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小结

自15世纪30年代的周忱改革以来,苏州、松江、湖州三府的税粮征收制度在大约一个世纪的岁月里经历了上述的变革,以下简要阐述各府的改革到达终点时的特征,作为本章的结语。

苏州府的情况,由于史鉴的文章以后没有其他可资利用的史料,因此,想要一步一步厘清实行均粮之前加耗、折征的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从松江府的有关动向中可以证实,苏州府的论田加耗法是在持续执行的,而且通过对苏州府吴县嘉靖十七年(1538)为均粮而制定的账簿的分析可以确认,每亩一斗二升的论田加耗,一直征收到这个时点(参照第五章第二节)。同时,在史鉴《上孟公书》与推行均粮的嘉靖七年之间,关于正德十三年(1518)到嘉靖二年(1523)间的税粮征收情况,在王鏊给巡抚李司空(李充嗣)的两封书简中阐述得比较明确。

王鏊在第一封书简《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中,虽然提到了应将官田和民田分开来提高加耗额,但从下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到,他的着力点在于官田、民田间起科等则(亩税粮额)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土地买卖时官田向民田的性质转移、贫富纳粮户之间负担额差距的扩大,以及作为税粮和徭役征收基础的台账赋役黄册中各地块起科等则登记上的混乱等。

田之肥瘠,不甚相远,而一坵之内,只尺之间,或为官,或为民,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久之,民田多归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贫穷。贫者不能供,则散之四方,以逃其税。税无所出,则摊之里甲。故贫穷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牵,同入于困。……又官民之田,旧不过十余则,近则乃至千余。自巧历者不能算。唯奸民积年出没其中,轻重高下在其手。或以其税寄之官宦,谓之诡寄。或分散于各户,谓之飞寄。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于则数之细碎故也。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十六)

于是王鏊请求,既然官田这一名称与一个地区的税粮总额是不变之“国法”,那么就应该缩小各种耕地的亩税粮额差距。

然官田之税,国有定法,未敢轻议。昔宣宗皇帝亦尝敕减其数。因是再损削细碎之数,并为一二则或四五则,或如旧例十一则,其亦可乎。

从第二封书简《复巡抚李司空》中可以看出,事态的发展动向,超出了王鏊的预计:

又闻有均田之举。此吴下无穷之利也。百余年来,谁敢议及此者。仰慕不已。然流俗易摇,大家势族,尤多不便,故多纷纷之议。亦愿俯顺群情,上下安之。此盘庚教于民,由乃在位之意也。如仆之愚,亦望少为增损,官民不相涉入。既已得之,尤愿民田仍为二则,官田为三则、四则。轻者增之,不至太多,则不怨。重者得少减分数,亦喜出望外矣。如是定为五、六则,削去奇零细碎之数,易于查考,吏胥无缘为奸。若山荡岁入,望仍其旧为宜。稍增则民难堪矣。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十六)

王鏊在赞美巡抚的“均田之举”,亦即推进税粮均等化为“吴下无穷之利”的同时,也顾及到因“然流俗易摇,大家势族,尤多不便”,提出应慎重行事的希望,认为将民田和官田原来繁杂多样的税粮等则分别压缩为两种和三四种更为妥当。从其第二封书简中甚至可以感觉到,王鏊站在大家族势力(其本人即为吴中势家之一)的立场上,有牵制巡抚李充嗣大刀阔斧推进税粮均一化的意思。但从中也可以看出,税粮问题的焦点已不再是论田加耗,而明显地转向了均粮。

在松江府,巡抚张凤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26年后,即嘉靖十六年(1537),再次推行论田加耗并逐渐稳定下来。青浦县是万历元年(1573)分置出来的新县,也是松江府下的第三个县。万历二十五年(1597)序刊的《青浦县志》是青浦县的首部地方志,其中卷八《艺文志》收录了同府华亭县乡绅陆树声上给某位巡抚的书简——《上抚台减粮额书》,这封书简涉及了嘉靖十六年后松江府推行论田加耗法的详细经过。这段资料与下一章将要讨论的内容相关,此处节取相关内容,分段标引如下:

(A) 本府华上二县,旧额正粮九十三万余石,每岁户部劄付,坐派两京各衙门银米。该府遵照轻重加耗,算明造数,申呈抚台。会计覆算讫,发府派征。

(B) 查自嘉靖十五年以前,俱粮上加耗,每正粮一石,或加耗四斗,或五、六斗,此系该部各年坐派不一,故加耗因之重轻。

(C) 至嘉靖十六年,巡抚欧阳公,以粮上加耗,田有科则,轻重不同,民户病在不均,行令府县掌印官,带同书算,俱赴南京会议,悉照部劄坐派算定,改议田上加耗。

(D) 除五斗以上重额田亩不加外,其五斗以下者,每田一亩,加耗米一斗二合,甚得均,民亦称便。共算正耗平米一百三十万余石。

(E) 其往年派征金花、粗细布、白粳糯米各县名色,俱已削去,止派本折银米二项。庶官府易于稽查,里书难于隐弊,小民可以户晓。

如陆树声书简(C)中所说,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管下各府县掌印官(即知府、知县)到南京会议,指出现行的粮上加耗(论粮加耗)法,因起科等则(亩税粮额)的差异,给纳粮户造成了负担的不均等,决定改行田上加耗(论田加耗)法。书简(D)叙述了这次论田加耗的具体做法,即亩税粮五斗以上的耕地一律免征加耗,亩税五斗以下的耕地一律征收一斗二合。在周忱制定加耗例后正好一个世纪,松江府也接受了周忱统一征收加耗的精神,并且采取了按亩统一加耗,改革的力度更加彻底。只是松江府彻底贯彻论田加耗法,要比苏州府晚了半个世纪以上。

在欧阳铎主持的会议上,不仅决定了管下普遍执行论田加耗的方法,而且还志在一并解决江南官耕地带长期以来税粮征收制度中存在着的各种悬案。从陆树声书简(E)中可以看出,同时还改革了周忱制定的折征例,决定一切税粮均按米、银征收,这对松江府也同样适用。如下一章所述,这场名为“征一”的改革,以苏州府为首,在南直隶巡抚管下的所有府中都推行开来了。

正当苏州府的王鏊向南直隶巡抚李充嗣递呈两封书简之时,湖州府则于正德十四年(1519)在江南诸府中率先制定了亩税粮完全均一的具体措施,但没有得到朝廷的许可。第二年即正德十五年(1520),江南地区首次实现了官田税粮的均一化和民田税粮的均一化(含不完整形式),以米和银作为税粮征收的唯一项目——征一。其间的具体过程虽是下一章的论述对象,但是,在此必须首先留意的是,苏州府于嘉靖十七年(1538)在江南诸府率先推行税粮完全均一化,在此基础上南直隶诸府推行了征一,而这些政策的具体制定,其实都是以湖州府为蓝本的。也就是说,税粮负担均等化这样的重大政策,既不是中央政府,也不是地方巡抚,而是由湖州府这样的州府首先出台的。地域社会寻求税役公平的这种能量,围绕着加耗问题,在各自探求的过程中,按照各自的节奏,不停地改订,不停地积蓄,最终被以苏、松二府为首的江南全境以不同的方式所接受。以15世纪周忱的综合改革为开端,百年的积蓄,掀开了16世纪江南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新篇章。

(1) 史鉴:《论郡政利弊书·上太守孟公俊》,《西村集》卷五《书》。

(A) 五曰会征收。国家之初,正赋之外,舟车佣直,咸出于民,初无余米之说也。其后周文襄公以为粮长敛取无艺,定为加六之赠,悉输之官,官自给放。景泰七年,佥都御史陈公以为官田粮重,民田粮轻,而一体增米,则轻者固少而重者愈多矣。故定正米一斗以下为一则,其一斗以上,每斗为一则,粮轻则增多,粮重则增少,其夏税丝麦、桑麻、马草、水马贴役、户口食盐钞贯,悉以余米包办。

(B) 天顺元年,冢宰李公以佥都御史总督粮储,以为夏税等项,皆富民之所多也,而令贫民一体增米包办,未得其平。乃著令夏税丝麦、桑麻、马草、户口食盐钞贯折米,并水马贴役米,悉令开写,其余正粮斗则,量为损益,一总填入由单,于其后总结曰已上平米若干,以革粮长另征多科之弊。其用意精密,立法详尽,最为得中。天顺六年,都御史刘公又定为四则,一斗以下为一则,一斗以上为一则,四斗以上为一则,五斗以上为一则,其余诸法,犹李公也。

(C) 成化十年,都御史毕公以为金花银一两折米四石,时价米二石上下,剩利太多,将启粮长权豪侵牟之心,贫民不霑其惠,乃减为三石,以余利一石,充为起运之费,减其赠米。米价就平,富无侵牟,贫霑实惠。如米价丰贱,另行估计,务在均平,深得古人常平遗意,有非钱谷俗吏所能知也。又以三斗一则,有至三斗九升二合者,而混于一斗以上,计其赠米,反有多于四斗以上者,乃另立为则,通前为五则。

(D) 成化十五年,今冢宰王公以都御史巡抚,虑斗则繁多,里书易于作弊,而细民目不知书,何由知之。乃著令不问官田民田、粮轻粮重,每田一亩,赠米一斗二升。其包办诸色,犹陈公也。金花银折米,犹毕公也。简易可知,不烦计算。然议者犹有损贫民之说者,谓包办诸色也。今当会计之秋,伏望阁下法李公之精密,用毕公之均平,遵王公之简易,斟酌损益,期于得中,庶几可以经久而无弊也。

(2) 史鉴的这段叙述,即本书所说的《史鉴备忘录》,见《(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一额征》成化三年条附载。史鉴的这段叙述,即本书所说的《史鉴备忘录》,见《(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一·额征》成化三年条附载。

(A) 史鉴曰:皇朝夏秋税粮,既为定制,县分都,都又分区,区置粮长。岁以七月,赴部入状,开写合征税粮,谓之供单。户部给据,誊照所供数目,谓之勘合。府县但坐派仓分,责其征输,略不复检察。而粮长率在乡,就船装收,人自为制,上下其手。民之弱者,所输视正额倍蓗,豪猾者反能持其短长,并正额不尽输。若征收夏税,尤为无艺,甚有至十数倍者。官府莫能较其盈缩焉。

(B) 然国初天子在南京,道里近,民不堪者,多得上诉,辄枭首以令,或籍其家。故粮长皆畏法稍戢,不敢纵陵夷。至永乐间则极矣。时天子迁都于北,所输益远,而粮额未减,长又以倍数加之。虽竭其入,犹不足以供,民不能安生,往往窜去。又责其见在者代偿,名曰包荒。加以连年大水,通政赵居仁治水,耻受任无功,执不奏菑(同“灾”),征督如故。由是窜者愈众,田愈芜,税人愈不充。粮长因乘机侵匿,纳赂上下,以逭责,长与民交病矣。户部以输运不时,遣官署至县督之,榜笞残酷,凡道中帕首械手足者,皆粮长也。自度倾家莫能偿,乃相率虚张米数,妄报起解。使者据津要,以临其过,则雇米商之船,或用船载土,上覆以米伪应之。逮行一二日,则赂部粮官吏。部粮官吏亦知其非实,且欣于得赂,阴纵使间道脱回。皆苟纾目前,求其到仓者,十才一二也。自是人益玩法,习以为常,累年无有能清之者。官府亦无如之何,苐上下相为掩匿,以避文法云。仁宗在东宫知其弊,逮临御天下,因诏赦永乐十九年十二月终以前拖欠税粮,及有报在官未曾送纳者,尽行蠲免。然以后者犹欠自若也。于是杨三卖通关事起矣。杨三者,嘉定人,能刻伪印,因虚出各仓通关,凡诸负欠者,竞买以塞责,官府追鞫辩验,莫能明。仓官坐系死者甚众。后事败,杨三亦诛死。

(C) 宣德七年,敕减粮额,疲困之民稍苏息矣。而周文襄公以工部右侍郎巡抚南畿,谓粮长收粮,散在乡里,操纵自由,县官无从约束,以革其侵横之弊。乃先以户部坐下各府起运仓粮,分派各县,酌粮斗斛费、道里舟车费,总为数若干,然后验正粮,以起赠数,名曰平米。又以人户合纳米数,填帖印记给之,俾其查照,曰青由。然初尚加倍,久稍稍杀之,有至加六者矣。又以夏税农桑丝,散碎病民,用秋粮余米包办。惟马草则随粮征焉(原注:每斤折米一升八合,后亦渐减)。县各置水次仓场,一总收贮起运,官为监视,稽其出入。凡斛斗,皆较勘相同,烧铁烙之,以防其换易。遇有坐办,折粮银布。米贵则收折色,高价以利农人。米贱则收米,贵粜以平米价。由是权归于上,粮长无容售其奸,民皆乐输。而一时官属,有刑部谢郎中者,尤清谨爱民,尽心佐理,荣来不倦,民甚德之,无追逮笞系之苦,累年皆清,大小咸知有生人之乐。

(D) 当此之时,年谷屡登,米丰价贱,家给人足,人人皆重犯法。然适于减粮会,故易为可集事。使当时仍旧额以征,虽立法之善,未必其所就能如是也。然则上之厚恩矣。又有起运所余,曰拨賸,支销所羡,曰积出,皆别贮以充公用。凡修理公廨,建造桥梁,赈济饥荒,陪补遭风粮之类,悉于是焉给之,皆直受巡抚官指挥,不关由户部矣。历年既久,所积转多。然而权要请求,典守欺匿,下至浮屠老子之宫,亦因时滥及焉。景泰元年,有彭守学者,告其事户部,尚书金公濂,从中发之,遣员外郎黄琛等钩较,务为深文。虽赦前不宥,操锲刻忍,虐焰可畏,自文襄公以下,皆遭其捃摭,惟势家则释不问也。由是破产者甚众。刑部尚书杨公宁,郎中王伟,交章论列,以为扰民生患,乃诏停之。而文襄公得致仕矣。(E) 七年,巡抚直隶苏松等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邹公来学,又令别征夏税及农桑丝(原注:麦每石加赠三斗五升,丝每两折收铜钱三十五文)。是年,右佥都御史陈公泰代之,以官田粮太重,民田粮太轻,然富家多占民田,惟官田始为贫家有也。乃议以正粮六斗以上,免其加赠,自此下,每一斗次第而增,至一斗以下,则十倍之矣。又惩羡余之患,彀足以起运,即斥其余,以办马草,不更赋于民,民甚便之,而官无储焉。天顺元年,诏革各处镇守巡抚官,惟南直隶特设都御史,以总理粮储。时吏部尚书李公秉寔来,讲求前法,以夏税多富家民田所科,而使贫家以官田加米代偿,非理之所宜,然别征则又繁苦殊甚,乃令夏税农桑马草皆折米,与秋粮同纳,使民皆易晓,而粮里辈不能多科矣。四年,巡抚右副都御史崔公恭,仍照旧以一则加赠(原注:不论正粮斗则,俱加五斗),民嚣然不便之。五年,右副都御史刘公孜又以陈、李二公所定,酌为四则(原注:正粮六斗以上加赠一斗,四斗以上加四斗,一斗以上加五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斗,后亦稍有增减),仍包办夏税之类。成化四年,左佥都御史邢公宥,又征税麦(原注:每石加赠五斗)。

(F) 八年,左副都御史毕公亨,以折粮银官价一两准米四石,时价值二石以上,本以利农人,而为粮长富家所侵牟,小民多不得利,乃议减为三石。既平其价,又收其余羡,以补加耗,故赠米号为最轻,豪富不复争,民均受其惠矣。十二年,今左副都御史牟公,以折粮银仍准米四石。十三年,又令赋与贫民及田稻遭伤者。是年,知县冯衡朝京师,而豪党与吏为市,率视贿轻重为受银多寡,诡名巧取,其弊不可尽述也。十四年,仍令收米(原注:时正粮六斗以上止征正米,四斗以上加赠一斗六升,一斗以上加三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一斗),官自易银收其赢,以减赠米,视前为尤轻矣。今按明初百余年征解之弊,大吏剂量补救之法,备见于此录,以为论世者考云。

(3) 关于史鉴的生平,可参考吴宽撰《隐士史明古墓表》(《匏翁家藏集》卷七十四)、《西村集》原序(周用撰)、《西村集》卷首所收刊本不详的《吴江县志·隐逸传》、乾隆《吴江县志》卷三十三《隐逸传》。

(4) 关于史鉴的曾祖父史仲彬、祖父史晟和父史珩,除注3所引吴宽撰《墓表》外,还可参考史鉴撰《曾祖考清远府君行状》和《先考友桂府君行状》,均见《西村集》卷八《行状》。

(5) 同注①吴宽撰《墓表》。

(6) 同注①刊本不详的《吴江县志·隐逸传》。

(7) 关于沈周,吉川幸次郎在《沈石田:市民性教养人的源流》〔沈石田——市民的教養人の系譜——〕(《吉川幸次郎全集》第十五卷)中有详细论述。关于赵同鲁,可参见王鉴撰《赵处士墓表》,《震泽集》卷二六。

(8) 所引之语均来自本文所及《西村集》的两篇上书。

(9) 《上王三原司马》,《西村集》卷五《书》。

(10) 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Ⅴ及本章第一节3。

(11) 如《(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部派出差》中有如下记载:而所谓正米者,其间加耗多寡,输纳难易,远近绝殊,则有正米一石,用加耗二石一斗六升者矣(原注:内官监白粳糯是矣,今止该一石九斗六升)。

(12) 从正统九年(1444)对周忱的揭发到景泰二年(1451)周忱辞职这段时间中的相关问题,请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Ⅳ、《周文襄公年谱》景泰元年四月《上执政书》(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Ⅳ,注60),《明实录》正统十年八月丙寅、景泰二年五月庚申、景泰二年六月丙子,《史鉴备忘录》以及《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等。(https://www.daowen.com)

(13) 参照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Ⅳ。

(14) 本书第三章第五节Ⅳ正文及注67周忱自陈的部分录自《明实录》景泰二年六月丙子条,其中对当时户部、礼部、都察院等的动向有如下记载:

先是,遣户部主事黄琛、王澍、监察御史李鉴往苏、松、常、镇、嘉、湖等府,追征尚书周忱所费粮,以数十万计,皆远年耗用,于见在官吏粮里追陪。给事中、御史请暂停止。户部尚书金濂执奏不从。忱自陈云:……今因民人彭守学奏,户部差官,勘出前项过征妄费钱粮。……礼部尚书杨宁亦言忱通同官吏妄费钱粮,罪乃在忱,而粮于民间追征,民何以堪。况差官去,惟务催科,不为究实。……伏望圣恩准勘正统十四年以后侵欺者征纳,以前者蠲免。诏从之,召回琛、澍、鉴,令巡抚侍郎李敏俟秋成进完,果陪纳不前者,已之。既而六科十三道复劾忱自陈不实,观其意,似谓正粮既完,余粮既应得花费,此老奸巨猾之所为,情实难恕,乞治其罪。诏以忱年老,寘不问。

(15) 这一段内容,除上页注③所引《明实录》的叙述外,还可参照《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列传》和《史鉴备忘录》。

(16) 本文所称“南直隶巡抚”等职官,正式名称为“总督税粮兼巡抚应天等府”、“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地方”等。该职官的人事调动,均依《二十五史补编》所收《明督抚年表》,并请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第153页注①。

(17) 关于马草,可参见钱薇《均粮续议》,《皇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五。关于水马贴役米,本节将有所涉及。

(18) 参见本章第二节。

(19) 关于顾清的生平,除《明史》卷一八四列传外,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七《史十三》中有详细记载。

(20) 据《周文襄公年谱》卷首顾清之《重刻周文襄公年谱序》,一并请参照本书第三章章末附记。

(21) 前引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三《史九》。

(22) 顾清的相关言论可见顾清总纂《正德府志》田赋收载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后之编者评论,《傍秋亭杂记》卷上“松江岁比不登,辛巳风秕,壬午秋大风”条,以及顾清文集《东江家藏集》卷二十五所收《与翁太守论水患书》、《与翁太守论加税书》、《与陈太守论水后加税书》。

(23) 何良傅:《与郡守刘沂东》,《四库全书珍本》四集《明文海》卷二百七《书·吏治》。

(24) 参见本章第二节Ⅳ。

(25) 正德六年,巡抚右佥都御史张凤复论粮加耗并银布折征旧例。

复旧规革弊便民案

(A) 据华亭县民严泰等呈。切照,松江地方不满二百里,粮储动盈百余万。宣德年间,巡抚侍郎周文襄公,因时处置为民便益,每秋粮一石,加耗六斗七升,金花银一两,准平米四石,细布一匹,准平米二石,粗布一匹,准平米一石,起运出兑、官军奉粮、师生廪禄不缺。尚有余粮,赈济饥民。弘治年间,始于田上加耗,分作三乡,又分沿海不沿海,等第不一。粮书乘机,紊乱作弊,以致民遭其殃,官受其累。自古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连年灾伤疫病,饥馑相仍,死亡者众,存在者寡。幸蒙钦差都堂大人抚临整理粮法,深为民便。呈乞裁处等因。到院。本院先为廷访民情,以图治安事。

(B) 据上海县耆民朱禋等呈称。闻之父老,各处田粮,多在田上加耗,惟吾松江,则不可行。有上中下三乡,有肥薄瘦三等,有升斗斛三科,俱系先朝秤土起粮,因地立法,非后人所可改易。宣德间巡抚周文襄公奏将东乡抛荒田土,召民开垦,三年之后,止取原粮,复奏折征金花银、粗细布。每银一两准平米四石,细布一匹准平米二石,粗布一匹准平米一石。于时起运不减今日,仓库有存留之富,闾阎有赈济之储,官不知劳,民甚称便。其后知府樊公,复念小民运粮之苦,奏将纲用耗米,折收白银,每两准米二石五斗,给与粮长,令其自运。官民两便,至今赖之。当时并是粮上加耗,每石不过六七斗而已。弘治七年,本县董知县,因与巡抚同乡,更变粮法,却于田上加耗,虽分三等,东乡终是不平。何也?西乡虽是粮重,每亩岁收米,或三石余者有之。中乡虽是粮轻,每亩岁收,或一石五斗不足者有之。若滨海下田,不过可种绵(原文如此)花五六十斤,绿豆五六斗。法既不平,日复多变,或亩加八升九升,或一斗,或一斗七升四合六勺。频年以来,率无定例。且如正德四年何等灾伤,朝廷准荒六分三厘,官司不与主张,听从粮长卖派,以致民心不服,输纳不齐,粮长又复瞒官,私收入己,所以因循至今拖欠。若当时照依钦准事例,派与六分三厘,小民安敢不典家卖产,依期完纳。老民正不知,先年何故金花银准米四石,布匹准米二石一石,却乃钱粮反多,今者金花银不过一石九斗,白银不过一石七斗,何故钱粮反少。若曰轻粮多在小户,不知大户亦有重额之田,未见其害也。只是以王道待天下,自然平正,若存大小户轻重田之心,则前人立法之意全无,而物之不齐之说,亦徒然也。田上加耗不可行也明矣。据此案候在卷。

(C) 今据前因,参看得松江一府,大户多轻则之田,小户多重则之赋,论田起耗,若便小民,然斗则数多,书手作弊,虽精于算者,亦被欺瞒,况小民乎。本院已将万石一览,通行发府议处,正欲将金花银,每两准米四石,细布一匹,准米二石,粗布一匹,准米一石,先尽下户及陪貱之粮,有余,并将白银以次分与中户,又次及与上户,务使贫富适均,官民两便。今严泰又称,粮上加耗,与民便益。合准照粮征派相应。为此仰抄案回府,着落当该官吏,即行各县掌印官,今后派征钱粮,俱照先年巡抚周尚书所行则例,不分东中西三乡,一概粮上加耗,金花银两布匹,先尽重则官田,每银一两,折米四石,粗布一匹,折米一石,细布一匹,折米二石,白银一两,随时定价,其上中高户,俱派与本色秔穤等米,务使民心悦服,而钱粮不至于有弊,国计充足,而官府不至于有累。仍翻刊告示,发镇店乡村凡有人烟去处张挂,晓谕知悉。

(26) 张弼:《张东海集》卷三《议》。

(27) 《(崇祯)松江府志》卷四《赋议利弊》。

(28) 嘉靖二十一年(1542)刊《湖州府志》卷一《郡纪》正德十五年知府刘天和请均派京库折银条。

(29) 原文中“折”只是针对“本”而言,并未指明何种折征物品称为“折”。通观本章及下一章所用宣德至正德年间的文献中并未言及银以外的折征物品,故推断“折”是指折色银。

(30) 表湖1最左栏中的“等则”是笔者有意添加的。此表只是在原文基准上赋予的一个数值模式,而非原文内容的表格化。

(31) 正统年间湖州府的米价不明,但根据第三章第五节Ⅴ中对正统年间江南地区的探讨,以及本章第三节对成化年间苏州府的叙述,可以计算制成此表。关于金花银对米谷的折算率,同样参照第三章第五节Ⅴ和本章第三节。

(32) 《(嘉靖)湖州府志》卷一《郡纪》在“正德十四年,都御史许庭光请均湖州府各州县粮耗,疏下,知府刘天和议均为官民两则”后,引录了许庭光上疏的全文。又请参照本书下一章第四节Ⅰ。

(33) 《(嘉靖)湖州府志》卷三《古今守令表·郡守》宣德项中记赵登“元年三月二十七日视事,正统七年去任”。

(34) 《明实录》正统三年十一月戊戌。

(35) 《明实录》景泰七年九月甲戌的相关内容如下:

定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征粮则例。先是浙江右布政使杨瓒奏,浙江起科粮额,则例不一,欲约量归并。诏镇守浙江兵部尚书孙原贞等查理并(“并”当作“则”)例以闻。至是,户部覆奏,原贞等定则(“则”当作“所”)征粮则例,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运纳宜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运纳宜远。(以下段落为笔者所分)

官田每亩科米一石至四斗八升八合,民田每亩科米七斗至五斗三升者,俱每石征平米一石三斗。

官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民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三升者,俱每石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每亩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亩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者,俱每石征平米一石七斗。

官田每亩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亩科米七升至三升者,俱每石征平米二石二斗。

绍兴等八府重则官粮,各于本府县存留上纳。如仍不敷,于人户坍江田粮及中则官田、重则民田内拨补。

从之。

(36) 《(嘉靖)湖州府志》卷三《古今守令表·郡守·天顺》。

(37) 《明实录》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

(38) 据《(嘉靖)湖州府志》卷十二《名宦列传上》桂萼赴任武康县知县为正德八年。

(39) 引文据《明实录》中上述纪事简化而来,与湖州府有关的部分省略。

(40) 《(康熙)安吉州志》卷五《田赋》。

(41) 同第283页注③。

(42) 关于此间的细节,除《(崇祯)乌程县志》卷三《赋役》的上述部分外,还可参照本章前揭吴宽撰《隐士史明古墓表》与第五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