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前一章中已经详细论述15世纪30年代前期,即宣德后半期,在南直隶巡抚、总督税粮周忱的积极指导和苏州知府况钟的努力操持下,广置官田的江南诸府开始了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改革,这从14世纪后期明朝建立以来尚属首次。此后大约过了一个世纪,到了16世纪30年代后期的嘉靖十六年(1537),当时的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召集以苏州知府王仪为首的辖下各府州县知事,召开了关于税粮征收制度改革的会议。在此后的38年间,江南各府展开了继15世纪后明朝的第二次税粮征收制度大改革,这是下一章所要讨论的话题。

15世纪周忱领导的改革制定了加耗例,即任何一个纳粮户,在缴纳正粮时均需按一定的比率征收加耗,而在16世纪的改革中,则将所有耕地的正粮、加耗合计,按亩征收平米,实行了税粮总征收额均一化的均粮制度。另外,15世纪的改革实施了折征法,即对亩税粮征收额较高的耕地课以实际负担较轻的金花银或棉布,对亩税粮征收额较低的耕地课以实际负担较重的上等精白米,而16世纪的改革则确定了按亩统一征收定额米、银的征一制度。

所谓“正粮”,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每亩征收额应征的税粮,与附加征收的“加耗”是相对的概念。“税粮”一词,明初以来一方面作为固有名词广被使用,另一方面又是夏税和秋粮的统称。第一章中已经提到,华中和华南地区以米谷为主的秋粮是税粮的核心,政府规定的亩税粮额,即起科等则,也是用秋粮来表示的。(https://www.daowen.com)

15世纪30年代前期周忱的改革虽然降低了官田的亩税粮额,但官田本身并没有采取行动,因此,官田民田的区别和税粮负担的差异,以及官田与官田之间、民田与民田之间的负担差距,依旧没有得到改观。而在16世纪的改革中,官田民田的区别、税粮负担的差异,以及上述各种差距,都通过均粮政策一扫而尽,过去冠以官田、民田之名的起科等则,仅在形式上存留于赋役黄册之中。

因此,16世纪的改革,使江南地区的税粮征收制度和与之密不可分的官田制度发生了剧烈的转变。那么,发轫于15世纪30年代前期的改革,发展到这一步,又经历了一个怎么样的过程呢?换句话说,其间的一系列改革又是如何被地域社会各阶层的纳粮户以及历代巡抚、知府们所接受并不断加以修改完善的呢?本章即对此间南直隶苏州、松江二府和浙江湖州府税粮征收制度的变革进行追踪。上述三府均位于江南的官耕地带,三府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虽然都朝着均粮或征一的方向发展,但又极富个性。对不同府县展开的个案考察,亦将为我们更具体地认识明代江南税粮征收制度和地域社会之间的关联提供重要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