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小 结

均粮。作为均粮前提的征一。与均粮同时实施的以田土、人丁为单位的役银统一征收。16世纪江南税粮征收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徭役赋课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这也成为这场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从正德十四年(1519)湖州府制定出了将官民田纷繁复杂的亩税粮征收额(起科等则)“均为一则”这一极富创意的改革方案计划,到万历三年(1575)镇江府实行官民一元化,其间历经56年,时间跨度达半个世纪之久。即使从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府最先实现均粮算起,到万历三年也经历了37年的岁月。历时漫长这一特征,是在通览整个江南地区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镇江六府以后得出的结论,但这个结论并不违背事实,如本章各节所论,湖州、松江、嘉兴、常州各府的改革从启动到最终完成,无一不是都经历了很长的岁月,作为殿后的镇江府的情况应该也是一样的。即使是在王仪的强力推行下不到两年就实现了一系列改革的苏州府,据上一章小结中所引王鏊的话,由巡抚主导的“均田”议论早在正德十三年(1518)到嘉靖元年(1522)间就已经出现,到嘉靖十七年实现均粮,其间也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改革进程缓慢这一特征说明,以均粮为轴心的本次改革,是以16世纪地域社会土地所有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矛盾激化下产生的税粮征收制度的危机为对象的,化解这一矛盾决非易事。这一特征还说明,这场改革并不是来自明朝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而是江南各府地方上渴望改革的阶层触动说服地方官,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的。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简要的回顾,作为本章的结语。

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在湖州知府刘天和申文的基础上撰写的奏折中,称湖州府“近年以来,民伪日滋,旧法寖废”,太仓州知州万敏也在《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序》中留下了“积渐乘所,赋法大坏”的认识。16世纪前期,江南的税粮征收法的制度本身,都已全面濒临危机。危机的表现形式,有许庭光上疏中指出的逃亡增加、诉讼激增、国赋缺损等等,也有嘉兴知府赵瀛在提案中陈述的逋逃日增、国赋缺损、诉讼激增、案卷堆积等诸多问题。出生于苏州府昆山县的士大夫顾鼎臣,在嘉靖六年的第一次上疏中,也指出了粮额缺损增加、民众逃亡及随之而来的耕地遗弃等问题。但是,16世纪江南地域社会意识到的税粮征收制度的危机,与15世纪面对同样现象所达成的危机意识并不一定完全相同。15世纪前期推行改革的南直隶巡抚周忱和苏州知府况钟,无非是将税粮滞纳、纳粮户逃亡、耕地荒废等危机问题归咎于税粮负担的沉重及因税粮的远距离输送所造成的附加征收的繁多。周忱和况钟都认识到,滞纳、逃亡和荒废的原因是税粮本身的沉重,纳粮户中大户与小民之间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导致的实际负担不均,以及粮长、里长的徇私舞弊等等。然而,16世纪推行改革的地方官和地方士大夫却认识到,滞纳、逃亡、耕地荒废等现象的背后,却隐藏着15世纪所没有的危机。那就是,地方衙署的胥吏在税粮征收事务上对地册账簿的篡改现象日趋严重,明初以来以税粮征收为主干的成文法和惯行法都遭到了破坏。太仓州知州万敏概括的“赋法大坏”说的正是这种现象。顾鼎臣在嘉靖六年请求丈量的第一次上疏中所谓“东南诸府田粮积弊大计关系者”,“至正德间法制大坏”,可以说是对真实现状的总括。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在列举“旧法寖废”现象时还提到了“图籍变乱”,这样的认识也非空穴来风。

随着地册账簿篡改现象的日趋严重,面对危机的江南地方官员认识到,只有实行均粮及其基于均粮之上的征一和役银的统一征收,才是克服危机最根本且最有效的方法。本章第四节Ⅱ中说到,顾鼎臣认为胥吏篡改文书时最看中的就是土地登记册,因此,通过对土地的丈量,重新制定地册才是第一要义。苏州知府王仪忠实地接受了本地出生的中央高官顾鼎臣上疏中的精神,可见地方官员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丈量的必要性。不过,地方官员认识到,胥吏们之所以能够上下其手,对地册等与税粮征收相关的文书进行大范围的篡改,其根本原因就在因国家的起科等则引起的亩税粮额的不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各样的差异。因此,在均粮改革中,他们把整治税粮的不均和征收物的多样性视为当务之急。下文还将提到,无论各府还是整个江南地区,均粮都是持久而艰难的改革,因为它是16世纪20—70年代税粮征收制度所面临的最大的危机。

通过均粮和征一,一县中的税粮征收额无论是名目上还是实质上都实现了完全的一元化,且按亩征收的役银也一并实现了一元化。税粮的一元化,有均一平等和简易单纯两个侧面,前者意味着税粮负担额的差距被彻底废除,后者则意味着税粮征收事务中的复杂性完全消失。这场改革的核心即亩税粮的均一化和征税事务的简易化之所以有其必然性,其起因不用说就是始于宋元时期并一直持续到明初洪武年间因土地的籍没所引起的起科等则的不一性和多样性,16世纪20年代开始,江南地区之所以会掀起这样一场改革,正是这一起科等则引发的亩税粮不均和各种差异给当时社会各阶层的纳粮户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而纳粮户们迫切希望解决税粮征收制度中各种问题的结果。改革的契机当然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所有纳粮户所共通的,有些则对纳粮户中的特殊阶层产生了影响。

可以举出的第一个契机就是,针对因官田、民田的不同而造成的税粮负担的不均,现有制度与惯例中所采取的调剂方法其效果均已接近极限。

15世纪前期周忱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耗,通过论粮加耗,正粮一石所对应的加耗额得以统一。然而,只要亩税粮的起科等则不变,那么,包括加耗在内的税粮总负担绝对值之间的差额反而扩大了。为改变这一缺陷,从16世纪初开始,苏松二府陆续尝试了分段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其中论田加耗模式还波及了江南其他府县,每亩总负担额之间的差距也得以逐渐缩小,但大幅度的修正依然困难。松江府的论田加耗模式也没有能够持续下去,大大延迟了政策的稳定执行。

推行加耗例的意图在于让纳粮户中的大户阶层也须平等加耗,从而间接地减轻了纳粮户中小户阶层的负担。而起到缩小每亩税粮额差距的则是折征例。折征例在重则官田上分摊折纳银和各种棉布,在轻则民田上分摊上等精白米,最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然而,相对于银一两=米四石这一折算标准下纳粮户们的纳银愿望,中央分摊下来的征银(基本上是京库金花银)份额却相对较少,因此,富裕阶层为获取纳银的权利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为压制这样的争夺,官府甚至采取了下调银米折算率以确保纳粮户利益的措施。此外,棉布的折纳也转换成折银,耗米的一部分也以白银的名义转换为折银。各种银米折算率的并存,使税粮征收事务日趋复杂,这是折征例在运用中必须面对的难题。

再者,从14世纪后半期的明初起就存在着官田减免徭役的惯例,这一惯例的效用至此也最终到达了极限。早在15世纪前期,这一惯例就已很难维持,进入16世纪后,在正役杂役徭役赋课激增的形势下,试图从徭役赋课的角度对税粮的不均做出调整亦已非常困难,虽然各府到最后都还保留着在官田和重则田减轻杂役系统的均徭银和正役系统的里甲银的惯例,但有时甚至连巡抚都不把这一惯例当回事了。

从15世纪前期改革以来到彻底实行均粮为止,加耗例和折征例并没有名存实亡,而是在不停地修订中得以运用,明初以来税重役轻、税轻役重的原则也没有轻易放弃,但是,这些措施却没有能够解决税粮不均的问题。嘉兴知府赵瀛以每亩正粮六斗的田地为例,依论田加耗法每亩征收一斗耗米,但他认为“该收正耗七斗之数”,“虽免均徭、丁田(里甲银),派以金花(银)裨补,其实原则(起科等则)本重,弊孔潜移,未见末减”,与每亩五升的水田和每亩三升的麦地的轻则田地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赵瀛的论证中明显有夸张之处,对所举事例中实际负担的陈述也未必准确,但却鲜明地反映出时人对起科等则下税粮负担的不均有了充分的认识。

时人不仅尖锐地认识到了税粮的不均,而且还意识到了这种不均绝非只是因为官田、民田的性质不同,它是政府将每亩田地的税粮规定到斗,甚至规定到升这一复杂的起科等则的必然产物。不均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多样性,折征例下的各种折纳银和白银,其与米谷的折算率又各不相同,同时还存在着缴纳白粮的田地,等等,不一而足。作为税粮对象的每个地块,不仅地块的位置、田主、面积各不相同,就连各自的起科等则、征纳品种、各品种的银米折算率,等等,无一不充斥着多样性。本章第四节中已经介绍,苏州知府王仪借用胥吏利用金花银和白银对米谷折算率的差价而图谋不轨的事例,对以往的税粮征收方法展开了批判,这正是对多样性所造成的弊害的批判。

嘉兴知府赵瀛在均粮改革议中,对现状做出了这样的分析:“往时科则本意,溃坏殆尽,苦乐不均,至此极矣。”看来,无论是地方官还是纳粮户,这一认识已经成为时人的共识。

税粮的不均等和多样性给纳粮户造成的切身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制度本身的设定以及运作过程中的技术性缺陷造成的。这里,第二个契机就在于因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使得土地在纳粮户之间的频繁移动。关于15世纪前期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以及该世纪末的江南社会经济状况,我们能够使用的资料并不多,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资料在数量上出现飞快的增长,是进入16世纪以后的事。因此,要想弄清15世纪前期的改革和16世纪前期均粮改革起始阶段的细节,以及这两个时期之间的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就本书在论述15世纪前期周忱改革时所使用的资料中而言,其中几乎没有发现与纳粮户之间的土地买卖有关的内容,不管是大户买入还是小户卖出或者是其他情况,都没有发现。可见,纳粮户之间因土地买卖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与周忱的改革之间未必存在紧密的关联。相反,在论及16世纪税粮征收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的资料中,如上一章或本章第四节所引用的那样,纳粮户之间的土地买卖却屡屡见诸文字。如上一章所引苏州府吴县士大夫王鏊在正德末嘉靖初给巡抚李充嗣的书简中,就有这样一段话非常典型的描述:“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这段话给我们描述了地域社会内部纳粮户之间土地买卖的实情,以及买卖过程中对官田、民田价格差异的认识。本章第四节Ⅲ所引常州知府应槚于嘉靖十六年(1638)在官民二元化改革提议中的一段话则与王鏊的认识互为表里的,这是应槚对改革成果的期许。

庶几官府易征,小民易晓,非惟可革里书增减那诡之弊,重则之田亦乐买,贫无不售之产,积荒之田亦乐种,野无不耕之土,计亩均输,税各归田,尤为均平,里甲无包赔之苦,官民两便。

也就是说,期望通过这场改革,下调重则田的税粮额,使富者有购买的意愿,贫者则能因重则田税粮的降低,出卖土地也变得容易起来,长期荒废的田地也因减税而得以重新耕垦。将土地买卖置于改革的第一要义上展开论述,在某种意义上是令人吃惊的。还有,嘉兴知府赵瀛在均粮提方案的总结部分,就今后的税粮征收提出了各县“每亩平米若干,均派内本色若干,折色若干”的均粮、征一方针,同时特别针对土地买卖问题加上了以下一句:“其各县小民户下买卖田土,候至造册之年,各照古额轻重科则推收。”这句话表明,实行均粮、征一以后伴随土地买卖出现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照旧使用黄册。也就是说,包括官田、民田之别,以及起科等则的轻重差异,依然作为该地块的身份信息在地册上登记,维持了明初以来的惯例。尽管如此,在厉行均粮改革的嘉兴知府赵瀛的意识中,如何应对土地买卖的问题已经深入心底,这一点尤其令人感兴趣。

考察16世纪的税粮征收制度,必须从它与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以及与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制的关联处着手。纳粮户敏感地察觉到了亩税粮的不均等性和多样性,这就是引发这场改革的第三个契机。

在本章第四节Ⅴ探讨的嘉兴知府赵瀛的均粮提议,和第四节Ⅳ介绍的松江府士大夫关于均粮的争论中,都将税粮额与地主向佃户收取的私租额进行对比,将税粮与私租相提并论,这是进入16世纪后才出现。

如前所述,在现存的资料上,15世纪与16世纪有着很大的差异。除去这一点不论,在15世纪前期周忱的改革中,并没有涉及与之相关的话题。无论是第一章、第二章所引宣德五年(1430)松江府人杜宗桓给巡抚周忱的上书中,还是第二章、第三章所引苏州府长洲等县的粮长、老人徐璿等人给知府况钟的呈文中,在谈到税粮额的问题时,与之相关的都是纳粮户中直接从事生产且自行向官府缴纳税粮的“小民”或“人民”。从第三章的论述中可以发现,纳粮户中被称为“小民”的阶层,并非全部都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自耕农民,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向佃户收取私租的地主。但是,包括这批地主在内,就当时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中最紧迫的课题,仅资料中所见,并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私租与税粮之间的差额,而是农业生产本身。

这并不意味着15世纪前期的江南地区就不存在着地主=佃户关系,宣德十年(1435)刑科给事中年富在上书中这样说道:

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

《明实录》宣德十年五月乙未

年富上书中的“江南”,不是本书特指的长江下游南岸的“江南”,应该是指长江以南的广阔地域,但从其上书中可以看出当时地主=佃户关系已经广泛存在。这里还应该注意的是,灾年朝廷只减税粮,对民间的私租减免却未置一词。也就是说,人们对税粮与私租之间的矛盾已然有所认识,但两者的矛盾关系还没有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年富的上书,正值周忱推行改革的15世纪前期,私租和税粮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时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一点意味深长,这促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这对矛盾在16世纪初头的情况。正德七年刊《松江府志》卷七《田赋》收录了前引杜宗桓的上书,对杜宗桓的上书,《松江府志》的编纂者顾清特地附加了以下评论:

方今俸粮浩大,国用不敷,则宜将南直隶并浙江布政司府州县内,除养马去处及上元、江宁二县系高皇帝之肇基,其余不等起科官田地粮额,均作一则,无少重轻,于官无损,于民则均。均则之后,其苏松之逃民,争先而回。

杜宗桓上书的主题,是要求均一官田中纷繁复杂的税粮等则,顾清称其为“宗桓均额说”,可以说杜宗桓的上书就是均粮提案。为什么这一提案没有被周忱接受,顾清给出了以下的猜测。周忱大概是这样认为的,当时已经削减了亩税粮额,如果在此基础上再推行均粮,这或许是行不通的。并且如果推行税粮的均一,那么重则被消除的同时轻则也就会消除,税粮额就会被平均到某一个标准上去,这样一来就再也无法回到原来的税粮额上去了。周忱大概是这样想的,“民间租例”,即民间的私租一定比国家的税粮重,将来如果再次发生明初那样的籍没,那么,籍没田的税粮额自然就会以原来的私租为准进行计算,因此会变得更加沉重。(42) 16世纪初的顾清认为,周忱所在的15世纪30年代,民间的土地为地主所有,佃户承租后向地主缴纳私租,在这个前提下,顾清认为周忱已经意识到税粮和私租之间的密切关系。如前章所述,顾清对周忱的各方面都非常了解,且对非常钦佩,因此他的见解非常值得倾听。然而,顾清做出这一番评论,是在苏州府即将着手推行均粮改革、湖州府的均粮方案即将出台的16世纪初,因此已经蒙上了16世纪的特征,是站在批判均粮政策立场上发出的评价。正如年富上书陈述的那样,在15世纪周忱改革的前后,中国南方的地主=佃户关系已经有所发展,但还没有看到将私租与税粮结合起来论述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视角。

16世纪改革的对象限于官方的税粮征收制度,因此,在有关各府改革动向的资料中,提到私租的地方并不多,但是,积极推进均粮改革的地方官之一的嘉兴知府赵瀛,和反对均粮的徐阶以及赞同均粮的徐宗鲁这两位松江府士大夫的言论中,都涉及了私租、税粮的轻重问题,这一点不容小视。赵瀛在其改革方案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在痛陈亩税粮额不均的一节中,将每亩八斗乃至九斗的私租与六斗官田、五升民田、三升麦地等三种田地的税粮进行了对比。赵瀛的均粮议论,不是从税粮的轻重对农业生产产生影响这一点出发,而是就地主尤其是在地主=佃户这一土地所有关系中依靠私租维持家计这个角度出发的。这一论证方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与15世纪前期相比,赵瀛生活的年代,地主=佃户式的土地所有关系在量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纳粮户中靠私租立家的地主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刊于弘治元年(1488)的《吴江县志》,是15世纪中期刊行的为数不多的地方志之一,因其对江南特定地域生产关系的描写而广为所知。该志的卷五《风俗》中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吴江乡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的生存形态,以及他们从春耕到秋获的生产生活状况;二是关于乡村中的租佃关系和债务关系。现分别将其开头部分抄录如下:

四民之中,惟农最劳。而吴农又劳中之劳也。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忙一两月者,谓之短工。租佃富家田产以耕者,谓之租户。此之三农者,所谓劳中之劳也。……

每田一亩,起租一石至一石八斗。每岁仲冬,租户以干圆好米,纳还田主,田主亦备酒食以劳之,谓之租米。其小民乏用之际,借富家米一石,至秋则还二石,谓之生米。其铜钱或银,则五分起息,谓之生钱。……

《(弘治)吴江县志》刊行后73年,嘉靖四十年(1561)再版的《吴江县志》卷十三《风俗》基本上继承了以上这两项内容,但对租佃和债务关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订,除将“租户”改为“佃户”,“小民”改为“贫民”外,还叙述了当时贫民向富家借钱却故意不履行还债义务,以及佃户故意不缴纳田租的现象,针对这样的现象,编纂者发出了“时不同如是”的感触。(参考前揭拙稿《明清时代的土地制度》)。

如以苏州府吴江县的这些记载为依据,不难看出在15世纪80年代的农业生产关系中,地主=佃户关系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到该县实行均粮后约30年的16世纪60年代,随着地主=佃户关系的固定,佃户的社会力量也在不断强大。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样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关系中,我认为从周忱改革到16世纪30时代后期的均粮,其间出现了一个重大的变化。那就是,在地主=佃户关系中,土地所有者的主体从农村向都市转移的现象非常明显。如第三章第三节所见,15世纪30年代后期苏州府知府况钟和巡抚周忱就已经意识到了城市富民和以城市为中心的“缙绅大族”、“绅士之家”的动态,以及“附郭豪右兼并之家”的谋利手段,这些富民、大族都是居住在城市,而将其农村的田地委托给他人经营的地主。但是,我们在第四章再三引以为据的史鉴《上孟公书》(书于弘治二至三年,1489—1490)中却指出,当时城居者所占的土地份额还比较少,《上孟公书》的第四项中甚至还要求调整苏州府吴江县的“城郭之民”和“田野之民”徭役负担上的不均。史鉴的相关言论见本章注(43)。(43)

据史鉴《上孟公书》,宣德年间(1426—1435),除正规税粮外,时常还有来自宦官的临时征发及其输送。由于“田野之民在远,未能遽集,又城郭之民,彼时田少”的状况,于是周忱“酌为中制,今城郭之民,专充夫役,田野之民,代其运粮”。但自景泰年间(1450—1457)知府汪公(汪浒)再次将夫役摊给田野之民后,城郭之民不承担运粮之役,也不再承担夫役。在这种政策的长期影响下,田野之民为躲避徭役,开始向城郭聚集,以城郭居民的名义登记自己的土地,由此导致了“城郭之民之田之粮日增,田野之民之田之粮日削,以日削之民而运其日增之粮”的现象。

这一变化确实源自15世纪50年代徭役征收方式的改变,乡村的土地所有者逐渐向都市集中,变更身份和土地的名义以躲避徭役。但是,史鉴确实感受到了周忱改革时“城郭之民彼时田少”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城郭之民之田之粮日增”的现象不仅停留在账簿上,而且还存在于现实中,因此他向苏州知府孟俊提案,让“城郭之民有田有粮者”分担与田野之民同样的徭役。从周忱赴任后的宣德后期(1430—1435)到知府孟俊在任的弘治二、三年(1489—1490),其间都市中土地所有者的增多,意味着居住在都市中的地主使用佃户耕种土地的现象有所增加。

16世纪40年代嘉兴知府赵瀛的议论,正是基于以上这样的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而提出来的。

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在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关系和收租地主及地主城居者的比重增大的趋势下,纳粮户中直接从事农耕的小规模经营农民却保持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在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关系得到发展的16世纪前期,苏州府实施均粮后,嘉靖十八年(1539)刊行的《常熟县志》卷四《风俗志》中有如下记载:

大抵邑民之受田以资不以口。民有资力者,占田以顷计,其贫弱者以亩计。富民任小户以治田,小户出力为人以耕,而后治其田。大率亩之所入,上农以二石计,中农以石有羸计,下农以石计。田之所入有多寡,而无不得也。

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县民拥有土地的多少是由“资力”的多少决定的,而不是由劳动力的多少决定的,因此田主拥有的土地多者以顷(580公亩)为单位,少者以亩(5.8公亩)为单位,贫富分化严重。但值得注意的是,佃种富民土地的“小户出力为人以耕,而后治其田”。也就是说,小民一面耕种着富民的土地,一面又经营着自己拥有的小规模土地,这应该是当时的一般情形。

在嘉兴知府赵瀛认识到的嘉兴府的土地状况中,似乎也有与苏州府常熟县共通的地方。赵瀛在批判一亩六斗官田、五斗民田、三斗麦地之间的税粮不均时,都是在与一亩八斗乃至九斗的私租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展开的,但他似乎也没有忽视税粮的不均对佃种他人土地并同时经营自己小土地的小户的影响。赵瀛在批判税粮不均后这样说道:

故富豪多麦地、民田,益肆其贪并,贫民皆重额官田,日就于逃亡,往时科则本意,溃坏殆尽,苦乐不均,至此极矣。

这里所说的“贫民”,应该包括靠收租维持家计的小地主、完全的自耕农以及部分佃种他人土地的半自耕农等多个阶层。认识到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关系日益扩大的赵瀛,确实看到了标准相对统一的私租,并在此之上指出了税粮不均的弊端,但赵瀛真正关心的是,税粮的不均,将使大规模的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关系、小规模的地主=佃户土地所有关系,以及其他一些地主、自耕农之间的收益差距进一步扩大。

如果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赵瀛所关心的问题的话,那么这就暗示着我们还有必要来探讨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16世纪的江南,亩税粮额的不均等和多样性,对于纳粮户中属于社会弱势阶层的那部分人来说,同样也是非常急迫的问题。这和以上列举的各种改革契机相互关联,成为另外一个层面上的社会契机。

如第二章所述,纳粮户中的富裕阶层拥有着轻则田、民田,而贫困阶层则耕种着重额田、官田,这一倾向从明初就已经出现了。从出生于苏州府吴县的退休高官王鏊的书简中可以看出,由于土地买卖的盛行以及税粮的不均而引起的各地片土地价格不一等经济状况,到了16世纪变得更加显著。而这一倾向的加剧,正是这一时期固有的社会契机,这就是反对以均粮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的社会阶层的存在。

前文出现过的苏州府太仓州“豪宗巨蠹”、“豪右”、“乡大夫”和被称为“海内缙绅之士”的各地官僚阶层;苏州府吴县“大家势族”;嘉兴府与“细弱”形成对比的“豪右”、“宦室富家”,与乡里有着密切联系的中央权势官员以及“豪富”;松江府中包括退休宰相徐阶在内的被称作“大家”、“大户”的,就是这样社会阶层。

以上列举的这些阶层,在苏州府太仓州抵制与丈量并行的均粮,在松江府也对这样的计划表现出反对的立场,他们相当于顾鼎臣所斥责的在苏州府反对知府王仪实行丈量的“官户”和“大户”。本章第四节Ⅱ中已经介绍,顾鼎臣在嘉靖十六年九月关于丈量的第三次上疏中指出,苏州府已经开始丈量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并且受到了“闾阎田野”和“四方穷民”的欢迎,同时强烈指责“本府官户大户,奸猾里书,扶同作弊,及计买民田,不收原额税粮者,切虑一旦查理明白,不利于己,百般訬谤,以挠其成”。从“官户大户”并称也可以看出,阻扰改革的阶层并非全部是被称为“官户”的官僚家庭,但是,拥有免役特权的官僚家庭依然是反对改革的核心势力。顾鼎臣在第三次上疏中还指出,“守令乃生民之父母,士大夫乃乡邦之领袖”,换句话说就是,官僚不仅在中央要承担起治国平天下的任务,而且在自己的家乡,也要在中央任命的知府、知县的领导下,承担起地方社会指导者的任务来。在日本学术界,始于20世纪50年代宫崎市定、酒井忠夫,60年代以后因重田德的研究而取得重要成就的明清乡绅研究显示(44) ,官僚家庭在地方社会上的这一定位,反映出他们当时在家乡府县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45) 顾鼎臣在同一份上疏中还指出:

为士大夫者,挂名仕籍,受国恩宠,尤宜表率齐民,奉公守法,输赋税以给公上。却乃瘠人肥己,效尤成风,坐享田租之利,而使无田小民,代其包赔税粮。及至官府清查,党恶怙非,妄行沮浇。

可见,官僚家庭在税粮征纳中的不法行为早已非常普遍,只是因为他们阻扰苏州知府王仪16世纪在江南的首次丈量而一下子表面化了而已。导致“赋法大坏”、“法制大坏”的元凶,可以说就是这些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

顾鼎臣在上疏中对各地胥吏篡改官府簿籍的现象非常重视,指出了其中一系列的不法行为,如把官田、重则田的起科等则篡改为民田、轻则田,把税粮田地篡改成免税田地,或把自己名下的田地转入他人名义,等等,面对各种不法现象,顾鼎臣坚决要求对田亩进行重新丈量,以确保土地账册的准确性。可以说,顾鼎臣的目的,是要排除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的不法行为给税粮征收制度带来的影响。对此,推动均粮改革的地方官,一方面意识到因起科等则而引起的税粮不均是诱发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不法行为的最大契机,同时也看到了为改革税粮不均而采用的折征例所引起的负担差异。另一方面,地方官还认识到,以大户阶层的不法行为为媒介的胥吏,他们之所以能上下其手,其原因就在于起科等则和折银中银米折算率的多重性。对地方官来说,他们甚至意识到了作为调整起科等则的不均而采取的徭役减免惯例,尤其是在这一时期亩役银额的多重性,都成了大户阶层和胥吏不法行为的诱因。

以均粮为轴心的一系列改革,以及苏州府、嘉兴府、松江府与均粮同时推进的丈量在各地遭到的阻扰,如苏州府太仓州和嘉兴府海盐县所看到的那样,出现在起科等则所设定的单位县或州,同时,也见于每年经由巡抚接受中央户部所下税粮单的单位府。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尤其是与均粮改革相关的基本方针,都出自知府。由于掌握的资料有限,我们目前还无法对江南所有的府以及各府下所有的州县因均粮而产生的对抗关系及其酿成这种关系的形势做出全面的认识。仅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这种对抗关系常常表现在知府、知州(仅太仓州)、知县(仅海盐县和嘉兴县)与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之间。这些情况,我们在本章第四节Ⅰ—Ⅵ中已有论述。通过这些有限的资料可以看出,各地的对抗,即使表现为地方官与大户阶层之间的对抗,但其实质其实都是围绕均粮问题产生于地域内部的纳粮户之间的对抗,即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嘉靖二十五年(1546)左右松江府士大夫之间围绕均粮方案的争论,即鲜明地反映了该府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之间的利益纷争。在嘉兴府十余年间的均粮改革过程中,海盐县士大夫钱薇、嘉兴县知县卢梗等人的均粮活动与试图阻止均粮的豪右、权势者和宦室富豪等之间的动向,就是十分明显的对抗关系。该府最早的均粮提案出自海盐县的里父老,从中也不难看出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在均粮问题上的对抗。在知府赵瀛的提案中,拥有民田、麦地的富豪与包括部分承佃重则官田的“收租”地主在内的“贫民”,他们之间形成的利益差也与这种对抗完全对应。正德十四年(1519)给整个江南带来巨大影响的湖州府均粮案,其提案者是该府乌程县担任粮长、塘长、里长、老人的王元等人,在隆庆三年(1569)之前的半个世纪中,该府阻扰均粮的社会势力虽然在资料中没有明示,但王元等人请求均粮的背景,无疑是因起科等则的不均而出现的拥有大量土地的富者和几乎没有土地的贫者之间的阶层分化。王元等湖州府的粮长、塘长、里长、老人也和16世纪前期嘉兴府海盐县的里父老一样,他们的意图是站在小民阶层的利益上,抑制被称作“豪右”、“宦室富豪”的大户阶层的利益。

苏州府太仓州嘉靖十五到十七年(1536—1538)推行丈量和均粮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阶层的动向,与当时顾鼎臣对苏州府现状的指摘相互照应,集中体现了当时江南各地围绕既有税粮征收制度的对抗关系。同时推行均粮与丈量,早在十几年前就成为该府士大夫之间的话题,同时也预见到了这一改革势必会遭到大家势族的反对,而最终将丈量和均粮付诸实施的,是刚到苏州赴任的知府王仪,也就是说是地方官将之付诸实施的。但是,当太仓州出台了明显侵犯豪右利益的丈量、均粮方针时,豪右首先煽动反对,感到利益将遭损害的乡大夫和各地缙绅也对此提出了批评和疑议,而另一方面,相当于父老和生员阶层的士人则对此政策给予了支持和协助。可以说在苏州府全境,丈量和均粮,官户和大户对其进行诽谤中伤,试图阻扰,而同一个地域社会中被称作“闾阎”、“田野”的农民以及中小地主和逃户等贫民则对此表示欢迎。

对消除旧起科等则的不均性和多样性,制定均一简易的新的税粮制度,江南各地的大户阶层和小民阶层虽然同为纳粮户,但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可见,对大户以外的小民阶层来说,旧起科等则的不均性和多样性,在16世纪前期给他们带来的负担是多么沉重。

在均粮问题上,各阶层的利益并不是单一的。同时实施均粮、征一和役银的统一征收,将一县的税粮缴纳条件均一化、简易化,消除了土地价格的不均和不稳定,使得土地的积累变得更加便利,这对基于地主=佃户关系的收租者来说通常也是有利的。换言之,与上述均粮的三个契机相关的问题得以解决,对占纳粮户绝大多数的小民阶层,即自耕农和不享受社会特权的一般地主来说,税粮负担大大的减轻了,役银的征纳也变得简单易行,因此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客观上也给大户阶层在地主=佃户土地关系下的土地积累带来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实施均粮的前夜,与农民阶层将要出现的新的阶层分化这一可能性相比,从现实的负担不公中获得纾解,才是小民阶层的紧急课题。而大户阶层则试图通过继续拥有轻则土地,或勾结胥吏篡改簿籍不法获得免税土地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正是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之间在税粮问题上的这一矛盾的激化,才迫使了各府的地方最高长官——知府雷厉风行地推行了均粮改革。

以均粮为中心的这场改革,各府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是其起因,而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则是其目的。也就是说,这是一场起于地方并在地方的主导下实现的改革。通过与15世纪30年代后期南直隶巡抚周忱指导下的一系列综合改革进行比较,这一特征将更为清晰。

周忱的改革,是朝廷面对14世纪后期洪武年间以来的税粮征收制度陷于半瘫痪状态这一现实而展开的。洪熙元年(1425),朝廷遣官往江南展开调查,依据调查的结果,任命最值得信赖的官员担任地方巡抚和知府,着手税粮制度的改革。在下调官田起科等则的问题上,积极推进改革的南直隶巡抚周忱、苏州知府况钟与中央户部的消极态度之间确实存在着尖锐的对立,最终通过宣德帝下诏的方式,轻减税粮的改革才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周忱和况钟的背后有宣德皇帝的支持。以下调官田起科等则为目的的这一系列改革,虽然是周忱、况钟等人基于对江南现状的详细调查提出来的富有创意的方案,并且在周忱、况钟等人巨大热情下才得以实现的,但同时必须认识到,这一改革又是在洪熙元年以来朝廷的一贯方针下作为国家事业加以推进的。改革是在宣德年间的中后期即1430到1434这四年间集中推行的,此后,为巩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周忱在南直隶巡抚的任上任职20年,其他知府也连续任职十多年,这一现象也表明了朝廷对这场改革所持的态度。

16世纪以均粮为轴心的改革,以一县为单位,将公定亩税粮额基本均一,改革内容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场改革对明朝中央政府而言,并没有意识到其与国家的生死存亡有关,因而也没有有目的地动员国家的一切机构,将最优秀的人才配置到最需要的岗位上去,可以说它不是作为国家事业而展开的。正如改革之际将旧的田土面积和官民田起科等则原封不动地保留在“赋役黄册”上那样,在整个改革进程中,朝廷只是了一个权威乃至象征性的存在。从16世纪20年代前后到70年代前后的半个世纪中,朝廷对江南官田地带的税粮征收制度的相关改革方案,可以说完全没有积极地介入并加以指导。

例如出生于苏州府昆山县的中央官员顾鼎臣,在嘉靖六年首次上疏陈述去“东南诸府田粮积弊”,请求实施丈量时,嘉靖帝虽然许可了他的方案,但皇帝、内阁和户部都没有主动地区促进丈量工作。顾鼎臣为此三次上奏,最终还是被经其推荐而赴其故乡苏州府担任知府的王仪所接受的。

如第三章所述,在顾鼎臣首次上疏的嘉靖六年十二月,曾任湖州府武康县知县的吏部尚书桂萼上疏请求通过“量地”和“均则”,消除北方“广亩小亩”和南方“轻则重则”的差异。但是,皇帝似乎将桂萼奏文中所说的“官豪之家”反对“均则”视为理所当然,以“若南北粮土,版籍既定,姑已之”(《明实录》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为由加以了拒绝。(https://www.daowen.com)

其后的嘉靖十一年,刑科给事中徐俊民上奏请求包括官民一元化在内的“均粮限田”,但户部在复议中亦以“疆土异则,民俗异宜,卒难更改”(《明实录》嘉靖十一年二月戊戌)为由拒绝有所行动。

江南的税粮征收改革,是独立于明朝中央政府之外的行动,改革的开展,依靠的是地方官的判断力和执行力。

正德十四年(1519),在江南地区最早制定具体的均粮方案,并向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提出申请,遭到否决后于次年的正德十五年开始实施官田、民田分别一元化(官民二元化)的,是湖州知府刘天和。

嘉靖十五年(1536)到十七年(1538),以田亩的丈量为前提,在江南首次实现完全均粮和征一的,是苏州知府王仪。

在常州府,嘉靖十六年与征一同时实施的官田、民田分别一元化(官民二元化)的,是知府应槚。

在嘉兴府,嘉靖二十六年继苏州府后第二个实现完全均粮和征一体制的,是知府赵瀛。

在湖州府,为进一步改革官民二元化的现状,制定了旨在实现完全的均粮计划,并对后来的湖州府改革起到深远影响的,是知府张铎。

嘉靖十六年召集管下知府、知州、知县召开会议,确定以征一和论田加耗为中心的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方针,并协助苏州府实行丈量和均粮的,是南直隶巡抚欧阳铎。

正德十四年,支持湖州知府刘天和提出的江南最早的均粮方案,并亲自撰文上奏朝廷期盼实现的,是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

嘉靖二十六年,全盘认可嘉兴知府赵瀛均粮计划的,是南直隶巡抚欧阳必进和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史裴绅。

以上列举的这些巡按、巡抚、知府,他们都不是在朝廷的指示行事,而是基于管下税粮征收制度的现状和地域社会内部的请求而构思立案,推行改革的。他们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上奏中央户部寻求支持,而是在南直隶巡抚(嘉兴、湖州二府则是巡抚和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认可和支持下推进改革方案的。这并不是说江南的这场改革就不需要明朝中央的许可,而是被有意识地回避了。比如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的改革,知府赵瀛已经预料到若上奏朝廷请求许可,权势者必定会据行政法典《会典》中的相关诏令加以阻挠,因此赵瀛采取了仅向巡抚、巡按申报以期获得认可。

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也没有采用由中央下达精神,各地展开讨论,最终汇集到中央,然后以政令的形式颁行的形式。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的会议上,即确定了在南直隶管下统一实施征一的改革方针。这场在南京召开的会议,参会者有南直隶管下的各府县的长官知府、知县,还有担任会计事务的书算,因此,会议同时也具有针对税粮征收制度的各种问题进行情报交换的性质。据苏州知府王仪和常州知府应槚的文章,已经初具均粮、征一以及按亩统一征收役银的基本框架的正德十四年湖州府方案,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为南直隶各府县官员所知的。此后,江南最早实施均粮的苏州府的改革方案,亦由巡按浙江监察御史传到了浙江各府当局,民间士大夫也将所掌握的其他府县的改革情报提供给各府当局。江南地区内部就是这样通过情报的交换和经验的学习,制定出各府的改革方案的。在制定方案时,各府虽将湖州府正德十四年的方案和苏州府王仪的施行结果作为基础,但也依各府的现状进行调整,尽可能选定可实现的范围。因此均粮的结果,既有官民二元化也有官民一元化,均粮与征一的组合中,也有征一、征一二元化以及征一一元化等多种形式。

江南税粮的改革方案,自15世纪以来即萌芽于江南地域社会,此后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被人们所继承下来,最终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方案。均粮,是在首创于15世纪中叶的湖州府、并断断续续实施到16世纪初的四等起耗方式,以及与创立四等起耗有关的知府赵登的官民田一元化构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征一则是结合了多种征收方法的产物,其中既有湖州府的四等起耗方式和正德十五年均粮方案中按比率征收米、银的方法,也有15世纪苏州、松江二府南直隶巡抚下调金花银对米谷的折算率,使之接近实际价格的做法,甚至还有周忱、王恕推行的会计整理的简便方法。

包括苏州府太仓州知州林壆、嘉兴府嘉兴县知县卢梗等一批州县长官在内的地方官,在16世纪江南展开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之时,他们都无法依靠明朝中央的政策立案和指示,只能依据当地的形势与要求,在地方上自创方案,凭自身的执行力来推进改革。

明朝国家的税粮征收制度,以及在税粮征收制度中发挥功能的国家土地制度,并不是在作为权力中枢的中央的主导下维持的,而是在地方官的主导下依据当地的形势和舆论,即通过地方的力量得以维持的。

这里还必须注意的是,明朝中央在均粮的问题上,对赋役黄册所规定的各地片的起科等则,即形成于明初洪武年间、经15世纪前期宣德年间适当轻减官田税粮后一直继承下来的、以秋粮为准的亩税粮额(正粮额),采取了一丝一毫不得更改的态度。因此,即使在改革以后,以米谷容量为单位的一县及各县相加后的一府的正粮额完全没有改变,且15世纪中期周忱辞官后征收权管理权就收归中央、事实上已成为税粮一部分的耗米额也得以维持。而正粮与加耗相加所得的平米额,其中纳银的部分,由于其对米谷折算率统一下调为银一两=米二石,平米额表面上似乎有所减少,但纳米部分和纳银部分的实际数额并没有改变。原本作为调节正粮负担的轻重而制定的加耗米,现在完全与正米一体化,成为税粮的组成部分,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因为原来平米中的正粮部分才是国家的正规税粮,而今后由正粮和耗米这两部分构成的平米却成为国家的正规税粮。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就是以往在江南各府县的平米额中占据相当大比重的官田税粮,改革之后也理所当然地保持了下来。以上的这些现象,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经过均粮改革,明朝江南地区的税粮征收总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原有的基准。

众所周知,从16世纪后期的明朝嘉靖末年到18世纪前期的清朝康熙末年至雍正时期,税粮征收制度也好,徭役赋课制度也好,都日趋简易,最后两者合二为一,实现了前近代中国最后一次赋役制度大改革。从本章的探讨来看,横跨了明末清初的这场大改革,就江南而言,其实从均粮、征一、按亩统一征收役银,即总称为均粮的改革就开始了。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并征,这场全国规模的改革,其先驱正是江南的均粮改革。

(1) 崇祯十五年(1642)刊《吴县志》卷八《田赋下》。

(2) 此处据《(崇祯)吴县志》编纂者对万历十七年所定《经赋册》的说明文字。关于张居正的土地丈量,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构造——明清赋役制度的研究》〔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以万历八年(1580)张居正的建议和皇帝的认可诏书为起始;西村元照《张居正的土地丈量(上、下)》〔張居正の土地丈量(上)(下)〕(《东洋史研究》第31第1号及第2、3合并号,1971年)认为实施于万历九年(1581);顾炎武《官田始末》(参照本书终章)也认为始于万历九年。但《(崇祯)吴县志》载:“万历七年,朝廷下丈量之令,吴田疆界稍清。”

(3) 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及表2。

(4) 据《明实录》正统三年(1438)十一月戊戌条,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等“浙西粮多府县”由南直隶巡抚周忱兼管。《明史稿》志一六《食货志二·赋役》载:“浙西官民田赋,视他方倍蓰,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杭州府也应一同论述,诚然,正像“嘉湖二府起运之数,几有、绍等九府三分之二”(《(嘉靖)湖州府志》卷一《郡纪》录正德十五年湖州知府刘天和《请均派京库折银》)所说的那样,对拥有民田18294顷的杭州府来说,官田只有1528顷51亩(地、山、荡等除外。见《(嘉靖)浙江通志》卷十七《贡赋志》),官田面积只占一成以下,全府“官粮”所占比重甚微,因而税粮总额也比“官田地带”的其他各府尤其是比浙江布政司下的二府相对要少。但杭州府下九县中,与湖州府相邻的仁和县的“秋粮米”中,除4300余顷“民田”征收的4.5万余石“民田米”外,还有2.2万余石的“官田米”来自602余顷的“官田”(《(嘉靖)仁和县志》卷三、四《风土》)。鉴于这样的事实,有必要认识到杭州府也存在官田问题。

(5) 关于“征一”这个特异的名称,请参见正文的论述。不过,《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中称:“征一者,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者与最轻者,稍以耗[米]损益推移。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益,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这段话毋宁说是对苏州府最典型、最完整的“均粮”形态的具体说明。《古今治平略》卷一《国朝田赋》条“征一法,都御史欧阳铎抚南畿时督储法”中的“法”(制度)字,其实就决定了其作为制度的本质定义。另外,在二战结束后的明代赋役制度史研究中,尽管各位研究者都必须引用并解释这条史料,但其中的尖锐问题,具有深刻影响的鼈宫谷英夫《近世中国的赋役改革(上、下)》〔近世中国における賦役改革(上·下)〕(《历史评论》第1卷第2、3号,1946年)已经有所指出。

(6) 江南各府虽有时间先后但无一例外地贯彻了这次改革,其改革进程过程本章第四节有较详细的探讨。从苏州、嘉兴、湖州三府的事例中可以确认改革的结果:南直隶苏州府万历四十八年(泰昌元年,1620)的亩税平米额显示了均粮的结果;浙江嘉兴府隆庆二年(1568)亩税粮中的本色米、折色银和徭役银,是对均粮、征一和徭役银的统一征收;湖州府万历十六年(1588)亩税本色米及基于本色米算出的税粮银、徭役银的银额,同样是均粮、征一及徭役银统一征收的结果。

〔苏州府〕据康熙三十二年(1693)刊《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一》所收万历四十八年条下的《田粮斗则》,均粮后各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若干的修正。笔者将这一年的主要亩税平米额抽出后制成下表,由此可以确认官田民田一元化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另外,表中各征收额下所附百分比,表示相对于各县包括田、地、山、荡等土地总面积该米额所占的份额。例如,吴县3斗4升4合田为4184余顷,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58.54%,几乎等同于嘉靖十七年王仪制作的该县《摊耗丈量田地册》内登记的“该加耗肥瘠相等田”4259顷,可见“田”的部分已经实现了亩税米额的一元化。其他各县的情况也应如此(有些县中,“田”仅占“地”的很少部分,统称为“田地”)。《(崇祯)吴县志》卷八《田赋下》所收《万历四十七年巡抚都御史胡应台知府沈萃祯定经赋书》下的“田粮斗则”,与《(康熙)苏州府志》所载吴县的“田粮斗则”完全一致,可见府志所载来自万历四十七年的《经赋书》。

〔嘉兴府〕据万历二十八年(1600)刊《嘉兴府志》卷五《赋役》所载“隆庆二年(1568)奉布政使编定赋役成规额”,该府派征扒平(与均粮同义,参照本章下文)田地山荡等项共44004顷40亩(分以下单位略,下同)中,嘉兴县,田地合为一则,共8644顷50亩,每亩本色米1斗2升9合(勺以下单位略,下同),税粮、(均)徭(均)平折色银七分六厘二毫(丝以下单位略,下同)。嘉善县,田地合为一则,每亩科本色米1斗8升6合,折色税(粮)银、(均)平(均)徭银9分4厘。可见各县都以县为单位实现了税粮的一元化(山、荡、滩部分省略)。

〔湖州府〕据崇祯十一年(1638)刊《乌程县志》卷三《赋役》载,万历十六年(1588)的规定为田7278顷53亩,每亩科米1斗3升8合,银5分2厘2毫,地834顷16亩,每亩科米1升7合,银3分1厘3毫(山、荡部分省略),府下其他县的情况亦应大致相同。

(7) 《(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所载《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经赋册》第五项“坐派起运”记载了与北京、南京和德王府相关的白粮处理。其关于北京的部分,中心内容如下:

内官监白熟稉正米一百八十九石。供用库白熟稉正米九百四十五石二升,光禄寺白熟稉正米九百四十五石二升,光禄寺白熟稉正米八百八十二石、白熟稉正米八十六石五斗,酒醋面局白熟穤正米一百三十四石八斗八升,京仓白熟穤正米四石四斗。共白熟稉穤米二千二百四十一石八斗,准糙稉米二千四百六十五石九斗八升。每白正米一石加三,该耗米六百七十二石五斗四升,共正耗白米二千九百一十四石三斗四升,加二舂办,该准糙平米三千四百九十七石二斗八合。……

(8) 这一改革,就其内容而言则被称为“均则”(《明实录》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吏部尚书桂萼上奏,天启四年(1624)刊《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上》)、“官名一则”(万历三十三年(1605)刊《武进县志》卷四《钱谷二·征输》,嘉靖二十一年(1542)刊《湖州府志》卷八《食货志》所载张铎呈文)、“扒平田则”(《(万历)嘉兴府志》卷五《赋役》)、“均派斗则”(崇祯二年(1629)重刻嘉靖二十七年(1548)原刊《太仓州志》卷五《户田》)、“均田”(《(天启)海盐县图经》)等等。最一般的称法依崇祯四年(1631)刊《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上》所载隆庆二年(1568)条巡抚林润所说“江南诸郡,早已均粮”,称其为“均粮”(参照本章第四节V嘉兴府钱薇和本章第四节VI松江府徐阶、徐宗鲁等人的言论)。而就其具体实施方法而言,则又被称为“均粮耗”(《(嘉靖)湖州府志》卷一《郡纪》载都御史许庭光的上奏)、“均耗”(嘉靖二十八年(1549)刊《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牵耗之法”(万历四年(1576)刊《昆山县志》卷二《田赋》)、“摊耗”乃至“摊耗之法”(嘉靖四十年(1561)刊《吴江县志》卷九《田赋》,《(康熙)苏州府志》卷二三《田赋上》,参照后述《(崇祯)吴县志》)、“牵摊法”(万历三十三年(1605)刊《嘉定县志》卷五《田赋考上》)等,请参照正文的叙述。

(9) 此间的详情,除本章小结中所言之外,在本书终章中也将提及。

(10) 苏州府长洲县在改革之前,金花银(1两=4石)五万两和白银(1两=2.3石)五万二千六百两是分摊“摊耗”的重要媒介(《(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一》所载王仪《摊耗派征说》)。如第四章第二节及本章关于“征一”的叙述中所说,成化年间白银始于折纳部分耗米的分摊银,逐渐演变成了金花银以外折纳银的总称,当然在吴县也有分摊。《(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所载嘉靖十七年《经赋册》中作“金花等银”。

(11) 王仪《摊征派耗说》的原文如下,内容由两部分组成,标为A和B。与此处有关的是A部分。

(A) 客有过仪而问曰:子郡主也,一方之休戚,于子寄之。金花银一两,旧准米四石,而子准米二石。米价三钱八分,而子准五钱,不有病于民与。

仪曰:子过矣。论折色者,当考夫银数之嬴亏,不当较夫准米之多寡。盖米数可增可减,而银数则一定而不可移也。以长洲一县计之,本色平米二十四万五千一百十八石零,金花银五万两,白银五万二千六百四十三两零。若照旧例,则金花准四石,白银准二石三斗,共该本色平米五十六万零,每亩该米四斗五升六合。以今二石准之,正该平米四十四万(石)零,每亩该三斗七升五合。以米准银,多则耗米增之,少则耗米减之,或增或减,而金白银一十万二千六百之数,则自若也。毫厘丝忽,可以增减否耶。旧例金花准米四石,今议准米二石。盖旧日金花二石为实米,二石为虚数,仪止派实米二石,其二石之虚数则削之。则名虽二石,其实即旧日之四石也。论者不察耗米之减,而但欲准米之多,不审实数之如旧,但较虚数之减旧,何耶?

(B) 客曰:子好异,无惑乎众论之纷纷也。轻之重之与。时合之人,将何言与?

予曰:岂好异哉,余不得已也。异时奸书愚弄官民,与婴儿无异。驾为支离之说曰,白银准若干,金花准若干,必如是而后有益于民。不知国有常赋,赋有定额,岂可以私智增之减之,不过为此参差不一之则,而为己侵渔之地耳。官府率为所罔而不知小民阴受其祸。予乃取其不一者,通而变之,而画至一之法,使奸书无以高下其手,富者不得以有利而就轻,贫者不得以无利而存重,为地方计,为穷民计也。客曰:唯谨受命。

《(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苏州府清理田粮录序”。万历四年(1576)序刊《昆山县志》卷八《遗文》也录有该文。

(12) 以下所述“里甲诸负担”和“里甲银”主要是起源于“公费、上供物料”。严密地说在制度上并不是指里甲正役的全部劳动。

(13) 万历二十一年(1593)刊应天府《上元县志》卷二《田赋》:“国初杂徭亦稀。……十里轮年,照宇内通行事例,未始不安于法制之内,而正嘉以来,事日增,役日繁。”

(14) 万历四十六年(1618)刊《常州府志》卷五《钱谷二·里徭》:“窃尝考,差役之繁,至弘嘉间极矣,而里甲为甚。”

(15) 《四友斋丛说》卷十三《史九》:“余谓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盖因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

(16) 沈周《客座新闻》“桑民怿嘲富翁”条:“弘治中,常熟桑民怿通判,尝过富家,见其碌碌置田产,戏为口号遗之曰:‘广买田产真可爱,粮长解头专等待。转眼过来三四年,挑在担头无人卖。’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亩者,官司便报作粮长、解户、马头,百亩上下亦有他差,至被赔貱不继,以田典当输纳。再不敷者,必至监追,限期比较,往往瘦死者有之。往年田亩值银数两,今亩止一二两,人尚不愿售者。其低洼官田,愿给与人承种办粮不用价,人尚有不欲受者。其奈朝廷一应供需,岁增月益,皆取于民。……今民不堪命,以致伤生破业。民怿之言,虽曰嘲之,切中时病。呜呼惜哉!”

(17) 据吴廷燮撰《明督抚年表》卷四《应天府》,张凤任南直隶(应天)巡抚不足一年。正德六年二月张凤赴任,十二月即命王缜为南直隶巡抚。

(18) 关于苏州知府王仪的《清理田粮录》,参照本节Ⅱ苏州府正文及本章第344页注①所引原文。

(19) 这一节的相关内容,请参照第四章第三节。

(20) 嘉靖二十一年(1542)刊《湖州府志》卷一《郡纪》载“正德十四年都御史许庭光请均湖州府各州县粮耗”条。

(21) 据《(嘉靖)湖州府志》卷八《食货志·赋税》所载嘉靖二十年十二月湖州府知府张铎的申文,四千四百四十七则的内容如下:

秋粮每亩自六勺四抄三撮至八斗止,共计五百九十九则。其起运、存留共该加耗米一十余万石(未计占加耗米约半数的折银部分),于秋粮田亩上派征。夏税丝绵每亩自六厘至三十四两止,共计三千八百四十八则。小麦每亩自二升至二斗二升止,共计一百二十六则。其起运、存留共该加耗丝三十三万一千余两,于正丝绵上派征。此外又有一项马草,共三十六万八千七十包,于官民田土上派征。又有一项驿递马粮银,共九千五百六两,于民田上派征。俱每年夏秋二次。本府径自扣算,会计征运。缘系税粮科则,不胜浩繁,岁久弊多,难以查究。

张铎申文在上述内容之后马上言及要将刘天和正德十五年秋粮部分的五百余则改为官民二则。即使将为实现二则化而制定的《派耗小册》定为实际征收台账,只要赋役黄册还存在,旧课则数的计算就会很容易。值得注意的是,这四千多课则是府下一州五县的总计,只要去除各州县的秋粮部分,科则数就会减少几十甚至几百条。

(22) 为便于说明,下面将许庭光上疏中为亩税粮额均一化而设定的具体方案的结尾部分标注为A,将作为提案前提的湖州府正粮(秋粮)、耗粮、金花银数额及米谷换算额的叙述的开头部分标注为B置于其后。

(A) 合无将该府官民田地山荡,照体先年知府赵登等所请,各均为一则,办纳税粮,则事体诚(“诚”,《嘉靖志》无,《顺治志》作“城”)为简易。小民实为便益。如果版籍已定,难论更改,合无行移浙江布政司,督同该府,自正德[十]五年会计,税粮,除夏税稍轻,与秋粮正米科则,一依黄册不动外,其秋粮额外耗米,照官民田则轻重,加减分派,俱以实米三斗为率。如每亩二斗起科者,派与本色正米二斗、加耗米一斗。三斗起科者,派与本色正米三斗,免其加耗。四斗起科者,派与本色正米一斗、京库折银米三(“三”,《嘉靖志》无,以《顺治志》补)斗准实米一斗五升、加耗米五升。若正米数少,则俱征本色而耗米递增,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而耗米递减,银不足,则加之以米,米不足,则补之以银。其起科六斗以上,折银计数。出于实米三斗之外者,就将一斗上下起科田亩,照数兑减税粮。务要通融损益,不失槩府每田一亩实米三斗之数。遇有均徭、丁田银两等项,一例审编。仍攒造派耗小册在官,永为遵守。如此则正粮既有旧籍,耗粮又有成规。官府省每年算派之劳,小民知一定征纳之数,科赋均平,奸弊屏息,国赋自无不足,地方自无不安。诚万世之惠矣。缘系均粮耗以甦民困事理,未敢擅便,谨具奏闻,伏候敕旨。

(B) 臣查得,该府正粮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一十九石六斗三升,耗粮二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一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从中估计,每石值银五钱外,京库折银(米)一十四万一千八百三十三石,每石额银二钱五分,每折银米二石,可准实米一石。该米七万九百一十六石五斗,连前正耗米八十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一勺。若将原额官民田二万七千二百九十六顷一十一亩六分三厘九毫,扣算征米,每亩该实米三斗。或折银一钱五分,即彀原额正耗之数。

《(嘉靖)湖州府志》中存在不少明显的错误,参考顺治六年(1649)刊《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补订,引文中的括注是其中一部分。

(23) 许庭光上疏中所说“实米”不是指实物米谷。如下所示,包括其计算方法,都与苏州府均粮、征一时重新计算的“平米”有类似的含义,即换算为亩来表示的税粮。只是在苏州府的“平米”之前,正德十四年湖州府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实米”的计算方法与“平米”不完全一致。“实米”是将旧有正米额、耗米额以及金花银对米谷换算率改为二分之一后重新算得的折银米额的三者之和。而苏州府的“平米”则是先算出旧正米额、耗米额的总和X,再算出旧金花银对米谷的换算率下折银米额和下调二分之一后新换算率下折银米额的差额Y,从X中减去Y,就是新的平米额。“实米”是将旧有的正米、耗米与新换算率下的折银米相加,而“平米”是从旧有的正米和耗米中减去上述差额。从表面上来看,“实米”比以前增加了,而“平米”较以前减少了。许庭光上疏中计算每亩实米的过程,其实就是本章注22的B部分。

(24) 《清理田粮录》已经失传,现仅存《清理田粮(录)序》和《摊耗派征说》(以问答形式解释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两篇,保存在《(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一》中。以下将《清理田粮(录)序》的内容分成A、B、C三个部分抄录于下:

(A) 仪再守苏郡之三年,量田摊耗之议以行。窃念苏州一府,其赋当天下什二,赋既繁剧而田额渐失其初,伪弊滋蔓,际此而不知救正之,则豪强擅其利而民立困矣。于是量田则事核而难隐,摊耗则赋平而额足。二者补救之大本也。且夫量田之议,大臣疏于朝而得请,牵摊之法,邻守试于湖而有征,遵而举之,亦何难哉。

(B) 乃若所谓坍荒、公占无征之地,其赋凡十一万五千七百石有奇,谟求所以抵补之者,盖亦尝窃有请焉。取其六于各邑所隐之田,取其四于两京襍税之内,则足以相准矣。擅减公家之赋,所不敢也。使民世入无田之赋,吾独忍乎哉。

(C) 既已谢客,因检阅官笥,凡奏议移文、书呈问办得于上下者若干言,悉使佐书录之,类比条分,萃而成册,则敬序其前而刻诸梓焉。非以自伐也。有录则可考,可考则易知。使世有厚誉我者,繙是录也,当知其非一人之劳,其或有罪我者,则当原仪也早夜不忘苏民之意乎。

(25) 将顾鼎臣的第一回上奏定为嘉靖六年,依据的是《顾文康公疏草》目录中的《陈愚见刬积弊以裨新政疏》下的小字夹注。第二回上奏定为嘉靖九年十月,依据的是《明实录》嘉靖九年十月辛未条。该条以“是先”的形式并列记载了顾鼎臣的第一、第二回上奏,全文共计45行。第三回上奏定为嘉靖十六年九月,依据的是《明实录》嘉靖十六年九月戊戌条。还有,顾鼎臣上疏所涉及的地域,直接依据第二回上奏。

(26) 相关内容如下:

(A) 或私雕印信,诈领钱粮,或依访判笔(《(万历)上海县志》卷三所引同文作“依做利押”),套写花押(《(万历)上海县志》作“套守文字”)。或将上司坐派增减数目,或将府州县案卷追改年月。或将宥免重复科征,或将暂征概作岁办。或总数与撒数不合,或官簿与底簿不同。或将已征在官支调侵分,或将私收入己申报民欠。

(B) 或将官田改作民田,或将肥荡改作瘦荡。或将蠲粮叩卖别区,或将正粮洒派细户。其泰甚者,域郭附近田涂,虚报坍江、坍河、坍海,膏腴常稔地土,捏作板荒、抛荒、积荒。

(C) 每年粮额亏欠,以千万计,负累槩州县善良人户包补,日积月久,坐致困穷。奸顽得计,或有田无粮,或不耕而食,新旧要结,永享富贵。

(D) 虽间有聪明老练上司,搜求问发,终莫能得其要领,闯其藩篱,以破其巢穴。何况州县官员,初入仕途,百责所萃,未及三四年,陞迁交代,孰能勾稽磨算,以摘发其奸哉。加以催科不守旧法,抚字不下仁恩,贪暴诛求,豪强兼并。是以民农流亡,抛弃田土,聚有盐盗,诚有如明诏所言者。

文中具体指出总书、书手篡改文书、账簿的是A和B两部分。A是对中央户部或巡抚下达的当年税粮指标及应由府州县保管的文书的内容篡改。B中列举了对各类纳粮户土地登记内容的篡改事例。C中指出,由于大肆篡改造成了税粮巨额欠亏的结果。一般纳粮户中的“善良人户”因被迫纳粮填空而变得穷困,而“奸顽”却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无需纳粮亦可享受富足安乐。D中指出,即使经验丰富老到的巡抚、巡按等上级官员也无法看透总书、书手的不当行为,而知州、知县多为初次任官,三四年后就会升迁交代,也很难对此作出揭发。“贪暴诛求,豪强兼并”,迫使一般纳粮户逃亡,甚至发生群体性暴乱事件。

(27) 第二项“查理田粮旧额”全文分段标记如下:

查理田粮旧额。

(A) 检踏灾伤田粮。欺隐田粮,律有明条。如诏旨所载板荒、抛荒、积荒、坍江、坍海、坍河,并臣所陈前项弊病,若非检踏查理,何由明白。臣每闻,奸顽里书,愚弄踏荒官员,将邻界别州县荒田,一槩丈量,以足虚捏之数,其坍江等项,窵远四散,多被推荡影射,尤难根究。

(B—a) 乞敕巡抚、巡按,并议差前项官员(指上疏第一项中所言申请派遣协助巡抚“清查田粮,兼修水利”官员的抚州府知府林文沛)、督委各该州县正官,于农隙之时,责令各属里甲田甲业户,公同将本管轻重田地涂荡,仿照洪武正统年间鱼鳞风旗式样,攒造总撒图本,细开原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

(B—b) 府州县官,重复查勘的确,分别界址,沿坵履亩,检踏丈量明白,申呈上司。应开垦者,召人开垦,应改正者,照旧改正,应除豁者,奏请除豁,则事既易集,而民亦不扰,

(C) 田粮数目既明,然后刊刻成书,收贮官库,印行给散各该区图,永为稽考。

(D) 巡抚衙门备查祖宗以来军需岁办定数及近年多征加耗缘由,斟酌前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厘革奸弊。其每年实征起运、留存、加耗、本色、折色并处补暂征或带征、停征等项数目,会计已定,须明刻榜文,张挂城市乡村,通行晓谕。

(E) 如此,庶乎吏书不得以售其奸,而小民无包赔靠损,重复科扰之患矣。

A陈述了土地登记的不法行为中,荒废田的虚实是点检中最困难的对象。B的内容是为整治这种不法行为的两个阶段:(a) 以里甲为单位,在负责人和土地所有者在场的情况下绘制图册,对每一笔登记在册的地片的圩号、起科等则、四至、面积、是否荒废等情况进行确认。(b) 府州县官员在测量每片地块、检核登记内容的基础上,向上级申报登记内容中需要更改的部分。西村元照在前引论文中以丰富的资料阐明了丈量过程中的“自丈”,即相当于a,“覆丈”即相当于b。C要求地方官府必须将丈量的结果印制成册,散发到各区、各图。D要求巡抚应该负起责任来,对明初以来(各县)基于起科等则的年税粮(文中表述为“军需”)定额及其后(近年)的加耗详情进行调研,参照宣德年间周忱(创立论粮加耗)和成化年间王恕(创立论田加耗)的方式,制定税粮征收新规,明确规定每年输纳各官仓的额数、当地储备额数、加耗额、本色米额、折色银额,并对临时征收项目、附带征收项目以及停止征收项目等各种信息制成露布,于都市乡村张贴,广为告之。值得注意的是,D中所述与10年后(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的管下府州县官员会议后各州县制定的《赋役册》、《经赋册》的内容有共通之处。

(28) 据《(万历)嘉定县志》卷八《官师考》,嘉靖十二年到十六年嘉定知县为李资坤。该志卷九《职官考·宦迹》中称其在苏州府中最早实施丈量和均粮,“时奉行均田法,大吏皆以资坤清严素著,檄先试之,其法既定,而后邻州县皆取则焉”。意为因“操守廉洁,治政严正”,李资坤受命于“大吏”,在嘉定县首先试行“均田法”。

(29) 关于湖州府许庭光改革方案中的“实米”和苏州府王仪改革中“平米”的差异,参照本章第340页注①。

(30) 本章第320页注①所引《摊耗派征说》B部分。

(31) 以下为据府下各县“征一”的数字合计出来的常州全府的“征一”(省略零数),文见《(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钱谷三·征输》:

嘉靖十六年,本府原额官民田地山滩塘荡淹圩埂五万七千七十三顷四十亩,……实征起科官民田地山滩塘荡淹圩埂五万五千三百九十二顷三十一亩,实征秋粮夏税马草盐钞义役等正耗平米一百四万三千二百一十三石,内除魏国公庄该纳,无锡、宜兴二县自运京库及存留外,实该均摊正耗平米一百三万九千七百二十九石,内该本色起存正耗平米三十九万五千九十七石,折色金白布价银二十五万七千八百五十二两。

(32) 关于武进县,参照《(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关于其他四县,参照《(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钱谷三·征输》。

(33) 参照本书第二章第三节。

(34) 应天府下各县的均粮,作为隆庆三、四年(1569、1570)应天府巡抚海瑞指令下的“条编”的一环与丈量同时实行。江浦县和高淳县于隆庆四年,溧阳县于隆庆三年分别实行,隆庆四年海瑞离职后由继任的朱大器继续推行。上元县在海瑞任职两年内实行了均粮,但具体年月不明。以上资料来自万历七年(1579)刊《江浦县志》卷六《赋役志·田赋》,《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高淳县志》、《溧阳县志》以及《(万历)上元县志》卷二《田赋》。

(35) 比如,在《均赋书与郡伯》中,在介绍15世纪中叶湖州知府岳璿、16世纪20年代前后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知府刘天和的改革之后,围绕张铎的改革案,做出了如下评述:“今嘉靖二十一年,郡伯张公铎,又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上司,均为一则。盖粮存二则,是民田轻,官田重,犹立等差也。富者不利官田之重,而倍价以邀民田,贫者欲利民田之价,而改民以售官田。是故粮与田左,而荒粮岁积。此张公不得已而复建此议也。”

(36) 这一节与注35所引原文相接。

(37) 赵瀛议案的原文及其前后的说明文字,按《(嘉靖)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三·田赋》抄录如下。A—D的段落划分及各段中i、ii等记号皆为笔者所加。

嘉靖二十六年秋,知府赵瀛乃始定议,上于督储初御史欧阳公必进、监察御史裴公绅,悉均境内之税焉。

议略曰。照得。

(A)

(i) 所属嘉兴等七县官民田地,粮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者,总计五百五十则。地、荡、山、滩等项,轻者一升至一斗,重者三斗至五斗,总计二百七十六则。

(ii) 通府岁征正粮六十一万八千六百一十一石有奇,麦、丝、马草、户口盐粮,总计一十二万一千二百七十六石。

(iii) 二项钱粮内,坐派北京者,有内府白银、京仓兑米、金花草麦折银、丝绵绢匹。坐派南京者,有供用白银、各卫仓米、定仓草银。余拨徐州并附近府县沿海各仓。岁支官吏、师生、军旗、局匠、孤老奉月军储等粮。其额运京师者,原议船夫车脚之需,拨给边储者,亦有脚耗修仓之费。每年会计,不分官民田,验亩起耗。各县多寡不等,大约一斗上下之数。以七县计之,共该耗米三十七万七千五十石有奇,以充前费。

(iv) 似于七斗、六斗官田,甚为繁重。所以原议将金花折银,每两准米四石,尽派重则,少甦民困。其五升民田,似觉轻省,故以两京白银均派轻则,以分其害。此亦救偏补弊之意,便能守而行之,未为不可。

(B)

奈缘田则太繁,法久弊滋,奸书派金花,则轻田改为重田,粮里收白银,则一斗勒至数斗,征丁田,则指一科十,编徭役,则卖富差贫。卖田者,以官作民,存虚粮而遗累于里甲。造册者,收轻推重,飞正米以洒派于细民。间有不才有司,派送金花折银于势要,以为希恩之地。亦有奸贪下愚,召认他人存粮,为告骗产户之谋。每每有力者置田无粮,而追纳之夫,多无立锥之地。至今逋负蝟积而国赋日亏,讼狱频兴而卷案堆堵,地方之害,有不可胜言者。

(C)

(i) 再如民间田地,每亩租米岁入约可八、九斗者,姑以六斗田额计之,该纳正耗七斗之数,此外尚有粮长之私增,则一年所获,尽输于官矣。虽免均徭、丁田,派以金花裨补,其实原则本重,弊孔潜移,未见末减。

(ii) 彼五升则田,每亩该纳正耗一斗五升,所取之租,与重相若也。虽有白粮之征,徭役之编,而纳官之粮,甚为轻省。

(iii) 如三升等则麦地、粮地,多系腴田住基,其收租获利,与轻田、重田相等也。纳官之粮,视诸五升者,尤为简易。

(iv) 是田之利多者,蒙薄赋之恩,利少者,尽锱铢之取。故富豪多麦地、民田,益肆其贪并,贫民皆重额官田,日就于逃亡,往时科则本意,溃坏殆尽,苦乐不均,至此极矣。

(D)

(i) 求今之所以便民而济时艰者,无如不动版籍,合官民田麦地,一例牵摊耗米,庶得裒益宜民之要。盖因其田之亩数,定以耗之若干,约彼此而平施,无复科则之繁,布方策而较然,无可推移之处。虽三尺童子,可以入官输赋,积算猾胥,不能左右其手矣。

(ii) 及照,两京白粮,常年全派轻田人户输纳,缘会计议,加舂折白耗等米,每正白粮一石,准除小民糙平米大约一石五斗之数。今议,官给糙米二石,与各运粮,自行舂解,不必派民。其金花折银,原议每两准米肆石,尽派重田、贫民输纳。今议并入草麦银内,每两照依白银,准实米贰石,多出二石,概免于民。

(iii) 合无统将各县轻重田亩、麦地、粮地,不分官民,算共若干,与诸额征,派正耗,通融斟酌,截长补短。如正米重者,耗米□轻,正粮轻者,耗米加重。若正米数少,则全征本色,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银不足,则加之以米,米不足,则补之以银。均一扣算,验亩派征,俱不出三斗之数,合为一则。水面等项,生意不相上下,亦验亩均征米五升,自为一则。户口盐粮,常规每口不分有闰无闰,均征米六升。市民盐钞,亦每口派银贰分上下。今议均平,不必分以盐粮、盐钞,俱验口量加米一升,共征米七升,则人丁不致独利,粮额亦籍以稍轻。

(E)

(i) 其各县小民户下买卖田地,候至造册之年,各照古额轻重科则推收,每年本府会计,即从今议。各县田土,每亩均派平米若干,内本色若干,折色若干,派民输纳,定为成规。

(ii) 中间瘠薄田土,亦合再与优处。如嘉善之胥五都区,秀水之零东、零西,海盐之十三等都,平湖之十七、东十九都区,果系滨荡高阜处所,及桐乡崇德,亦有患区。行各掌印官覈实,常年于轮编均徭内,派与海塘、织造二项轻差银两,永示存恤。

(F)

则轻重适均,不动版图,不亏额赋,而积习之弊,可清于一旦,因时之政,少裨于疲民矣。

于是巡抚都御史欧阳及巡按御史裴咸谓,本府推论恳恻,计算精详,真可谓刻意民瘼,心诚求之者也。虽豪右阴为阻挠,但法贵救弊,政右便民,苟通变之得宜,何浮议之足恤,皆如拟行之。

(38) 第四章第二节已经论述,即使在地方士大夫高声疾呼论粮加耗法可行的松江府,请求实施论田加耗法的呼声也早已存在,这与小户的利害相互关联。第四章小结所引陆树声书简中,也称论田加耗“甚得均,民亦称便”,看来论田加耗是受欢迎的。只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5世纪后期因论粮加耗法的施行不当而采用论田加耗法,并在持续实行几十年后迎来征一改革的苏州府,与在论粮加耗法的持续之中采用征一的松江府,两者情况不同。

也就是说,在松江府实施征→废除折征例→废除论粮加耗→实施论田加耗的过程中,论田加耗可以说是实施征一带来的迫不得已的结果。因此,论田加耗是在与加耗法是否得当这一议论不同的次元下,由上而下迅速实施的。这可能也是采用论田加耗后反对论田加耗的议论长期存在经久不衰的起因。以下,对松江府从实施征一到实施论田加耗的过程再做若干说明。

论粮加耗法在将不定量的加耗定率化,并由众人来平等承担这一点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这一方式下,基于起科等则的不同各地片的总负担差异非常大,为调整这一差距就不可避免的要采用折征。通过折征,重则田缴纳金花银和棉布,轻则田缴纳白粮,分摊实物米谷(糙米),从而调整了因起科等则而引起的不均,缩小实际负担之间的差距。

但是,随着征一中银、米的换算率被下调至接近市场价格的一两=二石,无论各地亩税粮额的高低,平米一石对应征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都被完全均一为米若干、银若干。于是,一两=四石、一两=三石左右等有利于纳粮户的换算率消失了,又不可能据亩税粮的轻重来制定征收物品,这就意味着折征例的废除。在缺少折征例调节机能的统一论粮加耗法中,各地每亩的正粮、加耗总负担差异十分显著。既然因采用征一而废除折征例,那么论粮加耗法自然也被废除,代之以差异较小的论田加耗法。因此,此后主张恢复论粮加耗的人也同时主张恢复折征例。陆树声在书简陈述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开的会议的内容时,是按论田加耗到征一这个顺序展开的。但可以推测,会议上学习了湖州府的改革方案,首先决定实行旨在使税粮征收方式简易化的征一,其次才决定与之相关的论田加耗法的。

(39) 前揭西村元照《关于明后期的丈量》。

(40) 第二章第三节中引用了他对租粮和生产条件差异的阐述。

(41) 这里耐人寻味的是,徐宗鲁认为税粮确实与私租之间存在着关联,且佃户厌恶税粮之重,但是,第一,税粮重并不一定私租也重,也有反过来因税粮重而下调私租以招来佃户的事例;第二,佃户一方也有不想开成为重粮田佃农的选择权。

(42)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顾清按语如下:



  按宗桓均额之说,恳切如此,而文襄不行,必有深意。盖时方减税,复议均粮,其事有难行者。且粮额既均,无复旧则,而民间租例必重于官,将来复有籍没,复照租起粮,则重而益重矣。

(43) 史鉴《西村集》卷五《书·论郡政利弊书·上太守孟公俊》,本书略作《上孟公书》,正文的论述所据《上孟公书》第四项原文如下:



  四曰均劳役。夫城郭之与田野,均为王民也,其于徭役,不宜有偏在。宣德年间,中使纲运相继,轴轳相衔,调集民夫,动踰千百。而田野之民在远,未能遽集,又城郭之民,彼时田少,故周文襄公之巡抚南畿也,酌为中制。今城郭之民,专充夫役,田野之民,代其运粮。其后景泰年间,知府汪公复令田野之民为夫,而城郭之民既不运粮又不为夫。行之既久,户无无田之家,而田野之民,侥悻其得计,乃更窜名城郭之中。故城郭之民之田之粮日增,田野之民之田之粮日削。以日削之民,而运其日增之粮,是岂大中至正之道也。

(44) 参照前引拙稿《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一)(二)(三)》〔日本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おける郷紳論について(一)(二)(三)〕。

(45) 如拙稿《宋代以后的士大夫与地域社会——课题的探索》〔宋代以後の士大夫と地域社会——問題點の模索——〕,载谷川道雄编《昭和五十七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综合研究A“中国士大夫与地域社会关系的综合研究”研究成果报告书》〔昭和五十七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総合研究A「中国士大夫と地域社会との関連についての総合的研究」研究成果報告書〕,1983年。

补注:本章所论16世纪江南以均粮、征一为核心并涉及徭役征收方式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中国方面与之相关的研究有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四—一,1936年)以及前引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陈恒力《明代苏松地区农业经济的若干变化》等。在日本,二战结束后不久有岩见宏《明代嘉靖前后赋役制度的改革》〔明の嘉靖前後における賦役改革について〕,《东洋史研究》第105卷第5号,1949年。后载其《明代徭役制度研究》〔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出版,1986年。岩见宏在文中将“征一法”定性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赋役综合改革”。本章在学习这些研究成果的同时,尝试了从起点开始的全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