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洪武年间(1368—1398),在以苏州、松江两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形成了以征收官田税粮为主要特征的体制——即所谓的官田体制。洪熙、宣德年间(1425—1435),明朝政府意识到官田体制面临着崩溃的危机。为了维持这一体制,明朝政府实施官田的改革,在保留官田的前提下暂时克服了危机。这一危机属于何种性质的危机?明朝又是通过怎样的改革克服这一危机的呢?这是本章将要研究的课题。下面,我们将自宣德五年(1430)以来担任了20年南直隶巡抚(负责管理江南三角洲)的周忱,及在同一年开始担任了13年苏州知府的况钟所实施的政策,与洪熙元年(1425)以来明朝政府对该地的政策动向结合在一起,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

虽然与这个课题相关的同时代以及邻近时期的文献资料并不丰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这些资料得知,在当时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中,以下两个关系极为重要。

第一是国家与作为官田税粮交纳者的农村社会广大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以征收官田税粮为主的国家赋税制度上的关系。宣德七年,担任苏州府长洲县粮长和老人的徐璿在回忆洪武年间的情况时说:

洪武年间,人民佈种官田,别无远运。年岁成熟,止勾纳粮。(参照第二章第二节)

宣德六年,苏州知府况钟在申请免除远运税粮负担的上奏中预测,在免除之后,“庶农民得以耕种办粮,实为民便”(《况太守集》卷八《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

另外,宣德五年八月,况钟在《遵旨会议奏》中引用的户部上奏中有如下记载:

各处纳粮人户,昔日殷富,目今消乏,昔日贫乏,目今殷实,未免不均。(《况太守集》卷七)

以上史料将国家税粮的负担者称作“人民”、“农民”或者“纳粮人户”。在这些词语中,“人民”为传统上儒教的政治理念,“农民”是与作为社会分工的农业相关联的,而“纳粮人户”则关系到税粮征收制度,它们即使指同一对象,却带有不同色彩。周忱、况钟在他们留下的上奏及带有公文性质的书信中,经常使用“农民”。这意味着,在当时人的思考中,该词语非常有用。“农民”这一词语,既是一个绝佳的同时代概念,如前一章使用过的那样,也可以作为今天的分析工具。“人民”亦同样在今天的研究上具有意义。

在本章中,我们在洪熙、宣德年间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的广大成员直接交纳税粮这一推测的基础上,将“纳粮人户”简称为“纳粮户”,将上述关系表述为国家与纳粮户的关系。就里甲制而言,纳粮户,包括“全种官田人户”在内,被登记到以里为单位编成的赋役黄册上,当然也就是构成里甲组织的里长户及甲首户。

在前一章里,我们确认了作为法制上国有土地的官田,在税制上却具有私有土地的性质。这样,官田与民田一样是农村社会成员的私有对象,他们和国家之间当然也就存在官田税粮的征收关系。

在前一章里,我们假定官田税粮交纳者是由小农和地主这两个阶层构成的。但这两个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均属于纳粮户,毫无二致。

这样,在洪熙、宣德年间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中,国家与纳粮户的关系建立在如下一种体制的基础之上,即官田税粮比重高于民田税粮比重。前述官田体制就是这样的体制。

而且,可以认为国家与纳粮户的关系是将农村社会中几乎所有成员都囊括在内的一种关系。例如,在洪武十九年十一月颁布的《御制大诰·三篇·陆和仲胡党第八》(陆和仲为苏州府吴江县粮长,请参照第一章)中有如下记载。洪武十八年发生水灾时,作为国家救济对象,皇帝朱元璋仅重视“无产之家、佃户人等”。对此,当地行政当局提出了以下意见:“据各户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

“田”中包括了官田和民田。从洪武三年户帖将官田也登记各户“事产”这一点来看,在上述意见中,官田的保有者也被看作“有田”的主体了。这样,上述意见说明,纯粹的“无产之家、佃户人等”不过是朱元璋个人的观念而已,在现实中几乎是没有的,所有人户均拥有一定程度的土地。约半个世纪后的洪熙、宣德年间,这种情况基本没有变化。几乎所有人户都需要交纳对其“所有”土地课征的官田、民田税粮,故可以认为所有人户均处于国家与纳粮户关系之中。(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是在农村地域社会中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亦即纳粮户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伴随着社会地位及势力的差异。

例如,南直隶巡抚周忱于景泰元年(1450)在《上执政书》中,回忆了宣德五年(1430)他赴任时的情况,即使同为税粮交纳者,“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逃避了交纳加耗的负担,将其转嫁给了“椎髻秉耒良善小民”(本章第五节Ⅳ)。他将纳税者分为“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和“椎髻秉耒良善小民”两个阶层,且指出了前者对后者的压迫和强制关系。而且,周忱在《上执政书》后续部分,将围绕加耗负担的社会关系简洁地表述为“大户”和“小户”的关系。

宣德五年,苏州府知府况钟详细记述了“豪横粮里”对“小民”的掠夺和压迫的情况(本章第三节)。在明朝官方记录《明实录》中多次指出,洪熙、宣德年间(1425—1435)江南三角洲一带的“粮长”、“有力大户”、“土豪”对“小民”施以横暴(本章第一节)。此外,根据小山正明的研究,明初粮长带着粮长头巾,穿着一般只允许官僚穿的皂靴,出入官厅。周忱所说的“巾靴”也许是指粮长阶层。

本来,这样将地域社会的成员分为“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有力大户”、“土豪”、豪横粮里、粮长与小民、小户,强调前者对后者的压迫和加害关系,是巡抚、知府及中央高官从执政者的角度,对当时地域社会中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差别进行大体把握的结果,概念本身尚有不少有待澄清的部分。正如大户和小民的关系那样,它不一定是构成地域社会的基础,但有时可能会令人联想为包括地域中心的县城在内的广阔区域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粮长、里长和小民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以粮区和里为单位的农村社会行政区划的基础之上。此外,作为“明代社会的身分序列”,小山正明提出了“官僚、粮长层——里长户——一般农民”的认识,在与粮长户的对比中,他强调了里长户作为中间阶层的特点(前揭《明代の糧長について——とくに前半期の江南デルタを中心にして》)。如他所言,粮长和里长之间也存在着差别。

尽管如此,大户、粮里等与小民这两大阶层的划分及前者对后者的剥削关系,在同时代的文献资料中频频出现,这说明此种阶层划分和阶层间的关系,在当时的地域社会中是人人目睹,并且是有事实根据的。

这里,有必要留意的是当时的文献。例如,时任苏州知府况钟在关于“兴革利弊”的一系列奏疏(见《况太守集》卷七至九)中,频繁引用了粮里长、粮里人、粮里、粮里老人、里老、里老民人、民人、粮长、老人里长、耆民老人等就地域社会利益问题提出的建言。粮长以区为单位,里长以里为单位,他们既是国家编发的徭役,也负责以征税为主的诸种行政事务。同时,在由众多小民构成的地域社会中,他们还是利益的代表者。

在上述机能正常发挥的同时,还有很多证明大户和粮长剥削小民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地域社会中纳粮户之间的关系。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在这里需要确认,即在纳粮户内部存在着大户、粮长、里长等与小民、小户等在经济基础上的差异,以及双方在经济上的关联。根据周忱对大户和小民的叙述,我认为,小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第二章中分析的小农——直接生产者;另一方面,与这些小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户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由依靠他人劳动而实现的地主土地所有。尽管如此,周忱所指出的大户对小户的剥削,与依靠地主佃户关系的私租征收是完全不同的,其中心就是前述大户将加耗转嫁给小民。如果站在战后我们使用的以地主佃户关系为主轴的农村社会阶级划分的观点来看,大户与小民的这种关系,并不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而是地主与自耕农的关系。

当然,对大户和小民关系的这种认定,并非否定当时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中存在着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关于地主所有官田生产的一部分是由佃户承担的这一点,笔者已就洪武年间的情况作了推测。宣德十年(1435)五月,刑科给事中年富在上疏中使用“江南”一词说明长江以南的情况,“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明实录》宣德十年五月乙未)。

他以概论的形式,阐述了地主和佃户关系的普及情况。有文献资料反映,在15世纪后期的苏松地区,地主佃户关系已经完全形成。关于这些资料,将在第五章中进行深入探讨。周忱所说的大户与小民之间,实际上就包括着地主佃户关系。

然而,正如周忱所述,为数众多的“椎髻秉耒良善小民”作为直接生产者,将官田以自家“事产”的形式登记在赋役黄册上,交纳官田税粮。当然,如果他们也是民田的所有者时,还需要交纳民田税粮。这种情况,对于地主而言也是一样。国家与纳粮户的关系普遍存在。因此,在15世纪前期的江南三角洲,完全可能存在着下面的情况,即一户小农既是需要向国家交纳官田或民田税粮的纳粮户,同时也是需要向作为地主的大户交纳私租的佃户。我们有必要重视这种双重存在形态之一,即此前被我们忽视的、作为国家纳粮户侧面。在15世纪的文献中,均如16世纪的相关文献叙述的那样,从地主的角度出发,将交纳税粮和私租收入联系在一起。持有这种看法的,并不仅仅是笔者。我认为,在官田和民田中,被小农登记为自家“事产”纳税的土地仍占相当的比重。

让我们重新回到当时江南三角洲农村社会的第二个关系即纳粮户之间的关系上来。洪武年间以来,以粮长制和里甲制为基础的粮长、里长的活动一直持续着,故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关系称为粮里和小民关系。不过,也可以忠实地按照周忱的观点视为大户和小民的关系。后者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里甲制的框架。

所谓官田体制的危机,就是国家与纳粮户关系的危机。明朝政府在意识到这一危机的同时,也判断这一危机发生的背景源于纳粮户内部,即粮里和小民关系或大户和小户关系的矛盾深化。