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府对负担均等化的追求
湖州府与嘉兴府同属浙江布政使,是江南官田地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湖州府下官田、民田面积的比率,仅见于嘉靖四十年(1561)序刊的《浙江通志》卷十七《贡赋志》,在本书第一章中,笔者利用这个资料制成表1。正如第一章表1所示,湖州府全境除去地、山、荡、滩外,耕地面积为27287顷,其中官田6619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4.62%。若将地、山、荡、滩等在内的所有在册土地全部算进来,那么,官田、官地等官有土地占到全土的27.24%。湖州府官有土地的比重占到全土的1/4左右,足以称之为官耕地带了。据正德十五年(1520)知府刘天和的《请均派京库折银》疏,湖州府“正粮四十六万石有余”,而“抄没重租官田正粮乃二十六万石,盖居十之六也”(28) ,可见官田税粮的比重高达全府正粮总额的56.52%。如果用上文揭示的官田面积算出亩平均税粮额,则为三斗九升二合八勺。与宣德税粮减额后苏州府官田的亩三斗一升六合四勺相比,高出了七升六合多(约24%)。与全境官田占60%和80%以上的苏州、松江各府相比,湖州府的官田比例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人们更尖锐地认识到以官田为主体的高额税粮和以民田为主体的轻额税粮之间负担的不均等性。这一现象在嘉兴府也同样存在。嘉靖二十八年(1594)刊《嘉兴府图记》卷八《物土》所载该府的土地统计中,除去地、山、荡、滩,耕地中官田占到了26.82%(参考第一章表1)。与官田面积大致相同的湖州府相比,官田税粮的比重也超过了50%,亩平均税粮额同样达到了近四斗。
从以上事实可以作出大胆的推测,湖州府在15世纪中叶的正统年间(1436—1449),就已经很早对公定亩税粮额的不均等问题采取措施,进行了实质性的纠正。16世纪30年代以后直至江南官耕地带全盘推行公定亩税粮额均一化(均粮)和税粮征收物品单一化(征一)等大规模改革为止,虽然历经了曲折,但湖州府却一如既往地在改革的方向上尝试着各种先进的政策。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与因加耗方式不断争论且不断反复的苏松二府相比,湖州府是更加先进的地区。以下将追溯这一过程,首先想弄清16世纪30年代走向改革的前提条件。
湖州府的治所位于由乌程、归安两县合并后的县乌程县中,因此乌程也成了湖州府的首邑。明末崇祯十一年(1638)序刊的《乌程县志》,简要记载了正统年间到正德十五年(1520)税粮征收制度的变迁过程,它不仅为下文的分析提供了启示,同时也可以作为湖州府整体动向的写照。
正统间,分别田轻重,四等起耗。除五斗以上田粮,全与折银,免派耗外,四斗以上,每亩加耗五升,米三、折七。三斗以上,每亩加耗七升,米折相半。二斗以上,每亩加耗一斗,米九、折一。一斗以上,每亩加耗一斗五升,俱征米不折。天顺间革,正德七年,复行四等。至十年革。十五年,知府刘天和议,官田一则,民田一则起科。事体画一,宿弊尽除,民为永便。
(《(崇祯)乌程县志》卷三《赋役》)
为克服宣德年间江南官田体制的危机,就在以江南南直隶诸府为中心的税粮征收制度综合改革兴起后的正统年间,湖州府已经制定了“四等起耗”方案,对亩税粮额的不均等现象进行了改正。方案的实施虽然长期中断,但在创立后70年左右,也就是下一个世纪的正德七年得以重新恢复,进而成为湖州府税粮征收的固定制度。
“四等起耗”虽然保留了不均等的起科等则(公定亩税粮额),但将所有的起科等则分成了四等。首先对亩税粮五斗以上的最重者,不征收耗米,田粮全部折算成银两征收。五斗以外的税粮则分为四等,即亩四斗以上、三斗以上、二斗以上和一斗以上。在湖州府的规定中,第一,从四斗以上到一斗以上,随着正米(正粮)负担的减轻,每亩的耗米额递增,可以说这是一种分段论田加耗的方法。第二,从四斗以上到一斗以上,随着正米、耗米总额的减少,作为税粮本色米谷的比率呈递增趋势,而作为折征的银两,即折色银(29) 的比率则呈递减趋势。
表湖1 正统间创立的“四等起耗”法
表湖1是为帮助理解“四等起耗”原则制成的模式表。(30) 表中最后一栏是经推算后的实际负担额,用米来表示。如本章第一节1中所尝试的那样,当时米的市场价格为银一两=米二石,而作为折征银的金花银,其折算率为银一两=米四石(31) ,银、米折征纳时的米,一石相当于现实中的五斗,表中的推算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令人惊讶的是,在“四等起耗”方案下,不管是“四等”之外的五斗田,还是适用“四等起耗”四等田,其实际负担均在2.5斗到2.9斗之间,几乎没有差距。换言之,“四等起耗”方案,在不改变赋役黄册上起科等则的前提下,实现了实际负担的完全均一化,因此,早早具备了与16世纪30年代以后的均粮改革相似的内容。
“正统间“的“四等起耗”方案可能是宣德元年(1426)到正统七年(1442)这17年间任湖州知府的赵登创立的。正德十四年(1519),在谋求官田、民田亩税粮均一化的浙江巡按监察御史许庭光的上疏中有这样一句话:“先年,照体知府赵登等所请,各均为一则。”(32) 赵登将官田、民田和官地、民地等亩税粮额分别均一化的请求上奏给了皇帝,因为这一请求同将亩税粮额事实上均一化的“四等起耗”方案有着相同的目的。赵登与起科等则相关的官民一元化提案,当时没有获得朝廷的认可,最终施行的恐怕是作为折中方案的“四等起耗”,即将耗米的征收额和折银的比率作了非常仔细的考量,对实质分为五段的各起科等则之间的实际负担作出了调整。
但是,这样的调整方式对征粮的官府和纳粮户双方来说都过于烦琐。之所以能够从正统年间一直维持到景泰年间(1450—1456),推测与宣德元年到正统七年在任17年的赵登(33) 的强力推行有关,同时很大程度上也与正统三年(1438)十一月受命兼管“浙西粮多府县”之杭州、嘉兴、湖州的南直隶巡抚周忱的支持有关。(34) 但是,因正统七年赵登的离任和景泰二年周忱的辞职,“四等起耗”方案变得难以施行。景泰七年(1456)九月,一石正粮加对应加耗这一统一加耗法,继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和常州三府后,也在浙江开始推行。《明实录》景泰七年九月甲戌条所称实施“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征收则例”指的就是此事。景泰七年的次年开始的天顺年间(1457—1464),“四等起耗”方案被“革”,原因大概就在于此。现在,根据“则例”原文(35) 整理成表湖2,并以此为基础制成了亩税粮总负担额的模式。根据这一模式,正粮额每亩七斗或五斗的土地以及正粮额每亩八升或五升的土地,与苏松两府所见相同,约有十倍的差距。如本章第一节1中所见,若将折征例的折征加入其中的话,这一差距将大大缩小。其实,湖州府也如“四等起耗”方案中看到的那样,也许因为实行银两折征,这约十倍的差距就不那么容易被看到。尽管如此,与几乎所有田地的亩税粮额都接近均一的“四等起耗”相比,“则例”的不均等是很明显的。
表湖2 景泰七年(1456)浙江杭嘉湖官田民田征收则例
表湖3 浙江杭嘉湖官田民田征收则例下的负担额
此后,湖州府依然不停地在摸索税粮征收均等化的改革道路,与江南其他府相比具有明显的先驱性。(https://www.daowen.com)
与“浙江杭嘉湖民田征收则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天顺元年(1457)到成化元年(1465)长期担任湖州知府的岳璿(36) ,上奏要求施行每亩耕地均等征收一斗耗米的论田加耗法。嘉兴府海盐县出生的官僚钱薇在一封书简中谈到了这件事,据钱薇书简的记载,这一方式持续了一段时间。
尝考湖州自天顺间郡伯岳公璿奏,每亩正粮不动外,其耗米不分等则,每亩通为一斗。乃借此畀彼之法,此均耗不均粮也。
(《皇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钱薇《均赋书与郡伯》)
在成化十五年(1479)巡抚王恕指导苏州府实施论田加耗的10年乃至20年前,湖州府已经开始按亩均等征收耗米,可谓是向均粮跨出了一大步。
不仅如此,成化年间(1465—1487)湖州府治下的七州县中,以武康县向湖州府发出提案为契机,官田亩税粮额和民田亩税粮额分别实行了均一化,并持续了相当长的年数。嘉靖六年(1527)十二月,吏部尚书桂萼专程上书,奏请南方亩税粮征收额的均一化和北方亩积的均一化。(37) 桂萼举了一个例证,引用自己正德八年(1513)任武康县知县时(38) 所作的调查结果,对湖州府的动向进行了介绍。(39)
臣治湖州府武康县时,尝查成化年间节该奏行田粮事例,官为一则,民为一则,申府。已而该府七州县,已行屡年,民甚便之。至今苏松常镇杭嘉六府各州县,又莫不欲取法于湖州府者。
(《皇明经世文编》卷一八〇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流》)
所称“官为一则,民为一则”,方案的具体内容不甚明了,不过朝廷曾一度否决了赵登的官民一则方案,此番承认成化年间武康县乃至湖州府的方案,或许是为了保存官田和民田两系统。《康熙安吉州志》记载了弘治年间安吉州的税粮方式(40) ,即将起科等则分为“官田重则,官田轻则,民田重则,民田轻则”四大类,各自按亩设定银米征收额。安吉州的这种方式,与赵登的“四则起耗”方式非常类似,或许就是桂萼所说的“官为一则,民为一则”的二则方法。桂萼在嘉靖六年上奏时,如上文所引,安吉州的方式对当时江南诸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此之前,即在他赴任的正德八年,这种方式应该已经成为了过去。
也就是说,正如上文所引《(崇祯)乌程县志》中所说的那样,正德七年到十年(1512—1515),赵登的“四等起耗”方式,就像不死鸟一样完全复活了。
正德十四年(1519),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在湖州知府刘天和呈文的基础上,上疏请求对官田、民田的亩税粮额实行均一化(41) ,迈出了江南官田地带16世纪均粮改革的第一步。虽然这封上奏与上一世纪知府赵登的上奏一样,没有得到许可,但第二年知府刘天和“官田一则,民田一则”的“议”,终于首次得到了朝廷许可(42) ,成为江南税粮改革之滥觞。正如多次提到的那样,桂萼称“至今苏松常镇杭嘉六府各州县,又莫不欲取法于湖州府者”。也就是说,成化年间湖州府推行的“官为一则,民为一则”方式与赵登的“四等起耗”一样,虽然一度中断,但最终被作为地域社会的传统而得以继承,并在条件具备时得以复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桂萼的上奏。桂萼列举了其任湖州府武康县知县时对该县亩税粮额均一化(官田均一化和民田均一化)改革传统的认识,以及任北直隶广平府成安县知县时对该县纠正亩积不均等实践的认知,由此针对南北其他州县为何不能像武康、成安两县一样推行改革,提出了以下的问题:
然而终莫能使之尽如两县者,南北各郡皆有官豪之家阻之故也。所以阻之者,北方官豪之家欲得独享广亩之社地,不肯为狭地屯民分粮,南方官豪之家,欲得独出轻则之田粮,不肯为重则里甲均苦。所以一遇有志州县正官,必欲通行均则量地,势家即上下夤缘,多方排阻,故民怨无时可息也。
桂萼指出,在南方阻止均则(亩税粮均一化),在北方阻止量地(亩积均一化)的势力,正是“官豪之家”。早在桂萼上奏的数年以前,湖州知府刘天和就在上奏中提到这样的事实,浙江省当局突然改变原本将京库折银(金花银)的份额给予特定“重租官田”的惯例,而把京库折银的份额无差别给予所有的官田和民田,对这种做法,刘天和提出了抗议:
且轻则民田,多归富室,重租官田,多系贫民。今一槩均派,奸豪缘此请托,折银多归有力之家,小民不沾实惠,使朝廷轻赋爱民之意,徒为吏胥图利之媒。
与桂萼所言“官豪之家”同义,被称作“富室”、“奸豪”、“有力之家”的社会阶层,即包括官僚之家在内的大户阶层,在湖州府内占有着大量的“轻则民田”。与苏州、松江两府相比,湖州府内的官田比例相对较低,民田的数量如前所述占到了3/4,大户阶层大量占有“轻则民田”的现象早已显著,与小民阶层所拥有的“重租官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就是说,与苏州和松江两府相比,湖州府的纳粮户中,大户阶层和小户阶层的分化与“轻则民田,重租官田”的分布更加吻合,社会矛盾和税粮征收制度的矛盾更加白热化。也正因为如此,克服税粮负担的不均,成为地域社会无法逃避的课题。因此,从15世纪中叶正统年间以来,以赵登为首的地方官,在湖州府比苏州、松江二府更早一步,并且非常执着地尝试税粮征收额(起科等则)实质上的均等化乃至名副其实的均一化,这样的努力最终成为湖州府地域社会的一种传统,其产生的客观条件即如上所言。
固然,传统是无法自然维持的,需要历任地方官员在翻阅前任案牍和地方志,结合当地实情的过程中加以继承。但是,长期坚守传统的力量却来自纳粮户一方。其中,传统的最实际的担当者,就是那些身为大户阶层却居住在乡村且充当税粮征收徭役、每天都得与小农阶层打交道的粮长和里长。从洪熙、宣德年间的若干事件中都不难看到,湖州府下的粮长、里长,并不是只顾追求自我私利和阶层利益的群体,他们熟知税粮征收制度的沿革,在此基础上为解决当时面临的课题而费思劳神,苏州府的史鉴就是典型代表。正德十四年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许庭光关于官田、民田一则化的上疏是基于湖州知府刘天和的呈文写成的,而知府的呈文则是根据府下“乌程县之粮(长)塘(长)里(长)老(人)”王元等人的联名呈文写成的。从正统年间“四等起耗”方案开始到正德年间,有关税粮实质均等化的知识和经验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如果没有地域社会所作的这些努力,“粮塘里老”王元等人的呈文、知府刘天和的呈文、监察御史许庭光的上疏恐怕都难以出台。
15世纪中期(正统年间)以来湖州府地域社会积累起来的有关税粮征收实质均等化的知识和经验,远远超出了桂萼上疏所及的范围,对16世纪后江南各府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具体且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