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国家对江南三角洲纳粮户统治的动摇
明朝政府意识到了开国以来对作为重要财政基础的江南三角洲(1) 纳粮户统治的动摇,开始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这些改革始于洪熙元年(1425)。同年5月,仁宗死后宣宗即位。(2) 从宣德元年(1426)至宣德十年(1435)年一月宣宗死去(3) 的十年时间里,这一改革始终在进行着。在这一期间,明朝政府将改革的重点都放在了本地区。
洪熙元年正月,仁宗派遣广西右布政使周干、按察使胡概、参政叶春三人,巡视应天、镇江等八府,调查“民之利病”。(4) 此时,具有对江南三角洲地区纳粮户统治形态进行再探讨的意图,这一点在命令调查的勅谕中已有所明示:
朕祗奉鸿图,君临兆庶,惓惓夙夜,康济为心。而南方诸郡,尤厪念虑。诚以民众地远,情难上通。今特命尔等巡视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湖州、杭州、嘉兴八府。其军民安否何似,何弊当去,何利当建,审求其故,具以实闻。
同年七月,周干等人巡视苏州、常州、嘉兴、湖州等府“民瘼”后向朝廷奏报。(5) 报告的主题是“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他引述“耆老”的话介绍了导致“人民”逃亡的原因是,“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并说“臣等覆勘,信如所言”。此处的“官府弊政”,主要是指与官田税粮征收有关的问题。比如,在苏州府的吴江县和昆山县,没官田、公侯还官田的税粮为每亩8斗或1石。前者是将没官前的私租1石减去2斗,后者是延续着向公侯、驸马等赐田当时的私租标准,即每亩1石。(6) 又如,在杭州府仁和县和海宁县、苏州府昆山县“自永乐十二年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在常州府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车、牛给付耕佃人,用纳税。经今年久,牛皆死,农具及车皆腐朽已尽,而有司犹责税如故。”这些被视为“此民之所以逃”的原因。
所谓粮长害民,是指粮长在征收税粮时对小民进行榨取。周干称,“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尅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六样斗斛而倍量之,又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负,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
周干所说的弓兵害民主要指以下情况。在常、镇、苏、松、嘉、湖、杭诸府,“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要子女,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装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饮食,或戕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周干在列举了上述情况之后说,“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他还提出了解决方案:
必命有司将没官之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照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水沦陷田地与农具、车、牛无存者,悉除其税。如此,则田地无拋荒之患,官府无暴橫之征,而细民得以安生矣。
乞禁约粮长,不许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止是催征,毋得包收揽纳。巡检司弓兵从府县佥充,将佥过姓名榜示,以革其弊。……如此,则粮无侵漁之弊,豪强无暴虐之毒,而细民安业矣。此事虽小而为害实大。
周干又指出导致“人民”逃亡的理由不仅仅是以上两点。还有“豪强兼并,游惰无赖之徒为民害者尤重。众究其所以,亦由府县多不得人”。于是建议,“乞敕所司慎选贤才,授守令之任,抚字存恤,仍命在廷大臣一员往来巡抚,务去凶顽,扶植良善,而后治効可兴也”。宣宗命吏部尚书蹇义,“与户部、兵部同议行之”。同年八月,吏部尚书蹇义将向宣宗报告了商议的结果,建议接受周干的提案。宣宗接受了这一意见,任命与周干同去巡视的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任命四川参政叶春“巡抚”南直隶及浙江诸府。(7) 宣宗赋予他们与此前一个月同样的任务。(8) 从前后的情况来看,周干报告中所说的逃亡“人民”应该就是周忱所说的“椎髻秉耒良善小民”。
凡官吏粮里及公差官员,有贪刻虐害军民,及土豪恃强侵欺小民者,悉皆奏来。应合擒问者,即擒问,不伏者,量调所在卫所官军擒解。务除凶恶,以安良民。其各处农务水利,悉从提督。尔等恪遵朕命,必廉必公,必勤必慎,庶称委任之重。
实际上,就在周干等人开始“巡视”之前,明朝政府从永乐年间开始,派遣通政司左通政岳福赴苏州、松江、嘉兴和湖州诸府,担任“治水及都督农事”之职。周干在报告中指出,岳福病弱,难堪其任。次年即宣德元年(1426)四月,岳福在被召回之后奉命辞官还乡。(9) 此时,担任大理寺卿的胡概与叶春一起奉派常驻江南,他们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其中包括揭发各地官吏、粮长、里长和土豪(10) 等压迫小民的行为。我认为,这一命令旨在严格控制各地的势要之家,禁止他们压迫小民,阻止“人民”的逃亡。
胡概忠实地履行了宣宗交办的任务,在各地镇压“土豪恃强侵欺小民者”。在松江,他将“土豪及亡赖虐民者械送京师”(《明实录》宣德元年正月壬子)。在镇江府溧阳县,“民史英父子恃富暴橫,殴杀其乡人,乃贿有司,诬为劫盗,又执其家属禁锢之”。胡概“廉察得实,械送英父子并受贿者二十余人”(《明实录》宣德元年七月乙巳)。他还建议将“侵盗秋粮”的“湖州粮长”问以“斩罪”(《明实录》宣德二年四月丁丑)。宣德三年,他将嘉兴府海盐县的“强贼平康之党三百人”逮捕后械送京师(《明实录》宣德三年十二月丙申)。宣德四年五月,根据他的建议,常州府“豪民”王昶和储用敏被械送京师后处斩(《明实录》宣德四年五月辛亥)。同年九月,在苏州府和常州府“奸盗杀人,夺人妻女田宅,侵盗官粮”的“土豪”被械送京师(《明实录》宣德四年九月丙辰)。胡概去世后,《明实录》的小传中说,“概初奉命,巡视苏常诸郡民瘼,锄豪强,剪奸黠,无所顾避”(《明实录》宣德九年十月甲寅)。关于叶春,《明实录》有如下记载:
上命大理寺卿熊概[森案:胡概原从母姓,晚年改回熊姓]、锦衣卫指挥任启及春巡抚苏常及浙西诸郡,察捕强豪以安善良。春虽行事于其乡,能持公道。(《明实录》宣德八年六月己酉)
这些记述如实地说明他们履行敕命时采取的方法。
也许是因为胡概等人镇压“豪强”的力度较大,故行在都察院曾经“劾奏”他们“所至作威福,发兵护送,且纵兵扰民”(11) 。土豪中有人诬告胡概“受罪人黃金五百两”(12) 。宣宗不为所动。宣德三年七月,宣宗“敕大理寺卿胡概曰”,“屡有小人诬构尔过,悉斥不听”,要求他一如既往,尽心竭力地履行任务,“必使为恶者知警于公法,为善者获安于田里”(13) 。同年十二月,宣宗加派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和太监刘宁等前往镇、常、苏、松、嘉、湖等府,与胡概一起“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将那些“为军民之害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14) 。(https://www.daowen.com)
正如前述周干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明朝政府对江南地方“豪民”的镇压政策无疑是为铲除当地粮长及有力大户等对小民的迫害。我们从周干等人如此严厉地执行明朝政府的命令中看出,“豪民”阶层在当时的地域社会中所拥有的强大势力。(15)
而且,当时“豪民”阶层采取镇压政策的初衷是国家为了阻止“人民”逃亡。防止“人民”逃亡的再次发生,是周干上奏的核心。江南地区的“人民”逃亡之所以得到重视,是国家非常关心作为纳粮户的小农能够稳定在里甲制下的地域社会中,让他们的劳动力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维持来自这一地区的税粮收入。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明朝政府的这一政策。宣德元年(1426)七月,宣宗命户部尚书夏原吉等,“山东诸郡奏,今岁农事已悉知之,苏、松、嘉、湖未知雨旸如何,卿其遣人驰往视之”。行在户部主事马健奉命与胡概一同去苏、松、嘉、湖、常、镇、杭诸府巡视农事。宣宗在收到马健奏报之后对夏原吉说,“国家粮饷取给诸郡,常恐不熟,故前令人往视”,表达了他对江南的中心——江南三角洲地区税粮征收问题的关切。(16) 宣德三年六月,户部主事孙冕奉同样的命令巡视了“苏、松、嘉、湖、杭诸郡”(17) 。在此之前的宣德二年四月,明朝政府决定“增置苏、松、嘉、湖、杭、常六府并属县官一员,专督农务”。采取这一措施的起因是巡抚官大理寺卿胡概的如下上奏(18) :
六府地广,田圩低洼,租粮浩大。正佐官常以公事离职,率委属官权署,农务废弛。请依永乐中例,增官专职,庶不废事。
如上所述,洪熙元年(1425)以来,明朝政府为了加强对江南纳粮户的统治,采取了把握实情和利用镇压政策调整当地社会关系的方法。明朝政府对于纳粮户的逃亡和税粮征收机能部分损坏的情况所实施的具体改革,始于宣德五年(1430)的宽恤诏的颁布。(19) 这个由11个项目构成的诏敕的第10项是减免官田税粮,这是自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来,时隔40余年施行的官田减租令。这项命令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各处旧额官田”。但是,在江南三角洲地区集中设置了官田,围绕这一地区官田税粮的征收,国家与纳粮户之间的矛盾在当时已经相当严重。这一点在上述周干的奏报中已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国家对江南纳粮户统治方式改革的时机,宣德五年的官田减租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宣德五年三月,明朝政府升大理寺卿熊概[森案:即胡概]为南京都察院右都御使,四川布政司右参政叶春为行在刑部右侍郎。(20) 我认为,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当时需要对官员人事进行调整。
当年五月,“行在吏部奏郡守阙九员”。在此之前,宣宗“闻除郡守悉由资格,多不称任,甚至有贪黩暴刻者”。于是,“上命行在六部、都察院堂上官,举京官之廉能者擢用之”(21) 。结果,明朝政府选了九名京官担任知府,其中包括位于江南三角洲的重要官田地区的苏州、松江、常州、杭州等四府,以及西安、武昌、吉安、建昌、温州等五府。这是自洪熙元年以来,明朝政府采取的重视江南地区的一系列政策的产物,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当时由礼部郎中被选为苏州知府况钟的传记中(载《明况太守龙冈公治苏政绩全集》,即《况太守集》卷一《列传》有如下记载(22) :
(宣德)五年,朝议天下九大郡,繁剧难治,苏州尤甚。税粮甲于他省,民困吏奸,积逋日益。每差京官督催,累岁不能如额数,而流亡倍多。乃诏六部都察院,各保举郎中御史之廉能有为、才堪牧民者知九郡事。礼部胡尚书公滢暨吏部尚书蹇公义,交章荐公[森案:况钟]。时三杨当国,首辅西杨[森案:杨士奇],尤秉知人鉴。凡所识拔,悉为名臣,然性严,不轻于接物。公受知最深,遂奏,拔公任苏州。赐敕书,假便宜行事,章奏径达御前。复赐钞千贯为路费,驰驿之任。盖重其行,不以常格相待也。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在当时试图强化对全国重要地区的统治,与其说是对况钟的称赞,不如说是明朝政府对苏州府的重视。况钟原籍江西,与当时被称为“三杨”之一首辅杨士奇谊属同乡,关系密切,与湖北籍的杨溥是朋友。此外,同属“三杨”的杨荣也是江西人,后面将要提及的周忱也是江西人。可见,位居权力中枢的“三杨”将最可信赖的同乡派往苏州。(23) 关于与苏州府存在同样问题的松江府、常州府等,也采用了这样的任命方式。这些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打破常规,导致况钟等人长期在任。从宣德五年起,苏州知府况钟任职至正统七年(1442),在任期间长达13年。此外,松江知府赵豫任职至正统九年(1444),在任15年(24) ,常州知府莫愚任职至正统八年(1443),在任14年。(25)
此外,在宣德五年九月,宣宗派遣“行在户部臣”举荐的周忱等六位重臣,以“总督税粮”的身份前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山西、北直隶、山东和南直隶苏松等府州县。这6六人分别被升为行在六部侍郎,“分命总督”。宣宗命令他们,“遇有诉讼,重则付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究治,轻则量情责罚,或付郡县治之。若有包揽侵欺及盗卖者,审问明白,解送京师。敢有沮挠粮事者,皆具实奏闻。但有便民事理,亦宜具奏”。一般认为,这些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巡抚制度开始登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上述任务的中心在于强化税粮征收的管理体制。因为在宣宗给周忱等人的敕谕中明确指出,“今命尔往总督税粮。区画得宜,使人不敢劳困,输不后期,尤须抚恤人民,扶植良善”(26) 。可见,明朝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税粮”。
明朝国家已经明确表示要强化全国主要六个地区(其中有四个位于长江流域)的税粮征收体制。其中,洪熙元年(1425)以来,明朝政府所重视的,派人前往包括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中心——包括苏松等府在内的南直隶地区——“总督税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27)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中称:
帝以天下财赋多不理,而江南为甚,苏州一郡积逋至八百万石,思得才力重臣往厘之,乃用大学士杨荣荐,迁忱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总督税粮。
早在永乐年间,周忱在征税方面的才能已经开始受到关注,太宗对其寄予厚望,以致在吏部名簿中在周忱名下特意标注有“留著别用”(28) 。如上所述,当时掌管国政的江西官僚们选择他们最信赖的周忱出任南直隶巡抚。(29) 此后的正统六年(1441年)四月,周忱因“练达老成,克称委任”,被命兼任浙江嘉兴、湖州二府的巡抚。这样,他从宣德五年(1430)至景泰二年(1451)的大约20年间,一直负责管理着江南三角洲的中心地区。
明朝政府在其认识所及的范围内,于15世纪20年代后期起,开始重新完善对江南纳粮户的统治方式。如上所述,这一改革基本上是按照洪熙元年周干在上奏中提出的方案进行的。周干奏报的主题是解决纳粮户中的小民阶层的逃亡问题。周忱于宣德五年被委以“总督税粮”的重任,此举反映出洪熙元年以后普遍发生了拖欠税粮的情况。毋庸置疑,能否把纳粮户掌握在国家体制中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征收税粮。在这个意义上,周干的上奏与赋予给周忱的任务是密不可分的。在以后各章中,将具体分析明朝政府是如何加强对江南三角洲纳粮户的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