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粮户之间的矛盾:粮里、大户和小民

三、 纳粮户之间的矛盾:粮里、大户和小民

如上所述,由于国家的赋役负担十分沉重,致使在江南三角洲地区的苏州府纳粮户难以维持生活,最终导致赋役制度自身出现危机。明朝政府为了维持向纳粮户科派赋役,其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赋役制度自身的问题。明朝政府还必须面对一个对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地域社会中纳粮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每年的赋役科派都建立在这一关系的基础之上。前引洪熙元年周干的奏报中已经指出了,在纳粮户中被称为粮长户和有力大户的阶层威胁着小农阶层的生活,而且十分严重。在这里,我们再一次对周干的奏报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明朝官方编纂的《明实录》记载,洪熙元年(1425)至宣德六年(1431)期间,粮长和有力大户在征发赋役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常常成为众矢之的。(51) 《明实录》的记载与周干的奏报一样,多次指出粮长、豪富人户、富民和豪强奸猾人户等在征收税粮时“不输”和“侵用不纳”的行为。此外,这些人还欺压小民、贫民、平民和细民。他们以征收税粮、购买军需物资、制造官府必需品为借口,向纳粮户征收过量的各种物品,或者从中榨取肥私。这些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还有,值得关注的是以苏松诸府为首的江南三角洲诸府的纳粮户,他们在向北京以及江北诸仓运送税粮时,“富民贿有司率得近地,而贫民多运北京”(注①—b)。然而,这些只不过是在摊派徭役时“纵富役贫”(注①—g)现象中的冰山一角。浙江的嘉兴、湖州两府和杭州府海宁县的闲吏、粮长之中“有隐占小民为奴,侵其田地,不输税粮者”,出现了“有因欠负,逼取其妻女为婢妾者”(注①—a)的情况。正如南京监察御史李安所说,各处粮长中“习于豪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有折收金银段匹者,每石征二三石者,有准折(52) 子女畜产者”(注①—f)。这些说明,那些被称为“皆殷实之家”的粮长户依仗“永充”的权威,在地域社会的社会关系中有加重对小民进行压迫和掠夺的倾向(注①—f)。以上一系列“害民”现象在监察御史张政关于浙江嘉兴、湖州、南直隶的苏州、松江等府粮长的上奏中有如下概括(53) :

洪武间设粮长,专办税粮。近见浙江嘉湖直隶苏松等府粮长,兼预有司诸务,徭役则纵富役贫,科征则以一取十,词讼则颠倒是非,税粮则征敛无度,甚至役使良善,怒视里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为禁治。

关于粮长、里长和大户们在地域社会中的所作所为,苏州知府况钟在宣德五年九月二十日的《通禁苏民积弊榜示》(《况太守集》)卷十二,条谕上)、宣德七年四月十日的《严革诸弊榜示》(《况太守集》)卷十二,条谕上)中,对苏州府下地域社会的情况有十分生动的表述:

一、 逃移人户,即便招抚复业。如有仍前窝藏在家,不发还乡,许令粮老亲邻指实姓名居址告官,照依钦定榜例议拟。如有粮里人等,将复业人户,汇算递年粮债、复逼往逃者,从重治罪(《通禁苏民积弊榜示》)。

一、 招回复业人户,该当粮里并土豪大户,多有不照钦依傍例存恤,一概科差,及盘算先年债负,勒要准折田产子女(54) ,以致不能存活。榜示之后,尽数给还,毋执虚钱。实契所欠私债,候其复业成家,年月虽深,不过一本一利,明白算还。敢有仍前陷害,致难安业,许被害之人指实陈告,以凭挐问不恕(《严革诸弊榜示》)。

一、 有等倚法为奸豪横粮里及革役粮长、圩长、老人,以催征税粮、买办军需颜料等项为由,科敛小民,财物以一科十,无措者至准折子女(55) ,或作佣工,逼民逃窜,强种田地,不纳税粮,贻累里甲亲邻赔纳者,许被害之人告官,从重治罪(据《通禁苏民积弊榜示》)。

上述“逼民逃窜,强种田地,不纳税粮,贻累里甲亲邻赔纳者”所指的恐怕是如下现象(《况太守集》卷九《请禁词讼牵连越控奏》,宣德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苏松二府词讼,多因秋粮而起。盖属县田地,税粮额重,人民逃绝数多。势豪大户之兼并者,佔(佔原书作估)种他人田地,动至数十百顷,常年不肯纳粮。

关于苏州府下七县担任过粮长的大户充当圩长、圩老一职的情况,况钟在宣德五年十月二十日的《革除圩长示》(《况太守集》)卷十二《条谕上》)中有如下记载(56) :

访得所属长洲等七县,先该钦差大理寺卿胡(概),将各县(役过)粮长,每区设立总圩长、圩老六名,通该一千六百七十二名,并小圩长,与同粮里,提督农务,相兼催办税粮。近年以来,公然接受状词,挟制粮里,而本等差役不当,户内税粮不纳,又行包揽小户粮草,入己放债,盖房造船,买马娶妾费用,以致连年拖欠,负累官府。甚至役使小民,在家种田,摇船出入。生事害民,非止一端[森案:括弧中文字为作者所加]。

通过《明实录》和况钟的条谕、上奏,我们可以看出在地域社会内部发生的如下事态:

第一,税粮的督促、征收和运送,军需物料和颜料的买办等诸项事务,是以里甲正役的形式由以下诸类人物构成的社会阶层负责的,即豪横粮里,革役粮长、圩长、老人,由役过的粮长大户选充的总圩长、圩老,势豪大户的兼并者、土豪大户、粮里和里长户等等。这一阶层在履行上述职役的过程中,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施以额外征收,从中榨取牟利。(57)

第二,纳粮户中的粮里、大户阶层在从事上述诸项公务时,以代纳税粮等各类赋税为名,“勒要准折田产子女”。除此之外,如本章第五节Ⅶ将要说明的那样,他们还利用当时农村社会中的债务关系,以要求担保的形式占有小民阶层的资产。(58)

第三,粮里和大户阶层开始以非正规的买卖手续,利用以不变更赋役黄册上的登记形式的方法积聚土地,让“准折”的小民子女和征发而来的小民耕种,从而非法扩大自身的经济基础。

由此可见,作为承担江南三角洲官田税粮主体的纳粮户的小民阶层,不仅不能保留必要的谋生手段——生产物,甚至逐渐失去了生产手段——劳动力和以官田为主的土地。而且,这种情况愈发严重。(https://www.daowen.com)

在洪武、宣德年间,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明朝政府开始注意到粮里、大户阶层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进行各种掠夺的情况日益恶化。

首先,特别是在江南三角洲的官田地区,粮长阶层在税粮方面原本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到此时粮长们已经难以履行职务了。苏州知府况钟在宣德九年五月上奏中,说明了担任粮长职务所需的条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以科派徭役形式佥发粮长是十分困难的:

一件,佥替粮长事。查得,先奉户部勘合,仰各粮多殷实服众大户永充粮长。近查,长洲等县税粮不完。究其所以,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实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似此秋粮难完。前件如蒙准言,乞敕该部,行移本府属县查勘,但有此等艰难区分粮长,保勘明白,即于附近邻境区内,拣选替殷实服众大户佥替,庶人民信服,税粮办集。为此谨奏。(《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诸奏》)。

在水利条件很差、收获量也很少的“下等水乡”之中,由于没有“殷实服众大户”,只能佥派“一般小民”充当粮长,故“不能服众”,以致“秋粮难完”。这说明担当粮长者必须有一定的财富和以其为基础的社会声望。粮长和里长一样,在现实中为了向纳粮户下层——小民阶层——征收税粮,他们自身必须承担相当程度的费用。

从明朝迁都北京前后开始,运交税粮的距离被延长了。粮长原本已经在履行职务中必须承受种种负担,而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负担各种激增的运输等相关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粮长们开始将这些成本负担转嫁给其管辖下的纳粮户,向他们进行额外征收。有关税粮运送中粮长负担的增加和向农民科敛发生的关联,星斌夫曾经有过十分准确的说明。(59)

我们通过前述《明实录》的史料和况钟在条谕和上奏中的描述,可以了解到以粮长为首的粮里和大户阶层通过非法手段掠夺属于小民阶层的土地及家庭劳动力的情况。其中,他们如此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尽一切可能扩大自己的财富。在14世纪后期的洪武年间,明朝政府通过籍没土地,沉重地打击了被称为大家富民、豪门巨族、兼并之家的社会阶层。这一点正如三位士大夫在15世纪时回顾的那样[森案:请参看第一章]。毋庸置疑,洪武年间设立的粮长制和里甲制本身,就是以一定数量的、拥有相当的土地等财富的富人为前提的。结果,在洪熙、宣德年间,以及明代社会真正开始积累财富的时代,却出现了以上的种种情况。与这种粮里和大户阶层的新动向相关联,城市中也开始出现“富民”、“缙绅乡官”的阶层。

苏州知府况钟,将府内各县住民的居住区域大致分为城区(即“在城市镇、人烟辏集之处”)和乡村(即“乡都人民散住不一”(60) )。况钟特别要求城市居民应严戒奢侈:

城市者,乡民之望;节俭者,裕财之源。苏郡素称富丽之地。然税粮浩大,采办殷繁。又复田地低洼,水则淹没,旱年立致枯槁。比户流亡,招难尽复。乃访得城市富民奢侈太甚,缙绅大族亦复有然。锦绣铺张,梨园燕饮,率以为常。而丧嫁二事,尤为浮荡之大者。不惟有逾品制,实乃暴殄天物,召灾致咎,未有不由乎此。……榜示之后,各崇俭朴,留有余之财,以防不足。而在缙绅乡官,尤宜以身作则,助官化民,共臻醇古,永革敝俗。(《况太守集》卷十二《条谕上·戒奢侈榜示》)

该地习于奢侈,城市尤甚。有等子弟,专习为奇巧工作,己足以妨农业、害女功。更有等浮荡子弟,全然不务生理。或则穷日极夜开场赌博;或则戏房妓室,鲜衣怒马,摇酗撒赖;或则擎鹰斗雀,引类呼群,勾惹恶少,恣行为非;或则恃能识字,交结蠹胥,代人做状,扛帮词讼。种种不法,身犯国宪。当识体察得,皆是俊秀子弟,强半出绅士之家。(《况太守集》卷十三《条谕下·绅士约束子弟示》)

在前一条史料中,况钟指斥了居住在苏州府城(亦即长洲县和吴县的县城)等府内各县县城和市镇中的“富民”、“缙绅大族”和“缙绅乡官”过着奢侈的生活;在后一条史料中,况钟则痛斥在城市中游手好闲者多是出身于与缙绅大族同样的绅士家庭的子弟。这些情况说明,早在乡绅阶层拥有对地域社会巨大影响力的16世纪之前,住居在城市中的官僚们从15世纪开始就已经在聚敛财富。这里所说的富民的“财富”,既有源于商业活动者,也有源于为宦所得者。总而言之,他们都是所谓的城居地主,他们的活动根植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盘之上。特别是对于上述绅士家庭的子弟们来说,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周文襄公年谱》在宣德八年十月条下记载了苏州府的如下情况:

时苏州一府勘报,缺食饥民计一百一十万户,大小三百余万口,所储之米,不能周瞻。附郭豪右兼并之家,大以为利,而南亩之农民,馁殍者多。

与况钟表述的“富民”和“缙绅大族”等形成对照,这里用了“附郭豪右兼并之家”的表达。总而言之是出现了一批居住在城市之中,享有巨大的社会势力和大量土地的社会基层。

前述的豪横粮里、役过的粮长大户、土豪大户等,从职务和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他们主要居住于农村,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即使用他人的劳动力耕种自己的土地。(61) 在这一点上,居住于城市的富民、缙绅大族与他们不同,是寄生的。不过,乡居地主与城居地主均属于形成于元末以前的豪民巨族和当土豪富民没落时开始积累财富的新兴地主阶层。至于更加抽象的名词,即概括地称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大势力的人为大户、巾靴游谈之士、有力大户、大户等,也许是对以上两者的统称。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对15世纪前期苏州府下城居人口及其土地所有额不可作过高的估计。这是因为,苏州府吴江县人史鉴(1434—1496)曾经对宣德年间(1426—1435)和弘治三至六年(1490—1493)所做的令人感兴趣的比较,证明了“城郭之民”或“城郭之民之田之粮”在宣德年间相对较少[森案:请参看第五章]。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两部分人早在明朝政府决定向他们编派杂派之前[森案:请参看本章第二节],已经开始通过货币流通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聚敛财富。

这样,由于不断抬头的大户阶层拒绝承担税粮的加耗,结果导致加耗被转嫁给小民阶层。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加耗在内的赋役负担的加重,对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