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二 15世纪前半期苏州府的徭役制度改革
前言
笔者在前稿——《十五世纪前半期太湖周边地区的国家与农民》(1) 中,分析了明朝洪熙、宣德年间(1425—1435),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实施的以税收制度为中心的各项政策,并尝试着解明该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由于篇幅所限,该文只是稍微涉及与徭役制度相关的政策。因而,即使不考虑方法论的问题,该文在通过国家税赋体系的角度考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方面尚留有很多值得充分讨论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为宣德五年至景泰二年(1430—1451),即周忱的在任期间。况钟的在任期间亦包括在内,即宣德五年至正统七年(1430—1442)(2) ,研究的对象地域为苏州府。笔者希望能揭示出明朝徭役政策的特点——本文的研究主题就限定在这一点上。
一、 徭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从15世纪中叶开始,江南地区在编审徭役(包含了杂役以及正役之一部分)时,田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就是说,田土成为评定户等的基准,或者是编审役夫的直接对象。(3) 16世纪前半期,在太湖周边的松江府、嘉兴府以及常州府,虽然官田与民田都成了佥发徭役的基准或直接对象,但与民田或者轻额田相比,官田或者税负较重的田土在实际操作中享受着减负的优待。(4) 在16世纪,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太湖周边的官田地区,而且也存在于浙东、福建、江西、湖广等地。(5) 纵观整个明代,很多证据显示,只要有官田与民田的区别,便存在着上述徭役负担不一的情况。例如,《明实录》中记载的洪武年间编审徭役的数例,或者松江府华亭县人陆深(死于嘉靖二十一年,即1542年)在《溪山余话》中论及的“官田轻而民田重”的情况。(6) 这就是说,虽然明朝自成立以来就规定了官田的每亩税负高于民田,但是通过减免官田的徭役负担(主要是杂役),保持着国家控制下每亩田土负担总量的平衡,并且还主动为此设定了一定的界限。
但是,在本文研究的15世纪前半期,明朝政府是如何减免官田承担的杂役的呢?
在此,我们必须把从洪武初年至本文研究的15世纪前半期为止的时期,与此后的时期进行比较。在后一时期,由田土负担的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折银(即变为直接赋课对象的役银)。因此,我认为,在15世纪中期以后,减免官田杂役主要是指减轻役银的编审数额;而在此之前,则是在编审户等时的减免。
从永乐初年起,编审户等时的减免开始出现了部分的瓦解。明朝政府不仅将民田所有者,而且将“承佃”官田的粮户亦置于里甲制(征发税役的基础)之中加以控制,并以此编审里甲正役。可见,政府不仅没有否定向官田承佃人征发杂役的权利,反而保留了这一权利。(7)
不过,在明初编审里长户时,由于其判断标准是“丁产相应”,故必然要考虑该户所有田土中的官田与民田的比率或者有无的问题。例如,当完全耕种官田的粮户被“编入图内轮当”时,也被登记为甲首户。对于里长分派的杂役,他们或许可以利用这一理由获得减免。
此外,在太湖周边地区,特别是苏松地区,由于官田的比重非常大,自明初设立官田以来,要想全面实行减免杂役是非常困难的。(8) 正是由于这一点,减免官田徭役负担的习惯做法开始瓦解,政府在明初设定的每亩田土总征收量的界限被突破。例如,南直隶的苏州府、常州府、镇江府、松江府,以及浙江的杭州等六府,原本只有民田税额是编审杂役的标准。但是从永乐初年开始,为了编审前往北方的“买马当站”的杂役,政府不得不改变既存的做法,将官田税额也做为编审的标准。(9) 又如,笔者在拙稿三·2(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中所述,在洪熙、宣德年间的苏州府,运送税粮等项杂役日趋繁多,通过正役征收的各种杂派也在增加。这些徭役负担甚至已经动摇了农民生活与生产的基础。这一事实表明,创立于十四世纪后半期的明朝,正在不断地突破自身曾经设定的每亩田土总征收量(包含税、役两者)的界限。而且,永乐初年苏州府编审标准的变化最终将以官田制度为核心的国家税粮征收体系引向了崩溃。
通过里甲正役而征收的各种杂派(主要是上供物料)之增加,以及其带来的具体问题,待后文详细论述。(10) 对于缴纳官田赋税的农民而言,原本不需要他们承担的杂役,到这时也被派给了他们,而且他们也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变化。例如,宣德七年(1433年)苏州府长洲等县的粮长、老人徐璇等在“状告”知府况钟时称(11) :
各县田地低洼,粮额浩大。洪武年间,人民布种官田,别无远运,年岁成熟,止勾纳粮。……至宣德四年……与各处民粮一般拨派远运,加耗对支。
官田税粮的庞大漕运,是永乐北迁这一事态所带来的结果——这一点是洪武年间未曾预料到的。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杂役会立刻增多,但官田在负担本身税粮之外,还需要负担远运。相比之下,民田则没有这一负担。宣德六年,由每户征派一人参与远运。况钟在目睹这一情况后指出:“人户中单丁者,一身运粮,则一户之田粮谁任。”(12) 并说:“别项杂泛差使,比于别处,尤为重繁。”(13)
在此后的16世纪,虽然必须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但习惯上依然是普遍减免官田的杂役。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在本文研究的15世纪前半期,明初以来的习惯做法依然发挥着作用。事实上,宣德七年(1432),苏州府常熟县的“粮里人长陆完等连名状告”,称该县在“二十余年”之前,已经将荒芜官田“照数召佃成熟”,与民田一并“应当水、马驿站之重难差役”。(14) 这一事例表明,当地的“粮里人”似乎认为官田与民田不同,不能作为负担“重难差役”的标准。同时,这一事例恰恰表明,在当时的苏州府,官田已经是远运,乃至其他轻微杂役编审对象了。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周忱、况钟等实行的与税粮征收制度相关的诸项改革,是希望通过削减20%—30%的官田税负,从税粮的方面来防止明初所设立的税赋总征收额的日益膨胀。不过,改革势必涉及到徭役制度。长洲县老人在天顺二年至四年(1458—1460)之间提交的某项呈文(15) 中,记载了周忱在这方面的改革,还论述了他“均徭役”的动机:
先蒙巡抚周公念苏松税粮繁重,百姓艰难,深惟民情,均其徭役。
笔者在拙稿三(本书第三章)中,已经论述了周忱对远运的部分改革,即由出力变为按照新标准交纳一定量的附加税。这其实是对于杂役负担方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后,这种交纳附加税的方法逐步扩展到正役、杂役等其他方面。
二、 况钟的改革
(一)
从宣德五年(1430)到正统四年(1442)的13年间,苏州府知府况钟实施了多种徭役政策,详见注释。(16) 本文将主要探讨与编审杂役方法相关的政策,以及征发上供物料——正役之一部——的相关政策。这些都是这一时期徭役政策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关于徭役的编审方法,况钟实施了新的政策。《况太守集》中所载的同时代人的言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宣德)七年正月,公再至,禁词讼之株连者,民无业而游惰(原书作“情”)者,以供办名色聚敛财贿实不供官者,以官田作民田盗卖者,赋役里中贫富不均者。(《况太守集》卷四《张太史(洪)赠太守况公前传》)
再明年(宣德七年),又奏二十六事,榜禁又十六条。其间如参拿指挥盐徒,及均徭役,修圩岸,建义役仓,以剩余米折纳民麦绢诸税,又皆他人所畏避,所筹划不到,因而不言者。(《况太守集续集》卷五《缙绅贻赠文翰所收之忠贞录序》。宣德甲寅(九年)苏州府儒学教授何横恭撰)
以上是其中两例。自然,这些表述,就像任命况钟为苏州知府的敕谕中所称“察其休戚,均其徭役,兴利除害,一顺民情”(《况太守集》卷五《特赐任苏州玺书》)一样,并没有跳出套话的范围。但是,根据上面引文中同时代人所称“禁赋役里中贫富不均者”以及“均徭役”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绝非装饰性的词汇。更正确地说,况钟的“均徭役”是有具体内容的政策。宣德十年(1435)八月九日,吏部依据“抚民侍郎周忱、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赵奎咨呈”而起草了《经进优异政绩显看一宗》(《况太守集》卷十六《民情部案录》),其中列举的“本官前后奏疏及政绩”中,有如下记载:
宣德七年八月,为除奸革弊事。行属县,将十年坊、厢里长应当巡拦,乡村(里长)应当库子、斗级、馆(夫)、膳(夫)、防夫等役。小户甲首,应当夫差。编定册籍,周而复始。赋役始能均平。
这一记载直接关系到杂役编审方法的基本原则,故必须加以重视。在此,我要指出,这一政策有如下特征:
第一,巡拦属于坊厢的杂役,而库子、斗级、馆夫、膳夫、防夫等杂役则属于乡村的杂役,两者均由里长户充当。而夫差则派给小户或甲首户。这就是说,杂役中相对主要的、而且负担较重的任务通常被派给称为十年里长的里长户。而对于小户和甲首户来说,他们充任夫差,通常只需提供劳动力,并被置于辅助性的位置。
第二,“周而复始”指在编审杂役时,采用了与里甲正役相同的轮番制。而且,轮番是以各里长所率领的一里十一户为单位的。这一推测大致不差,但尚不清楚轮番的相隔年数。(17)
第三,编制了用于编审杂役的册籍。
如上所述,这一制度的要点在于,其根植于里甲制中里长户与甲首户的区别。在编审杂役时重视里长户阶层,并导入了里甲制中固有的以里甲为单位的轮番制原则。换言之,改革杂役编审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根据里甲制的原则进行重组。关于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期间,本文将在第三节中进行讨论。
(二)
在况钟推行的诸多改革徭役编审的政策中,留下了最详细记载的是与上供物料——里甲正役之一部——有关的部分。在本文研究的时段内,各种上供物料的赋课,以及当地豪强在征收过程中的榨取,都严重地影响到农民的生活。(18)
以工部为首的中央六部,以各行政单位的税粮总额为基准,向其科派上供物料。因此,拥有巨额税粮的苏州府势必要负担大量物品(或者相应数额的米、布、银两)。(19) 况钟在上奏中将这种情况称为,“买办军需颜料等件繁多”、“坐派铜铁、金箔、颜料、油蜡、牲口等项数多”、“部派本府采办物料,与浙江同”、“各项军需颜料科差、重并繁多”。(20) 这种强制征收,与征收过程中种种形态的中间榨取一起,共同破坏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使农民的劳动再生产成为不可能,并且动摇了国家对农民进行统治的基础。因此,为了削减征收项目以及征收总量本身,况钟自然要付出极大努力。终于,朝廷于宣德七年六月宣布免除苏州府的若干征收项目。相比之下,民田的15万石税粮仅占苏州府税粮总额的不到40%,而且每亩税负相对较低。最终,朝廷允许苏州府以上述民田的税负总额,或者以户口总数为基准编审“凡百科征”。(21) 不过,这一政策似乎也只是部分的、临时性的措施而已。以苏州为中心的生产力极高的太湖周边地区,一直是朝廷征收各种物料的中心。这一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例如,在宣德九年七月初六日,朝廷向况钟颁发了《遣赐采办物料玺》,(22) 其中对所需物料的质与量都有严格规定。苏州奉“上司明文有合供者,又不可废”。(23) 在这种状况下,况钟等仅能做到:废除“收解役户、揽头人等”和粮长、里长、府县官吏等的从中榨取,阻止因负担不均导致“小民日加贫苦”的趋势,从而达到使“军需颜料易完,官民两便”的目的。(24)
况钟根据常熟县知县郭南的请求,在咨询府下各县里老之后设立了义役仓,对里甲正役中征派军需和颜料的方法进行了改革。(25) 况钟在《请建立义役仓奏》(《况太守集》卷九,宣德九年五月十三日)中首先引用了常熟县里老周伯琦等人的“连名状呈”:
为民情事。据常熟县申,里老周伯琦等连名状呈,……如蒙准呈,乞将本县五百三十里于秋成时,每甲出米五十石。如甲内内实有事故贫乏者,于各甲首并该管里长均办。布货之类折米五十石。本县置立支收文簿二扇,用印钤记,着令各仓场总收,并管区粮长收掌。每区选服众里长一名,眼同现数收贮。本县另置总簿一扇,遇有坐派军需颜料等项到县,照依时估,合用价钞,明白将所收米及货物支拨买办。合用解人,于各区现役里长内选取,挨次轮流解纳。如有多余,下年支用。不敷,另行均办。庶得军需颜料易完,官民两便。
具申到府。臣问得各县里老,俱称利便,民无科诈。如蒙准言,乞敕大臣该部计议,着令每县皆置立义役仓及簿,管印正官收掌,明白出纳,……如此,则科派均平,奸弊顿革矣。缘系切实民情,谨具题请旨。
为了更加清楚这一改革中现役里甲的情况,请看况钟的同时代人、苏州府张洪的记载(《(弘治)常熟县志》卷二《叙宫室·仓库·义役仓》):
上虞郭公世南为常熟知县,深知其弊,……乃询其民曰,吾欲令见役里甲每里均出米五十石,邑五百里,计米二万五千石,申达上司,公同支用,庶免以一科十之弊。于若等为便耶?众曰,昔时甲首应役一年,腿无完肌,家业荡尽。今助米五石,则有十年之安。政之善者,莫善于此。
《(弘治)常熟县志》对义役仓还有如下说明:
宣德九年,知县郭南乃议,每里米五十石,五百里计米二万五千石,奏立义役仓,收贮支用。里甲以十年轮转,一年出米,九年无差。民咸便之。乃于济农仓北买地七亩,置仓二十间。今废。
我们依据这些资料可以知道,宣德九年(1434),况钟根据常熟县的提案,对军需、颜料等上供物料的征收方法进行了改革,并推广于苏州府所属各县。综其特征,有如下数点:
第一,原本属于“坐办”的军需和颜料的临时性课征由此变为固定的上供物料,按照每年每里出米五十石的比率分摊于各里。
第二,在各里中具体负担上述五十石的是每年的现役里甲,即十年担当一次正役的里甲。这样,由各里甲负担的上供物料被重新定期化和定量化,即十年一次,每次负担五十石。与此同时,各里甲内部的甲首户负担也随之定期化和定量化,即十年一次,每次出米五石。
第三,在现役里甲之内,各甲首户每户需出米五石。而对于甲内丧失成年男子劳动力、陷入贫困状态的甲首户,则由里长户与其他各甲首户一起,通过缴纳布、货等形式代纳。此外,除了负责征收该里甲的五十石之外,里长户还要负责办理采办上供物料,以及运输和缴纳事宜,这些又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这样,义役仓的设置导致了上供物料征派的定量化(即在一定程度上固定了长期以来作为里甲正役进行科派的上供物料的负担量)和定期化(即以现役里甲为单位进行征收)。同样,其中含有按照里甲制固有的里长户和甲首户的区别分担上供物料的意图。最后,从这一政策也能看出,徭役编审方法的改革是围绕里甲制展开的。(26)
三、 周忱的改革
通过周忱的政策,首先对15世纪前半期太湖周边地区的徭役制度改革进行分析的,是鳖宫谷英夫的《近世中国的赋役改革(一)(二)》(《历史评论》1—2,3.1946年)。他在第二篇文章中写道:
宣德十年(1435)或者之前,均徭法便已实施。……江南巡抚周忱在推行了田赋的折银改革之后,便针对苏州、松江地区繁杂的徭役及其分派不均的状况,开始推行均徭法。每户三年轮当一次,同时改为折银缴纳。被派充均徭役之人无须亲身服役,而仅需每人纳银一两。……宣德十年之后,周忱的均徭法虽然被后任江南巡抚废止并代以旧法,天顺年间(1457—1464),又根据地方民众的要求,再次实行了均徭法。
以上是鳖宫谷英夫对于周忱改革的介绍。他强调,将部分徭役折银在赋役改革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周忱的均徭法最早实施于15世纪前半期的苏州和松江,是全中国范围内最早的赋役折银改革。
与此相对,山根幸夫发表了《十五·六世紀中国における賦役労働制の改革——均徭法を中心として》(《史学雑誌》60编11号,1951年)一文。山根幸夫在文中指出,鳖宫谷英夫在研究周忱改革时,利用的主要是后世编纂的地方志,即清代的《(乾隆)江南通志》与《(光绪)嘉定县志》,故将这一改革的特征归纳为徭役折银,并称这一改革创始了均徭法。可见,山根幸夫认为,鳖宫谷英夫将周忱的改革看做均徭法未免过于轻率。随后,山根幸夫引用了距周忱较近的弘治十二年(1499)修《(弘治)常熟县志》,阐述了如下观点:
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巡抚周忱为了解决苏州、松江地区的繁重徭役,以及科派不均的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岁以各都图十里正内,除见役并催粮里正外,其余里长定立年分,轮拨差役。……其各衙门隶兵等类,照前例里正领充,甲首均贴。众轻易举,民不知难。其水马站夫等重役按产富实者充当。”这样,便形成了如下制度,即除现役里长之外,其他里长按顺序轮充与各自财力相应的徭役,甲首则给予协助。这是对于徭役制度进行大致整理的尝试。其结果据说是“民不知难”。但是,周忱的这一改革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彻底实施呢,却还是疑问。
而且,山根幸夫在同一篇论文中,还论述了天顺年间(1457—1464)巡抚崔恭在江南地区实行的均徭法。山根幸夫指出,均徭法的特点是,将长期以来不定期科派的杂役,变成了与里甲正役同样,固定为每十年一次,以“甲”为单位进行科派。而为编审均徭法而设立的户则,其判断基准完全取决于田土的多寡。
关于研究中使用史料的当否问题,在此先暂且不论,留待下文再作辨析。在此,笔者尝试对二者的观点进行整理。鳖宫谷英夫的出发点是重视“旧中国封建农业社会”中的赋役折银。因此,他对于15世纪前半期周忱在苏州、松江地区的改革,是按照“均徭法=徭役折银”的思路进行研究的。而山根幸夫则是将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看做是中国赋役制度的变革期。在这一时期内,明初相对平均的土地所有变得集中,贫富悬殊开始表面化,根植于明初“社会经济构造”的徭役制度开始发生动摇,而均徭法是为应对这一变化而出现的。山根幸夫从这一观点出发,将周忱的杂役定期化政策,视为均徭法成立的前因之一并加以重视的。
为了解答本文的课题,不能不对两者的见解加以评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首先必须根据为数不多的资料,来解明周忱徭役改革政策的实态与特质。
从宣德五年(1430)至景泰二年(1451)的大约二十年间,周忱作为南直隶巡抚,管辖着太湖周边的三角洲地区诸府以及应天等府。据笔者管见,与周忱徭役制度改革相关的主要史料有以下六种。其中,清代的史料除E、F外,估计还有许多。不过,由于那些属于相对晚期的资料,因此不妨将鳖宫谷英夫与山根幸夫所用的E、F看做是清代史料的典型。
A. 弘治十二年(1499) 跋 《常熟县志》卷三《叙官治·差役》
B. 正德元年(1506) 序 《姑苏志》卷一五《田赋·徭役》
C. 嘉靖十八年(1539) 序 《常熟县志》卷二《徭役志》
D. 万历四十五年(1617) 叙 《常熟私志》卷三《叙赋·徭役》
E. 乾隆元年(1736) 序 《江南通志》卷七六《食货志·徭役》
F. 光绪六年(1880) 序 《嘉定县志》卷四《役法沿革》
在上述六种史料中,史料A与其他五种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史料A,即山根幸夫所用的史料从叙述方式与范围来看,与其他各种明显不同。但是,史料A形成于周忱离任后约半个世纪,是在《琴川新志》(琴川是常熟的雅名,该书有宣德九年序文)之后编写的常熟县志。《琴川新志》由张洪编纂而成,他与周忱、况钟为同时代之人,还撰写过况钟的传记。《琴川新志》附有曾在况钟属下担任常熟知县的郭南的后序。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史料A沿袭了《琴川新志》中关于周忱改革的记载。事实上,史料A中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其中还有张洪为况钟、郭南设置的义役仓所撰写的文章,这一点大概也可以支持上文的推测。此外,史料A中,在与赋役的“今例”进行对比时,所采用的叙述形式是“先抚臣周文襄公忱时役法”,从这一点来看,也是有力的证据。
史料B等其他五种史料的叙述方式与基本内容,都是相互一致的,用词本身也相同。这就是说,从史料C以下的各种史料,都源于史料B、即《(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的徭役部分的双行夹注——《巡抚都御使崔恭札付》——中的一部分内容(27) 。史料F是在论述自明初已有均徭的银力二差(这其实是错误的)之后,在“宣德十年巡抚周忱复定均徭法”这一标题下扼要地转述了史料B的内容。鳖宫谷英夫关于“均徭法的出现与实施不会晚于宣德十年”(1435)的论断即出于此。史料E虽然是对史料B的最为详细的征引,但也将史料B中论述的周忱推行的徭役改革看做是均徭法,以“天顺间巡抚都御使崔恭仿前巡抚侍郎周忱遗法编定均徭”为根据展开进行论述,这也成为了鳖宫谷英夫关于“周忱改革即是创始均徭法”的论据之一。此外,山根幸夫同样根据上述史料E,得出“天顺年间,巡抚崔恭在江南地方施行均徭法”的论断。
为了追溯到周忱徭役改革的原型,必须重视史料C—E的出发点、即史料B的记载。史料B即《(正德)姑苏志》,刊行于1506年,比史料A只晚了数年。因此、史料B与A史料一样,都形成于周忱离任后约半个世纪。由此可见,可信度较高,值得重视。而且,构成史料B全部内容的《札付》乃崔恭所作,他本人是在天顺二年(1458)六月,即周忱离任七年之后继任江南巡抚的,直至天顺四年(1460)十二月卸任。(28) 而且,在《札付》中引用了长洲县老人的呈文,其中将汪浒视作周忱政策的破坏者,而汪某其人是况钟之后的第四任苏州知府,在任期间为景泰四年(1453)到六年(1455)。(29) 虽然尚不清楚《札付》本身是否完全保留了原始内容,但是其中出现的官僚都是周忱、况钟的同时代人。因此,史料B也和史料A一样有着极高的可信度。
那么,以下便依据史料A和史料B,对周忱徭役改革政策进行分析。
A. 差役。……国朝。先抚臣周文公襄忱时役法。
岁以各都图十里正内,除见役并催粮里正外,其余里长定立年分,轮拨差役。该运粮者,验里甲丁力俱相应,或二里,或三里,领运远粮一船。里正充梢夫、纳户,各甲首合力同运。内丁力少者,听出贴备,免往。其运船次远者,里甲内亦以次领运,粮长分令部运而已。
其各衙门隶兵等类,照前例里正领充,甲首均贴。众轻易举,民不知难。其水马站夫等重役按产富实者充当。今例,岁按籍选差,不分里甲,将轮该年分内,上户、上次,充京师远难科解之类;中户、中次,充隶兵、斋夫、门禁之类;惟下下户免役。其拨不尽人户每丁出银若干,官民田每亩出银若干,轻重如额,纳官以应一岁公用。
南北运船,俱系粮长领运。(30)
史料A是将周忱时的“役法”与“今例”进行直接对比,将周忱“役法”记载成了明朝成立后唯一的政策。这一周忱的“役法”,即编审杂役的特点大体如下:
1. 对于现役里长(31) 之外的其他里长(即排年里长),设定其担当的年次,轮番分派杂役(即引文中所言的“差役”)。
2. 具体编审杂役时,除去必须考虑杂役的种类与各里——如后所述实际上是各里的劳动力——之间的均衡外,更重要的是区分里长户和甲首户的负担方法。这就是说,里长户负责较重的杂役,甲首户和劳动力较少之户,或者提供辅助,或者“贴备”。这种里长户与甲首户之间的关系,自然是一个里甲之中长期存在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以“里甲”为单位编审杂役。与“不分里甲”的“今例”相比,周忱的方法恰恰是“分里甲”。
3. 水站夫、马夫等负担较重的杂役是“按产”由“富实者充当”的。
4. 与周忱时的“役法”不同,“今例”的特点是,“岁按籍选差,不分里甲,将轮该年分内”,人户按照上、中的户等为基准编审相应的杂役(下下户免除),而不是“分里甲”,即不是以里甲为单位进行编审。
在这些特征中表现出来的周忱“役法”——即编审杂役的方法——所具有的意义是,重视里甲制,以及由里长户、甲首户所构成的里甲内的阶层。在重视“里甲”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编审杂役的基本单位。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周忱在任时曾将一部分重役分派给了资产丰厚之户,故编审杂役并非完全依据“里甲”单位。
此外,史料A中“其水马站夫等重役,按产富实者充当”这一点,也许正与宣德七年三月,况钟的《请军田仍照例民佃奏》(《况太守集》卷八)中所载的内容相互关联。《请军田仍照例民佃奏》中记载,常熟县里人陆完等“状告”,“本县已将前项田亩(即照民田例起科的官田)照数召佃成熟,至今二十余年,二次造册,应当水马驿站重难差役”。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考虑到“产富实者”大致属于民田所有者的情况,则可以认为,其间存在惯例。即资产富实者或民田所有者按照惯例充当水马站夫的重役。
史料B、国朝役制。
里长、甲首黄册造定。巡栏、斋夫、膳夫、馆夫、粮夫、库子、斗级、门子、防夫、皂隶、祗候、弓兵、检钞夫、马夫、水夫、铺司、铺兵,俱均徭佥点。(以下为双行夹注)(https://www.daowen.com)
巡抚都御使崔恭札付。据长洲县老人呈,先蒙巡抚侍郎周公念苏宋税粮繁重,百姓艰难,深惟民情,均其徭役。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在官。犹如车轮而转,吏无那移之弊,民得轻鲜易完。(32) 至今。民有去思之念。
后蒙本府知府汪浒编作上中下九则之法。上户重役,中户中役,下户轻役。然其中以病民者有四。
九万人户付在吏胥之手,年月无拘,名数不定,难以稽考,易生奸弊。一也。
数年之内,消长难期。二也。
直部隶兵正副出银一十二两,尚有往回使用不计。中等之家,率难收集。三也。
今本县以从九则之册点选户役。其丰盈库子并各仓斗级,俱应于九则册内点选,今又着里长保选。非惟重迭错乱,而且奸弊复生。假如,本区人户王韦关,里长保殷实人户,纳红花价银二两九钱,则册内载出贴隶兵银四两,上下难以相照。重役多难者。四也。
如蒙,乞照侍郎周公所立良法,及吊本县原造文册详看,仍旧实施行。
参照所呈,有理合行,札付本府。转属县从公查勘,计议停当,开立前件,定夺施行。
根据史料B的记载,苏州知府汪浒在景泰四年(1453)至六年(1455)间实行了“上中下九则之法”,由此带来了编审徭役时的“病民”问题。为了纠正这一情况,“长洲县老人”等要求实施“良法”,其内容便是直至景泰二年担任江南巡抚的“周忱所立之法”。在此,将这一“良法”的特征,与“上中下九则之法”的特征放在一起进行考察。
1. 在一县的农村地区,以所有排年里长为对象编审徭役。(由于他们负担的是“一应差役”,故可以视为“杂役”)。
2. 决定轮当年次,即每三年担当一次徭役。除了承担实际役务之外,另要出银一两。
3. 在编审徭役时,根据项目考虑负担的轻重(“酌量轻重”),指定相应的里长人数,令他们一起从事该项役务(“多寡朋合”)。
4. 而与周忱的“良法”不同,有着“病民”缺点的“上中下九则之法”的重要特征是:将全县人户都列入上中下九则之中,依此编订“九则之册”,由县衙门的胥吏支配,不以里甲为媒介,也不根据里长户和甲首户来调整里甲内的负担,而是由县当局直接向各户分派徭役。在史料B的后半部分,提到同时存在着“里长保选”与根据“九则之册点选户役”两种编审方式。虽然史料B中将此种情况列为弊病,但是“里长保选”之法是否就是周忱时“良法”的遗存呢?
从以上诸特征来看,史料B中所言周忱“良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以里长为对象来编审劳役,明确了里长的责任所在。从这一点来看,笔者认为,这种“良法”其实是在里甲制中,以里长户与其他甲首户之间的区别以及“里甲”这一单位为依据,而从理论上加以演绎得到的方法。
在史料B中有如下记载,即“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对于这一部分,我解释为排年里长每三年承担一次徭役劳动(杂役),他们在从事种种役务之外,还要出银一两。与此相对,鳖宫谷英夫则解释为“不科派实际的徭役,而代之以每人出银一两”。鳖宫谷英夫认为,根据周忱实施的“均徭法”,并非全部改为折银。但是,对于史料E中抄录的史料B的内容来看,只能得出全面折银的结论。不过,实际问题在于,长洲县有九万人户,按照一里110户的规定,则有818里,有8180名里长。每年其中三分之一,即2720人的里长需纳银2720两。这2720两,能否维持上级衙门乃至长洲县相关业务的所需支出,尚属疑问。(33) 而且,学界对于江南地区徭役折银问题,一直以来都有研究。根据现有研究,虽然可以设想从很早就有过多种形式的徭役折银,但要证明在15世纪前半期就实行了全面折银尚属困难。另一方面,也许会有这样的解释,即“上述银一两是充当上供物料和公费的支办费用,是其后的以里甲银为代表折银的先驱”。不过,从同时代的况钟和郭南等设立义役仓(义役仓与上供物料相关)的过程来看,该“银一两”明显是作为正役的现役里长的负担,而不是排年里长的负担。还有,从史料B来看,由于是将周忱编审“一应差役”的方法与上中下九则之法作比较,故可知这一解释难以成立。史料B中“银一两”,大概是用于当时某项徭役——这种徭役正在出现折银的趋势,或者也可能是在宣德年间偶然出现的向排年里长科派的临时性银两(34) 。无论如何,史料B中排年里长的负担,都应该不限于缴纳“银一两”,还应该包含有各项杂役。
那么,在史料A和B中所记载的周忱的政策有何种相互关系呢。在这两组史料中,对于周忱之“法”本身的叙述,史料A比较详细,史料B则略显简略,乍一看好像内容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不过,正如上文分析,只要能跳出叙述的表象,就能发现两种资料所叙述的周忱之“法”存在着如下重要的共同特征。第一,无论是“上户、上次,充京师远难科解之类;中户、中次,充隶兵、斋夫、门禁之类;惟下下户免役”,还是被称作“上中下九则之法”的三等九则的户则,都是“不分里甲”或者“九万人户,付在胥吏之手”。这些方法都是不以里甲为媒介,采用直接向各户编审杂役的方法。而在两种资料中的周忱之法,都是与此明确不同的。第二,在任何一种资料中,对于排年里长都是通过决定轮役年次,从而在轮番制度下定期承担杂役。由此可见,史料A和B在表面上的差异,产生于对同一个“法”的不同叙述方式,实际上不妨视为可资相互补充的史料。基于这一考虑,我们继续分析周忱之“法”的特点。第三,由一个里长户代表里甲,成为一个承担杂役的单位。杂役的项目和负担是根据里长户和甲首户的具体情况分派的。里长户承担杂役的主要责任,而甲首户则处于辅助的地位。第四,在编审具体的杂役时,要考虑各项杂役的具体种类与各里(亦即各里甲)的劳动力之间的均衡。第五,对于水站夫和马站夫等负担较重之役,例外地按照资产“富实”与否的标准进行编审。第六,排年里长在轮当之年,除了要从事所定杂役之外,还必须缴纳规定的“银一两”。第七,排年里长每三年轮当一次。(35)
可见,周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以里甲(一里甲=十一户)为媒介,并以此为基本单位,在重视里长户的前提下,要求其定期地承担杂役。由此可以认为,该政策的特点在于,通过对里甲制度的灵活运用,改革编审杂役的方法。这一特点与况钟推行的编审杂役方法有相通之处,也与况钟对上供物料承办方法的改革有着共通点。如果提到编审杂役的方法,况钟的政策,或许是以周忱的政策为原型,亦或是以周忱的政策为基础的。不管是哪种情况,两者至少在实施的时间方面是相同的。
周忱的政策,至少始于苏州知府况钟推行改革杂役编审方法的宣德七年(1432),一直实施到汪浒担任苏州知府的景泰四年至六年(1453—1455)。随后,由于推行“上中下九则之法”,周忱的政策被暂时废止。但到天顺二年至四年(1458—1460)崔恭担任巡抚时,由于长洲县老人的进言,又以某种形式得以复活。崔恭“巡抚苏、松诸府。按部,进耆老言利病,为兴革”(36) 。史料B中记载到,崔恭收到长洲县老人的呈文后,认为“所呈有理”,于是札付苏州府,令其指示属县筹划之后付诸施行。估计当时曾将“周忱所立良法”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定。不过,现时笔者尚不清楚史料A中所言周忱“役法”时何时转变为“今例”的。
在上文的论述中,鳖宫谷英夫认为周忱改革的本质是徭役折银,亦即实施了鳖宫谷英夫指出的均徭法。对于这一观点,虽然确实有从担当杂役的里长户那里征收银两这一重要的事实,但是明显还是有很大的疑问。此外,山根幸夫基于史料A,扼要地说明周忱的改革内容主要是由排年里长轮当徭役。这些虽然是正确的,但不管山根幸夫的疑问如何,根据史料B可以明确地看出,“周忱的改革”具有现实性,并且确实实施了一段时期。更大的问题在于,山根幸夫利用属于B系统的史料E,在无意识中,认为天顺年间(1457—1464)崔恭在巡抚江南地区所实施的“均徭法”,与史料B所述周忱的“良法”有着相同的内容。(37) 根据山根幸夫的见解,“均徭法”特征之一是,户则取决于田土的多寡,并记入均徭册中,根据户则高下编审杂役。但是实际上,崔恭是根据长洲县老人呈文中的描述,恢复了周忱的“良法”。周忱之“法”,无论是参照史料B还是A,都与“上中下九则之法”完全不同。至少在长洲县老人呈文中,“周忱所立良法”本身,就不同于山根幸夫在上文所指出的均徭法。(38) 相反地,若均徭法确是源于周忱之“法”系谱中的政策,那么本应该有这样的特征,即定期以甲(承担徭役的一里甲)为单位承担杂役。
由此可见,在研究15、16世纪以苏州府为首的江南地区徭役制度改革时,我们必须在重视山根幸夫集大成式的成果的同时,重新进行检讨。
结论
如上所述,周忱和况钟在15世纪前半期的苏州府推行的徭役制度的特点在于,依据里甲制度改革徭役编审方法。他们面临的问题是——每亩田土赋税总量超出了明初的规定,而农民生产和生活遭到破坏。不过,他们的改革并没有直接触及明初的规定,也没有着手解决减免官田杂役的习惯作法因征派杂役而遭破坏的倾向。他们是从包括杂役与正役在内的徭役征发制度的层面入手,对于官田地区的甲首户阶层(多数由全种官田户或者主要种植官田的农民家族构成),在实质上减轻他们的负担,间接地保存减免官田杂役负担的习惯作法。他们所实行的政策,以削减官田每亩税负20%—30%为中心。我认为,这种与税粮征收制度相关的改革,也是有意识地限制这样一种倾向,即属于甲首户层的农民家庭的负担被无限加重的倾向。
在国家以当地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创设的里甲制度之下,属于统治层的里甲户与属于被统治层的甲首户之间形成了安定的从属关系。而周忱、况钟等正是以这一关系为前提,同时重视长期存在的十一户的里甲制,将其作为承担徭役的基础单位。并将里长户作为承担徭役的主要对象,依据其对于甲首户的统率力,来实施新的政策,
在十世纪,自从“宋的统一带来了中央集权的强化”以来,一般都认为“人民的差役,实际上是农村地主以役的形式来维持地方财政”。(39) 而且,成立于14世纪后半期的明王朝编审“赋役”的基准是“丁粮多寡”或“产业厚薄”。因此,在农村,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要承担大部分重役,其中体现着“均其力”这一明初国家制度上的原则。同时,根据这一原则,编定了“上中下三等”民户,并且载于“赋役册”,官府负责收掌并用于编审徭役,这也是明初制度的规定。(40) 徭役制度在10世纪以后的中国社会(补注)中,或者说以14世纪后半期明王朝为代表的中国社会中的变革过程正如前文所述。周忱和况钟在15世纪推行的徭役改革就发生在这一变革的过程之中。他们的改革是以里甲制度为中心,以里甲单位为基础,重视里长户这一阶层及其与甲首户阶层之间的关系,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徭役编审的定期化和徭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的定量化。当然,被分为上中下三等的户等制度也存在于当时。周忱和况钟在借贷济农仓米之时,便利用了户等制度。不过他们在编审正役与杂役时,却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是以里甲制度为基础,而没有利用户等制度。(41) 不过,假如这一观点可以成立,但立刻会派生出一个新问题,即为何会有这样一个特征呢?要解答这一问题,已经超越了本稿的范围。在此,只能附记如下几点。
笔者在拙稿三中论述到,周忱与况钟所推行的诸政策的中心是征税制度,他们旨在强化国家对农民劳动力的控制,试图将其固定在以官田为主体的土地上,从而获取赋役。我认为,这一改革的本质在于,国家改变了统治农民劳动力的方式(不过,笔者也指出,这一政策同时也具有损害这种统治方式的客观意义——即推进了地主佃户制度)。那么,这种统治农民的方式是否就意味着明朝国家在实际上直接统治各个农民家庭呢?事实并非如此,前近代中国社会中专制国家对农民的统治,以及由此而来的国家对农民的诸多榨取,都必须以农村内部——即农民通过共同组织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域——的社会关系为媒介,才有可能实现。即使在十四世纪后半期成立的明朝国家之中,这一状态也没有改变。这一阶段,利用当地的社会关系而组成的国家进行统治和收取赋役的机构就是所谓的里甲制,以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粮长制度。在15世纪前半期的太湖周边地区,当地社会关系中的统治层(即徭役体系中的里长户或者粮长户),超越了国家权力所期待的安定的统治和从属关系,成为“豪横粮里”与“土豪大户”。他们突破了原有规定,拥有大量的土地与劳动力,通过高利贷的债务关系不断地积蓄着“财富”。这些“豪横粮里”,在执行自身负责的徭役中,对国家取自农民的种种生产物进行中间榨取,威胁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的基础,动摇了国家对农民的统治。因此,洪熙元年(1425)以来,国家的官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对“豪横粮里”与“土豪大户”进行了限制和镇压。然而,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对农民的统治,国家又不能不依靠这种包括有“豪横”在内的当地统治层。换句话说,国家在自己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不积极地维持着并且再生产这种统治从属关系。在当时,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化里甲制。对于粮长,也是在警戒和限制的同时,还要依赖其统治力。(42)
在评价周忱、况钟的徭役政策时,也必须重新检讨他们是如何控制里甲制度,以及如何控制里长、粮长阶层的。
但另一方面,周忱不仅能与“农夫、饷妇”亲切交谈,还将在苏州府常熟县穿山地区拥有数千亩田地的大地主,同时又是“长乡赋”的粮长刘檄等数人招至书院,“不通谒,周卧榻上与语,若家人然”(43) 。这显示了他与当地的统治层——即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以此来控制徭役的编审分派。
在《况太守集》卷七至卷九中,有一系列的“兴革利弊奏”,即况钟的上奏。其中频繁引用了各种出自民间的具体意见。这些意见来自苏州府下各县的里老、里老民人、民人、粮里人、粮里长、粮里、粮老、粮长、老人里长、耆民老人、粮里老人等,通过呈报或者是直接送交给况钟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里甲制经过里长、老人、粮长等当地统治层之手确实发挥着机能。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在当时为了能让里甲制真正发挥机能,不是以一里110户为单位,而是以更小的一里甲11户为单位——甲原本就是里甲制之中内在的基础单位——进行灵活运用。笔者在拙稿三·5·Ⅱ(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Ⅱ)中指出,为了恢复向抛荒田地征税,周忱在苏、松、常地区实施了综核田粮制(田甲制)。而与这些地方接壤的应天府,则实施了分催税粮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制度中都能看到这一特征,即对里甲这种小单位的存在价值进行再确认(有些场合下是重新设定)以及灵活运用。
而且,况钟非常重视里老粮长等人的所谓“服众”的能力。例如,长洲等县由于“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实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无法完纳税粮。在这种情况下,他从临近区域中选择“殷实服众”大户,令他们交替充当粮长,期待他们“庶使人民信服,税粮办集”,为此上奏申请许可。(《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诸奏,宣德九年五月。)此外,宣德七年四月初十日颁布的“严革诸弊榜示”(《况太守集》卷一二)中有如下规定:
团内十年里长,从公取勘,除丁产相应人户照旧不动外,其余产去税存,及有人丁不能服众,并老幼残疾及事故死绝等项名数,务要于团内推选丁产相应人户补充。如团内委无相应人户,许即于本都邻近团内从公推补。
此处强制命令从“丁产相应人户”中选择里长,正是意味着对“服众”能力的重视。因此,在宣德七年四月十六日的《查核户役示》(《况太守集》卷一三)中,当“攅造黄册。推收户口田粮”时,况钟特别指示必须选择“丁产相应,服众人户”之人,来充任“每都图内十年里长”。周忱和况钟的这种政策,正如本稿所述,是与以里甲制度为中心的徭役制度的重组密切相连的。因此,若要将这种徭役政策置于历史之中进行研究的话,就必须从考察这一时期产生于该政策之下的里甲制的存在形态入手,在与村落共同体规则的关联中,探寻作为里甲制度基础的当地社会关系的特征。
(1) 《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38,1965年(请参看本书第三章)。此外,在本文中,除将该文称作“拙稿三”之外,还涉及以下两篇旧文:即“拙稿一”,《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苏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體像——上·下》(《東洋史研究》19卷3、4号,1960,1961年,即本书第二章)和“拙稿二”《十六世紀太湖周辺地帯における官田制度の改革上·下》(《東洋史研究》21卷四号,22卷1号,1963年,即本书第五章)。
(2) 关于周忱和况钟的受命经过、在任期间,以及双方的亲密关系,请参看“拙稿三”第1节和第五节的1、3。
(3) 编审杂役时重视田土的倾向始于15世纪中期,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山根幸夫《十五、六世紀中国における賦役労働制の改革——均徭法を中心として》(《史学雑誌》60編11号,1951年。后收入《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而且,“包含正役的一部分”的观点,不是山根幸夫的意见,而是笔者的看法,意思是指那些里甲正役形式承办的上供物料和公费。“官田与民田都成了佥发徭役的基准或直接对象”也是笔者根据本文第三节中引用的史料B提出的观点。史料B言及了弘治十二年(1499)的“今例”,根据该规定,杂役的一部份是以“官民田每亩出银若干”的形式出现的,即以田土为单位折银。笔者据此推断,在15世纪后期,上记的上供物料和公费的一部分以里甲银的形式折银,并按照田土编审。正如注(26)中所说,苏州府吴江县为了支办上供物料而设置了义役仓,该仓在成化六年(1470)时储存了米和相当数量的银两。此外,本文中对于明代徭役制度以及杂役的论述,除参考了山根幸夫关于上供物料和公费的研究外,还参考了山根幸夫《明代里長の職責に関する一考察》(《東方学》三,1951年),以及岩见宏《明代地方財政の一考察——広東の均平銀について》(《研究》三,1953年。后收入《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出版,1986年)等文章。
(4) 拙稿一,上,注(13)。参照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及第116页注①。
(5) 拙稿一,上,注(13)。参照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及第116页注①。我认为,由于从15世纪已经开始按照田土编审折役银,故在16世纪出现了平均每亩税役总负担量的强烈要求。我们在评价这一点时,必须考虑不同时期的特殊性。
(6) 拙稿一、上、二。参照本书第二章第二节。
(7) 拙稿一,下,注(24)。参照本书第二章。
(8) 拙稿一,上,二。参照本书第二章第二节。
(9) 参考拙稿一,上,注(12)。拙稿三,2。以及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参考了收录于《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系于《明实录》宣德七年六月戊子朔条下况钟的上奏中,也提到了这一事实。
(10) 参照本稿第二节,2。
(11) 《况太守集》卷九《再请夏稅折布奏》,宣德七年九月十五日。
(12) 《况太守集》卷八《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宣德六年三月八日。
(13) 同上。
(14) 《况太守集》卷八《请军田仍照例民佃奏》,宣德七年三月。
(15) 《(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徭役》。另请参照本文第三节。
(16) 况钟自宣德五年(1430)至正统七年(1442),在苏州府担任了13年知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徭役改革。如果《况太守集》卷七至卷九的《兴革利弊奏》,以及卷十二、十三的条谕逐条深入探究的话,未免太过繁杂。他的同时代人,以翰林院修撰致仕的苏州府吴县人张洪撰写了《况钟传》,其中论及了况钟在宣德五年到宣德九年之间推行的政策。我们据此摘出一些与徭役制度有关的条目。该文收录于《况太守集》卷四,并附有翰林院侍读周述于宣德十年撰写的跋文。两文都属于与况钟同一时代的史料。需要指出的是,《况太守集》卷一至卷三的《列传》的形成时间较晚。
一、 择民之谨厚者,轮充馆夫、里胥,不得免差。
二、 请免洪武三十五年借拨经兵州县驿马若干匹。
三、 罢平江伯岁取民船五百艘,免买船米十五万八千石。
四、 因转输有远近之殊,……得减运临清粮六十万石。
五、 (宣德)七年正月,公再至,禁……赋役里中贫富不均者。
六、 奏免阔白三梭布七百匹,免费银数千两。(宣德八年以后,朝廷允许当地在纳税时以阔白三梭布折纳米谷。而在此所指是作为里甲正役的赋课。)
七、 均其徭役,民不怨嗟。
八、 民以接递官物,终岁在官,不得贩负。公验丁轮差,岁不过三次,罢其在官者。民始遂其生理。
九、 置纲运簿以防运夫浸盗,馆夫簿以防非礼需索。
在张洪该文中未能言及的内容,则根据《况太守集·条谕》补充如下(另请参看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十、 免除修造捕倭船只木料费。
十一、 削减铜铁、金箔、颜料、油蜡、牲口等项物料的数额。然而,根据《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宣德五年十一月),卷八《再请免放荒粮及夏税科派奏》(宣德六年二月)的小注,两次上奏都遭到否决。根据《明实录》宣德七年六月戊子朔条可知,况钟在当时要求“凡有科征,或以民粮,或以户口为度”,得到了批准。
十二、 根据《况太守集》卷十三《条谕》下中收录的《定巡拦革弊示》记载,苏州府税课司和长洲、吴二县税课局,“每年四季,额设巡拦,收办商税、门摊等项课钞,按季送纳”。巡拦属于都市坊厢里甲之役,按照规定通常按里甲轮流充当。文后附有“坊厢里甲”轮充巡拦的年次,即“宣德八年巡拦,十二、十六年复应当,宣德九年巡拦,十三、十七年复应当。”可见是按照每四年轮当一次的方法分派于各里甲。文中还说,“附近浙江杭州府司局巡拦,止是坊厢当年里甲轮流,五年一次应当,实为均平”。总之,是以“坊厢里甲”为对象,使之“排定年份轮流”。杭州府的事例与上述每四年轮当一次是同样的。所谓“五年一次”,估计是指包括服役年度在内,在第五年担当下一次。
(17) 清代乾隆年间在编辑《况太守集》时,收集了形成于况钟生前的原始资料以及形成于后代的资料,并且“以列传为其弁首”(《况太守集续集》卷十二,乾隆二十九年甲申岁夏五上瀚日熏沐敬跋)。《列传》中(《况太守集》卷二)对况钟编审杂役的方法有如下记载:“里民苦于差役不均,公编定册籍,每十年轮转,凡坊厢里长应当巡拦,收办商税、门摊等项;乡村里长应当库子,斗级、馆、膳、防夫等役;小户甲首应当夫差,而役始无偏枯之弊。”
这一记载显示杂役是十年一役。不过,正如上注中所引况钟在《条谕》中明确指出巡拦是四年一役。故我认为列传的记载有误。后人编撰《列传》“十年轮转”的说法,大概出于对“十年坊厢里长”和“编订十年里役”的误解,并混杂了日后实施的均徭法的某些要素所致。“编定十年里役”出于宣德十年的《经进优异政绩显著看一宗》。该文前半部分叙述了况钟从赴任以来的施政情况,其中简单介绍了他推行的徭役政策。对于编审杂役的方法,文中也确实提到“编定十年里役”(见下)。这也许是《列传》作者的依据之一。我认为,此处所言“十年里役”是指“原本十年一次的里甲之役”,重点在“里甲之役”。该文后半部分列举政绩都十分具体。基于这些原因,我更加重视该文的后半部分。
七年二月再至。……行各县,编定十年里役。大户居城市者轮当巡拦,居乡村者轮应当库子、馆夫等役,甲首小户应当夫差,周而复始,赋役均平。
(18) 参照拙稿三、2,以及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19) 关于这一点请参看拙稿三、2,以及本书第三章第二节。此外,还需要注意况钟的以下上奏:
节次奉到工部等部勘合,坐派铜铁、金箔、颜料、油辣、牲口等项数多。着将本府田粮,照依别省布政司民粮一体科派,委的租繁粮重,民贫艰难(《况太守集》卷七《请免借马及派买物料奏》,宣德五年十一月)。
窃,浙江十一府六十八县,今部派本府采办物料与浙江同,愈见民难。臣已具情奏知,未赐明降。如蒙准言,乞敕大臣该部计议,一应科派,请照民田粮,免户内重额粮派办,民生庶稍苏矣。(《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免抛荒粮及夏税科派奏》,宣德六年二月)。
(20) 见《况太守集》卷七《请減秋粮奏》,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卷九《再请夏稅折布奏》,宣德七年九月十五日。并请参看上注。
(21) 参照第487页注①之十一。
(22) 《况太守集》卷五《遣赐采办物料玺》,宣德九年七月初六。
(23) 张洪《义役仓记》,见《(弘治)常熟县志》卷二《叙宫室·仓库·义役仓》。
(24) 《况太守集》卷九《请建立义役仓奏》,宣德九年五月十三日。该上奏提及这一时期具体情况:
为民情事。据常熟县申,里老周伯琦等连名状呈,本县近年以来,蒙上司坐办军需、颜料等项,均派本县五百三十里应办。每被收解役户、揽头人等,加倍计价。及收料之时,又将时值货物,刁难折半收受。有侵收费用不行解纳者。又有解部只纳一半、回县捏告被盗遭风失水重复科征者。粮里在县,为因差来官员人等催并紧急,着令借办纳足,后于里甲处取讨,以一科十者。及府县该吏,倒批指诈取财物者。以致军需、颜料,经年不完。差官坐并,又复行县重派科办。近体得每年甲首一名,有使用米麦二、三十及五十石以上者,有甲首家道殷实,通同粮里作弊,全不办纳者。每里计算,使用米麦至四、五百石,以此小民日加贫苦。
(25) 义役仓应常熟知县的申请而设立的。请参看上注所引《请建立义役仓奏》。此时知县是郭南,详见《(弘治)常熟县志》卷二《叙宫室·仓库·义役仓》。但是,同书所收张洪《义役仓记》则作“郭公世南”。《(嘉靖)常熟县志》卷二《徭役志》以及卷五《历官志》、卷九《义侠志》均作“郭南”。
(26) 我认为,通过设置义役仓承办上供物料的政策,至少实施到正统七年(1442)况钟病逝于任上时为止。成化六年,该义役仓中还储存有米13,080石,银10,206两。见嘉靖四十年(1561)刊《(嘉靖)吴江县志》卷五《公署》。
(27) 其他史料如下:
[史料C]周文襄公巡抚,悯苏民赋重,凡里长差役,每名俾出银一两轮当,人得停役二年。
[史料D]国朝,巡抚侍郎周忱念吴下税重民艰,均其徭役,将乡都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酌量重轻,多寡朋合,犹如轮转,民咸便之。
[史料E]天顺间,巡抚都御使崔恭仿前巡抚侍郎周忱遗法,编定均徭。按(原文如此,意为按语)周忱法,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定次,一应差役,每名(原书作“石”)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在官,犹如车轮。而胥吏无那移之弊,百姓便之。后知府汪浒,编作上中下九则之法,胥吏得上下其手。至是,崔恭以长邑老人之请,照忱之旧制均徭。
[史料F](宣德)十年,巡抚周忱复定均徭法。力差轻重不等,佥役不均,忱令通县里甲排年,均编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力役之困稍苏。
(28) 《明代督抚年表》。
(29) 《(正德)姑苏志》卷三《古今守令表中》。
(30) 【译注:作者原文中使用的是汉文史料的日语译文,并在注释中转引了史料原文。翻译过程中将史料原文移至正文之中,故删除原注。但为了读者便于核对原文,故保留原注号码】。
(31) 我认为,“见役并催粮里正”所指为“见役里长”。因为“催粮”就是“见役里长”职掌。
(32) 【译注:本条注释处理方法同第497页注①】。
(33) 如下注所述,宣德年间向长洲、吴县二县科派“捕倭船只木料”的置办费用达到3000余两。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2720两为数较少,但是至少可以由此做出大致的估算。
(34) 《况太守集》卷七《备倭船及开浚河道奏》,宣德五年十年九日。
一件为倭船事。据长洲等县顾荣等状告,本府坐派直隶苏州等卫所捕倭船只木料,各卫累差百户李让等,带领旗军,到县坐催。为因本处不系出产,用价买到木植送纳,故作不堪,刁蹬百端,不收本色,每名排年里长,勒要银两布绢。……今思,捕倭船只,不过三四百科,且如长吴二县排年里长计该一万余名,每名要银三钱,共该银三千余两,造船一只,作何费用,却将船拖延,经年不造。
(35) 所谓每三年轮当一次,其根据为史料B。当然,从日后的均徭里甲的事例来看,所谓十年轮当一次确实毫无疑问。但如第487页注①所记,当时都市巡拦的是四年轮当一次。故我认为,在农村地区完全有可能实施三年轮当一次的制度,而并非拘泥于十年轮当一次。
(36)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传四十七·崔恭》。相关部分可参阅以下史料:《皇明名臣言行錄》卷三十一;《国朝京省分郡人物考》卷八;《明史稿》卷一百五十二《列传四十七·崔恭传》。
(37) 山根幸夫《十五、六世紀中国における賦役労働制の改革——均徭法を中心として》。
(38) 岩见宏《明代における雑役の賦課について——均徭法と九等法》(《東洋史研究》24卷3号,1966。后收入《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出版,1986年)也对学界对均徭法的传统理解提出质疑。
(39) 宫崎市定:《宋代州县制度の由來とその特色》(《史林》36卷3号,1953年,后收入《アジア史研究》四,東洋史研究會,1964年)。
(40)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赋役》。
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偶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本段中对赋役一词加以括号的原因是,因为在上述《(万历)大明会典》将“徭役”表述为“赋役”。
(41) 关于济农仓,可参照拙稿三·5·Ⅶ或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Ⅶ。成化二十至二十一年(1484—1485)担任江南巡抚的彭韶(《明督抚年表》)撰有《巡抚文襄公周公碑》(载《(万历)嘉定县志》卷四《营建考下》),该文属于周忱传记中出现较早者,故可信度较高。文中对借贷济农仓米有如下记载:
其赈济农民,每岁插莳之际,于中下二等户内,验其种田多寡,每家给与二石或三石,一齐给之,秋成随粮还官。
此外,小山正明在《明代における税糧の科徴と戸則との関係》(《文化科学紀要》,7,1965)中指出,周忱等废除了依据户等(户则)科征税粮的政策,但小山正明并未否认户等制度存在和延续。
(42) 关于本段叙述,可参照拙稿三·3或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从明初开始至15世纪,江南地区的里甲制度与粮长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尚未有成熟的结论。不过,国家统治农民的最基本单位,以及随之而来征税科役的基本单位,无疑应该是里甲制度下的里或者里甲。例如,在较晚的史料中有如下记载(《(嘉靖)吴江县志》卷十《徭役·大明役制·役册》):
每十年一造黄册,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勾摄、供应之事,皆责焉。又岁输一人,为经催,以专催征,书算二人,以掌税额,皆预造定外。又岁佥老人一人,以断乡曲。而又按区设置粮长,以收税粮,扇书以稽出纳,塘长以修水利。别有县总书算,以主起存之数,而粮长之中又复审其上者役之。虽非册定,然皆与里长从事贡赋之间,故总名之曰册役云。
况钟曾就粮长因受贪官逼迫,向各村榨取银两之事上奏(《况太守集》卷十《提取贪赃逃避官员奏》,宣德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粮长杨旭等科取本区十二里,每里花银三两三钱,共银三十九两六钱。……是旭与副粮长高真保、顾常果,不合将本区里长杜福寿等共十二名,科银三十九两六钱。
(43) 《(嘉靖)常熟县志》卷九《义侠志》。《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列传四十一·周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