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府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相克

二、 松江府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相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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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府从15世纪30年代的均耗、折征,经16世纪30年代后半期的征一,再到16世纪60年代后半期的均粮,前后花了130年的时间,比苏州府长了大约30年。松江府实现征一之前的税粮改革过程,可见于正德七年(1512)刊行的《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本章以下简称《正德府志·田赋》),而征一政策的施行过程及以后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当地士大夫和官员的见解,则在崇祯四年(1631)刊行的《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下》的“赋议利弊”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除此以外,关于后者还有若干士大夫留下的记录,我们将在行文中加以利用。

在讨论松江府130多年的税粮征收政策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关注一下当地的士大夫顾清这个人。顾清是正德七年(1512)刊《松江府志》的主纂,也是事实上的执笔人。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正德松江府志》中的基本资料。不仅如此,顾清对周忱的政策、言行的介绍,以及他自己的著述,都对1560年代末期推行均粮制度前夜的当地士大夫阶层有着巨大的影响。

顾清(19) 要比史鉴晚一辈,天顺四年(1460)生于松江府华亭县,弘治六年(1493)中进士后曾任南京礼部尚书,后辞职,在华亭县西乡农村一边精读《农桑辑要》,一边躬自与童仆们经营农业。辞官归第前他就不多与人往来,归乡后就更少与士大夫来往,即便有来往,也“皆清贫无位势”的“薄宦”。同时,他对天顺二年(1458)编纂的周忱年谱《周文襄公年谱》进行了增订,并于嘉靖六年(1527)在自己的家塾中刊行。(20) 何良俊对顾清增订的《周文襄公年谱》及其随笔《傍秋亭杂记》评价道:“凡作吏于苏松而有与钱粮之责者,不可不人置一册于左右。”(21)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顾清与史鉴一样,是对农村地域社会的共同利益抱有深切关怀并深有造诣的士大夫。只是,在顾清的文章中时不时的可以看到关于田租的话题,也出现与自家税粮负担有关的记述(22) ,这样的现象在史鉴的文章中是找不到的。顾清与史鉴之间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差异,似乎和苏州与松江、处士与官员等个人出身、仕宦经历有关,同时也与相隔一代人的士大夫地主的土地所有方式,以及参与地域社会的程度有关。

通过对以上资料的分析,我们将不难发现松江府在均粮法出台前130多年间的特征。尽管前后三任南直隶巡抚都在努力推行论田加耗法,但松江府的论粮加耗而且是统一论粮加耗却一直执拗地延续到了16世纪初期,虽然嘉靖十六年(1537)随着征一政策的开始松江府也实施了论田加耗,但当地对其的批判从未停息,“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这两个词汇本身也出自《正德府志》。再者,前文已述,江南官耕地带的各府中,镇江府的均粮政策是实行得最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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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松江府会执拗地坚持统一论粮加耗呢?嘉靖二十八到三十二年(1549—1553),论田加耗法已经实施,此时,松江府华亭县的士大夫何良傅家有一“乡人”来访,席间话题涉及到了“论粮加耗事例”,及“近有海滨穷民诉于抚公得行台下议处”。基于此,何良傅向松江府知府刘存德呈上了书信,信中也谈到了顾清的言行。(23)

夫松江加耗论粮,实出文襄周公独得之见。今人言其不便者,有二说焉。盖谓田额本有轻重,若论粮加耗,则重者益重,轻者益轻。此一说也。又谓,轻粮多在大户,重粮多在小户,今欲议复论粮加耗之例者,皆出大户之意。此又一说也。然其中实有不尽然者。且如苏郡吴江,则其田皆美,其粮皆重。嘉定,则其田皆瘠,其粮皆轻。一县之中,相去不远。至于吾松,如华亭一县,其附郭与在黄浦左右,谓之中乡,其田与税,皆均平,似无容议。其西傍湖泖者,则极其膏腴,每岁收米可得三石之外,取租者,每亩可得一石五六斗。又便于灌溉,一夫可种田二十五亩,计其所入,即每亩出税数斗,而自有余。故其额重。其东乡滨海塘者,则地势高亢而土脉瘠卤,民皆于田内凿沟,以求灌溉。竭一夫之力,所种不过五亩。收米常不及一石,或棉花四五十觔,或黄豆几斗而已。取租者,又半之,计其所入,其能有几?故其额轻。一县之中,美恶利弊,相去悬绝如此。

与江南的其他府县如苏州府的吴江县、嘉定县相比,松江府下各县如华亭县的自然条件很不均衡,亩产量与田租额也极端不平衡,这是何良傅发出议论的前提。然后何良傅又说,正是自然条件所致生产力水平的不均衡,才是以前周忱创设论粮加耗,并允许以银和棉布折征的理由。何良傅接着说:

文襄公昔日巡抚江南,前后二十余年。每乘小艇循行篱落间,或遇乡之父老可与言者,即与抵足共卧,讨求利弊,其用心已勤矣。诚知吾松事体与他郡不同,故定为论粮加耗之例,而又以银布轻齎,专归重税以裨之。良法美意,至矣尽矣。

也就是说,周忱认为松江府的自然条件恶劣,生产力低下,包括很多亩税粮额较轻的地区,因此,在这样的耕地上实行基于正粮税额之上的论粮加耗法是加耗负担最轻的方式。不过另一方面,在论粮加耗的方式下,原本亩税粮额较重的耕地,负担则进一步加重,考虑到这一点,周忱将银两和棉布的折征份额全部给了这些“重税”的土地。

所谓“海滨穷民”,指的是松江府华亭县沿海地区的贫困农民。由于何良傅“仆产东乡,目睹其穷苦之状”,因此在给知府刘存德的信的最后,希望恢复论粮加耗法。

何良傅的这一见解,如对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同一县内、同一府内的比重的评价,自然条件与亩税粮额之间的对应关系等,与同时代的其他论者如下文将要引用的徐献忠的见解相比(24) ,很难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官田、民田之外,耕地的种类极其复杂,亩税粮额也极其多样。在统一了亩税粮额施行均粮之后,其他府县,如第五章第三节叙述的那样,苏州府能够依照标准水稻产量设定一个县的亩税粮额,税额一旦设定,加耗也就自然消失。但松江府却无法做到像苏州府那样,如本书第五章表7所示,即使在均粮之后,各个县内依然被分成两至三四个不同区域设定亩税粮额,并且保留了加耗,区域间的加耗额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应该说何良傅的见解存在着一定的客观依据。然而,统一论粮加耗法的持续施行及其恢复的主张,其契机本身不仅仅是地域间自然条件的不均衡。这里必须首先认识到,主张论粮加耗法正当化的松江府的议论者们,他们并没有将个人利害关系的不均作为主张论粮加耗法正当化的依据,他们找到的有力依据是基于自然条件之上的地域间利害关系的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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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八年(1433)周忱创设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参照表松1A、B模式)在15世纪30年代到16世纪30年代的松江府并不是一成不变地持续着。据《正德府志》田赋,周忱辞去南直隶巡抚后的第六年即天顺元年(1457),首先由巡抚李秉推行了陈泰的分段论粮加耗法(参照表松2模式),但第二年就被巡抚崔恭废除,恢复了统一加耗(参照表松1A、B模式)。在此后三四十年间,这一方式基本被延续。崔恭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在苏州府遭到了民众的普遍反对,这一点前文亦已提及,崔恭离任后苏州立刻恢复了分段论粮加耗。松江府的动向与苏州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间成化二十二年(1486)知府樊莹下令,加耗不仅征收米谷,还征收银两。这里的银两不同于金花银,而被称为“白银”(参照表松3模式)。弘治八年(1495)后,这一状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也就是说,成化十五年(1479)巡抚王恕在苏州推行统一论田加耗后的第16年,巡抚朱瑄也在松江府依不同县乡实施了统一论田加耗(参照表松4模式)。弘治十一年(1498),继任巡抚彭礼再次恢复了论粮加耗。然而四年后的弘治十五年(1502),就是这个彭礼,协同知府刘琬一起将官田与民田分开,对民田实施了论田加耗(参照表松5模式)。又过了五年,巡抚艾璞再次全面推行各县乡的论田加耗(参照表松6模式)。如此,松江府自弘治八年进入了以论田加耗为主导的时代,至正德五年(1150)止,前后持续了大约15年。

表松1 宣德八年(1433)巡抚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

及天顺二年(1461)巡抚崔恭的统一论粮加耗

A华亭县

图示

B上海县

图示

表松2 天顺元年(1460)巡抚李秉的分段论粮加耗

图示

表松3 成化二十二年(1468)知府樊莹的统一论粮加耗

(加耗为正粮每石征收米若干、银若干。华亭县米3.2斗,银1钱5分。按银1两=米2石换算)

图示

表松4 弘治八年(1495)巡抚朱瑄的各县乡论田加耗

A华亭县西乡(亩加耗额最高)

图示

B上海县东乡沿海地区(亩加耗额最低)

图示

表松5 弘治十五年(1502)巡抚彭礼、知府刘琬的官田论粮、民田论田加耗

A官田

图示

  B民田(5斗、6斗的亩税粮额实际上基本不存在)

图示

表松6 正德二年(1507)巡抚艾璞的各县乡论粮加耗

A华亭县西乡(亩加耗额最高)

图示

B上海县东乡(亩加耗额最低)

图示

正德六年(1511)巡抚张凤再度恢复了周忱以来的传统模式,即统一论粮加耗和银、棉布的折征制,这种方式一直沿用到嘉靖十六年(1537),持续了26年。还有,松江府从天顺元年(1457)起就下调了一两金花银折算米谷四石的换算比率,这比苏州府始行的成化八年(1472)要早了很多,此后的成化十四年(1478)到弘治八年(1495)间时有变动,最低时达到了每两二石六斗。同时,松江府也和前一节中谈到的苏州府一样,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金花银份额,并据金花银的多寡调整加耗米的征收量。此外,如前所述成化二十二年(1486)知府樊莹规定将一部分加耗米折征为银,并将这部分折米银称为“白银”,所折银两交付粮长作为漕运费用(参照表松3模式)。在持续实行论粮加耗法的松江府,对金花银与米谷换算比率的人为操作,规定部分加耗米折征成银两,通过这一系列基于银两的调整政策,对公定亩税粮额高、亩总负担额重的耕地的税粮调节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我们回顾了松江府百余年间统一论粮加耗的曲折历史,从中不难觉察到,与苏州府的情形一样,松江府为了追求亩税正粮、加耗以及总负担额的公平化,也曾经有过施行分段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的意愿和实践。但是,探讨这一时期松江府税粮问题的唯一资料是《正德府志》田赋,而《正德府志》田赋中除叙述统一论粮加耗法外,对当时其他论者的主张却几乎未予收录,所以要想弄清这一问题已经非常困难。正德《松江府志》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这与主纂人顾清的立场不无关系。顾清曾经高度评价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和银、棉布的折征制,称“守其法治,紊之乱”(《(正德)松江府志》卷二十四《宦迹下·周忱》),又在自己复刻的《周文襄公年谱》中,将正德六年附录了巡抚张凤下令恢复统一论粮加耗的文命《复旧规便民案》收进了附录(前引何良俊文),可见顾清非常赞同论粮加耗法,而对论田加耗法是采取批评态度的。不过,从《正德府志》田赋的有关言论中,我们依然可以找到松江府的部分论者希望推行论田加耗法的迹象。

迹象之一就是上述天顺元年(1457)顾清对巡抚李秉分段论粮加耗法的评价(参照上节)。前文已经做过介绍,顾清本人也认为分段方法理论上“最为公平”,承认了它的公平性,可见统一论粮加耗法下每亩总负担额出现的巨大差异,这种现象在松江府同样存在。事实上,即使是在天顺二年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后的34年间,尝试推行分段论粮加耗的迹象也不是没有,如天顺四年(1460)在苏州府推行分段论粮加耗法的刘孜,也曾于天顺六年(1462)在松江府尝试过同样的加耗法。也就是说,虽然《正德府志》田赋中没有像《史鉴备忘录》那样明确列出每一段的加耗率,但同样也留下了“按此时秋粮加耗,华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八斗至六斗”的记载。(https://www.daowen.com)

显示当地曾有要求停止统一论粮加耗而希望改行它法的另一条证据,就是弘治八年(1495)后约15年间松江府是以论田加耗法为主导的时期,以及《正德府志》田赋中对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的记载。

自15世纪30年代以降,经16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以周忱为首的南直隶巡抚的名字,作为改革领导人屡屡出现在有关税粮制度改革的文献中。既然在松江府推进论田加耗的是历任巡抚,那么这就暗示着论田加耗与当地的呼声不无关联。对于1430年为“总督税粮”而设置的南直隶巡抚来说,从官田分布广泛的江南各府更有效更切实地征收巨额税粮是职责所在,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他们自然需要自上而下努力地制定更加合理的税粮政策。前文所引何良傅的书简中还提到,具有超群税收能力的周忱亲自深入农村基层,与“乡父老”们“讨求利弊”这样略带传说色彩的故事。这不仅是周忱的个性使然,如果不联系他前后约20年这一异常漫长的任期,以及致使他能够在任20年这一时代背景,都是难以想象的。南直隶巡抚的政策不可能与当地的呼声毫无关系,这从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的巡抚张凤的文命《复旧规便民案》言及亲自“延访民情”,并详细引用华亭县耆民严泰等、上海县耆民朱禋等上呈意见,即可得以证明。虽然没有留下详细记录,但南直隶巡抚在决定推行论田加耗法时,必定是遵循了当地舆论的呼声。

在弘治八年(1495)巡抚朱瑄的《分乡论田加耗例》中,谈到了前一年即弘治七年“本县董知县(董钥),因与巡抚同乡,更变粮法,却于田上加耗”(《正德府志·田赋》载《复旧规便民案》中上海县耆民朱禋等言)之事,似乎给人一种巡抚通过知县将自己的方针政策自上强行贯彻下去的感觉。还有,正像上文在论述苏州府时所推断的那样,成化十五年(1479)苏州府推行的论田加耗法,经后来巡抚的推广,对松江府的论田加耗产生了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论田加耗法一开始就受到了松江府下不均衡的地域条件的影响,因此,对府下各县不同地域的亩加耗额不得不作出了以下这样的极为细致的规定(参照表松4)。

弘治八年,巡抚右副都御史朱瑄,始定分乡论田加耗例。

华亭县。东乡,每亩加耗斗一升。中乡,斗三升。西乡,斗五升。后中乡亩加斗四升,西乡加斗五升。东乡又分沿海不沿海,沿海亩加一斗,不沿海加斗一升。

上海县。东乡,亩加斗一升。中乡,斗三升。西乡,斗五升。后又分东乡沿海亩加一斗,不沿海加斗一升。中乡亩加斗三升,西乡斗六升。

(《正德府志·田赋》)

如上述史料所示,针对最初划分为三个区域,后来又作出了调整,如将东乡划分为“沿海”部分和“不沿海”部分。虽然巡抚的政策与当地的实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从一开始就分成三乡并分别制定亩税粮额,此举具有重要意义。朱瑄的措施可以视作对当地论田加耗呼声的反应。

其次,引人注目的是,朱瑄的加耗方式不同于此前施行一年就废除了的李秉的分段论粮加耗法,而是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从上文的叙述中也已看出,持续了三年的朱瑄分乡论田加耗法于弘治十一年(1498)被巡抚彭礼废除,重新采用了统一论粮加耗法。但四年后的弘治十五年(1502),彭礼与知府刘琬一起,将自己恢复起来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加以修正,继续运用于官田中,同时在亩税粮总负担额甚轻的民田上实施了论田加耗法,与当时的苏州府一样,每亩课征一斗二升的加耗米(参照表松5)。彭礼的这一举措反映出当地确实存在施行论田加耗法的呼声,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这种形势成为此后正德二年(1507)巡抚艾璞再度全面推行按县按乡论田加耗模式的基础(参照表松6)。此外,艾璞将各县不同区域的亩加耗额削减了二三升,可见他的论田加耗相比于朱瑄来说更加追求负担的轻减。

周忱的统一论粮加耗法,将加耗简明地规定为每石正粮加多少升,对因此而产生的亩税粮总负担额加重的耕地实行金花银和棉布的折征制,对总负担额非常轻的耕地则令田主承担向北京和南京运送白粮的义务。政策上的如此结合,一方面可以从每个阶层那儿都能无差别地征收到一定比率的加耗,另一方面也间接地为纳粮户中的贫困户减轻了负担。而排斥这种方式,促使亩税粮总负担额本身更加公平化的舆论呼声,不仅见于苏州府,也存在于松江府中,并且从巡抚的政策中反映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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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正德六年(1511),巡抚张凤“复论粮加耗并银布折征旧例”。为什么松江府田主之间论粮加耗的呼声会超过论田加耗呢?

回答这一问题的线索,就在当时巡抚张凤下达给松江府要求府下各县(当时为华亭、上海两县)按“旧例”税粮的命文《复旧规革弊便民案》(以下简称《复旧规案》,《正德府志·田赋》)中。现全文抄录并分段标号置于文末注中。(25)

《复旧规案》由三部分组成:

(A) 巡抚张凤“整理粮法”——得知巡抚将要调整租税征收法后华亭县耆民严泰等人的上书(呈文)。

(B) 接到严泰等人上书后,巡抚张凤咨询“民情”,上海县耆民朱禋等上书(呈文)。

(C) 根据两份上书中要求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的呼吁,巡抚张凤下达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和金花银及棉花折征制的指示。

要想了解当地舆论要求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的呼声,最引人注目的就是(B)这一部分。

(A) 中所言周忱的加耗法原本是“为民便益”,但到了弘治年间却“田上加耗”,由于一县之中被分成了三乡,而且又分出沿海和不沿海,加耗的分段变得各不相同(“等第不一”),耆民严泰等向巡抚控诉粮书(粮长、胥吏)“乘机紊乱作弊,以致民遭其殃,官受其累”。

(C) 的结尾部分,为减轻加耗负担,除此前出台的白银调整措施外,张凤还对恢复周忱的加耗法作出如下指示:

俱照先年巡抚周尚书所行则例,不分东中西三乡,一槩粮上加耗,金花银两布匹,先尽重则官田,每银一两,折米四石,粗布一匹,折米一石,细布一匹,折米二石,白银一两,随时定价,其上中高户,俱派与本色秔穤等米,务使民心悦服,而钱粮不至于有弊,国计充足,而官府不至于有累。

如果将《复旧规案》中的(A)和(C)分别视为该文的序论和结语,那么(B)就应该是正文了。(B)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主张松江府不能像其他府县那样实行论田加耗,原因在于府内的自然条件(海拔和土质)以及与自然条件相对应设定的亩税粮额,它们之间都有着巨大的差异。

闻之父老,各处田粮,多在田上加耗,惟吾松江,则不可行。有上中下三乡,有肥薄瘦三等,有升斗斛(石)三科(亩税粮额的单位有升、斗、石),俱系先朝秤土起粮(明朝之先在土地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税粮额),因地立法,非后人所可改易。

第二,指出松江府自实施论田加耗法以来引发的种种问题。首先,对弘治六年以前的状况作了肯定性的回顾,亦即周忱基于府内各地域间公定亩税粮额存在的不均等性,认可金花银及阔白三梭布(细布)和阔白棉布(粗布)这两种棉布的折征,此后知府樊莹又认可加耗米中用于税粮运送的那一部分折征白银,与民方便,这个时期的“粮上加耗”(论粮加耗),一石加耗不过六七斗。然而弘治七年以后,随着松江府开始施行论田加耗(朱禋等人陈情中的说法与《正德府志》田赋不同,将这一年定为论田加耗的开始),不顾三乡之间原有亩加耗额的差距,“东乡终是不平”。其理由是,西乡税额虽重,但仍有亩产米三石多的人家,中乡税额虽轻,也有亩产米不满一石五斗的,而东乡“滨海下田,不过可种绵(原文如此)花五六十斤、绿豆五六斗”。在他们看来,制度本身不合理,加之每亩的加耗额又在不断变更,不成定例。以上是朱禋等人指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对第一点的具体展开。同时他们还指出了在施行论田加耗的那段时间里,灾害之间的征税,官府口惠而不实,粮长则行为不端,上下其手。

第三,对论田加耗论者的批判,尤其是对论田加耗的依据,即“大户多轻粮(亩税粮额低)、小户多重粮”的批判。

若曰轻粮多在小户,不知大户亦有重额之田,未见其害也。只是以王道待天下,自然平正。若存大小户轻重田之心,则前人立法之意全无,而物之不齐之说,亦徒然也。

朱禋等人对论田加耗的批判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他们没有正面触及“小户多重粮”这一事实本身是否属实,而是摆出了大户中也有承担高额税粮的事实,进而强调大户中并没有因高额税粮而见其弊害,但却没有言及正因为是大户才有能力忍受高额税粮这一与小户截然不同的特征。第二,在“王道”和“物之不齐说”的名义下,也就是说把事物的不平等才是社会公理这一点作为大前提,对“大小户、轻重田之心”(大户多轻额之田,小户多高额之田)这种着眼于大小户社会地位的差异并将之与税粮负担挂钩的视角作出了严厉的驳斥,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不恰当的。

总的说来,在上海县耆民朱禋等人看来,松江府内各县各乡之间因自然条件不同生产力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旧有的公定亩税粮额正是基于这样的差异制定出来的,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施行的论粮加耗,也顾及到了不同耕地之间税粮额的差异,因此是非常合理的加耗方式。他们还举出了实行论田加耗后东乡沿海地区民户陷入困境作为其不合理的佐证。另一方面,朱禋等人还非常热衷于强调大小户间社会地位差异的合理性,无视甚至否定这种社会地位的差异与税额轻重之间存在的关联。

前面我们对1549—1553年这一阶段何良傅就论粮加耗的相关见解进行过探讨,从中能够看出各地域的自然条件确实存在着差异,尤其是松江府东乡一带,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何良傅的叙述应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朱禋等人的相关主张同样也具有客观性。但是,朱禋等人的主张让我们感觉到,在他们的议论中,将因自然条件的恶劣而出现的东乡地域性利害关系,极度地凌驾到了大小户因各自所处阶层不同而产生的利害关系上去了,想通过谁都难以否认的东乡这个地域性利害关系,迫不及待地要求官府尽快恢复论粮加耗法。换句话说,他们高举着保护东乡地域性利益的旗帜,但实际上是想达到保护在论田加耗法中遭受冲击的、拥有轻税私田的大户阶层的目的。站在这个立场上,《复旧规案》(C)的开头部分,即巡抚张凤本人的见解就显得意味深长了。张凤说:“松江一府,大户多轻则之田,小户多重则之赋,论田起耗,若便小民,然斗则数多,书手作弊,虽精于算者,亦被欺瞒,况小民乎。”张凤也认识到了公定亩税粮额与大小户的社会地位差异存在着关联,对于耕种高税额土地的小户来说,论田加耗法本来是合理的。

张凤的这种朴素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具体的佐证。

从第二章表2中可以看到,当时松江府官田税粮每亩六斗以上的耕地十分有限,四五斗的耕地占6.2%(官、民田合计面积,下同),而税粮三、二、一斗的耕地各占18.7%、25%和19.35%,这三者在耕地面积上占据了大部分。另一方面,民田中税粮额在五升(0.5斗)的占13.58%,成为税粮的基本额。表松7中将官田、民田分列,从亩税粮额的耕地面积分布来看,三斗、二斗、一斗和五升的耕地所占比例几乎相同,合计共占88.33%。值得注意的是,属于轻额地的一斗和五升,合计43.77%,占全体耕地的四成多。但回到第二章表2,税粮额一斗和五升的合计为19.66%,仅占约二成不到。针对论粮加耗还是论田加耗的问题,占到四成之多的一斗、五升的部分,其实才是深受论粮加耗法恩惠的。请看表松4、5、6中论田加耗法下总负担额指数一项,它反映了把周忱统一论粮加耗法中七段的总负担额指数分别化作100后,论田加耗法下各自对应的七段总负担额将达到一个怎么样的水准。一目了然,任何情况下论田加耗法中亩税粮额为五升(0.5斗)、一斗的税额都高于100,特别是五升的耕地,甚至达到了150至200,换言之,负担加重了1.5倍到2倍之多。

表松7 松江府每亩税收额别的面积分布

(据正德七年(1512)序《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各项田土并税粮科则”制成。不分官田、民田之别)

图示

续表

图示

(分以下面积省略。总计不按原文数据,分以下省略后各项累计而得,但有10亩以下的微小误差。百分比在0.009%以下四舍五入)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占总面积四成以上的轻额耕地,绝非集中在府下各县东乡的沿海部分。理由之一,如上海县耆民朱禋等人所说,松江府下正德以前并不是没有依据土地的高低和肥瘠而制定的税粮方案,即“秤(称)土起粮”,但因国家对土地的籍没造成了税额的大幅度变动。15世纪华亭县人张弼的《积荒粮议》中就提到,“秤土起粮,本非轻重,特籍没富家,因其租籍,着为定额。故同圩共里,或止隔田塍,地土无异,轻重顿殊”(26) 。15世纪末16世纪初华亭县人徐宗鲁的《均粮异议辨》中也写到:“其同圩共亩,轻重顿殊者,原非称量,而有是科则(人为设定起科等则)也。盖国初版册,悉因张士诚抄没租籍,故有是科额。”(27) 由于明初对土地的大量籍没,松江府税粮征收额的分布未必都与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相关。

另一个原因是,据对16世纪中叶松江府均粮前夜的观察,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沿海地区,耕地面积是相当有限的。1549—1553年,针对当时知府刘存德关于加耗法的咨询,华亭县人徐献忠写了两份题目相同的回信,其中一封这样写道:

今延海荒瘠之民,止于华亭之十四保十五保滨海里分、上海之十七保十九保边海里分。田粮虽轻,收数甚薄,不过麦豆五斗上下而已。又况天时一旱,则赤地弥望,诚可恤也。此外凡为民田者,尽皆沃土。岂得因此四保而并轻槩县之民田,尽于粮上加耗乎。

(《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复刘沂东加耗书》)

徐献忠书简的描述比较具有客观性,他对沿海地区困难的生产条件、低税收以及荒瘠之地面积有限等所做的观察是可信的。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基本可以明确,正德六年(1511)松江府全面恢复统一论粮加耗法,是在拥有占耕地总面积四成多、亩税粮五升至一斗的田主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但同时也能看到,松江府范围内期望推行论田加耗法的舆论动向,以及促使这一动向产生的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在地域社会相互对抗的两种呼声中,论粮加耗方式在松江府又持续了四分之一个世纪之久。但是,即便是在松江府,赋税制度也正朝着简便易行、负担均等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