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银的统一征收

三、 役银的统一征收

16世纪30年代,正当征一和均粮使江南官田地带的税粮征收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时候,徭役劳动制度也同样发生着变化。早在15世纪后期,徭役中的里甲正役部门就开始了部分纳银的动向,这些代役的银两有“里甲银”等名称。(12) 在杂役部门,则更全面地推进了代役银制度,称作“均徭银”。实施征一和均粮这两大改革时,这些里甲银和均徭银的分摊也有了显著的变化。如第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这是官田地带税粮和徭役的征收过程中内部关联的必然产物,或者可以说是所谓第二项税粮化在徭役领域的均粮和征一。如下一节将要提到的那样,苏州知府王仪通过操作被称为牵耗、摊耗的耗米而实现亩税粮额均一化的构思来自于湖州府,而正德十四年(1519)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提案的湖州府税粮征收制度改革计划中,也早已包含了徭役制度的改革计划,这一点也将在下一节中提到。正德十四年许庭光在其上奏的文末写到:

务要通融损益,不失槩府每田一亩实米三斗之数。

(嘉靖二十一年(1542)刊《湖州府志》卷一《郡纪》)

上奏的主旨就是建议通过对耗米和京库折银米(金花银)等项目的操作,使湖州全府每亩的“实米”(相当于苏州府的平米)都在每亩三斗。其后徐庭光又特别加上了这样一句话:

遇有均徭、丁田银两等项,一例审编。

也就是说,若把亩税粮额均一为三斗,那么,在分摊均徭银和丁田银时也都按“一例”,即在征收这些银两时也要做到统一,不使再有差别。如下一节将要讨论的那样,由于当时湖州府还没有实现亩税粮的完全均一化,而是停留在官田和民田各自亩税均一化的时期,因此鉴于官田民田二元化的现实,按亩统一征收均一银和里甲银的议案也只好搁置了起来。但是,嘉靖二十年(1541),知府张铎再次上书,强烈要求对湖州府的土地实现官民一元化(即均粮),其中引用了担任地方粮长、塘长、里长、老人等职的邵钺等人的议论,希望在税粮均一的同时,也一并统一均徭银和里甲银等役银征收额。

每田一则,每地一则,每山一则,每荡一则,均派粮税、均徭、里甲等项。

(《(嘉靖)湖州府志》卷八

《食货志》载嘉靖二十年十二月湖州府申文)

由于亩税粮额的不均等,导致每亩徭役的分摊额——具体来说就是里甲银和均徭银的征收额——也变得不均等。如果税粮均等了,徭役银的分摊也就能实现均等。这一始终贯穿于湖州府税粮征收改革方案的要求,最早由苏州知府王仪在苏州推行的亩税粮均等化(均粮)改革中实现了。这一事实,在前文所引嘉靖二十一年补刊本《姑苏志》所载王仪均粮改革的小字夹注中已经说明。在《姑苏志》卷十五最后一段徭役条下,不仅记载了苏州府下一州七县各自的总人丁数、各丁编银数和该银数(总计),还记载了官民田地数、每亩编银数和该银数(总计)。表5“官民田地”一栏中,虽然称之为“官民田地”,但并没有将官田和民田区别开来,而是将之作为统一的役银征收单位。由此可以判断,实行均粮后,赋役黄册的起科等则中规定的官田和民田,虽然其名称保留了下来,但亩税粮额已经均一了。

表5 苏州府各州县嘉靖十七年(1538)均粮时的役银征收

图示

续表

图示

万历二十三年(1605)序刊的《嘉定县志》卷六《徭役》中的一段资料,

也可以说明嘉靖二十一年补刊本《姑苏志》中上述统计是王仪在徭役方面改革的结果。

嘉靖十六年,郡守王公仪曾为县令,深悉民所苦,通计一县里甲备用之数,为银一千一百七十二两,均徭以银差者,为银四千二百五十五两有奇,以力差者,为银五千一百六十八两有奇,乃计丁而编之,丁出一分,计田而编之,亩出七厘七毫,计滩池涂荡而编之,亩出四厘。凡得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一两有奇,适当前数,载之于书,曰赋役册。

一丁一分、一亩七厘七毫等数字与嘉靖二十一年补刊本《姑苏志》所载嘉定县的数值完全一致,只是《(万历)嘉定县志》的总额11691两中,省略了《姑苏志》中“租荡、涂、滩等项”的每亩四厘,代之以“滩池涂荡”(但即使包含省略部分,计算上仍有101两的误差)。

此外,嘉靖二十一年补刊本《姑苏志》卷十五所载嘉靖十七年各州县“田地等项”的面积,可以看作是均粮之前王仪对登记在册的土地的丈量结果。这个数字与上文的“官民田地”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可能是分摊役银之际计入“官民田地”时省略了零数等缘故造成的,因此依然可以将之视为完全同一的数字。另外,上述嘉靖十七年各州县“田地等项”的面积,与《(康熙)苏州府志》卷二三《田赋一》嘉靖十七年条下所载王仪征一、均粮后的“里甲均徭验则”所载各州县的数字完全一致。

崇祯二年(1629)重刻嘉靖二十七年(1548)刊《太仓州志》卷五《户田》中,也保留了有关王仪改革的珍贵记录,其中之一就是时任知州的万敏撰写的《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序》。本章第四节将会详细说到,这篇序文提到,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和苏州府知府王仪制定了丈量和均粮的方针后,时任太仓州知州的林壆及其僚属认真执行巡抚和知府的任务,终于在嘉靖十七年五月完成了这项事业。序文在此后还附加了这样的一节:

圩有目,图有要,都有会,州有总。斗则一而赋平,由之而牵耗,又由之而差役,观者如指掌。

这句话的前半句说明,丈量首先始于圩,丈量的结果一步一步由图(相当于里)、都(州下的地方行政区划)进行综合统计,最后汇总到州。

这句话的后半句中的“斗则一而赋平”,指的是实施均粮、征一之际制定出来的新的亩税粮额,像是苏州吴县基于“该肥瘠相等田”之上算出的每亩3斗4升4合这样的平米总额。接着“由之而牵耗”指的是通过对耗米和金花银的账簿操作,使原本不均等的起科等则都统一为3斗4升4合。进而“又由之而差役”一句,则是指以税粮征收均一化了的土地作为分摊徭役的对象,即征收均徭银和里甲银。最后以“观者如指掌”一句结束,表明以上全过程极为简洁明快且平实易懂。序文的言辞虽然简洁,但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亩税粮的均一化与徭役银均一化之间的密切关系。附带提一下,当时太仓州的亩税粮额(平米)为2斗8升,本章表4中已经列出。

但是,为了证实王仪实施的税粮改革和徭役银改革两者之间的必然关系,换言之,就是均粮对徭役制度改革所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仍需若干旁证。

首先必须确认的是,征收均徭银和里甲银等役银时,是按亩征收银两,还是按亩征收均等同额的银两这两者之间的差别,由此可以将役银的征收分成不同阶段。

如前所述,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管下府州县官员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征一的原则,并将推行这一政策所必须遵守的事项整理成被称为《经赋册》或《赋役册》的册子中。但根据《(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十三《田赋》,这些册子的内容中,除了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外,同时还存在着与徭役制度改革有关的内容。关于这一点,从记载王仪徭役改革的《(万历)嘉定县志》卷六《徭役》中“这项改革结果见载于《赋役册》”一句也完全可以推测得出来。《(康熙)苏州府志》关于徭役制度改革与《经赋册》内容之间的关系说得更加完备。也就是说,在《康熙苏州府志》中,对苏州知府王仪的改革内容进行了一一列举,并在其中“巡抚都御史欧阳必进(欧阳铎之误——笔者)知府王仪核造经赋册”条下介绍了《经赋册》的内容。

首先是在“以八事考里甲”的主题下,记录了本章第一节中介绍的税粮领域改革八步骤,最后还论及税粮以本色米和折色银征收,徭役以折色银征收的统一征收方式。该节的最后部分原文如下:

自是民间输纳,止入本折二色。里甲及均徭应纳官者,并入折色银征之。(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这一时期松江府的徭役改革,《(万历)上海县志》卷四《赋役志下》“徭役均粮里甲均平附”条下,记载了嘉靖十六年知府黄润“议以九事考里甲,以二事定均徭”。黄润所行改革的要点,《(万历)上海县志》作如下记载:

查县黄册人丁、田亩、里甲,虽官吏不得免,均徭则官吏至滨海灶丁,除例该免外,一槩派银。

相比《(康熙)苏州府志》,此处关于役银征收方式的记载更加具体化。役银征收的对象就是“人丁”一丁和“田亩”一亩。也就是说,自欧阳铎召开的会议结束后,江南各府在税粮征收中,都按征一的原则,将平米一石分成本色米若干和折色银若干进行征收。与之相同,在役银的征收上,也统一成每丁折色银若干和每亩折色银若干的形态,这可以说是在徭役征收系统也实行了征一。税粮采用了征一的同时,徭役也采用了相同的方式。但是,只要税粮的征一不与均粮同时实施,那么徭役中每亩的均一役银就不可能实现。这一点必须加以探讨,这里暂时搁置以人丁一丁为单位的征收,先来探讨田土一亩的情况。

嘉靖十六年时,松江府只实行了征一,虽然好不容易实施了论田加耗,但始终见不到均粮的措施。到了嘉靖末隆庆初,均粮的呼声不断高涨,士大夫之间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在本章的下一节中将有所论述。徐阶是当时的反对者之一,他提出了以下的论据:

而况均徭之编,五升田亩出银一钱,五斗田亩仅出银三分乎。

(徐阶《世经堂集》卷二十二《与抚按论均粮》)

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即使按每亩田若干银的形式直接征收役银,但也未必就是均一同额的征收。因为只要亩税粮额的不均等还存在,那就必然会出现税粮额重的土地役银负担轻,或税粮轻的土地役银负担重的现象。因此,徭役征收的改革必须与税粮征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如下文所述,在嘉靖十六年欧阳铎会议的精神下,常州府也开始了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但是,由于改革停留在官田与民田各自的税粮均一化,即停留在官民二元化之上,因此面临着与松江府相同的事态。常州府因此制定了“通编里甲均徭法”,将役银直接摊入人丁与田亩,但此时又不得不免除“优免”田、“利轻滩荡”和“粮重官田”的摊入(《(万历)常州志府》卷六《钱谷三·征输》)。

从以上的探讨已经可以看出,按亩统一征收统合各科目以后的役银,是与按亩统一征收统合各品目以后的税粮平米即征一是同时开始的,更简单地说,按亩征收统一的役银,与按亩征收统一的税粮,两者是完全同时进行的。可见,税粮的征收和徭役的征收,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在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税粮制度和徭役制度这两个领域在征收技术上相互关联的重要性,但同时我们又不能忽视徭役制度本身的矛盾在亩税粮均一化过程中的反映。

16世纪初期的正德年间(1506—1521)是徭役变化的一个转折点,这个时期,江南及其周边地区,不管是实际承担徭役还是折纳役银,官府对里甲正役和杂役的征发都突然增加,负担也随之剧增。万历二十一年(1593)序刊《应天府志》卷二《田赋》中所称的“国初杂徭亦稀”的情况,一变成为“正(德)嘉(靖)以来,事日增,役日繁”(13) 。《(万历)常州府志》卷五《里徭》中记录了编纂人加入了自己的认识:“窃尝考,差役之繁,至弘(治)嘉(靖)间极矣。”(14) 可见介于弘治(1488—1505)和嘉靖(1522—1566)间的正德时期是徭役增加的转折点。

松江府华亭县读书人何良俊的下述见闻非常著名。何良俊说:“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也就是说,正德年间以前百姓专心于农业,很少从事官府所征发的徭役,但是“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正德以后赋税(税粮)和徭役的负担突然加重,与之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5) 何良俊的这段话以百姓“在官”的时间变化为主题,对于作者来说,或许强烈地意识到了徭役的变化。

卒于正德四年(1509)的苏州府长洲县读书人沈周在其《客座新闻》中,记录了出生常熟并在府中任通判的桑民怿弘治年间作打油诗嘲讽富翁积蓄田产的事。桑民怿侍中揶揄那些一心积累田产的富翁,当田产达到二三百亩时,不出三四年,粮长、解户、马头那些徭役便会向你招手,那时想卖地都找不到下家。从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官府向二三百亩土地的田主摊派粮长、解户、马头等徭役的实况。(16)

以上这些资料的作者对状况的把握和表达方式未必完全相同,但他们无疑都感受到了正德以后徭役征收的急剧增加。其中,维持官田和重税田亩的杂役减免惯例,在15世纪前期的江南官田地带已属不易,如今难度就更大了。当然,第二章注12中列举的松江、嘉兴、常州三府的事例都发生在16世纪前半期,由此也可以知道这一惯例没有被轻易放弃。相反,根据松江府的事例以及嘉兴知府赵瀛在关于均粮的上奏可知(参照本章第四节Ⅴ),官田及重税田亩的减免惯例竟然也适用属于里甲正役系统的里甲银。从以上松江、嘉兴、常州等府的资料中都可看出,无论直接征收对象还是征收基准,徭役的征收比起人丁来更重视田亩。当田亩成为徭役征收的基准时,甚至会发生官田等享受徭役减免的惯例被地方官无视的事态。松江府华亭县人顾清的以下一段文章在本书第二章注12A中已有部分介绍,文中也涉及到了上述事态(关于顾清,请参照第四章第二节)。

近岁均徭并计丁产,甲首亦计田出钱。……而均徭官田亩取银四分,民田亩六分。甲首民田亩取分五厘,官田亩一分。皆十岁一输,亩岁钱四五文而止,犹未甚也。正德丁丑戊寅以来,乃以田随户,分九等,上户亩出银贰钱五分,甚者至五钱。盖尝有一户而输银七百两者(原注:其家二举人,一为知县。计田,并当免役者,应出二百两。因告免,加罚五百两)。嘻极矣。

(顾清《傍秋亭杂记》卷上)

据顾清所说,其故乡松江府华亭县杂役系统的均徭银按人丁一丁和田一亩直接征收,而征一系统的里甲银(甲首)则按田一亩直接征收。均徭银在税粮负担较重的官田为每亩银四分,而较轻的民田为每亩银六分;里甲银则按官田每亩一分,民田每亩一分五厘。两者都是十年一征,所以每亩平均每年只要负担四五文铜钱。但是从正德十二、十三年起,依据各家的田亩数,分成从上上户到下下户九等。上户(或指上上、上中、上下三等户)每亩纳银二钱五分乃至五钱,因此甚至出现一户均徭银、里甲银高达七百两的现象。

也就是说,在以田亩为单位直接征收役银的时代,官田和民田的役银征收比率为官二民三,这多少考虑到了官田民田税粮的轻重问题,而且里甲正役及均徭役本来都是十年一征,平均到每一年,支出并不算多。但一旦依田亩的多少设定户等,并由此推行累进征收法,那么官田、民田的差异自然就被忽略,支出也大大增加了。除知县一人可以免役,本须缴纳二百两的上户至少拥有八百亩以上的田地。顾清的这篇文章虽然立足于剥削他人的地主的立场上,但从中可以看到,此前依官田、民田之别调整役银征收的惯例已经被破坏。

关于税粮问题,顾清还于正德六年(1511)针对时任南直隶巡抚的江西袁州府宜春县人张凤(17) 的垂问给了答复,其中批评张凤的“论粮定户”方法“是欲以西江(江西)之法施之南畿(南直隶)”。据顾清所说,张凤曾考虑过“复文襄之法”,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文襄以官田税重,而派以轻齎。检扼称量,至平允也。今乃以纳粮之多寡,定人户之高卑。官田额重而粮多,昔之纳轻齎者也,今反以为上户,皆纳白粮与白银(原注:是岁米贱,粜三石可纳银一两)。民田额轻而粮少,昔之纳本色与白粮者也,今反以为下户,皆纳轻粮与折色。当重者反轻,而当轻者反重,文襄之法,固不其然。

(顾清《答张宗周工部书》,《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一二)

与上文所述均徭银和里甲银的征收变化相同,税粮征收也曾试图通过户等的设置实现均等化,不顾官田民田的区别,机械地以税粮额的多寡作为区分户等的标准。周忱时代的户等是按缴纳物品的种类(米谷或折纳)、税粮输送仓库的远近、是否接受无利息的粮食借贷等方面来确定的(第三章第五节Ⅴ、Ⅶ)。至少在顾清生活的年代役银和税粮的征收似乎并没有采用户等制,但此时却出现了按户等征收役银和税粮的迹象。

出生于苏州府吴县的原内阁大学士王鏊也在正德十三年(1518)到嘉靖二年(1523)间向时任南直隶巡抚李充嗣投送了书函,在王鏊的书函中指出当时被视为重役的解户、斗库和粮长三项,就是在制定均徭法时依田亩多寡设定户等所导致的。王鏊将里甲正役系统的粮长和本属杂役系统的编审而设定的均徭法相关联,看来当时正役和杂役的区别已经不如明初那么明显了。王鏊关于这一问题的陈述如下文所引(这一部分在第四章末已经引用过)。

今之所谓均徭者,大率以田为定。田多者为上户,上户则重。田少则轻,无田又轻,亦不计其资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务逐末而不务力田,避重役也。所谓重役者,大约有三:曰解户,解军须(需)颜料,纳之内府者也;曰斗库,供应往来使客及有司之营办者也;曰粮长,督一区之税,输之官者也。

(《王文恪公集》卷三十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虽然王鏊的书函中没有直接表达出来,但在官田比重较高的江南地区,“以田”,即以各户所拥有的田土面积为准设定徭役编审户等时,想把官田全部排除在外,这简直是难如登天,因此,正如前引顾清的文章所看到的那样,官田和民田的区别在这个时候往往就被忽视了。而嘉兴府嘉善县以亩税粮额为征役单位,通过对亩税粮的核算区别负担的轻重(本书第二章注12),这样的操作恐怕也不容易。

随着徭役赋课的急速增加,以及与之同时出现的农村服役人户的显著减少,以巡抚为首的地方官员试图激活以田亩为基准而设定的户等制,并依户等高低分摊重役,征收役银。这样一来,就得改变旧有的徭役征收惯例。也就是说,长期以来针对因官田民田的不同而产生的税粮负担的轻重,通过重税轻徭或轻税重徭这样的逆向调整,以期实现总体负担均等化的惯例,至此已经变得很难维持。在完全依照绝对税粮额的多寡设定户等的动向中,连原先税粮征收制度内部的折银、折布等调整手段也都已失去了功能。

面对这即将到来的新时代,为了继续维持徭役的赋课,唯有进一步推进正在江南逐步形成的向人丁和田亩直接征收役银的做法,依田亩征收完全等额的役银,并且彻底抛弃已经成为桎梏的传统的户等编制思想。作为前提,必须立即废除因官田民田的存在而导致的负担严重不均,实现亩税粮的均一,即均粮。从顾清的议论中也可以看出,与14世纪后半期洪武年间相比,依靠剥削他人劳动的地主型土地所有者中,愈来愈多的人向官田聚集,这样的现实也成了希望实现税粮、徭役负担均一化、单一化的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