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万历十七年(1589),苏州知府石昆玉在南直隶巡抚周继的认可下,刊行了题为《经赋册》的税粮征收基本台账。(1) 半个世纪前的嘉靖十五年(1536)到嘉靖十七年(1538),当时的苏州知府王仪,如下文将要论述的那样,对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土地展开了调查和重新登记,即推行了土地丈量和被称为“均粮”、“征一”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大约40年后的万历七年(1579),在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强力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土地丈量。(2) 这样一来,本章将要论述的王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成果是否会因此付之东流呢?石昆玉在任期间心里涌起了这样的忧虑,而《经赋册》的刊行正是为了消除这一忧虑。
崇祯十五年(1624)刊行的《吴县志》卷七《田赋上》中,收录了苏州府《经赋册》中吴县的相关部分。其“田粮斗则”一项,对吴县全境“实在官民田地山荡”,即登记在册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7141顷29亩3分4厘5毫土地,以及与之相应的19种亩平米征收额,与每种税额对应的土地面积及平米总征收额进行了摘录。这里所说的“平米”,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地作为土地税的税粮。表1即据上文所说“田粮斗则”的内容整理而成。
表1 万历十七年(1589)苏州府吴县“田粮斗则”
续表
该表据《(崇祯)吴县志》卷八《田赋中》“万历十七年巡抚都御史周继、知府石昆玉详定经赋册”,表示“吴县实在官民田地山荡7141顷29亩3分4厘5毫”中不同“田粮斗则”的面积与平米额。田4200顷左右,地、山、荡共计7000余顷,这个数据与嘉靖十七年的统计(表2)基本相同。
“地”、“山”、“荡”在19种“田粮斗则”中占了17种之多,但比起“田”来,产量要低得多,所以每亩的平米征收额也轻得多。“田”指的是产量较高的水田,共有两种,一种是亩税“一斗七升二合”的“范庄田”,指的是范氏义庄的10顷52亩余;剩下的一种其实是最重要的课税对象,即“三斗四升四合田”,共4185顷余,面积上几乎占了“田”的全部,在整个“田地山荡”中占58.53%,平米额则在整个“田地山荡”中占了91.61%。
距此210年前,即洪武十二年(1379)年,据《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税赋·田亩》所载,当时苏州府的“田土”共计4383顷45亩,主要由三类不同性质的部分构成,其中官田2274顷39亩余,民田1468顷33亩余,抄没田640顷72亩余。(3) 距此86年前,《崇祯吴县志》卷七《田亩上》“巡抚都御史魏绅、知府林世远详定实征册”所载弘治十六年(1503)吴县的田地中,官田地等项3633顷有奇,民田地等项3470顷有奇。明初以来税粮征收制度中固有的官田、民田之别,在本次改革中被彻底废除,在地方府衙实际使用的征收台账中,官田和民田的名称都已经消失,到了顾炎武所生活的17世纪,官田已经处于如下的状态:
今存者,惟彼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苏州一府,惟吴县山不曾均为一则,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
(《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如果说得更加周密一点就是,通过这一次改革,同一县域内水稻产量基本相同的耕地因官、民属性不同所致税粮的不均等性和多元性被消除,代之而起的是均一化和单一化。与此同时,徭役银的官轻民重规定也随之被废除。
这一章将主要探讨以下一些问题:16世纪废除官田、民田之别时江南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与之连动的徭役制度改革、江南各府的改革进程,以及改革与地域社会之间的社会、经济之关联。在此基础上,进而与15世纪周忱主导下的税粮征收制度综合改革进行比较,同时回顾14世纪后半叶明初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对16世纪江南地区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进行总括。通过这些问题的探讨,应该不难看出16世纪江南地区的改革,在起自16世纪的一条鞭法止于18世纪前半期的地丁银制度这一全国性公课征收制度大改革进程中的重大意义。
16世纪30—70年代的江南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自14世纪后半叶洪武年间以来,因官府所有抑或民间所有这一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官田、民田的公定亩税粮额呈现出非常繁杂的多元性和不均等性,16世纪的这场改革,目的就是要取消各种差别,实现税粮的一元化和均等化。改革之后,同一县域内土地再无官民之别,水稻亩产量基本相同的土地,其公定亩税粮额也完全统一,并以每亩实物米谷若干斗、若干升的形式统一表述。改革的这一侧面被称为“均粮”,这场改革因此也被称作“均粮”。(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将税粮征收的种类和数量以每个征收单位米若干、银若干的形式统一了起来。在亩税粮不均等的时代,为了寻求负担的实质性均等,自15世纪前半叶实施折征例以来,各地片因亩税粮的轻重不同,所征物品的种类也不相同,有金花银、各种棉布、质量上乘的白粮、质量一般的米谷等等,而银棉对米谷的换算率也不尽相同,这些混乱的现象也是这场改革的对象。改革以后,同一县域中税粮征收的种类和数量得到了统一,均以米若干斗、银若干钱的形式统一表述,改革的这一侧面被称为“征一”。
另外,在推行均粮改革之际,原有的正粮(按公定亩税粮额征收的部分)和加耗(按一定比率附加征收的部分)被合并,并以此为依据重新计算出了新的公定亩税粮额。在推行征一改革之际,也是在原有的正粮与加耗总额中,规定出了实物米谷(本色)和银(折色)各自所占的比例。在均粮、征一的改革过程中,加耗一直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至此,加耗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被纳入了正规的税粮之中。
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浙江的湖州、嘉兴六府,是明代江南官田广布的地区,虽属不同省份,但均归治所在南京应天府的南直隶巡抚管辖。(4) 六府中最早且同时完成均粮和征一改革的是苏州府。苏州知府王仪于嘉靖十七年(1538)实施这两项改革后,府下吴江县全境都出现了税粮征收的新形势,有三则简短的记载可以作为典型史料。第一则来自嘉靖二十一年(1542)补刊的《(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税粮》条夹注中的吴江县一项,以下标记为(A)。第二则来自嘉靖三十七年(1558)编纂的《吴江县志》卷九《田土》所录《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勘定书册》中“秋粮八事”的最后一项,以下标记为(B)。第三则来自卒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的吴江县人周用的书简《与魏庄渠论均粮书》(《周恭肃公集》卷十八)中的一句,以下标记为(C)。
(A) 吴江县。每亩摊征平米三斗七升六合。
(B) 以一定其则。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
(C) 今均每亩米二斗,银九分。
自周忱改革以来,“平米”一词指的是以秋粮为核算对象的正粮(即正米,基于公定亩税粮额即起科等则算出的正税)和基于正粮按一定比率征收的加耗(耗米)之和。(A)和(B)中所说的平米,在均粮和征一这两大改革的进程当中也是指正粮与加耗的合计。改革之后,两者完全合一,平米本身的含义也演变成了以秋粮为核算对象的实际税粮。这一点后文将有论述。
那么,史料(A)中“每亩摊征平米三斗七升六合”说的就是吴江县能够达到标准水稻亩产的土地在实施均粮后的亩税粮额,用平米即实际税额来表示就是每亩三斗七升六合。
史料(B)“以一定其则”的说法,在其他地方志表示相同内容的记载中往往写作“征一以定其则”,亦即按统一后的征收原则征收税粮的意思。(5) “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即实施征一后,以米额表示的税粮平米,每石按一定的比率统一征收米谷和银两。
史料(C)中的“三斗七升六合”为实施均粮后吴江县每亩以米额表示的税粮额(即平米征收额),按史料(B)中“每平米一石,派征本色米五斗三升,折色银二钱三分五厘”这一征一实施后的米、银比率进行换算,实际缴纳时应为米二升、银九分(精确计算的话,应为米一斗九升九合二勺余、银八分八厘)。
如上所述,就吴江县的事例而言,均粮时规定下来亩税粮(平米)额,按征一的要求,将每石平米按一定的比率分成实物米谷和银两缴纳,从而实现了“每亩米数斗、银数分”这样明快易懂的税粮征收制度。这就是16世纪30—70年代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到达的终点。(6)
如此,均粮和征一构成了16世纪30—70年代改革中紧密相联的两个侧面,但又各自具有独立而复杂的操作。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均粮和征一不一定在苏州府中同时进行,存在先后顺序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带的六府中首先统一实施的是征一,其标志就是曾经命令松江府采用论田加耗方式的南直隶巡抚欧阳铎,于嘉靖十六年(1537)召集辖下各知府所召开的会议。但是,给旨在税粮征收方式简明化的改革带来巨大刺激的,可能是正德十四年(1519)已在湖州府开始推行的均粮。
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中,均粮和征一既紧密相关,又各具固有的内容和历程,本章首先对均粮和征一各自的机理分别展开探讨,并对伴随均粮改革同时进行的徭役赋课制度改革进行概观。我们以这次改革中最具典型意义且实施最早的苏州府为具体对象,从征一开始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