仍不忘组织翻译这一煌煌巨著,江苏人民出版社将其纳入海外中国研究系列丛书,遂我二十余年之心愿。此译著的出版,化身千万,相信于国人了解日本学者的研究、推进明清江南社会经济史研究必定有所裨益。
顺便说一下,《研究》原著编有事项索引、书名索引、人名索引和研究者姓名索引,考虑到日文表述与中文表述的不同语意,征得作者同意,译著未予翻译;原著注释多数章节是篇末注,第三章是节后注,译著统一改为页下注,注释序号发生了较大变化,注录形式也有所改动,敬请读者注意。
译著具体分工:初译:序章、第一章,张雯;第二章,申斌;第三章,申斌、杨培娜;第四章、第五章、终章,马云超;附篇一,陆帅;附篇二、跋,凌鹏。终译: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伍跃;第四章、第五章、终章、附篇及中文版序,张学锋。审校:范金民、夏维中。
南京大学历史系 范金民2014年8月24日于金陵龙园北路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