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一
如上所述,据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知府王仪刊行的《书册》,府下吴江县在税粮征收时运用了征一的原则,“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每石税粮按一定的比率统一征收米和银。其实,这一方针当时已经推广到了当时南直隶巡抚管辖下的各个府县。
嘉靖十六年(1537),也就是苏州知府王仪推行均粮和征一的前一年,当时的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管下各府县知事召开了会议。如上一章最后所述,据松江府华亭县人陆树声书简中对此事的描述,当时欧阳铎下令对“田上加耗”,即一直以来在松江府难以推行的“论田加耗”展开讨论。但是,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似乎不在于单纯的田上加耗这一具体问题,而是对巡抚管下所有江南官田地带面临的税粮征收和徭役赋课制度展开讨论并设法找出解决方案。万历二十五年(1597)序刊的《镇江府志》卷五《赋役制·田赋》中“嘉靖十六年巡抚欧阳公赋役册”条下有一系列的叙述,最后还附有镇江同知韩克济的说明:
同知韩克济云,法久而弛,民受其弊。巡抚都宪欧阳公莅政之初,即通行讲求,三月进各官,面议其可因革损益,虚中以揆之。凡七月而书成。
可见会议对“赋役”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途径进行了透彻的分析,七个月后出台了《赋役册》。《赋役册》的内容可能是这次会议上商讨后确定下来的基本原则,即对当时税粮征收和徭役赋课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当时欧阳铎管下的各府县留存至今的地方志中,仍有不少注有嘉靖十六、十七年《赋役册》或《经赋册》的记载,其中关于税粮征收的内容尤为详细。各方志中关于税粮征收的记载,由相同的八大项和各项下对各自府县具体情况的说明组成,这八大项正反映了税粮改革中的上述基本原则。现在,据《(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所载《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经赋册》、《(嘉靖)吴江县志》卷九《田赋》所载《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书册》、万历十六年(1588)刊《上海县志》卷三《田赋》所载《赋役册》等,将八项基本原则的内容简单归纳如下,每一项都以最基本的行政区划县为单位。
1. 原额稽始:对之前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土地登记进行确认。
2. 事故除虚:将水淹、荒废或转用为公共用地的土地从登记中删除。
3. 分项别异:确定田、地、山、荡等不同类型土地的面积,确定与各起科等则相应的耕地面积及正粮、加耗征收额。
4. 归总正实:确定各县平米(合计正粮与加耗)征收总额及本色米、折色银的征收额。
5. 坐派起运:向府外各官仓输纳旧秋粮。
6. 运余拨存:输纳府外各官仓后旧秋粮的剩余部分,送纳府内各官仓积储。
7. 存余考积:确定输纳府外各官仓的旧夏税、杂派税粮及剩余额。
8. 征一定则:确定每石税粮(平米)中本色米、折色银的统一征收额。
在欧阳铎召集的会议上针对税粮领域改革作出的八项基本原则,从确认作为税粮征收前提的土地面积的登记开始,到所征税粮的运输与管理,几乎网罗了税粮征收和输纳的方方面面。但对纳粮户而言,影响最大的改革项目莫过于第8条“征一定则”,以及作为其前提的第4条“归总正实”。至此,改革方案中还没有出现旨在亩税粮均一化的“均粮”内容,对作为均粮前提的起科等则的整理,也只在第3条“分项别异”中有所提及。嘉靖十六年会议后,南直隶巡抚管下各府均在着手整理旧的税粮征收制度,为均粮作准备,首先实施的就是征一。
征一这项改革到底想要改变什么样的现状呢?上一章最后揭示的松江府华亭县人陆树声的书简(E)中,已经说到了征一的实施,其中一句为“其往年派征金花、粗细布、白粳糯米各项名色,俱已削去”。如第三章所看到的那样,这些物品的折纳,始于宣德八年周忱为纠正亩税粮额的不均所实施的折征例,实行征一以后,这些折纳物的名称也从税粮征收制度上消失了。陆树声书简(E)中还写道:“止派本折银米二项。庶官府易于稽查,里书难于隐弊,小民可以户晓。”也就是说,正如陆树声所言,金花银、各种棉布和白粮的折纳,与其说起到了缩小亩税粮额不均的作用,不如说使征收的手续变得更加繁杂更加难懂了。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才推行了每个税粮单位按一定的比率征收定额的米和银这一政策。
也就是说,征一必须改革的就是,哪怕是同一亩地、同一石粮,因公定亩税粮额的差异,必须缴纳各种品种税粮的现状。
位于苏州府之西的常州府,知府应槚在嘉靖十六年的一段话说的最为详细:
常年会计,奉户部开坐税粮马草起存各衙门本折色数目到府,派属征运。原未立有法程,故轻可那重,重可那轻,奸弊百出,莫能查考。本府钱粮,有白细粳糯米,次等白粳米,有糙粳米,有金花,有白银,有官布。田地斗则有七斗、六斗以下,有五斗、四斗以下,有三斗、二斗、一斗以下。前周文襄公立法,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齏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银、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损益,法非不善也。但法久弊生,官司以情奉金花,奸富以利买金花。书算以官田作民田,轻则改重则,巧于飞诡,非一人一日所能查理。贫寒小民,吞声忍重则纳本色。虽欲告理而难于悉达者,势则使然也。其夏税麦、丝,每年分各会计,于秋粮田上征办。
(万历三十三年(1605)刊
《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
当时常州府按户部的指定,纳粮户缴纳的“钱粮”中,品目繁多,仅米一项就有白细粳糯米、次等白粳米及糙粳米三种,银则有金花银和成化二十二年(1486)以来折纳部分耗米的白银两种,还有被通称为“官布”的棉布。周忱将如此多样的征收种类按亩税粮额的轻重分摊到不同的纳粮户,试图以此来调节纳粮户之间的实际负担。应槚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他同时也指出,实际负担较轻的金花银分配不当,担任征税事务的胥吏恣意改变亩税粮额等现象愈演愈烈。这一认识与陆树声书简中所表达的完全一致。另外,这些物品中原本作为夏税征税的麦、豆、丝绵、户口食盐(钞)、马草等,自宣德八年(1433)南直隶巡抚周忱制定加耗例和折征例以后,各自按照一定的比率折算成米,放到秋粮正米的耗米中一并征收(参照本书第三章第五节)。如崇祯二年(1629)重刻的嘉靖二十七年(1548)刊《太仓州志》卷五《户田》所载“嘉靖十九年都御史欧阳铎、知府王仪、知州林空清理田粮”条称:
夏税,即丝、麦、马草之类。原系耗米包补。清查之后,俱议平米数内,多寡不究,是无数目。
宣德以后各地方志中出现的麦等名目的及数额,属夏税归入耗米一并征收前的形式,因此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浙江布政使司管下的湖州府,直到嘉靖时期还将麦、丝等作为夏税来征收(参照本章第四节)。
征收物品的种类之所以如此繁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明代江南的税粮是以秋粮的核算为基础征收实物米谷的,因此任何其他征收物品(即折纳物)都必须换算成米谷后缴纳。周忱的折征例就直截了当地指明了这一点。在此后约一个世纪的岁月里,松江府上海县折征例开始后征收的两种棉布也变成了折纳银两,不同的棉布以粮价为基准被换算成了四种不同的折纳银。《(万历)上海县志》卷三《赋役志上·田粮》中有以下记载:
嘉靖十五年会计。本县正粮,每石加耗米五斗二升五合六勺八撮。金花银,每两连加火耗解扣银一分三厘,准米四石。白银每两准米二石一斗。三梭布每匹价扛(银)共银六钱八分,准米一石四斗二升八合。阔白棉布每匹价扛银共银二钱八分,准米五斗八升八合,并于白银内征收。
“火耗”是锻造银锭时的损耗,“解扣银”和“扛银”是运输费用。从上引史料中可以确认,嘉靖十五年(1536)上海县存在着金花银、白银、收购三梭布(细布)用银和收购阔白棉布用银等四种折纳银,与这四种折纳银相应的米谷折算比率又不尽相同。固然,收购两种棉布的用银这一年已经变成了缴纳白银,从而也失去了调剂纳粮户实际负担的意义。折纳物种类的多样性必然伴随着米谷折算率的多样性,如果折征例的初衷已经丧失,其结果就意味着这一制度只能给税粮征收和缴纳带来无尽的繁琐。
此外,关于征收过程中折纳物对米谷的折算率的复杂化,还有一个必须指出的事实,那就是随着中央户部分摊给各府税粮总额的变动,一县耗米(加耗,以米谷为计算标准)的总额每年都有不同,由此亦可判断各县折纳物对米谷的折算率也会产生变动。下面就以前一章最后提及的陆树声书简(A)、(B)两条为线索展开探讨。
本来,明代水稻区一县的税粮是以秋季征收的实物米谷即秋粮的正米额为基准的。也就是说,将登录于赋役黄册的各纳粮户的各个地块,按相应的起科等则(用秋粮表示的公定亩税粮额)乘以土地面积,算出各纳粮户秋粮正米额的总和就是该县的税粮基准额,即所谓的“原额”。但是,一县的实际税粮征收额与之不同,原因就在于每年户部下派给各府的征收税粮额都不固定。户部本应将府下各县原额的总和就此作为该府的征收原额,但据嘉靖十五年稍前松江府和该府华亭、上海两县的情况,户部分摊给松江府的税额确实年年都在变动,原因之一是中央财政的需要,从制度方面来看,如第三、第四章所见,周忱在任期间,耗米迥异于以往向中央输送的正规税粮,自始至终都留在地方上供地方官府灵活运用,且有年年减额的预期,但是周忱辞职后,原本留在地方上的耗米开始被中央政府吸走。在被中央吸走这一点上,耗米已与正粮无异,但它又不同于基于各地起科等则所算出的正粮,征收额能够自由地调整。陆树声论道,在嘉靖十五年前的论粮加耗时代,正粮每石征收耗米四斗、五斗乃至六斗,这是因为户部每年的坐派(分摊额)都在变动。理论上说,如果户部派给各府、各府派给各县的税粮额发生变动,耗米额也就随之变动,县里的耗米额也会产生增减,征收困难时还必须通过对金花银、白银、棉布收购用银或棉布实物等对米谷的折算率进行调整。纳粮户则不得不按照当年的征税要求,将自己所有地块与公定亩税粮额相应的物品,按照形形色色且年年变动的折算率折算后缴纳。
如上所述,税粮征收物种类的多样化,带来了对米谷折算率的多样性,进而导致亩税粮额的不均等性和多样性。被称作“征一”的税粮征收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克服这种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存在的复杂而繁琐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以县为单位固定耗米征收额,将之与正米合计,得出新的“原额”,作为该县平米的总额。第二,对一县之内米谷以外的征物加以整理,统一以银两为单位计算,并将该银对米谷的折算率一元化,固定平米总额中实物米谷的总额和银两的总额。作为结果,第三,确定该县每石平米中实物米谷与银两的征收比率,依此统一向所有纳粮户征收平米。这种被称为“征一”的统一征收原则,可以直指上述的第三阶段,但为了实现第三阶段,又必须以第一、第二阶段为基础,所以广义上的“征一”可以是指包括三个阶段在内的一系列征税方式。从下列苏州府吴县的事例中,可以看出新税粮征收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
关于嘉靖十七年苏州知府王仪推行的以均粮、征一为核心的一系列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上》提供了三条重要线索:(1)“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摊耗丈量田地册”,(2)“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归正会计册”,(3)“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经赋册”。这三条相互之间存在着关联,其中(1)、(2)的内容主要为均粮,而理解征一不可缺少的是(3)《经赋册》。特别是上述第四项“归总正实”,如实反映了作为征一基础的上述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下面将该项全文抄出,各段落的标号为笔者所加。
(A) 吴县原定实征正耗平米一十七万五千一百四十石五斗二升九合六勺六抄。验派本色米八万四千六十七石四斗五升四合二勺,折色银三万五千二百三两二钱四分六厘五毫。
(B) 嘉靖十七年添入京粮耗脚、兑军木板,又南京菉豆及北运夫船米改折银,该减本色米一千四百五十三石六斗六升六合二勺,该加折色银一千四百二十七两三钱九分五厘二毫。
(C) 议将金花等银,裒益扣算,每银一两,均准平米二石,减派米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五石四斗五升八合二勺六抄,实用起存平米一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五石七升一合四勺,该派本色米八万二千六百一十三石七斗八升八合,折色银三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两六钱四分一厘七毫。
(D) 奉例清覈,吴县今实征平米十五万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七斗五升五合二勺四抄,该本色米八万二千九百四石五斗九升二勺四抄,折色银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九两五钱八分二厘五毫。
(A) 段中“吴县原定实征正耗平米”,可见无论户部每年的坐派(分摊)如何变动,该县作为基准额实际征收的秋粮总额,即由正米(正粮)和耗米(加耗)组成的平米总额固定在十七万五千石余。同时还可以确认,其中征收实物米谷(本色)八万四千石余,其他各项合纳银(折色银)三万五千二百三两余。
(B) 段中,“京运耗脚”(往南、北二京直接运送税粮的运输费)、“兑军木板”(起运税粮时运粮官军所用木板费用)、“南京绿豆”(送纳南京的绿豆)、“北运夫船米”(往长江以北官仓运送税粮的民运经费)四项,曾一度由征物改为征银,但嘉靖十七年后,这四项折纳银合计一千四百二十七两余正式加进了平米的折色银中。这四项折算成实物米谷相当于一千四百五十三石余,即使折成银两缴纳,但账簿上却仍然被处理为平米中的本色部分,可见折银部分正式转为平米以后,这个数额在本色米中的份额有所减少。
(C) 段显示了正在进行的一场重要改革,即把金花银等一系列折纳银的换算率,统一定为银一两=米二石。
那么,(A)段平米十七万五千一百四十石五斗二升九合六勺六抄中,本色米为八万四千六十七石四斗五升四合二勺,余下的九万一千七十三石七升五合四勺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实际上是折合成折色银三万五千二百三两二钱四分六厘五毫征收的。正米之外的其他征收项目,以平均银一两折算米二石五斗八升七合六抄余这个比率折纳银两。而此前苏州府金花银换算率是银一两=米四石。
这次改革,一改以往杂乱无章的银米换算率,将之统一为“每银一两均准平米二石”。换算率的下调和统一,给折色银对米谷的换算额又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C)段最后,将折色银三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两六钱四分一厘七毫,以“银一两均准平米二石”的比率,换算得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一石二斗八升三合四勺。如前所述,在新换算率实行以前,这一部分折色银可换算米谷九万一千七十三石七升五合四勺,两者相较,减少了一万七千八百十一石七斗九升二合。加上(B)段所说嘉靖十七年以后本色米减额一千四百五十三石六斗六升六合二勺,两者相加,实际比从前减少了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五石四斗五升八合二勺。(C)段中“减派米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五石四斗五升八合二勺六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由于银米换算率下调为银一两=米二石,包括正米、耗米在内的平米额,“实用起(运)存(留)平米”也降到了“一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五石七升一合四勺”。由于对换算率的操作,平米在额面上被削减了下来。下文将要提到,这一措施在吴县对同时展开的均粮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最后,(D)段中《经赋册》第一项“原额稽始”与第二项“事故除虚”之间存在着关联,两者都与土地登记有关,后者还与水淹、荒废和公用地的调查(“清查覆实”)有关。(D)段还显示,基于对土地登记面积的调查,对平米额、平米中的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数额进行微调,并最终确定登记在册的各种地块的征收额。
嘉靖十七年苏州知府王仪刊行的苏州府吴县《经赋册》的第四项,与上述内容吻合,从中可以看出征一这一新型税粮征收制度所具有的本质性特征。
第一,一县的税粮总额及其实际负担,是基于原有的秋粮总额计算出来的,一旦算出则基本固定。也就是说,基于明初以来的起科等则计算出来的正米额,加上作为附加部分的耗米标准额,其结果就是征一制度下的平米额。平米的数量一旦固定,以后该县的税粮就变成了平米一项。
此前,耗米(加耗)的数量每年都不一样。正如创立加耗例的周忱在任期间反复言及的那样,当年的加耗比率必须考虑此前的耗米剩余额,也就是说需依据余额的多少制定当年正米的加耗率。周忱离任后,耗米的处置权被中央户部收回,虽然收回耗米处置权当时的固定额依然存在,但户部每年都会根据当年的财政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一县的正规税粮只是基于起科等则算出的正米(正粮),而所谓的平米,不过是这一年中正米与浮动的耗米(加耗)相加的结果。但是通过《经赋册》第四项的操作,耗米标准额与正米额一同,完全被纳入到了平米之中。正米和耗米,是构成平米的两个要素,但平米额一旦算出,耗米之名虽然存在,但它已经形式化,失去了独立的功能。从而,平米代替了以往的正米,成为一县的正规税粮,基本固定,不再年年浮动。按新制计算出来的吴县的平米,就是“归总正实”项(D)段落中的“吴县今实征平米一十五万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七斗五升五合二勺四抄”。
第二,就以往的各色折纳银而言,新制不问其沿革及不同折纳物对米谷的换算差异,统一以银一两=米二石的新换算率进行换算,然后纳入到平米中的折色银中。如上所述,这一新换算率还具有下调银对米换算率的重要意义,而从征收物品的整合这一角度来看,同样是实物米谷的折纳银,却因各自沿革的不同而产生了繁多的名目和复杂的折算率,经过这次改革,复杂多样的现象得到了合并统一。统一后的纳银部分总称折色银,对米谷的统一换算率为一两=二石,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征收品目的整合上,原本在本色米(实物米谷)中为了增加税粮额较轻土地的实际负担的白粮一项,这个问题怎么处理?对此,吴县《经赋册》中没有提及。但根据《经赋册》第五项“坐派起运”,规定了运往北京和南京的白粮(白熟粳米、白熟糯米)加耗。为填补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基本的做法是在正米之外加征三成作为耗米,但为了填补精白米在加工过程中的损耗(舂办),征收精白米的纳粮户又必须正耗总额之上再加征二成,然后一并换算成糙米缴纳。(7) 因此在本色米征收上,征收品种全部统一成了糙米。
经过以上的运作,嘉靖十七年吴县的税粮征收,据(D)段记载,已经统一成了本色米(糙米)和折色银(银)两种,数量也确定为本色米八万二千九百四石五斗九升二勺四抄,折色银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九两五钱八分二厘五毫。把其中的折色银换算成本色米就是七万三千五百十九石一斗六升五合。在一十五万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七斗五升五合二勺四抄平米之中,本色米占53%,折色银占47%。因此,就平米一石而言,征收的本色米为五斗三升,银为二钱三分五厘。
通过对嘉靖十七年苏州知府王仪刊行的吴县《经赋册》的第四项(“归总正实”)的分析,我们弄清了作为征一制基础的第一、第二阶段的具体情况。那么,与征一制直接相关的第三阶段,在嘉靖十七年的吴县又是如何推行的呢?很遗憾,尽管现存江南地方志中所载的《经赋册》或《赋役册》多有涉及,但《(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所载嘉靖十七年《经赋册》中却没有留下类似于第八项“以征一定其则”的相关记载,只留下了从第一项到第七项的详细记载。但是,如本章序言中所介绍的那样,《(嘉靖)吴江县志》卷九《土田》中却留下了嘉靖十七年王仪主导的改革记录。据“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书册”的内容,其最后一项即第八项“秋粮八事”中,在“以一定其则”后附加了“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的说明,因此可以确定,在吴县《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刊定经赋册》的第八项中,本应有与吴江县上述第八项相同的记载。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上文笔者据吴县《经赋册》(D)段计算出来的平米每石中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数量,与吴江县的数额完全一致。由此,可以将吴县《经赋册》的第八项复原如下:
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
这样的一致,若说是偶然也太过巧合了。
将一县旧制中的正、耗加起来作为平米,并将旧制中征收的多种实物米谷统一为糙米作为本色米,又将对米谷换算率各不相同的折纳银,按银一石=米二石的换算率统一为折色银,运用新换算率削减平米的数额,将通过这些政策最终得出的平米额固定为该县今后的正规税粮额,通过一县的平米总额、本色米额、折色银额,制定出该县税粮一石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比例,从今往后该县的税粮征收即按此简明且统一的标准进行,这就是征一制的核心内容。苏州知府王仪在制定这一系列方案时,同时推行征一与均粮,而吴县与吴江县的平米一石中米、银的比例完全一致,这说明了改革方案是依南直隶巡抚召开的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并在王仪的强力指导下稳步进行的。
通过征一,周忱创立的折征例可以说得到了扬弃。也就是说,一方面,周忱折征例的初衷,即在米谷之外设定银、布等物品折纳,在米谷之中设定特殊名目的白粮等等,试图通过这些运作来调剂各地块起科等则的不均以及纳粮户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一系列的改革,至此打上了终止符。另一方面,由折征例开始的部分税粮用银折纳的做法,通过征一制固定了下来。所有缴纳的平米,都必须以石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银两。
征一还与对周忱加耗例的扬弃有关。即使在周忱离任、耗米演变成中央户部征收的第二税粮后,耗米也一直处于与正米不同的范畴中。但通过实施征一,耗米与正米相加,形成了具有全新意义且相对固定的平米。因此,虽然正米(正粮)、耗米(加耗)的区别形式上仍然存在,但实际上耗米已经消失。确实,如上一章文末提到的那样,松江府嘉靖十六年在南直隶巡抚辖的推动下实施征一之时还在采用论田加耗,但正如在陆树声书简中所看到的那样,松江府此时似乎正在将正米和耗米结合并使之固定化,“算正耗平米一百三十万余石”(陆树声书简D项),这正是消除正、耗米区别的前提。这种区别的消除,意味着耗米被纳入到了税粮(平米)中,成为正规税粮的一部分,此后则半永久性地固定了下来。从这一点来说,加耗例并非被单纯地抛弃,而是在改革过程中得到了扬弃。
不过,积极推进征一制的王仪等地方官员,他们最大的目标是税粮征收方式的简明化和一元化,而这一目标必须通过均粮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