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一 论元代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

附篇一 论元代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

在最近的研究中,笔者意识到,单纯从地主与佃户这一对关系出发来探讨14—19世纪,即明清时期的土地关系是不全面的。(1) 随后,笔者撰文认为,基于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即使将‘最基本的生产关系是通过土地所有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一立场贯彻其中,甚至将讨论范围限定在华中、华南,但在以土地为媒介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单纯地将地主与佃户这一对关系不加限定地抽出并用于土地关系的研究是欠妥的”。(2) 20多年前,中国的土地改革轰轰烈烈,当此之时,旗田巍就指出,这种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不加限定地抽出并以之为依据的土地关系研究,正是导致“中国封建制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3) 笔者接受旗田巍的这一说法,并进一步认为,“我们甚至尚未弄清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中国社会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这依然与地主与佃户关系研究中存在的片面性有关。”(4) 基于以上这样的认识,笔者曾表示,“我们既然能够从土地所有制中抽出地主与佃户这对关系,那么,我们就应该对包含在土地所有制及各种生产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展开探讨,弄清它们的性质特征及相互关联。这项工作虽然庞杂,但我们至少应该做出尝试”。(5) 本文即为上述问题的一个小小的尝试,意在对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元代浙西地区租种官田的贫困佃户展开研究。所谓租种官田的贫困佃户,他们是官田的第一承佃人,也是直接从事耕种的农民,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地主与佃户这对关系中的一般佃户。

在撰写本文之初,笔者的意图是首先在元代以浙西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的普通地主=佃户关系* (6) 中,对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佃户,其与地主之间的隶属关系如何,具有多大的自立程度,等等,亦即围绕佃户的性质特征,针对近期出现的各种新见解,(7) 通过具体的事例来展开探讨;在弄清元代江南地区一般佃户性质特征的基础上,将同样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官田贫佃户与之进行比较;最后,基于这些结论,再对当时包括奴仆、佣工等在内的所有从事直接耕作的农民,对其性质以及维持再生产的基本手段等问题进行总括性的评述。然而,由于本文实在无法对普通佃户的性质特征做出充分的讨论,因此,只能将租种官田的贫困佃户“无限定地抽出”,将焦点集中在他们身上。此外,关于贫困佃户的生产场所,即以浙西为中心的元代江南地区的官田,前贤业已指出了许多研究中的不足(8) ,关于这些问题,本文也未能做出很好的补益。因此,本文对官田贫佃户的尝试性探讨,依然是局部的。

一、 官田贫佃户的生存状态

反映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浙西地区直接从事官田耕种的贫困佃户(以下简称“官田贫佃户”——译者)生产、生活状态的资料并不多,作为史料之一,《(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下·治绩》中有如下记载:

大德初,立都水庸田使司。寻罢。复立行都水监,开江,置木闸。

立司。

A. 〔大德〕二年(1298)春二月,中书省奏立浙西都水庸田使司,三品衙门,于平江路设置,专一修筑围岸,疏浚河道,务要田农得济,水道流通,围岸坚固。

B. 内一事。浙西淀山等湖,已有定立官湖界畔,诸人不得似前侵占,复为民害。违者,庸田使司就便追断。

C. 又,浙西海水,昼夜两潮,随带泥沙入港,渐成壅遏。亡宋时,另设撩清军人,专一撩洗。今仰庸田司,于二八月内,依时督责,如法疏浚,毋致壅遏,与民为害。据浚治河道,修理堤岸闸坝,合用人工,如何措置,可以常久,通行行省,更为从长议拟。

D. (1) 又,浙西官田数多,俱系贫难佃户种纳。春首阙食,无田主借贷,围岸缺坏,又自行修理。官司不为存恤,以致逼临在逃,荒废官田,深为未便。

(2) 今后官田佃户,若委无己业,亦无请讨田主,贫难下户,止种官田,自赴官仓,送纳租者,管民官司,并不得将此等佃户,差充里正、主首,杂当一切催甲等役,妨废农务,失悞官租。如违,仰庸田司究治

E. 又,淀山、练湖,诸人占湖为田,岁纳租粮,所在官司,另行收贮。若有合行修浚,人工物科,从庸田司,募工支用。(所见史料中“寻罢”以下至“置木闸”部分省略)

在上引史料中,首先如史料A所总述,元朝在平江路(宋为平江府,明称苏州府)设置了浙西都水庸田使司,设置的目的在于修筑围岸(保护围田〔即圩田〕的堤岸)、疏浚河道(疏通沟渠),以达到“田农得济”(维持直接生产农民的再生产)、水道流通、围岸坚固的目的。其次,史料B述及维护淀山湖等官湖的界畔(国有湖泊水面的界线),史料C述及防治海潮带泥沙入港,史料E述及将违法围垦淀山湖、练湖等湖面为田的土地登入朝廷的台账,基于官田税粮或民田税粮的额度征税,所征税粮用以圩堤的修理及沟渠的疏浚,等等,表明了水庸田使司的具体职责。而史料D则与直接耕种官田的贫佃户的生存状态密切相关,与史料A中的“田农得济”相对应。具体说来,作为都水庸田使司的职责之一,就是为维持田农,即直接从事生产的农民,尤其是这一地区众多的官田贫佃户的再生产,对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监察,确保其免除一切形式的劳役。

史料D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1)是官田贫佃户的生产状况分析,(2)是其维持再生产的方式。通过对(1)(2)两部分内容的分析,朝廷眼中官田的直接生产者,即所谓的官田贫佃户,其生存状态又是如何呢?

首先,在朝廷眼中,官田贫佃户“种纳”,即耕种土地并向官府纳税,而且还是“自赴官仓,送纳租者”,这表明他们是官田的直接耕种者或朝廷设想中的官田耕种者,在生产过程中,他们不仅是直接生产者,而且还是承佃所耕官田并直接向朝廷缴纳官田税粮的第一承佃人。当然,在官田的第一承佃人中,有的并不是直接生产者,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官田承佃下来,然后转佃与他人的田主,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本文第二节将会述及。

其次,在朝廷眼中,他们“春首阙食,无田主借贷,围岸缺坏,又自行修理”,“亦无请讨田主”,从中可以看出,他们游离于当时地方上常见的田主=佃户关系之外,既无法在青黄不接时从自己的田主那儿借贷粮食度过难关,也无法倚仗田主来帮其修理圩堤。从而,官田贫佃户们不得不全凭己力来实现所佃官田的生产和经营,并维持和更新必须的劳动力,即自力实现官田的再生产。正像朝廷认识到的那样,“官司不为存恤,以致逼临在逃,荒废官田,深为未便”,如果朝廷方面不采取任何保护和救济措施,那么官田贫佃户再生产的维持便难以为继。

第三,从“若委无己业,……止种官田,自赴官仓,送纳租者”这一句可知,官田贫佃户并不拥有当时税役制度上承认的私人土地(己业)。所以理论上说,官田贫佃户不会担任里正、主首的职务。当时的里正、主首,“按照田地赀产的多寡摊派,依制应由上户充当”(9) ,例如浙东地区即“以田地多寡……加以摊派”(10) 。里正、主首除“将共同传达政令、督催赋税、维持乡里秩序作为首要任务”(11) 外,还要负担许多“杂务”,正因为如此,“必须是乡村中颇有势力者才能够充分担负起此类任务”(12) ,如果不拥有很多“己业”,恐怕难以承受这样的徭役。如果我们认同“元代的‘杂泛差役’,即诸种差役,全部由里正、主首来承担”这一见解,那么史料D(2)中的“杂当一切催甲等役”也本应由担任里正、主首的富户来承担。“止种官田”的官田佃户与担任里正、主首及其他诸役的富户自然属于不同的农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耕种官田的佃户,在官府的眼中也有“差充里正、主首,杂当一切催甲等役”的现象。不管是从他们不拥有私田这一点来说,还是徭役会妨碍他们的再生产这一点来说,各种各样的徭役按理是不应该摊派到他们头上的。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被迫与拥有私田的田主一样,“自赴官仓送纳租(官田的税粮)”。从官田贫佃户在当时赋役制度中的特殊性、前文所及他们在维持再生产时与一般佃户的差异,以及下文将要论及的官田贫佃户所占的比例等各方面来看,地方官府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杂役负担恐不在少数。这样的现象,只要联想一下14世纪后半叶即明初的情况就不难理解了,当时,只承佃官田的佃户,也被编入里甲制下的正管户,被迫担任里正、甲正,承担相关徭役。而且当时的浙西地区,自耕农被迫承担里正、甲正等徭役的情况也不少见。(13)

第四,既然他们被称为“贫难佃户”或“贫难下户”,可以想见,他们的生产规模较小,生活困苦,是非常贫困的耕种者。

第五,如上所述,作为官田第一承佃人的贫困佃户们,他们生活贫困,不拥有私田,没有特定的田主,完全凭己力维持自身的再生产,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向官府输纳官田税粮的徭役。从“浙西官田数多,俱系贫难佃户种纳”一句不难想象,在13世纪末颇具规模的浙西官田中(14) ,这一类的官田贫佃户在承佃官田的人户中所占的比例非常高。

《(正德)松江府志》所载与浙西都水庸田使司的设置相关的史料,揭示了13世纪末元朝政府对浙西地区官田贫佃户生存状况的认知。官田贫佃户的这些特征,在14世纪前半叶的史料中也可见到一二。

一是袁介的《踏灾行》诗。(15) 袁介时为松江府属官,某年担任检田吏时遇见了一位在延祐七年(1320)前后耕种过松江府官田的年老乞丐,袁介曾对之加以询问,并以其回答为蓝本写成了《踏灾行》。以下是诗的一部分:

我是东乡李千五,家贫无本为经商。只种官田三十亩,延祐七年三月初。卖衣买得犁与锄,朝耕暮耘受辛苦,要还私债并官租,谁知六月至七月,雨既绝无潮又竭。……田家争水如争珠。数车相接接不到,稻田一旦成沙涂。官司八月受灾状,我恐征粮吃官棒。相随邻里去告灾,十石秋粮望全放。

农民李千五一家非常贫困,没有本钱经商,只能耕作官田三十亩。亩纳三斗,合计须向官府自行缴纳十石税粮。不知何故,他们连犁(翻耕用)、锄(除草用)这样最基本农具都没有,因而在延祐七年(1320)三月初春耕开始时,一家人只得典卖衣物,购买农具,辛苦劳作。从袁介《踏灾行》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李千五一家正是前文所及朝廷眼中浙西官田第一承佃人中官田贫佃户的典型。李千五一家,连犁、锄这种维持再生产的最基本农具都无法仰仗别人资助,必须自行置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段不长的诗歌中,我们不难发现与官田贫佃户的再生产相关的另一个侧面。承佃官田,输纳税粮,在朝廷眼中,他们似乎生活上一时间有了着落,然而,正如“要还私债及官租”一句所言,他们还身负个人债务,也就是说,他们承佃官田,在交税纳粮的同时,偿还私债似乎也是他们生产活动的一大目的。据大德八年(1304)江浙行省的报告,包括浙西在内的江南一带,在遇到青黄不接以及水旱灾害时,处于民间普通田主=佃户关系下的佃户,从“田主之家”“借债贷粮,接阙食用”,以此维持再生产的现象非常普遍。(16) 与之相比,从前引设置浙西都水庸田使司的相关史料中可以看出,当时朝廷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官田贫佃户因没有特定的田主,因此他们无法获得相应的支助,只能自力维持再生产。如《踏灾行》所示,他们孤立无援,没有固定的田主给予稳定的贷粮,不得已时则向当地的住户(未必是自己的田主)借贷,欠下了私债。这应当是官田贫佃户生存状况的一个重要特点。

有关官田贫佃户的生存状态,还有另一段宝贵的资料。皇庆二年(1313)八月,监察御史认为“公田租额太重”,于是通过江浙行省命令镇江路对其下辖的丹阳、丹徒、金坛三县的公田展开调查并及时汇报。这些公田设置于南宋末年的景定四年(1263),并为元朝所继承。其中,金坛县经过“会集耆老”,“询访”事由而作成的上诉文书,被收进了至顺三年(1332)刊行的镇江路地方志——《(至顺)镇江志》中,前文所言“宝贵资料”即其中的一部分。由于这篇上诉篇幅较大,在此仅引出其中与本节论题相关的部分。为方便讨论,笔者在引文中标注了一些记号。此外,不仅是镇江路,元朝浙西地区的官田中,被元朝政府接受的南宋旧公田也占有重要的地位。(17)

皇庆二年(1313)八月,〔镇江路〕镇江路奉江浙行省札付(原文作“扎付”)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监察御史言:镇江路公田租额太重,仰照勘回申行。据金坛县申,会集耆老,询访得……且以金坛一县公田言之,亡宋元卖户止二百余家,抱田输纳。归附以来,各家消乏逃亡,累及官府。

A. 大德辛丑(五年〔1301〕)、乙巳(九年〔1305〕),两蒙本路并宪司体知其害,申奉省札,委官挨问,撤佃计一万五千余户,皆系农田细民,本自贫窭,又作公田。初非见其有利,情愿请佃开耕。

B. 官司因租粮无所归着,挨究得此人,或见种其田,或元种其田,或曾受其田,或典卖其田,勾追到官,置局监禁,日夜拷打,逼勒承认。亩纳五斗之上。及至秋成催租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纳正米五斗。

C. 况本县田土硗瘠,水旱易灾,车救费工,所收微薄。佃户终岁勤苦,尽田内所得,子粒输官不敷。拖欠无纳,父子妻女,累累禁系,枷扒拷打,抑逼追征。十户九空,无可陪纳,上催下并,遂将家业变卖。无资产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所者有之。水旱之年,又有告灾不免之数,受罪陪纳之苦。

D. 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佃户逃移,田土荒白,租额亏缺,有科无征。

正如史料A的末尾及史料B表述及的那样,自至元十二年(1275)元朝统治统治该地区以来,镇江路金坛县的公田承佃人中,有些一直在佃种公田,有些曾经佃种过公田,还有一些被授予公田完粮纳税,有些则典卖公田,情况各异。但是,他们并非自愿申请佃种公田,只是在朝廷追捕、拘禁、拷问之下发现他们曾与公田佃种有关,便强迫他们耕种公田,征收高额税粮,每亩正额五斗以上,再加上多种附加税,实际每亩要缴纳税粮一石。如史料C所述,在纳粮不足、拖欠税粮时,地方官府会催征不停,即便是灾年,税粮也无所减免。因此,公田的第一承佃人或实际耕种公田的农民自然对公田制度强烈不满,正史料D所云:“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金坛县的长篇上诉,从各个方面批判了公田制度,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了朝廷对官田征收高额官租(官田税粮)等一系列的剥削手段和制度,也集中体现了浙西地区官田佃种者的生存状态。(18) 上一个事例中谈到的松江府李千五一家,前引袁介《踏灾行》诗句的后续部分,即描述了佃种官田的李千五后因官田受灾却无法全额免税,以至于卖儿帖女一家离散的惨状。

此外,史料A中“撤佃计一万五千余户,皆系农田细民,本自贫窭”一句也非常值得注意。结合史料B、C、D一并考虑,金坛县官田上的实际耕种者,大多数就是这些“贫窭”的“农田细民”。正像前述有关浙西设立都水庸田使司的史料中所见到的那样,在朝廷掌握的情况中,作为浙西官田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田,其直接向朝廷输纳官租(官田税粮)的第一承佃人,大多数都是跟金坛县的公田佃种人一样,是贫穷的小农户。很明显,金坛县公田上的“农田细民”,与朝廷语境中的“贫难佃户”或“贫难下户”,两者的生存状态基本一致。据《至顺镇江志》卷三《户口》的记载,当时金坛县的民户中,金坛县的直属民户为28848户,而身居金坛县却隶属于江浙财赋府和江淮财赋府的“财赋户”有1437户。当时的官田由县府与财赋府分管,那么,能够承佃官田的户数自然在30000户以内,而作为公田第一承佃人兼耕种人的“农田细民”就有15000户,不得不说官田承佃人的数量在金坛县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

从《踏灾行》和金坛县的上诉文中我们不难看出,浙西都水庸田使司设置时朝廷所掌握的浙西官田贫佃户的情况,与这一地区官田贫佃户的实际生存状况非常接近。这些贫佃户在初次承佃官田后并没有转租给他人,而是自行耕种,举步维艰。也就是说,日本学界以往惯用的“地主=佃户关系”这一范畴,无法涵盖“田主=佃户”之间的关系。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并没有以土地所有权为媒介结成的特定的田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官田贫佃户不得不“孤立”地维持再生产。官田贫佃户的这种生存形态,出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最高的浙西地区,这一点让我们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

二、 官田贫佃户与总佃、主户——官田贫佃户维持再生产的实态

1

上一节中,通过对一些史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耕种官田的贫困佃户孤立无援,动辄陷入生产困境,再生产的维持非常艰辛。但是,这些官田贫佃户们维持再生产的原有状态又应该是怎样的呢?拥有私田的田主,通常是将私田中的大部分出租给自己的佃户耕种,或者可以作为第一承佃人租下官田后,再转租给自己的佃户——第二承租人耕种,而耕种官田的贫佃户与这样的田主之间并没有因为土地结成上述关系。就这点来说,官田贫佃户是孤立无援的。然而,他们难道真的从一开始就这样完全孤立,在没有任何援助的情况下独自劳作的呢,还是本应和一般佃户一样,在青黄不接或遭受水旱灾害时从他处获得某种物质援助,并非真正孤立地维持再生产的呢?从上一节所引《踏灾行》诗句中我们已然发现,没有固定田主、单纯租种官田的李千五一家却背负着私人债务。这样的债务应该是与粮食借贷有关的,并且这样的债务关系似乎也并非仅见于李千五一家。此外,要讨论官田贫佃户维持再生产的应有状态,圩田水稻种植的劳动特色也必须加以考虑。前引《踏灾行》中,包括李千五一家在内的诸多农户,在天遭干旱时“田家争水如争珠,数车相接接不到”,这表明贫困佃户采取的是各家独自劳作的形式,且相互排斥。同样,从上节所引金坛县上诉文中“田土硗瘠,水旱易灾,车救费工,所收微薄,佃户终岁勤苦,尽田内所得,子粒输官不敷”的记载中,也不难看出贫困佃户是以户为单位展开生产的,所谓“车救费工”这一类排灌设施的费用,应该也是由各家各户单独承担的。然而,以圩堤的修筑、排灌设施的维护为基础的水稻农业,其生产活动过程均需众人的集体参与,绝非单个农户能够独立完成。(19) 事实上元朝的部分官员已经认识到,贫困佃户的再生产模式本不应该是孤立无援的。

《(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下·治绩》载:

至大初(至大年号共使用四年〔1308—1311〕。周藤吉之引《浙西水利书》以为此事在至治二年〔1322〕(20) ),江浙行省督治田围。

A. 行省以去岁水旱灾伤,田禾不收,物价踊贵,百姓艰食,虽曰天灾流行,亦因人力不至。即今春首农作将兴,各处田园高下不等,合修陂塘、围岸、沟渠,晓谕农家,须要依法修置,遇旱车水浇捄,遇潦洩水通流。

B. 会集行都水监官李都水讲究得。(21) 修浚之际,田主出粮,佃户出力。系官围田,若无总佃,贫穷无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须,官为借贷,收成日抵数还官。事有成效,劝农正官,定拟陞赏闻奏,失误者治罪。

C. 其抛荒积水田土,多因租额太重,无人承佃,劝谕当乡富上人户,自备工本,修筑成围,听令本户佃种为主。抛荒官田,止纳原租,初年免征,次唯半,而三甫全。积荒则三年后第依民田输税,诸人不得争夺。

上引史料中的A,是包括浙西地区在内的江浙行省下令所辖各地在春耕前按规定修理陂塘、圩堤、沟渠的命文。即使是在生产技术先进的江浙地区,也很难避免水旱灾害的危险,因此,春耕前的水利整治工作,对水稻种植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维持包括贫困佃户在内的众多农民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工作。A是江浙行省所颁命令的一个总体精神,B则是行省当局召集设置在平江路的都水监长官李某进行商讨的一个施策方案。(22) 这个方案首先指出,春耕前水利设施的整治工作,通常应由“田主出粮,佃户出力”的方式来组织展开,亦即必须在田主=佃户这对关系的框架下来组织设施。周藤吉之也曾引用了元代的这条史料对南宋时期的同类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南宋时,耕种圩田的佃户大多生活贫苦,无力独自修缮圩田,当圩堤需要修理时,作为一种惯例,田主出钱出米,佃户出劳力,这与当时修筑陂塘时田主出钱出米,佃户出力的组织方式一致。”(23) 周藤吉之的观点表明,在12、13世纪江南地区普通的田主=佃户关系下,直接从事耕作的农户的再生产活动,来自田主的物质支持是不可或缺的。从江浙行省所颁命令中“田主出粮,佃户出力”即可看出,直至14世纪前半叶,当地的情况依旧如此。(24) 从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等人的相关研究中所引宋代史料来看,在修筑圩堤等一系列与水稻种植相关的水利设施整治过程中,实际的体力劳动皆由田主=佃户关系下的直接生产者即佃户来承担。(25) 不过,这些工程所需的钱粮费用皆由田主支出,人员的组织也由田主负责召集。由此看来,13世纪后半叶至14世纪前半叶浙西地区官田圩堤修筑过程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分工。实际承担官田圩堤修筑的是耕种官田的佃户,其中自然包括数量庞大的官田贫佃户。那么,贫佃户也会从某处获得粮食,并在他们的组织下参与到修治圩堤的劳动中来,这应该是官田贫佃户修治圩堤的应有状态。

了解了普通佃户再生产的应有状态后,再看史料B中涉及的耕种圩田、生产方式与之完全相同的官田贫佃户,就令人颇足玩味了。这就是“系官围田,若无总佃,贫穷无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须,官为借贷,收成日,抵数还官”一段。这些春季从官府处获得无息贷粮、秋后按数偿还的人,就是一家一家的官田贫佃户。这一条史料还表明,官田本应有总佃,他们也是官田的第一承佃人。总佃应该拥有一定的财力,对于那些同样作为第一承佃人但却不得不自行耕作的贫佃户,总佃有义务在青黄不接或春耕前修缮圩堤等集中用工时对他们实施必要的粮食借贷,而且这种借贷还是朝廷加给他们的义务。也就是说,理想状态下,在江浙行省官田贫佃户的再生产活动中,贫佃户们就算没有特定的田主,他们也并非完全是孤立无援。所谓“若无总佃,贫穷无力,不能修浚者”,表述的只是如果因某些原因没有总佃,官田贫佃户自身又无力筹措修缮圩堤所需粮食的特殊情况。当然,我们也能领会到上文的言外之意,这就是,当时在官府所有的圩田上,原本应有的维持再生产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不仅没有来自田主的支援,甚至因某些原因完全处于孤立状态,但又不得不展开再生产活动的官田贫佃户大量存在。

那么,作为官田承佃人的一部分,且与维持贫佃户的再生产有着重大关系的总佃,他们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肩负总佃任务的这一部分人,他们在浙西乡村中又具有什么样的地位?这些问题,上引史料C中“当乡富上人户”一句已经给了我们很大的提示。不过我们暂且将这个问题搁置一边,先从其他角度来对官田贫佃户再生产活动的应有状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

《(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卷末所附《江浙行省所委检校官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下文简称《议免增科田粮案》),也为我们提供了若干的参考资料。当时,徐缙、潘文贵等人上书中书省,状告某些“松江富民”(26) 隐瞒官府,非法占有大量必须纳粮的田地和必须纳钞的沙荡。于是,中书省遣检校官王艮亲赴当地加以调查。经过调查,王艮在给中书省的呈文中,认定徐缙、潘文贵所述不实,不必增收赋税。中书省完全接受王艮的调查结论,并于至元五年(1339)二月通过江浙行省将此报告下达至松江府。(27) 在《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一书中,作者蒙思明对该报告进行了介绍,并认为这是反映元朝政府在平定江南后竭力“保护富室”的绝好例证。(28) 蒙思明设定的“富室”,从其著作的行文来看,指的是拥有相当规模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蒙思明对王艮呈中书省文的评价,以及蒙氏所列相关史料的内容,虽然还有一些商讨的余地,但他至少关注到了王艮《免增科田粮案》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王艮对当时松江府“富豪”的兼并现象并未作过多的言论。正像《(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中·治策》、《水下·治绩》所载宋元时期的许多事例那样,对于“富豪”们肆意修建圩田,导致水利系统失衡的现象,官府却几乎未加追责。(29) 但是,《议免增科田粮案》还有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文中不仅普遍拥护“富豪”、“富室”,而且还非常强烈地呼吁必须对松江府乡村那些担任里正、主首的富裕阶层主户的地位进行保护。

据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所言,进入13世纪后半叶,就松江府而言,自南宋晚期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实施公田政策以来,(30) 经过元朝前至元年间(1264—1294)的“括勘”以及延祐年间(1314—1320)的“经理”这两次课税田地的检括、登记,(31) 加上没收朱清、张瑄等富豪的田地新置官田等措施,(32) 至14世纪前半叶,松江府的官田、民田的课税总量较南宋末年翻了一番。然而王艮同时也指出,实际进入官仓的税粮要比账面上的数字少得多。从天历二年(1329)至后至元四年(1338)这10年间,除去向江浙、江淮两财赋府纳入的部分外,松江府应向朝廷缴纳的税粮,正、附额总计当为4,528,700余石,然而实际纳入的只有1,769,900余石。接着,王艮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保护当地主户地位的建议,从中可以看出与本节主题相关的内容。

A. 考之簿书,粮额则多,稽之仓廪,实收则少。盖因民力有限,水旱为灾,以致如此。其里正主首,陪闭官粮(王艮此处所言“官粮”,并非单指官田税粮,是指所有官田、民田应向官府缴纳的税粮。陪闭之“闭”为“闭纳”之略称。陪闭是指由他人代为缴纳税粮缺额。详细请参看附记),往往消乏。以此观之,官田租重者,尚宜优减,水道淤塞者,所以疏通以求实效。

B. 今徐瑨所陈曹梦炎等霸占淀山湖田,则官粮与主户俱已上仓。乌马儿平章等元置赵平原郡公田土,部拟即同己业卖出者,已照民田则例,收纳官粮。潘文桂所告牧马草地,拨属财赋府营,围、沙、职等田,官额已重,主户虽有所收,缘此等田地,以己钞过佃,经官给据纳租。兼之出备工本,修筑围岸,应付贷粮,折科白粮、秈稻,和雇和买,皆出主户。遇有饥荒,官司劝率上户赈济。是主户者,得此小利,为朝廷惠养小户,办纳官粮,应当杂役,其劳亦略相当。

C. 所谓荡租,已皆拨属鲁王位下管办,输纳官钱。借曰富豪兼并,朱〔清〕、张〔瑄〕则断没,曹梦炎田土已皆入官,朱国珍、管明又已全籍其家,余无几矣。其所言者,止有灶户崔时学等虚包沙涂田粮。奉使宣抚所委官元问已招数内,天历二年,已撤佃造册,三千六十一顷七十六亩二分,收科粮二万二千一百一十六石六斗二合。外有陈诉虚包八百五十余顷,该粮八千五百余石。缘所委官原拟,以别无条段四至,及钦奉泰定二年闰正月初一日诏赦一欵,延祐二年,三省经理土地,所差人员,徼名生事,威迫官府,抑逼人户,虚增田粮,除自实顷亩依例科征,其无田虚增之数,仁宗皇帝常谕有司,体覆所辖。迁延至今,与民为害。其在官已有文案,即仰廉访司,体覆明白,就便除辖。

在史料A中,王艮认为实际征收上来的税粮远少于账簿上的规定数额,其原因在于民力有限,水旱为灾。而这一部分亏空又不得不由里正、主首负责填补,这又导致了他们的衰微。为了突破这种困境,王艮认为官田税粮过重则应特恩减额,河道淤塞时则须及时清淤,以期提高其利用效率。王艮在考虑“民力”的问题时,尤其着眼于里正、主首的“民力”问题,减征官田税粮,整修水利设施这两项举措,正是其在主张恢复里正、主首的“民力”时再三强调的。

史料B和C是王艮对此案展开调查的一部分,通过逐个判明,他认为当地富豪非法占有土地的控告无法成立。在史料B中王艮提出,应当着重保护私田主或作为官田第一承佃人的主户们的利益。考虑到史料A所体现出来的恢复里正、主首“民力”的主张,可见在王艮心目中,主户与里正、主首,同属于松江府乡村中的同一阶层。在宋代,“村中持有私田者,皆作为主户入籍,依财产多寡确定户等”,并且“但凡有一亩私田,皆视为主户”。(33) 本文上一节中也曾提到,充当里正、主首之人,本应是拥有较多土地的富农。因此,这里王艮所指的主户,自然也是主户中中等以上的富裕人家,他们是充任里正、主首的理想人选。

王艮的这一部分论述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潘文桂所告……其劳亦略相当”这段话,其大意如下:潘文桂所告牧马草地以及财赋府的营、围、沙、职等田,官租(官田税粮)较重。确实有些主户作为第一承佃人承佃了一些土地(这些土地往往又转租给了别户,因此其实际耕种者为第二承佃人,下文有所涉及)并有所收获,但是,他们已经出资获得了承佃权,经得官府许可,手续齐全,也在按章纳租(官租、官田税粮),而且还要筹集资金,修筑圩堤,应对贷粮,官府白粮、秈稻的折纳,和雇和买,等等诸多名目的官府杂征,无一不由主户承担。遇到饥荒,官府还会要求上户对饥馑人家进行救济。也就是说,主户们虽然因承佃官田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作为代价,他们其实不得不为朝廷养育下户,缴纳税粮,分担杂役,所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劳动基本相当。

主户也是当时官田的第一承佃人,王艮在其呈文中,不仅重视主户作为私田田主的一面,也很重视他们作为官田承佃人的一面。官田的第一承佃人,并不仅仅是那些获得承佃权并自行耕作的官田贫佃户,也有许多这样的主户。当然,史料B中涉及的土地中也有民田,例如赵平原郡公的田地,就是按照民田征收税粮的。史料C称曹梦炎的田地被籍没入官成为官田,史料B中主户们承佃并缴纳官租的(“官粮与主户俱已上仓”)正是曹梦炎等人霸占的淀山湖田。此外,史料B“牧马草地”以下所涉及的土地显然也都是缴纳官租(这里的“官租”专指官田之租,即官田税粮)的官田。因此,王艮在这里讨论的,很明显是承佃官田的主户的问题。其实对于《议免增科田粮案》C所说的那些通过查没朱清、张瑄、朱国珍、管明等富豪的田产而设立的官田来说,主户作为第一承佃人恐怕也是不可或缺的。前引《江浙行省督治围田》中的史料C也明确提到朝廷希望作为地方田主的“当乡富上人户”作为第一承佃人,积极承佃抛荒、积水的官田,自行出资修筑圩堤,使之成为可耕之地。“富上人户”成为官田的第一承佃人,这样的现象在官府提出劝谕之前其实就已经普遍存在,因为官府劝谕“富上人户”积极承佃这一举措本身,即已表明富裕主户成为官田第一承佃人的现实。

那么,主户作为第一承佃人承佃了官田后,他们又是如何经营的呢?这些主户,可以将之设定为那些本来就应该充任里正、主首的中等以上的富裕户,如前文白话译出的史料所示,从出资获取承佃权开始,主户们需要支出一系列的巨额费用。如果所佃官田仅够自家耕种,这显然无法收回成本,因此他们必须一口气承佃大量的土地,然后再转租给佃农,向佃户收取私租,以此支付开销,获取“小利”。也就是说,与第二承佃人即实际从事耕作的佃户相对,主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承佃人;同时,他们与同为第一承佃人、承佃官田并自行展开生产的官田贫佃户相比,是一种不同的存在。作为官田第一承佃人的主户,他们承佃的虽然是与私田性质不同的官田,但只要将承佃的官田转租给了佃户,那么,他们事实上就具备了与私田田主相同的一面,同样需要“修筑围岸,应付贷粮”,以维持第二承佃人即自家佃户的再生产。

那么,王艮是否只看到了作为第一承佃人的主户,事实上视所承佃的官田为私田,出资维持自家佃户的再生产,并向佃户收取私租这一与普通田主无异的一面,才强调必须扶持和保全主户的利益的呢?本文第一节曾提到,当时租种官田的贫佃户,因没有以土地佃租为关系纽带形成的特定田主,因此不得不“孤立”地从事再生产。此外我们也确认过,中书省的奏文中“浙西官田数多,俱系贫难佃户种纳”这一朝廷的认知基本属实,那么,承佃官田的贫佃户与承佃官田的主户,他们两者之间究竟有无关系呢?如果先说结论的话,王艮之所以倾向于扶持、保护主户,主要理由就在于这些主户不仅能够帮助自家的佃户维持再生产,也能够帮助周边与自己没有直接租佃关系的官田贫佃户,藉此保证官田经营的持续展开和税粮的按时缴纳。其实,如果将王艮呈文中“是主户者,得此小利,为朝廷惠养小户”一句中的“小户”替换为“贫难佃户”,即“为朝廷惠养贫难佃户”,恐怕也什么太大的问题。

得出这一结论证据又是什么呢?本文第一节所引设置浙西都水庸田使司之际的中书省奏文中曾提及,浙西地区官田贫佃户所面临的境况是“春首阙食,无田主借贷,围岸缺坏,又自行修理”。从中不难看出,官田贫佃户为了维持再生产活动,原本都必须借助于他人的贷粮来进行圩堤修缮的。在《议免增科田粮案》中,王艮之所以积极主张扶持主户,正是因为他看到了主户在官田经营过程中“出备工本,修筑围岸,应付贷粮”的作用。正如中书省奏文所示,13世纪末的大德二年(1298),元朝政府掌握的情况是,这些官田贫佃户没有特定的田主,处于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其生产经营濒临危机。而在14世纪40年代前后,即至元五年(1339),江浙行省检校官王艮在呈文中却一再强调主户对维持小户农民的生产经营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仅仅相隔40年,两份文件强调的重点却不尽相同,乍一看甚至让人觉得两者相互矛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在谈及官田的生产经营时,都强调了借贷粮食与修筑圩堤的重要性。那么,如果王艮呈文中的“主户”为中书省奏文中的“贫难佃户”提供贷粮,助其修理圩堤的话,那么,处于“孤立”状态的官田贫佃户,其维持再生产条件就基本能够得到满足。这两种史料所体现出来的具体的对应关系,就应该是官田生产经营的实态或理想状态。也就是说,作为第一承佃人的主户的存在,对制度上同样作为第一承佃人的官田贫佃户的再生产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反之,假如主户无法起到这样的作用的话,那么这些经营规模零散的贫困佃户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孤立无援的局面,自然也就不会作为第一承佃人去租种官田。退一步说,即使王艮在呈文中描述的承佃官田的主户惠养小户并非当时松江府的实情,只是为了保全主户(尤其是那些充任里正、主首的富户)而歪曲了事实,但至少也道出了这些主户本应负起支援佃户的责务。或许当时的主户中确实存在着无法履行或不履行他们应该担负起来的责务,以至于官田贫佃户陷入了完全孤立的窘境,并影响到了官田的再生产,从而出现了打击主户的舆论,但是,王艮在呈文中却反对彻查土地、增加赋税,他之所以这么主张,恐怕正是担心主户如果在经济上遭受打击,就更加无法履行这些职责,因此主张保障主户们的“小利”。王艮的这层意思,在《议免增科田粮案》的结尾部分表现了出来:

国家藏富于民,民富则国富。徐瑨所言,盖如贩夫鬻妇,屑屑校锱铢之利,岂知为国之大体,是见其末而不见其本,知其细而不知其大者也。万一则动摇亏课,则失大利。

保全富裕阶层主户的地位,这一主张虽然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但可以说是找到了维持当地再生产结构,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官田再生产结构的一个杠杆。

3

让我们再次回到总佃的讨论上来。

众所周知,浙西地区围田(圩田)的水稻种植一直非常发达,尤其是自12世纪的南宋以来。(34) 在前代发展的基础上,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的元代,围田的水稻种植仍然是当地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元代浙西地区围田经营的盛况,在元朝灭亡后不久的14世纪前半叶即明初编订的《(洪武)苏州府志》卷十《赋税·田亩》中有所涉及:

元则有田围,二县四州(元平江路、明苏州府所辖州县,但不含明崇明县)共八千八百二十九围。吴县九百一十七围,长洲县一千七百八十八围,常熟一千一百一十一围,吴江三千二百六十八围,昆山一千六百四十五围,嘉定一百围。延祐四年(1317)行经理之法,悉以上中下三等分则计亩,起科苗税。

由此可见,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田土,就元朝而言是以围为单位的。本文所关注的元代官田当然也是围田,这从本文的行文中已不难看出,(35) 甚至不排除一处围田全部属于官田的可能性。(36) 本文第二节开头所引《江浙行省督治田围》中“系官围田,若无总佃”云云,提到了修缮围田等事宜,这正表明江浙行省管辖下的“系官围田”不在少数。而在《元典章》新集《户部·契本》、《买卖契本·赴本管税务司投税》中,保存一条至元三年(1321)江浙行省上呈给中书省的咨文,其中引用了两浙运司的呈文,该呈文表明在当时的嘉兴路崇德州也存在着“系官围田”:

芦沥场灶户张浩告,用工本钱二千三百七十余定,兑佃到崇德州濮八提领等原佃系官围田二千三百余亩。

前引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的史料C曾言及曹梦炎的田地没官后成为官田,这里也一样,某处围田整体上全部变成了官田。《农田余话》卷上记载了元贞至大德年间(1295—1307)的一件事,揭示了曹氏家族拥有大量私田,而这些田地都是以围为单位计算的:

海隅曹宣慰,其先起农家,至富强。……曹宣慰,其父知县,前宋福王府管庄田人也。至宣慰,日益盛大。时淀山湖为潮沙湮(原作“漂”)塞大半,曹氏占为湖田,九十三围,凡数万亩(数百顷)。(37)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官田都占据着一处完整的围田。正如前引《议免增科田粮案》史料C所显示的那样,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官府通过一系列的行动,籍没民田,设立官田,而籍没的对象都是那几个特定的“富豪”。就曹梦炎案而言,官府籍没的曹家土地,有些是整块的围田,有些只是某块围田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想见,新立的官田与民间私田同处一围的现象并不少见。南宋末年在浙西地区强行设置公田时,一开始的计划是向拥有五百亩以上的地主购买土地,但后来那些只有两百亩甚至一百亩私田的也成了官府强行收购的对象。(38) 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的元朝浙西官田中,直接来自南宋公田的部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这些官田与民间私田犬牙交错的现象完全可以想象。《(至顺)镇江志》卷二《地理·乡都》所言“润(镇江路的别称)官民田土错杂,而贾似道公田,尤为民害”一句,揭示的就是这种状况。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浙西官田分成整个圩区全为官田的“系官围田”,和官民田土错杂其间这两种情况。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富裕阶层的主户只要成为官田的第一承佃人,那么,他们应该承担的职责就不会有变化。他们作为第一承佃人,不仅要对实际从事官田生产的第二承佃人即自家的佃户负责,而且还对周边同为第一承佃人但自行耕作的所谓官田贫佃户负责,为了维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修筑圩堤,应付贷粮等应该履行的职责均得履行。

主户们之所以必须承担起这些责务来,首先是基于圩田的种植特色、圩田的再生产结构,即当时浙西地区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

在官田承佃及经营中,之所以会出现无法纳入第一承佃人与第二承佃人所结成的生产关系,即事实上的田主=佃户关系的官田贫佃户这样的现象,仅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这一个理由当然是无法解释的,这与十世纪以前的中国社会传统、历史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的特征、政府对生产模式的干预等等均有关联,是一种复合性的产物。再者,南宋以来在浙西地区设置众多的官田,藉此直接向贫佃户征收税粮,这种做法与当时国家政治之间的关系,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本文对圩田直接耕种者的再生产问题的论述是粗浅的,只是希望从其维持再生产的过程中,找出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联以及富裕主户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此外还有一点,对于因“出产米粮丰厚”而成为“朝廷数百万米粮”供给基地的“浙西数郡”(39) ,即“东南五省租赋之地”的核心地带(40) ,维持官田的正常运作,则是朝廷主观上的要求。

通过对承佃官田的富裕主户的探讨,结合本节第1部分对《江浙行省督治田围》相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所谓总佃,是官田第一承佃人并承担起上述各种责务的富裕主户,他们在官田尤其是“系官围田”的再生产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在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再生产结构特征下,他们必须承担起维持所有官田生产者再生产的责务,同时又要确保通过再生产向朝廷输纳官田税粮。作为官田承佃人之一,同时又要统括所有承佃人的“总佃”,这种制度上的称呼及其地位,不用说是官方授予的。周藤吉之在引用《江浙行省督治田围》的相关记载来探讨“围田佃户的水利负担”时,非常简洁地将“总佃”解释为“管理者”。(41) 不过,周藤吉之理解的“管理者”,其内涵与本文所设定的总佃的各项责务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目前还无法判明。

如果本文对于总佃的责务设定大致无误,那么可以推断,总佃应该是每年都会积储大量余粮并不断积累财富的大土地所有者,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私田并以此为基础大量承佃官田的第一承佃人,是富裕阶层中的富裕层。《元史》卷三十六《文宗纪》至顺三年(1332)三月庚午条中就有相关记载:

燕铁木耳言,平江、松江淀山湖圩田,方五百顷有奇,当入官粮七千七百石。其总佃者死,颇为人占耕。今臣愿增粮为万石入官,令人佃种,以所得余米,赡臣弟撒敦。从之。

此事在《元史》卷一百三十八《燕铁木耳传》中也有记载:

至顺二年(1331)十一月辛酉,以燕铁木耳兼奎章阁大学士,领奎章阁学士院事。……又赐平江、松江、江阴芦场、荡(原作“簜”)、山、沙涂、沙田等地。因言,平江、松江圩田五百顷有奇,粮七千七百石,愿增为万石入官,以所得余米,赡弟撒敦。诏从之。

如上所见,横跨平江路与松江府的淀山湖,当时已经造成了五百顷系官圩田。时任中书右丞相的燕铁木耳,借朝廷赏赐其平江路和松江府芦场等诸多田产的机会,还打算从淀山湖圩田中获得利益。他上奏皇帝,称原总佃死后,这处系官圩田被人非法占耕,(42) 因此希望能够包下这批官田,雇佣佃户,收取私租,并将每年本应缴纳的七千七百石税粮增至一万石(每亩二斗),而前后税额之间不菲的差额收益,则用于救济自己的弟弟撒敦。皇帝同意了他的请求。(https://www.daowen.com)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多达五百顷即五万亩的系官围田,原本都归一个总佃管理。在这五百顷官田上,除了总佃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第一承佃人,史料中没有直接说明。但是,如果这处官田的第一承佃人只有这个总佃一人的话,那么,就不应该出现“总佃”这个称呼,因为“总佃”这个称呼的出现,是以同时存在着其他第一承佃人为前提的。因此,尽管史料中没有明言,但可以肯定,还有其他一些主户及贫佃户从官府处承佃了淀山湖官田。对这个总佃来说,每年光是督促佃户按期缴纳七千七百石税粮就已经是非常大的负担了,而如前文所言,他还必须负责修治漫长的圩堤,将粮食借贷给数量众多的自家佃户(第二承佃人)或官田贫佃户(其他第一承佃人)。这么多的支出,即使其他主户也会分担一些,但恐怕唯有家产殷实的大室富户才能够担任总佃之责。为了确保收支平衡,总佃承佃的官田面积应当不少,在五百亩这个总数中肯定占有相当的比例。然而,即使总佃能够通过官税和私租之间的差额获得利润,并支出各种费用,但假如他没有其他来源的收益——如作为田主从私田获得地租收入——作为保障,想要承包如此广阔的官田终究是困难的。显然,总佃是“系官围田”及圩田广泛分布地区的地方富户,而且还是富户中的富户。另外,尽管上述史料告诉我们,燕铁木耳可能成了这一处曾经有过总佃的“系官围田”的第一承佃人,但是,这位远离浙西身在大都的中书右丞相,显然只是形式上的承佃人,实际生产中必须依靠类似总佃这样的人物。《元史》卷三十五《文宗纪》至顺二年(1331)三月戊子条称:

浙西诸路,比岁水旱,饥民八十五万余户。中书省臣请,令官、私、儒学、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

从上述史料可见,当遭遇水旱灾害时,耕种私田(普通民田)的佃户,因有着稳定的田主=佃户关系,因此由田主负责赈济,耕种学田、寺田的佃户也各有“其主”,那么,官田佃户的“其主”是何人呢?官田的田主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朝廷,但是,私田、学田、寺田佃户的田主都是实际存在的真实人物,而朝廷却是一个太过遥远的抽象概念。在官田,或者说在“系官围田”中,有能力向作为第二承佃人的自家佃户以及周围作为第一承佃人的官田贫佃户“假贷钱谷自赈”的,难道不就是总佃吗?下引杨瑀《山居新话》有关延祐年间(1314—1320)松江府下沙人瞿霆发的记载,尽管没有直接提及总佃,但完全可以证明当时浙西地区的大室富户,在拥有大量私田的同时,还作为第一承佃人从官府处承佃了相当规模的官田,其中必然有人担任着总佃的职责。

松江下沙场瞿霆发,尝为两浙运使。延祐间,以松江府拨属嘉兴路,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併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此可为多田翁也。(据《知不足斋丛书》第十二集所收本)

瞿霆发拥有私田二千七百顷(二十七万亩),数量庞大,同时承佃的官田约七千三百顷(七十三万亩),数量大大超过其所拥有的私田。尽管浙西地区的富室大户未必拥有瞿氏这样大规模的私田和承佃官田(即事实上拥有的田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有田之家”的田地构成中,承佃的官田占有很大的比重,而承担总佃职责的富室,在其事实上拥有的田地总数中,私田、官田的比例可能也与之接近。据《(正德)松江府志》卷二八《人物二·名臣》,瞿霆发之父曾经拥有承信郎这个武官头衔,其本人以下沙盐场副使起家,最后官至两浙都转运盐使。瞿氏家族自宋室南渡以来一直世居松江府上海县,宋元之际,瞿霆发本人率领乡人归顺元朝,可见这个家族具有相当浓厚的地方豪强色彩。尽管在土地占有形式上瞿氏与当地的其他“有田之家”之间未必有什么不同,但《松江府志》中这一条关于瞿氏的记载,至少让我们看到了担任总佃的富室大户承佃官田的一些具体情况。

以上,我们以富裕主户尤其又以承担总佃的富室大户为重点,讨论了“系官围田”上包括贫佃户在内的直接生产者的再生产以及税粮征纳问题。然而另一方面,很多圩区中官田、民田往往交错分布,也就是说,在官田只占圩区一部分的情况下,又是哪些人在起着与“系官围田”的总佃相似的作用呢?我认为他们应该是当地较为富裕的主户。在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中主张保护的主户当中,当然包含着“系官围田”总佃那样的富室大户,但是,更多的应该是一般的富裕主户。这些富裕主户,在“系官围田”的耕垦中,他们协助总佃展开工作,在官田私田混杂的圩区,他们组织自家佃户以及周边的官田贫佃户修筑圩堤,应付贷粮。这就是浙西地区官田经营中富裕主户们的实态。

代结语

以上,本文从几个不同的侧面对13世纪后半叶至14世纪前半叶元代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展开了尝试性的探讨,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13世纪后半叶至14世纪前半叶元代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他们是官田的第一承佃人,按规定缴纳官田税粮,但他们并没有像官田第二承佃人那样的事实上的田主,全凭己力自行耕种。在官田直接生产者中,他们所占的比例并不少。

二、 这样的官田贫佃户,并不一定能够纳入到普通的田主=佃户关系中去,也就是说,他们没有佃种民间私田或事实上成为田主私田的官田,不缴纳私租,因此游离于田主=佃户关系之外。由于他们没有能够帮助他们维持再生产的特定田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必须“孤立”地维持再生产。

三、 但是,官田贫佃户的再生产活动并非完全孤立无援,他们通常能够得到同样作为官田第一承佃人且拥有私田的富裕主户的庇护,获得贷粮及修筑圩堤等支助,由此维持官田再生产活动。

四、 在“系官围田”的经营中,官府会指定作为第一承佃人的富室大户为总佃,负责征收官田税粮,并维持贫佃户的生产经营。在应付贷粮、修筑圩堤等事业上,总佃不仅是最大的出资人,也是最重要的组织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其他主户也会出资出力,分担和协助总佃的工作。在官田民田混杂的圩区,则由属于富裕阶层的主户承担维持贫佃户的再生产。

五、 在1339年(至元五年)的一项记录中可以看到,主户在对包括官田贫佃户在内的小户的再生产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1298年(大德二年)的一项记录中,则提出了官田贫佃户完全处于孤立无援,无法维持再生产的境况。要想正常维持支援官田贫佃户再生产的机制并非易事,13世纪后半叶,这种机制已经显示出了颓废的征兆。在田主=佃户的关系下,田主向佃户的贷粮是惯例,通常是“候至收成,验数归还”(《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种佃》佃户不给田主借贷条),不想让佃户背上高利贷。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必勒令多取利息才方应付”(同前),以至于朝廷不得不下令劝谕田主,希望他们仅“照依元借的实数目”(同前)收回贷粮。类似的现象,在官田总佃、主户向贫佃户贷粮时也会出现。《踏灾行》中李千五一家不得不“要还私债”,或许就是身负高利贷所致。

仅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既无法完全弄清13世纪后半叶至14世纪前半叶元代浙西地区官田贫佃户的生存状态,也无法判断他们的历史地位。而有关贫佃户再生产的实际情况,也只有将之与基于浙西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自然、社会诸条件,以及朝廷对官田税粮等一系列税收体系加以综合考察后才能明了。当然,对于12世纪尤其是13世纪中叶南宋晚期以降浙西地区的官田,其与当时土地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当时既是民田佃户又作为官田第二承佃人耕种官田的佃户等各个层次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的究明,也是进一步探讨官田贫佃户问题不可缺少的环节。

既然如此,仅就几个有限的侧面,且在资料相对不足的条件下,笔者又何故非要对这个问题做一些推论呢?

无论是资料上(43) 还是最近的研究中(44) ,地主=佃户关系(即本文所谓田主=佃户关系)在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的元朝以浙西为首的江南地区成为最主要的生产关系,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确认。然而,广布于浙西(江南)地区的官田,作为第一承佃人并自行耕种的农民,即使在制度上可以把朝廷视作田主,在生产经营上也可模拟普通田主=佃户关系下的佃户,但是否马上就能将之比拟为普通佃户呢?恐怕不行。因为他们不处在以租佃私田缴纳私租为纽带所结成的地主=佃农关系的框架之中,明显具有日本中国史学界惯用的自耕农的一面。

不过,处于田主=佃户关系框架下的普通佃户,与官田的第一承佃人并自行耕种的佃户,两者之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他们均在围田内从事水稻生产,都是相对独立的直接生产者,在维持再生产的方式上,例如在青黄不接或遇上水旱灾害时,都需要从别处(对普通佃户来说是田主,对官田贫佃户来说是主户或总佃)获得贷粮,等等。

有关当时奴婢、佣工的生产情况,笔者打算将之作为今后的课题。目前来看,在13世纪后半叶到14世纪前半叶的浙西地区,田主=佃户关系框架下的普通佃户和官田贫佃户,这两类直接生产者,至少是构成当时生产关系的重要要素。从而,弄清两者之间的异同和关联,是我们整体理解当时生产关系的重要课题。而且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探讨16、17世纪生产关系变革意义的重要前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既具差异性又具同一性的这两类农民,其实在14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前半叶明朝初年的生产关系要素中依然存在。

对于14世纪后半叶明初浙西地区的地主=佃户关系,笔者曾做过如下的概括:“明显存在着地主=佃户这对关系,而且国家权力也强烈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这样的关系盘根错节,非常牢固,以至于政府在许多政策的推行上不得不借助于这种关系。”(45) 另一方面,14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中叶,即正统、景泰年间,包括浙西在内的江南地区,作为第一承佃人耕种官田的农民依然广泛存在,他们往往被称为贫民、小户、小民。(46) 具体的事例如苏州府“洪武年间,人民布种官田,别无远运,年岁成熟,止勾纳粮”(47) ;松江府有“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的“百姓”(48) ;浙西各府都则存在着有别于“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的“椎髻秉耒,善良小民”纳“粮”(官田税粮占绝对多数的税粮)过多的记录(49) 。这些记载都显示了农业生产者中承佃官田农民的广泛存在。据记载,当时苏州府的耕地中62.98%为官田(50) ,松江府则为84.52%(51) ,尽管这是15世纪以后的记录,但我认为这些记载反映了14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前半叶的实际情况。在数量如此众多的官田上,既有从第一承佃人田主手中转佃官田,向田主缴纳私租的佃户,也有与13世纪后半叶至14世纪前半叶元代官田贫佃户一样的佃户,作为第一承佃人,他们直接从官府手中承佃官田,自行耕种,向朝廷缴纳税粮。也同样存在着春耕或修筑圩堤时向当地富室大户贷粮的现象。(52)

笔者在不同的场合下,站在不同的角度,对13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前半叶浙西地区私田佃户和官田贫佃户这两类农民的差异性和同一性及其生产模式等问题展开了探讨,当然目前还很难说形成了什么统一的论点,今后这个课题仍将持续下去。

附记

[1] 本文1972年发表后,植松正于1974年在其《元初江南税赋制度》〔元初江南における徴税体制について〕(《东洋史研究》第33卷第1号)中对本文所引用的两条史料提出质疑并有所补正。

一条是本文第一节所引用《(至顺)镇江志》卷六《税赋·秋租》末尾所附金坛县的呈文。史料B中的“此人……曾受其田,或典卖其田”一句,笔者认为此处的受田、典卖是南宋末年公田创设以前的事情,植松正以为“没必要特意将公田创设前后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笔者考虑后认为植松正的见解有一定的道理,故利用此次本文被收入附篇的机会,依照他的说法进行了修改。又,植松正还指出笔者对金坛县呈文的定义有些模糊。在笔者看来,自己的定义与植松正的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不过确如他所言,在某些地方的表达不够清晰,此次亦按照他的说法对相关文章作了修改。

另一条是本文第二节—2所引《(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所收《江浙行省所委检校官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中“陪闭官粮,往往消乏”一句。笔者参考了稍后刊行的《(崇祯)松江府志》中的相同记载,将“陪闭”改作“陪貱”,“往往”改为“在在”,对此植松正也提出质疑,并援引“揭借闭纳”等元代事例,认为应当依照《(正德)松江府志》的文本。笔者赞同植松正的意见,据此对相关部分作了修改。

[2] 在本文1972年发表之前,长濑守也发表了《元代江南佃户论序说——以农业水利集团的组织化为中心》〔元代江南佃戸論序説——農業水利集団の構造化を中心に——〕(《若杉研究所纪要》9,1970年)、《元朝江南的佃户(其二)》〔元代における江南の佃戸(其二)〕(《本州女子短期大学纪要》1)等与本文主题相关的论文。另,长濑守在稍后出版的《宋元水利史研究》〔宋代水利史研究〕(国书刊行会,1983年)第五章《元朝统治下江南税役体制的一个侧面》〔元朝の江南支配における税役体制の一側面〕中,对《元史》卷一百三十八《燕铁木儿传》所见“总佃者”展开了讨论(该书第665页)。长濑守采用了本文注16所引周藤吉之论著(《宋代史研究》第369页)中将“总佃”理解为“管庄”的观点,认为他们是官田从事“某种庄园经营”的管理人,并对笔者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关于周藤吉之对“总佃(管理人)”的简要叙述,本文在当初发表时就已论及。在笔者看来,问题在于本文第二节见到的“至大初,江浙行省督治围田”这段史料,它表明当时维持官田第一承佃人再生产活动的已不再是总佃的职责。关于这个问题,今后还需做出更加具体详细的探讨。

(1) 拙稿《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明清時代の土地制度〕,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中世纪六,1971年。

(2) 拙稿《关于明末清初奴仆地位的札记——与小山正名先生商榷》〔明末清初の奴僕の地位に関する覚書——小山正明の所論の一検討——〕,《海南史学》第9号,1971年。

(3) 旗田巍:《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特征》〔中国土地改革の歴史的性格〕,《东洋文化》第4号,1950年。后载其《中国乡村与共同体理论》〔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岩波书店,1973年。又,此处所言“二十年多前”,是以本文发表于《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第56卷的1972年为起点来计算的。

(4) 同上页注②。

(5) 同上页注②。

(6) 图示包括笔者在内,以往一直使用“地主=佃户关系”,但在本文中,笔者更多地用“田主=佃户关系”来替代了“地主=佃户关系”。笔者在此并无意改换某些概念,也不意味着往后就放弃使用“地主=佃户关系”一词。之所以使用“田主”一词,是因为在13世纪后半段至14世纪前半段的史料中,除“富民”、“富户”、“富人”等词外,“田主”也常被使用。《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所言“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一句,更让人真切感受到了私田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特别使用了“田主=佃户关系”一词。

(7) 宫崎市定、周藤吉之等宋史研究者长期以来围绕佃户的特点展开了探讨。近来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有相田洋《“元末叛乱”及其背景》〔“元末の反乱”とその背景〕(《历史学研究》第361号,1970年)一文,该文对当时佃户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走向自立化的契机等问题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8) 爱宕松男:《元朝对中国的统治与中国社会》,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九,中世三,1970年。

(9) 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

(10) 梅原郁:《元代差役法小论》〔元代差役法小論〕,《东洋史研究》第23卷第4号,1965年。

(11) 同上。

(12) 同上。又,“元代的‘杂泛差役’”云云,亦出自梅原郁此文。

(13) 拙稿《明初江南地区的官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例(下)》〔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体像——(下)〕,《东洋史研究》第19卷第4号,1961年。又可参考本书第二章。鹤见尚弘:《明代的乡村管理》〔明代における郷村支配〕,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中世纪六,1971年。

(14) 关于13世纪末元朝直接继承南宋末年公田的官田规模,请参见第456页注①。

(15) 据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三《检田吏》,袁介此诗原题《踏灾行》,《(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中引该诗时题为《袁介检田吏》。

(16)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种佃》佃户不给田主借贷条。另可参见前引拙稿《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明清時代の土地制度〕。

(17) 可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宫崎市定《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式》〔宋代以後の土地所有形態〕(初载《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1号。后载其《亚洲史研究》四,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周藤吉之《南宋末年的公田法》〔南宋末の公田法〕(初载《东洋学报》第35卷第3、4号及第36卷第1号,1953年。后载其《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54年)等。又,据拙稿《明初江南地区的官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例(上)》〔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体像——(上)〕(《东洋史研究》第19卷第3号,1961年。又可参考本书第二章)的附表一(即本书第一章表1),在继承宋元代官田之外,加上14世纪后半叶明初以来通过籍没私田所增置的部分,通过对十六世纪各地方志的记载加以合算可知,明代苏州府、松江府、嘉兴府、湖州府、常州府、镇江府的官田面积总计为136206公顷。13世纪后半叶南宋末期,该地区的公田面积总计为35000公顷,假如南宋与明代一公顷的单位面积大致相等的话,那么明代这一地区的官田是南宋末年的3.89倍。可知明代官田中有四分之一的土地是南宋末年行公田法时创设的,它们为元朝政府所继承,后又转至明朝政府。还有,据前文所及明代各地方志统计出来的136206公顷官田,约占当时这一地区全部耕地面积的45.02%,私田面积则占54.98%。

(18) 关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本文未能涉及。

(19) 参见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宋代史研究》,东洋文库,1969年)以及柳田节子《乡村制的展开》〔郷村制の展開〕(岩波讲座《世界历史》9,中世纪三,1970年。后载其《宋元乡村制研究》〔宋元郷村制の研究〕,创文社,1986年)。

(20) 据上注所引周藤吉之论文第398页,《浙西水利书》及《吴中水利全书》卷一五皆作“至治二年(1322)江浙行省督治田围”。然静嘉堂文库所藏弘治十年(1497)十月朔旦提督水利工部主事姚文灏序《浙西水利书》原刊本中(第六十二页正面第九行第六十三页背面第四行)该条标题作“至大初督治田围”。又,《四库全书珍本》第十一集所收明崇祯七年(1634)至十三年(1640)任南直隶巡抚的张国维所撰《吴中水利全书》中(卷一五,第七页背面第二行至第八页正面第四行),该条标题作“江浙行省督治田围”。可见,以上两书并未记载“督治田围”为至治二年之事。在《吴中水利全书》中,“江浙行省督治田围”条之前的两条分别为“毛庄浚筑练湖申至治二年”和“马荣修筑练湖呈文至治二年”,周藤吉之或许是依据这两个标题中的小注认为“江浙行省督治田围”亦在至治二年。笔者以为,既然《浙西水利书》作为《正德松江府志》卷首所言“参据旧志并引用诸书”中的一种,就应当采用它的说法,“督治田围”的时间在至大初年。

(21) 原书该处并未独立成段,“讲究得”的内容与史料C属同一段落,此处为便于讨论,故将之分为两段。

(22) “大德初,立都水庸田使司。寻罢。复立行都水监,开江,置木闸。立司。……八年夏五月,中书省准江浙行省咨,任仁发言,吴淞江故道淤塞,奏立行都水监,仍于平江路设置,直隶中书省,及命行省平章彻里,提调疏浚。”引自《(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下·治绩》,其中一部分与本文第一节所引史料有所重复。

(23) 见前揭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

(24) 滨岛敦俊曾指出,“佃户提供劳动(佃力),地主提供工食(业食)的机制”的形成,在明代后期江南一带还具有补偿佃户们因修筑水利工程而耽误的从事手工业生产时间的性质。滨岛还强调,明代前期“田主出粮、佃户出力”的惯例,与后期出现的这一机制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共通性,但其历史内涵却不尽相同。见其前引《明代江南社会研究》第三章《明末以来的水利惯例》。

(25) 见前揭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及柳田节子《乡村制的展开》〔郷村制の展開〕。

(26) “松江富民”这个称呼、王艮撰写《议免增科田粮案》的前后经过,以及被中书省认可的这篇长篇报告,可参见《元史》卷一百九十二《王艮传》。

(27) 《议免增科田粮案》的卷末记曰:“至元(后至元)五年二月,本府(松江府)奉行省备,中书可其议。”

(28) 同上书,第21页。

(29) 有关元代“权豪势要”、“权豪”、“富豪之家”、“豪势之家”、“势家”、“势豪”等富豪之家恣意围湖垦田,造成水利系统毁坏之事,《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中·治策》所记《潘应武言决放湖水》、《大德间都水庸田使麻合马集议吴淞江堙塞合拯治方略》以及《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中关于练湖、吴松江、淀山湖的条目中,皆有详细记述。此外还可参见前引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

(30) 关于公田法的实施,参见宫崎市定《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式》〔宋代以後の土地所有形態〕及周藤吉之《南宋末的公田法》〔南宋末の公田法〕。

(31) 关于“括勘”、“括田”与“经理”,参见藤野彪《元代的行大农司——世祖朝的经理》〔元の行大司農司について——世祖朝の経理——〕(《爱媛大学历史学纪要》第一辑,1953年)及《元朝的经理》〔元朝の経理〕(《爱媛大学历史学纪要》第五辑,1957年)。

(32) 关于籍没朱清、张瑄等富豪土地之事,参见植松正《元代的江南豪民朱清与张瑄——围绕其被诛杀及财产没官》〔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張瑄について——その誅殺と財産官没をめぐって——〕,《东洋史研究》第27卷第2号,1965年。

(33) 前揭柳田节子《乡村制的展开》〔郷村制の展開〕。

(34) 前揭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西山武一:《中国水稻农业的发展》〔中国における水稲農業の発達〕,初载《农业综合研究》第3卷第1号,1949年。后载其《亚洲式的农业技术与亚洲社会》〔アジア的農法とアジア社会〕,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年。

(35) 尽管是众所周知的史实,但笔者在此还想稍提一下。周藤吉之在《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中指出:“南宋时有不少围田属于官府。”此外,正如本文注14、26所引宫崎市定、周藤吉之的研究所言,官田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南宋公田,在南宋灭亡后为元朝政府所继承,其他官田亦应如此(《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官田》影占系官田土条),周藤吉之因此认为,南宋地方官府所掌握的围田到了元代自然亦为元朝代政府继承。很明显,元代官田中有一定量的围田。

(36) 上注所引周藤吉之论文中提到,“系官围田”是指属于官府的围田,为元朝政府继承的都应该在其范围内。

(37) 据《宝颜堂秘笈》广函本。

(38) 前揭周藤吉之《南宋的公田法》〔南宋の公田〕。

(39) 《(正德)松江府志》卷三《水中·治策》潘应武言决放湖水条。

(40) 《元史》卷四十一《顺帝纪四》:“〔至正〕七年(1347)十一月甲辰,……两淮运使宋文瓒上言。”

(41) 前揭周藤吉之《宋代浙西地区围田的发展——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宋代浙西地方の囲田の発展——土地所有制との関係——〕。

(42) “当入官粮七千七百石”的“官粮”在当时未必就是“官田税粮”的意思,故不能仅凭断定淀山湖的圩田全属系官圩田。笔者将这些圩田判断为系官圩田的是“其总佃者死”这句话,因为总佃只存在于官田中。

(43) 在此举一段众所周知的史料。《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至元三十一年(1294)八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于贫民也。”

(44) 前引相田洋《“元末叛乱”及其背景》〔“元末の反乱”とその背景〕第三部分《元代的土地制度》〔元代の土地制度〕。拙稿《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明清時代の土地制度〕第二部分《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的地主=佃户关系》〔十四世紀から十六世紀にいたる地主=佃戸関係〕之1《十四世纪这一阶段的存在形态》〔十四世紀段階の存在形態〕。

(45) 拙稿《关于十四世纪后半叶浙西地区地主制的札记》〔十四世紀後半浙西地方の地主制に関する覚書〕,《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四十四。旧稿中的“地主—佃户关系”这里改为“地主=佃户关系”。

(46) 前引拙稿《明初江南地区的官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例(下)》〔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体像——(下)〕。

(47) 《况太守集》卷九《再请夏税折布奏》(宣德七年(1432)九月)所引长洲县粮老徐璿状文。

(48) 顾清:《傍秋亭杂记》卷上。

(49) 《周文襄公年谱》景泰元年(1450)上执政书。

(50) 参见前引拙稿《明初江南地区的官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例(上)》〔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体像——(上)〕,本书第二章。

(51) 同上。

(52) 拙稿《十五世纪前半叶太湖周边地区的国家与农民》〔十五世紀前半太湖周辺地帯における国家と農民〕,《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三十八,1965年。本书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